高新技术企业专题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江苏省高邮市地方税务局 潘斌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10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注: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注: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注: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
(一)办理减免税手续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二)备案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苏地税发【2009】6号)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苏地税规【2010】5号)
(二)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注:新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1、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研发项目要列入研究开发计划。企业的研究开发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在专账管理中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公共费用根据相关性、合理、配比的原则分摊,按项目进行核算归集。
3、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帐证俱全。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研发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4、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成本类会计科目中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专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按如下范围进行归集:
1、人员人工费用
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人工费用。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区别: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2)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区别: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区别: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区别: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区别: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发明(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区别: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9、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区别: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加计扣除范围及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别
1、自行开发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09】6号)
2、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区别: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七)加计扣除的操作流程(苏地税规【2010】5号、扬科发【2010】29号)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1、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科技局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企业所有研究开发申报项目均应填写并向科技局提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及相关材料(主要有:《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一式三份);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税务机关、科技局等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研究开发项目的确认工作实行即报即审制度,确认时间截止于当年的11月20日。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研究开发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项目确认,向申报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2、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企业在接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一个月内,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登记,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
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1)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2)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3)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3、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4、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编号:
研发项目名称 | |||||||
研发项目立项性质 | A:□政府立项 B:□企业立项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研发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登记注册地 | |||||||
企业所得税主管 税务机关 | |||||||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 □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业 □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海洋技术□现代农业 □现代交通□现代服务业 □其他 | ||||||
项目开发形式 | □自主开发 ;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集中开发 | ||||||
项目经费 (万元) | 总经费 | 其中: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 其中:银行贷款 | 其中:企业自筹资金 | |||
法定代表人 声明 |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签名)年月 日 | ||||||
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确认意见 | 经审核,该研究开发项目内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或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度)》()规定的范畴。 (单位盖章)年月 日 | ||||||
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
备注:企业应按研究开发项目类别逐项报政府科技部门确认。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资料收悉。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经审核,附表所列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规定,并予登记。其余___个项目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规定,不予登记。
序号 | 项目名称 | 登记号 |
1 | ||
2 | ||
3 | ||
4 |
特此告知。
主管税务机关
年月 日
()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公章):所属年度:
税务登记证号码:金额单位:元
序号 | 研发费用项目 | 发生额 |
1 |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人工费用 | |
2 | 1、工资、薪金 | |
3 | 2、津贴、补贴 | |
4 | 3、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 |
5 | ||
6 | 二、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 |
7 | 1、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 |
8 | 2、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
9 | 3、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 |
10 |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 |
11 | ||
12 |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13 |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
14 | 2、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
15 | ||
16 | 四、设计费用 | |
17 |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18 | 2、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 |
19 | ||
20 | 五、装备调试费 | |
21 | 1、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
22 | ||
23 | 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 |
24 | 1、研发软件 | |
25 | 2、专利权 | |
26 | 3、非专利发明(技术) | |
27 | 4、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 | |
28 | ||
29 |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30 | ||
31 |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 |
32 | 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 |
33 |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
34 | ||
35 | 研发费用合计数(1+6+12+16+20+23+29+31+32) | |
36 | 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研发费用 | |
37 | 加计扣除额(35-36)×50% |
注:对委托给外单位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依照本归集表逐项填列,由委托方将归集表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将受托方归集表附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受托方企业:(盖章)年月 日(单位:元)
项目名称 | |||
委托方 | |||
受托方 | |||
委托开发项目支付的费用总额 | |||
受托方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
以下内容由受托方根据受托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填报 | |||
支出项目 | 实际发生金额 | ||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人工费用 | |||
1.工资、薪金 | |||
2.津贴、补贴 | |||
3.奖金 | |||
二、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 |||
1.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 |||
2.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
3.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 |||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 |||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
2.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 | |||
四、设计费用 | |||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2.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他费用 | |||
五、装备调试费 | |||
1.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
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 |||
1.研发软件摊销费 | |||
2.专利权摊销费 | |||
3.非专利技术(发明)摊销费 | |||
4.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 | |||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 |||
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 |||
1.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
一至九项合计: | |||
十、其他人工费用 | |||
1.在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 | |||
2.研发机构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 | |||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
十一、其他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租赁费 | |||
1.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租赁费 | |||
2.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 |||
3.研发所用房屋、建筑物的折旧、租赁费 | |||
十二、研发活动形成的试制品或研发品对外销售所发生的耗费 | |||
十三、其他费用 | |||
1.研发人员或研发项目管理人员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外事费、通讯费 | |||
2.研发人员培训费 | |||
3.研发项目专家咨询费 | |||
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 |||
十至十三项合计: | |||
总计(以上十三项费用合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