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弱化概述
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是指企业和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就企业经营本身而言,其资本结构如何完全取决企业自行选择,也在很大程度取决企业的风险偏好性,但是,如果降低产权比率)基于税收收益时,这种自主性就演变为合理避税进而侵蚀所在国家税基的行为.早在195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题目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论文,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开始。他们的理论被称作MM定理。主要内容是: 其一,无公司税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即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如果有更多的债务,企业的价值(息税前利润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之比)并不会增加,因为债务较多的成本,会引起风险的增加,从而使权益成本的增加而抵消。他们认为企业的价值和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会因其资本结构而变化; 其二,有公司税情况下债务会增加企业的价值。原因是利息是纳税可抵扣费用,因此更多的经营收益流到了投资者手中。1963年,他们发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 = VU十TD。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Taxshield),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由于(1-T)小于1,公司税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会低于杠杆增长的速度。税率会减少债务的实际成本,从而企业的价值会随着杠杆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应当说,在税收法定主义盛行的国家中这种税盾效应的存在是合法的,但是它往往被跨国公司所滥用进行合理避税,明明是要进行股权投资的,但通过资本运作,将其转变为债权投资,这在事实上削弱了国家的税基。因此,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手段反对资本弱化
二、资本弱化的原因
资本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1.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企业资本弱化的客观基础
这里的经济不平衡包括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快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资金的需求上存在差异,进而在资金的引进、利用方式和方法上存在差异,这就为投资者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提供了空间条件。当股权投资方式为投资者带来的收入低于债权投资收入时,投资者就会选择债权投资方式。经济发展态势较好,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企业经营者也会吸收更多的债务资金。当债权超过股权的 一定比例时,资本弱化现象就出现了。国家或地方经济管理部门不是不了解这一现象及其对自身经济利益的损害。出于利益和效率的权衡——如果以暂时的利益损失能换取经济的快速、高效发展,在他们看来,放任资本弱化就是值得的。另外,从国内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这是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加快经济发展的必要成本和有效措施。由此可见,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存在决定资本弱化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也是各国资本弱化技术指标存在差异的内在原因。
2.制度的缺陷和差异是资本弱化现象存在的必要条件
任何制度都是客观基础(如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建立在客观规律上的普遍的主观需求以及立法者的认知和表达技术的产物。立法者虽然可归为社会某一领域的精英,但是现实中的人都是有限理性人,对客观规律、社会普遍的主观需求的认知和未来不确定事项的把握总会存在不足或失当,加之制度制定当时的社会表达技术和其掌握的表达技术都会存在这样和那样的缺陷,制度的失时和法律条文与立法宗旨的脱节也就难以避免。因此,制度缺陷也是客观存在的。制度上的缺陷和客观存在的国际税制差异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提供了现实条件。
3.经济人的功利性是资本弱化存在的内在动因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纳税人是经济的人--作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由于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强制性转移,以税收为对价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品质使其他受益者具有“搭便车”的可能。换句话说,税收成本与纳税带来得收益不是密切相关,税收支出直接表现为纳税人自身经济利益的一个减项,为了能有效地减少这种利益损失纳税人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的运用力争实现纳税义务的规避与税收负担的减轻。因此,纳税人受利益驱动,有力图减轻直至排除其税收负担的本能欲望。
三、资本弱化的治理
(一)国际通行做法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那采取何种方法来控制资本弱化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
1.正常交易法
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
2.固定比率法
如果公司资本结构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产权比率:Debt/Equity),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以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主要采取此两种方法来对付资本弱化。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二)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弱化规则。
1.反资本弱化规则的选定
OECD推荐使用的方法中有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例法。如前介绍,大部分国家(除英国等少数国家外)适用的是固定比率法作为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因为正常交易法对于独立各方的可比性做法,没有明确的指导原则或依据,主观性较强,易给跨国纳税人带来不确定性。固定比率法由于是根据债务/股本比率来确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这种事前确定的方法对于税务当局和打算向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跨国公司来说都有较强的确定性。英国是一个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更崇尚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主观判断,而我国有很深厚的制定法传统,因此从这一角度看采用固定比率法更适合我国国情。从国际实践看,这一方法也为多数国家所采用。为了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确定的投资环境,同时也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我国应选择固定比率法。
2.制定合适的产权比率
既然采用固定比率法,那么制定债务/股本比率就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尽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让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但是,外资来我国投资越来越倚重于我国的综合投资环境、稳定的政治环境等。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根据WTO国民待遇原则,无论内外资企业,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财税[2008]121号),同时,要求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企业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利息费用,否则要做出纳税调整。
3.制定合适的关联方认定标准
4.将公司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视同股息分配,并征收预提所得税
5.加强税法宣传和相关业务培训
6.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
资本弱化问题已经引起大部分国家的高度重视,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越来越多的国家也会相继制定此类规则。资本弱化规则维护的是本国的税收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资本弱化规则的存在使国际重复征税的可能性也会加大,而国际重复征税同样会有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同时应积极与有关国家协商,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各自根据资本弱化规则适用的超额利息视同分配股息的情况避免发生重复征税,公平税负,平衡各国税收利益,促进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