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24号)。《意见》对我省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实施等进行了明确。
总体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强化市、县政府责任,理顺条块关系,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
主要任务:一是实行分级管理。将工商、质监部门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工商、质监部门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一般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二是理顺监管职责。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将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三是优化组织机构。市辖区工商、质监分局管理体制,由设区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各类开发区工商、质监机构仍作为市或县局派出机构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做好全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规划工作;质监系统市以下5个国家级质检中心、11个省级以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管理。四是调整人员编制。将市、县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县级工商、质监体制调整机构下划和人员交接工作,分别于2014年7月底和年底前完成。工商、质监系统2014年度预算继续由省级编制,执行到2014年底,预算和财务管理关系自2015年1月1日起下划。——转自中国红盾论坛、质量热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