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的原则
行政执法成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问题。要保证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准则,这些基本准则就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应当遵守哪些基本原则,笔者以为,根据宪法和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以合法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行政执法活动中,无论是作出赋予或者限制相对人权利的决定,还是作出对相对人科处义务或者免除义务的决定,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离开客观事实,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都会丧失客观性和公正性,既不能使相对人口服心服,也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以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原则、条件、幅度、和程序作为处理问题的尺度和标准。行政执法中,处理问题如果离开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原则、条件、幅度和程序,擅断裁量,所作出的决定必然丧失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实践中,有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影响,总认为权大于法,权力至高无上,因而在行政活动中经常发生处理问题不顾客观事实,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这种情况是一些地方上访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之一。现在党和政府强调依法治国,政府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就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决禁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滥用行政权、执法权的现象。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时,对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的差别,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对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财产状况、业务范围的差别,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始终遵守。在行政执法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如果行政执法不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们的社会就会丧失起码的公平正义,就会给社会治安埋下祸根。所以在行政执法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既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三、执法为民原则。执法为民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所在,理所当然应当成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我们的政府之所以称为人民政府,就在于它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人民赋予权力的政府。人民政府只有执法为民,才能保持人民政府的性质。如果我们的政府执法不是为了人民,而是为了某些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那它就会丧失人民政府的性质,变成压迫和剥削人民的政府。所以,我们的政府要保持人民政府的政治本色,就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坚持执法为民,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又要维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坚持执法为民,必需廉洁执法,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执法活动中为个人或者本单位谋取利益,也应禁止把行政执法的成效与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挂钩。
四、执法公开原则。执法公开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做到执法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处理结果、救济方法和途经向相对人公开,使行政执法活动置于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执法公开是保障执法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人把执法公开称为“阳光政治”,就是说政府在行政执法时把执法的全过程曝露在阳光下,不搞暗箱操作。实行执法公开原则,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预防违法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过去由于法治不健全,许多行政执法活动都缺乏公开性,而凡是执法不公开,搞暗箱操作的,执法中往往存在“猫腻”。所以,要有效避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猫腻、腐败和违法,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在行政执法中,违背执法公开原则,在程序上将构成违法,而执法程序违法,其执法行为将自始至终无效,相对人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必然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五、公平正义原则。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活动既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又要坚持以公平正义原则处理所迂到得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立法的主要目的,也是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而要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在行政执法中坚持公平正义的执法原则。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的执法原则,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两者相辅相成。实践证明,行政执法有失公平正义,必然激化当事之间、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誘发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和谐,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凝聚力。而只有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才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提高政府的凝聚力。
六、文明执法原则。文明是相对于野蛮而言的。人类文明指的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状况。人类社会是一个由野蛮走向文明,由初级文明逐步进入高级文明的渐进过程。文明执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礼貌待人,说话和气,处理问题方法柔和,不耍蛮横,不粗暴野蛮。中国素有“礼仪之邦”之称,历来有“讲文明、懂礼貌”的优良传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该在讲文明、懂礼貌方面做群众的表率。文明执法原则是执法为民原则和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政府不同于反动政府的本质区别。广大人民群众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衣食父母,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为人民群众服务时,要以礼相待,在处理他们的违法行为时,也应主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晓之以理。既使对待极少数屡次违法或者胡搅蛮缠的人,也只能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处理,绝不能采取打骂、掀摊子、折称杆等违法的野蛮方式处理。用违法的野蛮方式执法,不仅不能实现执法的目的,反而会构成执法程序上的违法,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进而损害政府的形象。所以,野蛮执法不是在执法,而是在亵渎法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只有做到理性执法,才能做到文明执法。实践中,有的相对人故意用过激语言、行为刺激执法人员,企图挑逗执法人员做出不理智的行为,说一些不理智的话,以实现个人的不法意图。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头脑不冷静,丧失理智,讲一些出格的话,做出粗暴野蛮行为,将必然激化矛盾,使问题复杂化,使政府处于被动地位。所以,执法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切忌感情用事,既不能以刚制柔,更不能以刚制刚,而要以柔制刚。
七、效率与便民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执法必须讲究办事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办结所要办理的行政事务,绝不拖延怠慢。效率原则不仅要求执法者遵守法定时限,而且要求既使在不超过法定时限的情况下,也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时间成本。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本着方便相对人的原则,对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尽可能提供便利。便民原则是执法为民原则的内在要求,只有在行政执法中,处处为相对人提供方便,才能显示出我们的政府是执法为民的政府。效率与便民是辩证统一的,提高办事效率本身就体现了便民,而只有便民才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坚持效率与便民原则必须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时时刻刻心里装着群众,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去办,才会做到不刁难,不推萎,不懈怠,不拖延。
八、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原则。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对人的人身权、合法的财产权以及陈述权、辩解权、控告申诉权、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这是宪法中“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遵守这一原则,首先,不得非法限制、剥夺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侮辱相对人的人格,不得损毁相对人的名誉。其次,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冻结、损坏相对人的财产;再次,要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辩解权、申诉权、控告权和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保障的方式。。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二是相对人依法行使这些权利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尤其对相对人行使申诉权、控告权、行政复议权时,不得拖着不予处理,更不能打击报复。
九、廉洁执法原则。廉与贪相对,洁与污相对。廉洁执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要做到清正廉洁,干干净净,不利用执法权贪占公共财物,索取、收受或者便相收受相对人财物、财产性利益及美色。廉洁执法原则是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原则的内在要求。因为执法为民是政府的宗旨,而利用行政执法权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索取、收受或便相收受相对人财物、财产性利益和美色,完全与执法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公平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执法者在执法中公道正派,只有公道正派,才能维护公平正义。而利用执法权贪占、侵吞公共财物,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财产性利益及美色,必然“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丧失坚持公平正义的胆量和勇气。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执法者只有做到清正廉洁,才能一身正气,刚正不阿。
十、依法接受监督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各级党委、政府、相对人、社会、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或腐败,这已是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了的真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相对人、社会、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执法的科学性、合法性、正确性、有效性。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接受党委、政府、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执法人员在心理上都能接受,而对接受相对人的监督,往往缺乏正确的认识。行政管理中的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被管理者,另一方面他又是行政执法活动最直接的监督者。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相对人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关键的一环,没有这一环,其他环节都无从谈起。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正是相对人反映出的对执法行为的不满,才会引起党委、政府、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所以,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性,切实尊重相对人的监督,自觉接受相对人的监督,勇于纠正执法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的和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