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涛:2014年卷四复习重中之重

简答题重点

2014年重点关注“依法治国”内涵中各个小点,特别是“法治思维”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制约监督的结合问题。

1.用法治思维分析以下材料

材料一:习近平主席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国家工作部门不能受到“人治思想”、“管理型政府”理念的左右,应该学会用法律来履行职责、解决矛盾,所有公务行为都应该依法进行,遇到新问题、新矛盾应该思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生社会矛盾力求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改革的能力,不断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构建贡献力量。

材料二:某市政府要进行城镇化建设,对30户养殖户的养殖池塘提前收回,强制填平,致使损失百万元,该案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强制收回鱼塘的政府部门赔偿损失,每户3-5万元。

【观点】法治思维是当前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指导精神,中央领导人的讲话揭示了法治思维的内涵,材料二中的市政府违反了法治思维,司法机关运用了法律思维处理纠纷。

【理论】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强调要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要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法治思维运用涉及领域包括:第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定职责及程序办事;第二,当出现新问题、新矛盾,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来解决和应对;第三,遇有社会突发事件,需要坚持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解决。

任海涛:2014年卷四复习重中之重

【材料分析】材料一中习近平主席的讲话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要求他们依据法治思维履行工作职责、应对新问题、处理突发事件,并认为运用法治思维治国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构建贡献力量。材料二中,市政府提前收回承包池塘并且不给补偿,显然是违反了“信赖保护主义”原则,违反了法治思维,而法院在处理政府与公民之间矛盾时,运用了法治思维,良好得履行了职责,解决了纠纷。

【结论】坚持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从执政党到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都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目标,才能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贡献力量。

2.例题:从党的领导角度分析材料

材料:在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叠加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全党全社会的期待。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三个善于”的改革着力点: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我们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不仅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也阐明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高度统一。

【观点】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法治事业也不例外。党不能直接领导:路线方针的思想领导;各级组织的组织领导(党委管立法);战略部署、总体推进、协调关系的政治领导。

【理论】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第一,思想领导:抵制各种错误思想,资产阶级自由化、“文革”思想复活、复古主义。第二,政治领导:把党路线方针政策与法治实践结合,三个效果统一。第三,组织领导:立法、司法、执法机关中始终坚持党组织的领导地位

【结合材料】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思想领导】,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组织领导】,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政治领导】。

【结论】党是一切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法治事业也不例外,应该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更好得实现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3.从依法治国理念中“制约监督”角度谈谈以下材料

材料:“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一系列相关体制机制的稳步推进、改革和完善,体现了党和国家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坚定意志,也为法治中国建设矗立起最坚强有力的柱石。

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底蕴的国度,我国古代的德治思想十分丰富。儒法并用,德刑相辅,是我国历史上常用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是他律,德是自律,自律和他律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只有思想教育手段和法制手段并用才能相得益彰。我们党也一贯强调,既要坚持依法治国,还要注重以德治国。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抓好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

【观点】制约监督是依法治国环节的重要保障,没有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依法治国最终将无法实现,构建法律监督体系是关键。

【理论】制约监督是依法治国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几方内容:第一,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治权之治”,可见法治重心是约束权力。

第二,法律监督体系是一个综合整体。首先,需要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利监督体制和机制;其次,要发挥多元主体的监督作用,如发挥人大、政协、检察院、专门机关的监督,加强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最后,需要强化人民群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材料分析】材料一中的内容说明了制约监督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性,“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实现有效的制约监督的根本途径,是治本之道

材料二解释了道德对于制约监督的意义,在构建完善监督制度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要发扬我国传统道德、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有效的制约监督。

结论】制约监督需要构建完善的制度,这是权力制约治本,但是同时也要重视道德对权力监督的重要作用,双管齐下,才能做到标本兼治,实现权力拥有者“不敢腐、不能腐败、、不愿腐”的目标。

 1.依法治国

基本

含义

1)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2)是我党在治国方略上重大抉择

规模

宏大

系统

工程

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科学立法(必要前提):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多法律部门、多层次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明各领域有法可依了。面对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坚持:更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具体国情

2)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

合法行政:所有行政活动依法进行,法无明文不得增加公民义务和负担。

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平等对待原则,恰当行驶自由裁量权,避免损害正当利益。

程序正当:公开,尽量听取公众意见;严格程序,保障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诚实守信:信息应全面、准确、真是,非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生效行政决定。

高效便民: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相对人。(上海市公立医院,实行网上预约挂号,方便群众。

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偿;侵权须赔偿。(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的司法解释。

3)公正司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努力权衡同一个案件中各种利害关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高效(合理配置资源,全面提高效率);司法权威(公正、高效、廉洁,树立司法公信力)。

4)全民守法: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的方略的社会基础,党员干部模范守法,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统一。广泛深入开展法制选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5)制约监督: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治权之治”。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利监督体制和机制;发挥人大、政协、检察院、专门机关的监督,加强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强化人民群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法的运行五步:立司执守监)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的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重大作用:

1)保障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发挥法律在科技进步、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财政金融等经济发展关键领域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2)推进社会建设事业:加快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3.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以前是“管理”):构建以多种手段相互配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2.弥补不足: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有机结合。西方强调“法律中心主义”具有弊端。我国除了法律以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道德、民规、民约、民俗等。要充分发挥各种调整手段的优势,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维护社会秩序、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2.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1)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这样才能服务好大局。

2)高度重视法治社会效果:法治建设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立法上要考虑人民的接受性;法律实施环节要关注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法律监督环节要把人民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活动的评价标准。

3)各机构、各部门、各地方协调配合,合理配置法治资源,消除影响协调和配合的各种障碍。

2.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完成法定职责;遵守法治客观规律,坚守法律基本原则;能动履行职责,把社会总体发展要求导入案件处理中来。

3.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1.四要求: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主体地位,执法活动更具有人性化,发展人作为法治终极目的。

2)着眼保障改善民生:通过法律发展经济,打击犯罪活动,建立民意表达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3)理性文明执法: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冷静处理各种矛盾,遵守程序,改善态度。

4)切实便民利民: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尽量为人民提供便利,改善执法程序,树立服务意识。

2.三统一:国家、社会、个人利益三统一。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

4.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的涵义:根本保证

1.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1)党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法治事业也不例外。

2)党不能直接领导:路线方针的思想领导;各级组织的组织领导 (党委管立法);战略部署、总体推进、协调关系的政治领导。

2. 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抵制各种错误思想,资产阶级自由化、“文革”思想复活、复古主义。

2)政治领导:把党路线方针政策与法治实践结合,三个效果统一。

3)组织领导:立法、司法、执法机关中始终坚持党组织的领导地位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1.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地位和权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具体化为法治实践具体意见。

2.始终坚持依法领导:反对法律特权;坚持司法独立;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解决复杂问题,不能为了暂时表面化处理问题,而牺牲法律原则和法律权威。

3.充分重视科学领导: 科学发展观,规范化领导(具体经验制度化)。

集体领导(民主程序,集体讨论决策,反对领导一手操办)。

理性领导(尊重法治运行规律、尊重法治实践形式与程序、尊重司法机关独立性开展工作)。

5.“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正确处理五对关系:

1)法与情:法律不能涵盖社会正义全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一定要关注人民普遍感情;妥善解决“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问题;依法前提下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

2)程序与实体:法治的公正需要通过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实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后者的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也是其价值和意义所在。

3)公正与效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兼顾二者;不能为了效率而牺牲公正;也要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

4)普遍与特殊:一方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普遍性的要求;但是要承认我国地区、城乡、阶层、群体间不平衡性,对弱势群体、地区给予更多帮助和待遇。(司法改革试点:上海、青海、吉林、广东、武汉、海南

5)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法律与其他方式共同承担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法律时最后一道防线;广泛调动发挥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功能,法律用于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1.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价值。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执政,是执政党的基本执政方式;

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

2.为什么依法执政

依法依法执政依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3)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强调要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要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

(4)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基本要求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思想领导】,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组织领导】,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政治领导】。这不仅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也阐明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高度统一。(与党的领导相结合,组织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

3.司法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4.“三个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为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提供政治保障。(2)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提供群众基础,是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3)坚持依法治国,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鲜明的时代内涵可靠的法律保障。(4)“三个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活的灵魂

5.“三个至上”是“三个统一”的要求和体现

(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事业都在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这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

(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要求做到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要求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把人民的需要作为工作重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一体遵行,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的坚持

理论【制约监督: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治权之治”。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利监督体制和机制;发挥人大、政协、检察院、专门机关的监督,加强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强化人民群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论述题答题思路及考点

2011年卷四第七题、(本题26分)

案例(略)

  问题:

  1.从正确把握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的角度,评价法院(法官)在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

  2.结合法理学和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对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进行分析。

  答题要求:

  1.运用法理学及部门法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请按提问顺序分别作答,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第一问:

观点:案例中法官的做法较好得实现了司法的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法官在有的方面牺牲了一定的法律效果。

理论:“三个效果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的实施”环节提出的要求。法律效果是前提,任何判决不能违法;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重要目标,任何判决都应该坚持注重实现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个效果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在同一个案件中,应该追求三个效果的同时实现。

材料分析:在以上的案件中,法官们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都较好得注意了实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法官的一些做法不符合社会效果的要求。比如,在案例一中,法官强制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卖出股票的做法没有较好的法律效果,类似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应避免,不能为了实现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

结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紧密联系,不能顾此失彼,牺牲了其中任何一个效果都是部正确的,应该追求三个效果的统一。

第二问:合法性、合理性原理分析2011年卷四第七题

合法性分析

(1)主体不合法。有的法官履行职权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界限,超过法官的职业界限履行了职责。

(2)内容合法性分析:以“水族馆使用权”偿还债务符合民法中自愿原则;以债转股也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偿还债务也符合民法相关法律规定。

(3)程序性分析:强制证券公司交易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执行生效判决,也有因误判而造成更大损失的可能性。

合理性分析:案例一种较好得保护了债权人利益。案例二中对于各个涉案企业的利益保护较好。

1.彭宇案分析:

案例:彭宇案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彭宇送老人去医院并支付医疗费,这可以推定彭宇是肇事者,故判决彭宇赔偿8.6万元。”该判决一出,引发社会舆论哗然,舆论认为,如此一来,以后见到被撞的人就不会有人去救助了。

德国案例:一个妇女从高楼摔下,腰椎受伤不能动弹,过路的失业青年抢劫了她,但是青年也报警说妇女生命垂危,最终妇女得救。青年被起诉犯有抢劫罪。法官最终宣判:“青年无罪释放。我宁可因放纵一个抢劫犯,而保留德意志民族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也不愿意因为惩罚一个抢劫但是救人的青年,而使人们丧失最基本的怜悯与同情之心。”

【观点】彭宇案的法官的推理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德国的法官的判决违反了成文法,但是有合理性。

【理论】合法性、合理性原理(见讲义或者教材)

【材料分析】彭宇案的法官:程序不合法,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德国法官违反成文法,但是有合理性,有自然法上的依据。

【结论】

补充:2014年发现彭宇是真正的肇事者,不过当时彭宇与老人家人进行和解,彭宇同意支付8.6万,但是双方约定不得对外公开这个秘密,法官也是基于此而判决的。

【分析】在一审开始时,彭宇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彭宇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约定赔钱,但是不接受媒体采访,体现了民诉法上的处分原则。

2. 例题:

材料一:1999年《合同法》出台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合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总结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的民事裁判实践经验,并参考民法理论研究成果,新创了若干解释规则

材料二:1999年《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1999年《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反对解释,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

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文义可得知最高法院的司法态度是无论权利人是否追认,无权处分合同都属有效。可以保护买受方向对方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请从法理学角度谈谈,合同法司法解释产生的原因。

【观点】2012年出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反映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该司法解释也将对经济基础产生影响。

【理论】经济与法律相互作用,辩证统一。首先,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法律的重要特征以及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一般都取决于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服务经济。法律被制定之后,它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服务于自己的经济基础。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为经济基础服务。

【材料分析】1999年《合同法》制定以后,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旧合同法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对合同法规则的需求,我国社会经济急需制定新的法律对越来越复杂的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于是产生了2012年买卖合同法。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房屋买卖、车辆买卖等1999年并不频繁的合同进行调整,必将对经济关系产生反作用。从旧合同法立法宗旨以及新买卖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也能看出这一点。

【结论】法律是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的总结,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法律发展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调整作用。

(公司法修改用以上经济与法律理论)

背诵重点:合法性合理性;三个效果统一;秩序与自由;法律作用局限性;公正与效率;行政法原则。

重点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的司法解释》(24条,必须精读细研)

2.《公司法》修正案(公司法修改用以上经济与法律理论)

3.在去年考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司法解释》还没有全面考察,而非常特殊的知识点

(1)诉讼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没考

(2)判决类型还会再考,比如这种诉讼中没有“维持判决”,既没有“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也没有“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判决,只有两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和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公开的公开。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兹对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亮点略作总结,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这一点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四:

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解读

(一)2014最新公司法将旧法中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2014最新公司法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有哪些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

5、删去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删)

6、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删)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8、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删)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10、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2、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删)

以上就是关于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亮点以及修改的内容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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