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分立登记流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公司分立登记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5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4、收费标准及依据: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窗口电话:86917521、86917522
6、咨询电话:86917516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包括同意分立和通过分立协议等内容)的决议;
2、分立协议及其应包含下列内容:
(1)分立形式;
(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
(4)分立后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5)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3、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4、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注: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的分立协议中应载明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以及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