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引产7月胎儿 谁之过? 胎儿引产

  冯建梅腹内的死胎被强制排出体外

计生办的“自愿说”站不住脚

引产是强制还是自愿,是本次事件的关键点,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事件发生后,镇计生办一口咬定是“其(冯建梅)自愿接受了引产术”。但从现有报道来看,孕妇冯建梅终止妊娠,并非她的本意,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冯建梅自愿引产,何必要等到胎儿7个月才引产?第二,如果冯建梅自愿引产,何必要“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退一步来说,即便当地政府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如此去给人家做思想工作,未尝不是一种强迫。镇坪县计生局在其官网上也说得明白:“为进一步落实责任,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先后多次登门督促冯建梅迁入户口、办理生育证的情况,并要求冯建梅及时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夫妇二人均以‘正在办、正抓紧在办’为由推诿拖延。”可见,冯建梅原来是打算生下二胎的。

另外,在强制引产过程中,冯建梅因反抗,膝盖及腿部受伤。抽血过程中,因为她平时就晕血,抵触很大,最后“我被他们拉住,一个女的扯住我头发,就把血抽了”。同时,冯还被要求在术前谈话记录上签字,被强迫按手印。以上这些都不难通过调查得出客观结论。…【详细】

强制引产是计生部门的“习惯性作恶”

计生部门“强制引产”已非个案。在网络上搜索会发现,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计生办“强制引产”的案例实在太多,令人触目惊心——

2009年2月,因为没有达到结婚年龄而未婚先孕的21岁的湖南浏阳姑娘刘丹在预产期即将到来之际,被当地计生部门强制引产,造成大出血,母子双双付出生命的代价。但当时在场的镇计生办主任在家属拒绝在手术前签字的情况下,却坚称自己可以代表镇政府签字,出了事由他负责。

2010年8月,家住山东淄博临淄区朱台镇的赵某之妻将于年底生小孩,他到镇计生办办娃娃证,计生办说,赵7月份才满22岁,妻子4月份就怀了孕,未到结婚年龄怀孕需缴纳1500元罚款,当他要求镇计生办拿出依据时,后者又把罚款提高到了5000元。几天后,朱台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强行给他怀孕近6个月的妻子打了引产针。…【详细】

2011年10月,山东利津县姜家庄村孕妇马继红被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强行带到县中心医院引产,造成了母子双亡的惨剧。……

强制引产到底合法不合法?

  “依法终止”赫然上了镇坪人口网首页

一般认为“合法”,这是计生部门理直气壮的原因

在本案中,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栗永久曾说,冯建梅并非被强制引产,“当时镇政府的好多人都去了,跟她做了好几天的思想工作,引产的事,她是同意的。”他还表示,冯被引产时,妊娠刚刚24周,只有6个多月,而非其自称的7个多月。因此,并不违反28周以内“中期引产”的规定。同时,中期引产只是一种提倡,国家并没有完全禁止大月份引产。“冯建梅是在医院实施的引产,就算已经7个月了,也是合法的。”在相当一部分计生部门工作人员看来,只要不违反“规定”,都可以认为是“合法”。

但在具体问题上又存在于法无据的情况

计划生育虽是“国策”,但相关法规并没有将其当作一项强制性的要求,更没有赋予政府部门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进行强制引产的权力。而且,也有若干法规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利。《计划生育法》就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提倡”的意思再清楚不过地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并非一种强制性政策,其不能高于公民的生育权。政府部门应该做的是倡导,而非禁止,更不是强制。

翻遍《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有关条例,找不到任何一项条款授权计生部门,可以强迫超生的孕妇终止妊娠,可以限制孕妇及其亲人的自由。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不能强制超生孕妇堕胎。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未发现有类似规定。这两个省区的计生条例虽然规定对“超生”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并未授予计生部门对计划外怀孕妇女进行强制引产的权利。另据2011年12月11日《京华时报》报道:“针对‘为完成计划生育的考核指标,一些基层计生干部采取强行堕胎等野蛮方式’的做法,北京市人口计生委明确,计生行政部门须依法行政。过去那种强硬的做法在北京都不存在了,即使面对违法怀孕的行为,计生部门也应以做好思想工作为主,不再强制进行流产。

即使个别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但省级条例不等于国家法律,当省级条例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显然应以国家法律为准。

强制引产情理上也难容

很多孕妇和妇产科医生都清楚:怀孕16周以后,就能感到明显的生命迹象。胎儿在肚子里会动,甚至会踢人。可以感知外界环境的变化,如母亲柔声细语地跟它讲话,或者和别人吵架,肚里的孩子,都会作出不同的反应。

胎儿在孕妇腹中7个月,已经成型,强行引产不但对母体伤害特别大,也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一种漠视。而且镇坪县计生部门没有家属的签字就直接进行手术,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不符。如今,生育二胎的现象不在少数,计生办对二胎三胎以巨额罚款了事的情况也较普遍,却为何偏偏不放过已7个月大、不久将来到世间的新生命而直接予以扼杀,手段何其残忍?

胎儿应有生命权

在国际上,虽然对自愿堕胎是否合法存有争议,但除了中国大陆以外,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认为强制引产是非法的,尤其是对7个月以上的胎儿进行强制引产,既侵犯了孕妇的人身权,也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

镇坪县强制堕胎事件引发的民愤,正是针对这一逻辑:大月份胎儿基本已经发育完全,理应视为正常生命来对待。这种情况下的引产,是一种“合法化”地戕害生命,理应全面禁止。

当务之急,是尽快查明真相,依法追究实施此次“谋杀”的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是调整或废除不人道的计生政策的时候了!

  计生工作中的残忍不止体现在特色标语上

强制引产折射计生政策十足的铜臭和血腥趋势

这些年来,计生领域出现的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无关,而是和很多地方计生部门不遵守法律、不依法行政有关。陕西安康引产7个月胎儿事件,就是最新的一例。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惨剧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地方计生部门、官员,不懂法、不守法律、不尊重公民权利,对生命缺乏敬畏;另一方面,则是迫于生育指标的硬性压力。

由于在既有的观念和司法实践中,“胎儿的生命权”被长期忽视,强制堕胎不需承担太大责任,在计划生育工作被列入官员政绩考核中的重要一项,甚至占据“一票否决”地位时,个别地方计划生育工作中频频出现暴力执法惨剧,也就不难理解。

国策在基层惨遭变形、走样

“强制引产”、“连坐惩罚”、“拘留禁闭”等一些计生工作中的“恶规则”甚嚣尘上。如河南省新乡市一位基层计生人员曾披露,“生孩子前跟村里的计生干部搞好关系,等到孩子生了,再送点礼,罚款数额就‘好商量’。没有二胎指标的生二胎要交一万元,有熟人的或者钉子户只交7000。”,“甚至,计生干部会盯着村里只有一个孩子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适时提醒他,该生就生吧,趁我还在任上,到时候给你‘便宜’点。”

在此次镇坪强制引产案中,因为受害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上4万元所谓保证金,就遭受如此摧残。而大量罚没的社会抚养费名存实亡,早已成了地方政府财政来源之一。

计划生育理论上贫乏,缺少科学依据

改革开放之初,前国家科委主任宋健曾搞了一个所谓中国人口“数学模型”,认定中国既有资源以人口保持在7亿为最好,这成了“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的所谓“科学依据”。其实,宋健模型并不科学,试看两百年前的清朝乾隆时代,中国就有4亿人口,且GDP世界第一;现在我国已有13亿人口,是宋健模型的近一倍,GDP世界第二,日子过得比30年前好多了。宋健模型,又能有多大说服力呢?以“人口减半”的办法来实现“四个现代化”,那是不负责任的梦幻。有人说若中国如只有两三亿人口,早就实现了“四个现代化”,则更是痴人说梦!前苏联国土是中国的两倍多,人口只有两亿多,结果搞了70年,粮食和日用品还是成问题,最后混不下去而垮台。人少不一定能富裕,所谓“少生快富”只能是臆想。

现实的严峻还在于,计划生育正深刻地改变着中国,不光是经济上,在政治、国防、教育、伦理等各方面都在对中国产生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现在应适可而止了,否则后患无穷。

把生育权最终归还给老百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也承认:“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无论是强制少生还是强制多生,都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调整或取消计划生育,并不仅仅因为计划生育带来了加速老龄化和性别比偏高问题,更因为计划生育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

同时,有必要澄清一种对人口的偏见,这种偏见将人视为食物和资源的消耗者,人口越多意味着资源消耗越多,从而把人当成负担或包袱。…【详细】

调整计生国策请从明确宣布“强制引产是违法”开始。“强制引产”不过是计生部门违法的产物,是一种该受到谴责的“恶规则”。当年,为了“实现正义”,我们取消了收容制,今天,我们同样期待,有关部门明确宣布“强制引产”是违法的,因为计划生育不能成为某些部门捞钱、侵犯人权的遮羞布。

结语

一位计生委的退休官员曾坦言:“中国有今天这个样子,我们的妇女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我们应该向她们道歉。”——此言不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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