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齐某于2006年底入职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在职期间,齐某因个人原因不在该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虽多次催促齐某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但齐某并未提供。后齐某因其档案丢失向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保的申请,公司予以批准且在工资中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社保补贴。2013年4月,齐某由于档案和退休问题与街道协商完毕,申请资产管理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并自愿承担补缴社保的一半滞纳金,公司同意。但是后来,齐某认为补缴社保费的滞纳金应由公司全额支付,与公司协商未果,最终将资产管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返还自己缴纳的一半社保滞纳金。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补缴社保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1. 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带有齐某签名的其以档案丢失补办为由,暂时无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齐某虽辩称该证明是被迫书写,但未能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认定公司提供的证明是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2. 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带有齐某签名的其对于自己向公司申请补缴社保并自愿负担一半滞纳金的申请书,齐某虽辩称其在签名时公司未让其了解申请书内容,但未提供证据。因此,法院对于申请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3. 资产管理公司为齐某补缴社保及滞纳金后,双方曾在仲裁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而齐某现在再次以返还滞纳金为由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于齐某要求返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翰尔森评析】
1. 在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尽快为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如因劳动者原因不能办理社保增员单位应掌握证据,否则后续不仅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保更要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现由于社保体系的不完善,企业会因员工资料不齐、原单位未减员、社保处于中断等多种情况不能为员工办理正常的社保增员手续。企业HR应根据自己经验和专业知识帮助员工尽快完成社保参保手续,避免日后社保补缴或其他争议。
3. 原则上来说,因补缴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如社保费是由于劳动者原因未能按时正常缴纳,而劳动者自愿分担部分滞纳金的,用人单位应让劳动者书面正式申请并妥善保管,万一日后劳动者倒打一耙,用人单位可以此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就是由于留有齐某主动申请承担一半滞纳金的申请书,才最终令法院认定其主张,不用支付齐某一半滞纳金。
【法律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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