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摘自三只眼的微信(hlhtax)
逢年过节,礼尚往来,概莫能外。自1994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赠送礼品(主要是货物)的增值税如何处理,缺乏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更多的传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多未有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营改增之后,赠送礼品的处理也基本上都是直接费用化,未考虑视同销售的问题。这一问题将更加的突现出来,如何处理,征纳双方皆可能有话要说!
依据在哪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条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对此解释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条例释义进一步解释: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其不再用于生产流通,属于生产流通的终端,与一般的终端消费者没有区别,应该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当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就是普通的终端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不得予以抵扣。
条例实施细则释义进一步解释:1.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3.从国际惯例来看,交际应酬消费在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中都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前我国税法对此项未有明确表述,这次修订条例细则,借鉴国际惯例,增加了这一规定。
有代表性税务机关的意见
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2009年06月1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问:银行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2、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010年11月0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工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的客户。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述两个总局的回复,可能说明了基本的观点,其他地方性的规定都也是浮云了。
两个奇特文件规定的作废
安徽皖国税函[2009]105号: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天津津国税外(1998)43号: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
这两个文件还是尊重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因此读来颇也是为税务机关的宽容与机智鼓掌。
会计处理的差异
如果未抵扣,一般纳税人若采购价格(含税)是117元货物,税率17%,则区分抵与不抵的区别如下:
不抵扣的情形:
借:库存商品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借:销售费用 117
贷:库存商品 117
抵扣与视同销售的情形:
借:库存商品 100
贷:进项税额 117
借:销售费用 117
贷:库存商品 100
贷:销项税额 17
抵扣与不抵扣在费用金额上是一样的,但是如果要求企业在不抵扣或不能抵扣之时补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则销售费用无形当中增加17,销售费用变成134了,明显亏大了。
梳理两个概念之下的分析
增值税的条例规定了两个概念,个人消费与不得抵扣,消费了,货物在这个环节转化为空气,如香烟,陶醉在空气之中了,所以不得抵扣,因为没有所谓的增值税的链条延伸之说,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用途,故认为不得抵扣。没有转化成空气,转给第二个人了,如何办,链条延伸了,如此按上述回复的基本理解,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本人认为要从基本原则上来理解这个问题,首先不得抵扣是不是必然没有视同销售,如福利用物品,不得抵扣,最后处置废物或转送给员工,就要视同销售。因此从不得抵扣并不能得出来没有视同销售。由此我们来理解,在高呼我没有抵扣,就不能产生视同销售,这是非税人员的思考,不专业!
送人就一定要视同销售吗?我们担心,那个人可能要卖啊,所以链条要延伸,要视同销售,但如果那个人也自己消费了呢,即消费是过渡了一下,从企业手里到个人手里完成的,既然释义规定了非生产之用情形之下,只是消费的主体不是企业,但都是消费。从这点理解,税法对于个人消费还是不尽清楚,易给出误导。这是在礼品通常给外部个人情形下的,如果给的是对方的企业,那有理由相信还是视同销售了,企业收到之后其目的是多样了。
个人之间的赠送是否要视同销售
大家都了解,个人送出结婚礼金时,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没有,为何,因为个税没有规定其他所得的这一项列举。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单位与个体工商户,未规定个人,因此也明确个人可以大胆的送,哈哈。
赠送的服务与礼品卡
如果服务是纳税人提供的营改增的应税服务,则基本上属于服务的视同销售,如果只是送给客户一张消费卡,服务的提供方是别人,此时尽管开具的发票上是办公用品、服务之类,实质上企业并非提供者,真正的提供者提供服务时缴纳增值税。不过有时开具的物品发票,有时自己也说不清是个什么东西,有时或许会有争议!
这是个套,非得往里钻,没办法
如上,税法上目前无法支持不征,由此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再视同销售处理,在没有人追的情形之下,倒是安静,但也有背的时候,提前处理为好,小规模纳税人,更是包括当前的金融机构等等,如征却只能无形中增值税费成本,十分的不爽。
而已有所积极探索的地方税务机关,非要强求这部分的税,却也有一些“抓小放大”的嫌疑,稍有点谱的就放过一马,毕竟这个规定是建立在企业并未真的少缴税,而只是一个税法的延伸之下的规定而已。而且企业为何招待,不就为了多卖点东西吗,卖的东西也含了这个的成本在内,人家也是捆绑销售吗,如此,官人的心情是不是淡然一些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