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集体和个人利益事迹

(2012-02-12 09:32:07)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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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必须科学的认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这是社会主义事业一个头等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没有个人利益,社会主义就没有合理性和积极性;科学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真谛的社会集体,使社会集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们的切身利益。让人们把社会集体的利益作为实现自己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这就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公有制的真谛。

个人利益是人生存的普遍需要反映在具体个人和每个具体人特殊需要的总和。

人们为了生存、为了实现自己的需要必须结成关系。

真正的社会主义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完全符合社会和人的生存法则,符合生命的生存法则。社会集体与个人完全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是没有压迫对立的自由人联合体,是废除私有制的联合起来的所有个人的所有制,社会集体与个人完全是互相促进的。

既得利益阶级社会少数人妄称自己利益是全社会利益的种种话语权必须彻底废除。

不能促进个人利益反而产生异化、对立、既得利益的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

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自发的社会分工,这种社会化水平低下的分工的生产范围狭隘性结合人的局限性,产生人的狭隘自利。因此人并不是天性自私和无私。

人类进入社会化大生产以后,生产方式的变化,带来人们联系的发展和协同一致。生产范围狭隘性的消失,狭隘自利和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也将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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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利益(Collective Interest)

目录

1 什么是集体利益

2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

3 集体利益的经济学原理[1]

4 相关条目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集体利益

集体利益是指由许多人组成的某一个整体的利益。

社会主义集体利益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一定劳动者组成的利益集合体(加工厂、商店、学校、部队等)在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诸方面利益的总和。而个人利益则是指个人的一切正当需求的总和。它首先是指个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包括个人政治权利、精神文化需要等因素。

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体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每个集体成员利益的有机结合。集体利益代表了每个集体成员的长远的、根本的和全局的利益,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前提和保障,这就决定了集体利益必然高于个人利益,全局利益高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高于眼前利益。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

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个人和集体。因为人类是由若干个集体组成的,每个集体都是由若干个人组成的。有个人和集体,就有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要弄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首先必须弄清个人与集体的相互关系。个人是生活在社会集体之中的单个的人。个人是相对集体而言的。个人不是离开社会集体而孤立存在的,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集体之中的。集体是由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一定的组织联系起来的人们的群体。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并不是任何一群个人都是集体。集体中的个人之间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一定的组织系统联系起来。集体有大集体和小集体,大集体与小集体的区别是相对而言的。小集体组成大集体,大集体包含小集体。例如,一个省是一个大集体,省内的各地、市就是小集体。省这个大集体中包含着许多地、市这样的小集体。一个省相对于地市来说,是一个大集体,而相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就是一个小集体。

个人和集体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个人依赖于集体。集体是个人生存的条件。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集体之中的,个人不能离开集体而孤立地存在,不生活在任何集体之中的个人是没有的。个人的成长与发展也离不开集体,集体是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个人智慧和才能的发挥离不开集体,集体是个人智慧和才能发挥的舞台和条件。那种离开集体的“个人奋斗”、“自我实现”都是错误的。第二,集体依赖于个人。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没有集体。集体的巩固和发展依赖于集体中的每个人的努力,集体的强大依赖于集体中的每个人的强大和提高。集体的功能和作用的以来于集体中的每个人的作用的发挥,集体的力量是由每个人的力量组成的。

个人利益是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利益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生存需要的满足、发展需要的满足和享受需要的满足。生存需要是个人及其家庭维持生命的存在和延续后代的需要。发展需要是个人的思想、智力和体力等方面发展完善的需要。享受需要是人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个人利益受着种种因素的制约。首先,个人利益受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从整体上决定着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多少。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个人需要的对象,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多少,也就从总体上制约着个人利益的实现。其次,个人利益受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制约。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决定着他获得个人利益的方式、质量和数量的不同。例如,统治阶级在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他们就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用榨取劳动者血汗的方式,无偿占有大量的物质文化财富。而广大劳动者在剥削制度下,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以出卖劳动力的方式,获得少量的生活资料。

集体利益是社会集体存在和发展需要的满足。集体利益是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集体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就是说,“集体利益”这个概念,不是对人们的个人利益的概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如果把人们的个人利益加以概括,形成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应当叫做“群众的个人利益”,而不能叫做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而存在的。集体利益同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有着密切联系,不同的所有制决定了集体利益的不同性质。在私有制社会里,少数剥削者占有大量的社会生产资料,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成了少数剥削者的个人财产。共同剥削和镇压本国劳动人民,侵略和掠夺别国人民,是剥削阶级的集体利益。广大的劳动人民没有共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只有反抗剥削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才是劳动人民的集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经济里,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所有,是劳动人民的集体利益。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除一部分归个人所有外,都归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用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属于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所以说,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才可能有真正的广泛的集体利益。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仅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们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一,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源泉和保证。个人利益离不开集体利益。个人是生活在集体之中的,集体是个人生存发展的条件。集体存在并发展了,个人利益才有可能实现。集体利益是集体存在的基础,没有集体利益,集体就不能存在。没有了集体,个人就无处存身,也就没有任何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决定和制约着个人利益,所以说,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源泉和保证。

第二,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的最终归宿。正如个人利益离不开集体利益一样,集体利益也不能完全离开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集体的存在和发展,而集体的存在和发展又是为了集体中的每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了集体中的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如果集体利益的存在和发展,完全脱离了个人和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说,集体利益发展的最终结果是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的最终归宿。

第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或冲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并不是经常保持一致的,有时也会出现对立或冲突。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产品不够丰富,不能完全或者同时满足集体的需要和每个集体成员的个人需要。满足了个人需要,就不能满足集体的需要;满足了集体的需要,就不能满足个人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和三大差别的存在,错误的思想意识的影响,使人产生不合理的个人需求,形成个人主义,使人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必然出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或冲突。

古往今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有个人和集体的存在,就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只要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就是以上阐述的那样。但是,由于人们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关系的道德准则。

集体利益的经济学原理

集体利益总是相对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而言的。关于集体利益的内涵,人们历来缺乏一个统一的观点。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人把集体利益等同于集体财产,因而认为维护集体利益也就是维护集体财产。然而生活中屡屡出现的“集体失语(沉默)”、“集体腐败”、“集体下课”等现象以及流行一时的“集体主义过时论”,不能不让人承认,传统的集体利益观在很多地方已经急需改进。在集体利益尚不能清楚界定的情况下去维护所谓的集体利益,结局当然只能是危害本来意义上的集体利益。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利益的内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利益到底是什么?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要科学分析集体利益,首先必须搞清楚集体这一组织产生的经济根源,然后才能界定集体的职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集体利益的真正含义。这意味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利益至少应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集体存在的价值应在于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各种各样的经济主体的参与,每种经济主体都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优点和长处。相对于个人而言,集体的最大优势在于规模经济或集体生产力,这既是集体存在的价值,也是集体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也正是借助于规模效益的存在吸引个人加入而形成的。可以说,规模效益一方面是发展生产力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集体得以维持的经济基础。

第二,集体财产只是组成集体的一个部分。集体参与经济活动,既需要投入物力,也需要投入人力。现有的技术水平或技术进步只能改变人与物的结合方式和结合比例,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人与物之间的完全替代。因此,成功组织一个集体除了要考虑物的因素之外,还要考虑人的因素。传统的把集体财产等同于集体利益的观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它实际上是把人置于物的一种附庸地位,这在实行超经济强制的封建社会、奴隶制社会是可以理解的,但不适用于普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市场经济社会。

第三,人的因素在集体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人是生产力发展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这不仅是因为没有人的劳动就不可能把财富创造出来,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人与物之间具有很大程度的可替代性,特别是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以后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物的不足;相反,如果人的主观能动性遭到抑制,不但不能让物力的投入发挥应有的作用,还会对它们造成相当程度的有意或无意的浪费。人们在集体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许多限制,而惟一能够淡化或削弱限制程度的办法就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换句话说,在现有的物质条件不能改变的前提下,提高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达到预期目标通常是惟一的选择。

第四,以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分配关系增强集体的凝聚力才是集体利益的核心内容。在集体活动中,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虽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规模效益或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取决于各个成员的收入是否与投入挂钩。马克思曾经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因此,加入集体的各成员的收入应该确保高于其单独参加市场活动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效率原则,否则他就没有必要参加集体。另一方面,坚持效率的分配制度并不影响集体财产的形成和公平的实施,规模效益的存在就是其共同的经济基础,也就是说,只要把集体财产的形成和实施公平所需要的财力限制在规模收益以内,将很容易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

由此观之,集体利益的具体内容尽管非常广泛,但从上述4点我们不难总结出集体利益的最基本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利益的内涵具有时代性,其正当与否应当遵循生产力标准;集体利益不仅仅是集体财产,它更是一种促进集体凝聚力的分配关系;集体利益不但不会否定个人利益,相反会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甚至是个人利益的必然延伸。然而,由于长期受“左”的和“右”的思潮的影响,集体利益的科学含义被曲解,人们常常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不是合理的个人利益被牺牲以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就是集体财产被私自瓜分以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如何科学理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关系就成为有效维护集体利益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二、个人利益的实现是集体利益发展的源泉

由于集体利益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一种实现和协调个人利益以增强集体凝聚力的关系,因而集体利益和集体财产的存在不但不会削弱或侵蚀个人利益,相反还为个人合理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一道强有力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利益和集体财产必然受到集体成员的悉心保护,维护集体利益和集体财产也当然成为整个集体成员的共识。也就是说,尊重和重视个人利益不但不会影响集体利益的形成和发展,相反会为集体利益提供最基本的动力,集体利益虽然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其是否具有活力依然取决于其能否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这是人类社会各个时期集体主义盛行的最基本的原因。然而,由于生产关系性质的差异,不同的社会阶段、不同的阶级甚至同一社会阶层内部集体利益的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都有所不同。

在阶级对抗的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剥削关系的性质都是很明显的,但所鼓吹的集体利益至上论的具体含义仍各有不同。在奴隶制社会,由于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没有个人利益可言,当然也就谈不上集体利益,集体利益至上论实质是要维护奴隶主对广大奴隶的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关系,并协调奴隶主阶层内部各成员之间的个人利益关系。在封建社会,农民成为小生产者,集体利益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它服从于地主对农民的阶级剥削关系,集体利益至上论主要是实现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并调节地主阶级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据政体的不同,共和制较强调统治阶级内部各成员利益的平等性,君主制则要求整个统治阶层对国王或皇帝个人利益的无条件服从,然而无论是哪种政体,生产关系的基本性质即维护和实现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这一点没有差异。在资本主义社会,集体利益至上论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性质同样没有改变,但资本主义的集体利益因为采取了民主的形式而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然而这也造成了资本主义集体利益发展成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即集体利益的民主形式与集体利益的资产阶级专政实质之间的尖锐对立。这种尖锐对立往往通过资本主义的法西斯化和军国主义化得到缓解。

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集体利益的存在价值和活力大小同样取决于它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关系的革命性变革,集体利益的民主形式和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之间得到了高度统一,个人利益通过集体利益的存在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实现,集体利益既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必要的社会条件,更是个人利益的自然延伸,集体利益的存在真正做到了为绝大多数人服务,为每个集体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服务,社会主义集体利益和集体财产自然更应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拥护。然而由于社会实践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至今并没有完全理顺。苏联建立以后,经济和政治体制高度集权,政府直接干预个人的生老病死,直接组织劳动力的再生产,集体财产取代了个人财产,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完全重叠的,个人的生存依赖于集体的存在,鼓吹集体利益至上论实质上是维护和发展个人利益的绝对需要,因为在这种体制下没有集体利益就没有个人利益。但斯大林并没有看到计划经济时代集体利益的这一实质,他既不能否认尊重个人利益的必要性,更不能否认集体利益存在的重要性,因而不得不采取折衷观点。他认为:“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给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此外,社会主义社会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唯一可靠的保证。”在这里,斯大林只看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可调和性和相容性,认识到了集体利益的存在对个人利益实现的重要性,却没有进一步指出集体利益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实现和协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不仅仅是集体财产,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自然延伸,这是他后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能充分肯定和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原因。相应地建立在这种不彻底认识基础之上的集体主义教育难免成为无病呻吟,甚至画虎不成反类犬,集体利益在实践中虚幻化、简单化为集体财产,成为极少数人的、某些小宗派、小团体的“集体利益”,而与个人利益相对立。

20世纪后半期全球经济的市场化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为人们重新科学分析集体利益提供了现实条件。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在于承认个人利益的相对合理性,因而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集体利益只能是立足于实现个人利益和协调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这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的共识。换句话说,“集体利益不应该而且目前也没有条件取代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存在应立足于为个人利益服务”。然而由于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充分发育成熟,我国的集体利益在不少场合、不同程度上也具有“虚幻”的特征,相对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许多集体利益观还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肯定,有的甚至遭到批判。

三、“虚幻的”集体利益是发展集体利益的主要障碍

正当的集体利益的形成既需要起源于生产力发展需要的集体本身,也需要科学的集体利益观,然而由于受转轨型体制和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集体组织并没有涵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有效协调和实现个人利益的集体利益也尚未在当代中国全面和有效地确立起来,在某些领域,集体利益无论是具体内容还是实现形式都有待完善。与此相对应的是,传统的集体利益观继续坚持“集体利益就是集体财产、个人利益应该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的思想,这导致虚幻的集体利益大量在中国擎生。具体而言,当代中国的集体利益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

1.集体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自然延伸,其空间有限。低水平的生产力和社会化生产无论是从广度上还是从深度上都制约着人们对集体利益的需求,这不仅反应在集体带给个人的利益数量有限,而且集体本身的规模也有限。换句话说,单个人的经济活动本身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个人利益实现的大小,协调好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个人的全部利益而言并不是特别重要。由于集体利益在许多场合即使不是微不足道的,也是遥远的,因而人们对集体利益不大关心。

2.行政性垄断经济主体的大量存在是我国虚幻集体利益产生的主要制度基础。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原本出于多重目的而组建的经济组织日益显示其不适应性,它们的作用普遍地、明显地下降,许多不但不能维护个人利益,反而成为实现个人利益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强调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必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然而由于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这些行政性垄断经济主体短期内还会大量存在,用于维护其权力的集体财产以及聚敛集体财产的机制也会存在。

3.传统集体利益观的长期存在将是我国虚幻集体利益广泛存在的思想基础。传统的集体利益观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产物,即使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荡然无存,传统的集体利益观依然会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考虑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这个时间也许会更长。长期存在的传统的集体利益观不但会影响新型的集体利益观的形成,还会阻碍传统的计划经济集体组织向现代的市场经济集体组织转型,这将进一步为传统的集体利益提供存在的理论依据。

4.作为传统集体利益代表的集体财产将日益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中心。作为传统集体利益核心内容的集体财产在很多时候处于个人利益的对立面,尽管其绝对量可能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而继续增大,但相对于增长速度更快的个人财富来说,集体财产的比重将不可避免地要下降。另一方面,从新型的集体利益观的视角来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集体财产不论其规模还是作用都将受到人们极大的非议,特别是集体财产在保值增殖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将成为人们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

5.科学的集体利益观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集体利益形成和完善的过程。集体利益的内容的科学界定及其实践的艰巨性与复杂性,一方面会使现有集体财产的存量和增量迅速下降,另一方面又会催生人们对真正的集体利益的需求和新型集体财产的形成,从而完善科学的集体利益的实现机制。这也就意味着虚幻的集体利益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而大量存在的一个客观和阶段性的现象,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集体利益的成长道路决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在中国现阶段,虚幻的集体利益的形式可谓多种多样,按占有主体划分,有小至单位的,也有大至国家的。可以说,凡是有集体财产的地方,只要集体利益内容界定不清或实现机制不完善,就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虚幻的集体利益,其中集体腐败是当代中国虚幻的集体利益发展的最高也是最典型的形式。所谓集体腐败,是指多人乃至团体合谋违纪违法、中饱私囊的腐败行为。腐败无疑是违纪违法、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但在中国为什么它会以集体的面目盛行起来?虽然不同的人给出的答案不同,但把它看作虚幻的集体利益在中国的具体表现似乎更有说服力。从本质上说,集体腐败就是少数人追求个人利益、为了不合理的小团体利益而运用公权力集体去侵犯、损害多数人的合理的整体利益,这恰恰是中国现阶段虚幻的集体利益最基本的内涵。中国虚幻的集体利益以集体腐败的形式突出地表现出来,最主要的原因是传统的集体利益成为聚敛集体财产的代名词,这导致了三个极为恶劣的后果:首先,聚敛财产是没有度的,结果集体财产的形成通常会侵蚀个人合理利益而出现集体财产的普遍过剩;其次,聚敛财产本身成为目的后,不但不会出现集体财产的返还,其应承担的职能-----促进个人合理利益的实现和协调个人利益------自然也会抛诸脑后;再次,集体财产的形成既然纯粹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集体利益自然成为个人利益的对立面,人们普遍对集体利益冷漠、敌视也就不难理解,反过来对集体财产被少部分人瓜分,他们不会感到愤慨,只会惋惜自己没能共同参与,这是我国现阶段集体腐败屡禁不止、越演越烈的体制性原因。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多数集体腐败案件的暴露及查处往往是由于腐败联盟内部分赃不均、引发内江导致,或是由于集体腐败的严重危害经过一定时间扩散到了旁观者的身上导致,许多社会公众心知肚明的集体腐败行为只要没有引起社会矛盾的尖锐激化就不会得到查处就是明证。2000年3月,集体“腐败分子”早就“把一个好端端的国有企业给蛀空了”,《生死抉择》“唤醒”湘潭市合成化工厂已经“下岗了、生活没着落”的工人们“短时间内一拨又一拨”地“到市政府上访”,此时主管领导才“为此两天没有合眼”,“市政府连续召开了三个专题会议”,“一场反腐败的攻坚战”才“就此拉开了序幕。这一案例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集体利益是什么,谁会关心集体利益,如何实现集体利益。当真正的集体利益被虚幻的集体利益所取代,并且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实质就是大多数个人付出自己辛勤劳动的一部分成果向极少数人无偿进贡{让少数人能够实际上支配控制的斯大林模式},这样的集体主义教育成效如何,是不言自明的。

虚幻的集体利益在中国大行其道,应该说作用是非常消极的:首先,虚幻的集体利益扭曲了资源配置机制,不利于提高生产要素特别是稀缺的实物资本的利用效率;其次,虚幻的集体利益剥夺了个人的合理利益,既抑制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也容易使个人敌视所有的集体利益;第三,虚幻的集体利益排斥真实的集体利益,不利于协调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第四,虚幻的集体利益培养了一部分人巧取豪夺、不劳而获的恶习,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之,虚幻的集体利益不仅消极影响众多,而且后果极其恶劣。然而问题也要一分为二地看,在真正的集体利益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很难取得统一认识的情况下,虚幻的集体利益可以作为反面教材,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中国社会频频爆发的集体腐败案件和集体主义教育的长期软弱无力其实早已经从反面为我们指明了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集体利益的方向。

四、市场化是构建社会主义集体利益的基本原则

消除虚幻的集体利益,也就是要把集体利益的存在建立在个人利益实现的基础之上,让个人利益的实现既成为集体利益的核心内容,也成为集体利益存在的依据。这就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精神,重新建构社会主义的集体利益。

首先,应把市场化作为建构社会主义集体利益的基本原则。既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力的客观需要,按照生产力标准,市场化就应该成为社会主义集体利益构建的理论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的形成通常在两个领域分别展开:在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地方,在追逐规模效益的动力驱使下,集体将自发地形成;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运行的地方,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也会形成集体。在前一种场合,市场化是集体的必然选择,无论是在集体的形成过程还是在集体的运营中,规模经济是集体出现和壮大的动力,规模不经济则是集体消亡的原因,这将确保集体与个人一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担经济人的角色,维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在后一种场合,集体的形成即使不是自发的,其内部的运行机制依然要坚持市场化,这种市场化的内部运作机制也许不利于集体规模的进一步壮大,也许不利于集体财产的进一步聚敛,却能因其运行成本的最小化而最大限度地保证集体的存在有利于甚至加强整个宏观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其次,坚持以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新型集体利益观.反对简单化的集体财产的传统集体利益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集体,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个人和家庭,其最基本的利害关系都是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集体的存在既然是市场的选择,那么加强集体的凝聚力自然就是集体利益之主要所在,延伸开来对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就成了集体利益的核心内容;相反,传统的集体利益观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以集体利益取代个人利益、以集体财产取代个人财产有利于经济计划化,但造成了人对集体、国家的极端依赖,完全丧失了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主体性。因此,反对传统的集体利益观,不仅是反对集体对个人合理利益的侵占,更是把个人从对集体的依附地位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形成社会主义新型集体利益观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再次,加快市场化改革,壮大社会主义新型集体利益的组织基础。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叫指令经济、集权经济、大一统经济,基层单位基本没有什么自主权,无论是其形成、运行还是其消亡,均出于中央计划的需要,构建科学的集体利益观显然不能依靠这一传统的集体基础。在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相当多的经济单位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行为方式日益市场化,他们与改革开放后诞生的外资、私营经济单位的差异已经很小,对集体利益内涵的理解比较先进,他们与外资、私营经济的最大差异也许在于对集体财产保值增殖的关心程度不一样;另一方面,也有一些经济单位由于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拒绝走向市场化,始终保留着传统计划经济的浓厚特征,他们与尚没有按市场机制运行的行政单位一起成为阻碍科学集体利益观形成的主要反对力量。如行业高工资的出现,行业垄断定价的形成,行业就业“走后门”、“裙带关系”、“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等现象,离开传统的集体利益观是很难解释得清楚的。事实上,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垄断性的经济组织也好,垄断性的国家机关也好,不管垄断的原因是什么,也不管他们产生的途径有多大不同,只要他们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框架之下,市场化运作就是他们无法回避的选择。拒绝运营的市场化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更不可能是垄断性经济组织的权利。当前,依靠自上而下的市场化改革固然重要,但通过市场的外在压力迫使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转型更为重要。

最后,加快传统集体财产的清理,促进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现在,传统集体财产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反过来已经成为传统集体利益观存在的理由。传统集体利益观的核心内容包括:集体利益主要就是集体财产,个人利益应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其背后潜藏的逻辑就是当个人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个人财产被剥夺并以集体财产的面目出现时,个人对集体的依附将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中国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已经20多年了,但无论是传统的集体财产存量还是传统集体财产的形成机制,都远没有绝迹。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剥夺个人的合理利益而形成的集体财产自然有意无意地成为一大批人依附的对象,尽管其中只可能有很少的一部分人得到返还甚至多吃多占,但更多的人则形同被绑架不得不做集体财产名义上的主人,丧失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自由之身。因此,加快传统集体财产的清理,即使不能对集体财产的存量产生什么重大影响,也能对传统集体财产的形成机制进行改造,确保政府的运行不再专注于聚敛集体财产,并确保个人在市场活动中的应有权益得到保护,其劳动力价值得到切实保护,从而从根本上为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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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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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益(Individual Interest / Personal interest)

目录

1 什么是个人利益

2 个人利益的制约因素

3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4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5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6 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及其协调[1]

7 相关条目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集体和个人利益事迹

8 参考文献

什么是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是指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的总和。

个人利益是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利益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生存需要的满足、发展需要的满足和享受需要的满足。生存需要是个人及其家庭维持生命的存在和延续后代的需要。发展需要是个人的思想、智力和体力等方面发展完善的需要。享受需要是人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

个人利益的制约因素

个人利益受着种种因素的制约。

首先,个人利益受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从整体上决定着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多少。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个人需要的对象,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多少,也就从总体上制约着个人利益的实现。

其次,个人利益受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制约。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决定着他获得个人利益的方式、质量和数量的不同。例如,统治阶级在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他们就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用榨取劳动者血汗的方式,无偿占有大量的物质文化财富。而广大劳动者在剥削制度下,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以出卖劳动力的方式,获得少量的生活资料。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真正的没有少数人既得利益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就是说,一方面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通常情况下,凡是对社会公众有好处的对个人也有好处,反之亦然。在个人权利无法保障{无法促进}时空谈服从公共利益,显然只能堕入空想与绝望。只有在充分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公共利益的界限,诱导个人为了更好实现个人发展而自愿让渡个人权利,用公共利益来弥补个人权利的缺失,否则,无视个人权利的存在只能带来肆意剥夺,最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互相抵消,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盾,因为每个个人的利益都通过其行为去影响他人和社会。社会资源作为最大的公共利益,其总量是有限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即便如此,也“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因为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是为了对个人利益适度限制,绝不是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孟德斯鸠认为,如果“个人的私益应该向公共的利益让步”,那就是“荒谬背理之论。”,“因为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个人永恒不变地保存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得到了极为充分的阐述,“作为一般的、普遍的和具有共性特点的社会利益,寓于作为个别的、特殊的和具有个性特点的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各个个别人身上的利益表现,并且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社会利益是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是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是简单地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而是借助于个人利益以不同形式和不同强度来实现。”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

{真正的没有少数人既得利益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应该是一致的、同一的。只有公共利益得到有力的维护和保障,个人利益才能获得实现的基础。个人利益若得不到保障和满足,亦会危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只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其他利益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当个人基本利益和角色利益得不到保障和满足时,公共利益不仅难以实现,甚至会因个人寻求狭隘利益而蒙受巨大损失。公共管理仅仅追求公共利益,进而要求每个具体的公共管理的主体只追求公共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现实的,这种思维方式是以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简单对立为基础,忽视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之间的彼此依存与相互关联。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1.个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利益的。这种转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起初,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随后,则以地域关系为基础;最后,才以政治关系为基础。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然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然而,作为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总代表,只是抽象的人格主体,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终仍需将其分配给社会成员享受。从个人利益到公共利益,再由公共利益还为个人利益,就完成了利益转化的一个周期。通过这一利益转化的过程,实现或达到了社会公正,即社会成员基本上平等地占有了利益,社会的贫富悬殊得以缩小。

我国一直提倡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但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利益是否总是优先于个人利益,在我们看来,值得商榷。从公共利益的产生看,它与市民社会有密切的关系。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人追逐自己的私利,生活是贫困的,关系是凶残的。自然状态的缺陷使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和利益让渡出来,建立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因而,公共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是从个人利益中转化而来的。没有个人利益,也就谈不上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虽然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但它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总和。这种总和既过滤掉了个人利益中的任意性、偶然性和特殊性的因素,同时又综合并放大了其中的合理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的成分,使某种普遍合理的利益得以生成和延续。只有这种普遍合理的利益才有资格成为集体行为的目标和个人行为道德价值大小的根据。

2.公共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源于个人利益,又以个人利益为依归。作为整体性利益,公共利益为每个社会成员享有,非一个人或一类人所垄断。由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了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创造了条件,其实现也必然落实在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上。因此,公共利益优先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共同信仰和集体选择,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漠视或无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优先是在充分地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基础上的优先,因为,社会是人的社会,个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个人利益是任何整体性利益的源泉和基础。那种无背景、无前提的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更不可能存在优先问题。历史经验表明,通过否定个人利益去维护所谓公共利益,往往是少数力阶层谋求个人利益的借口和掩饰其滥用权力的挡箭牌。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性

{在共产主义没有实现之前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性,是指它们互相离异、分化和制约的运动和趋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虽然是一致的,但毕竟存在着差别,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利益一旦成为公共利益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就不可能是某个社会成员所独占的利益。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己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也就是说,“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普遍的东西本来就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另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反对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

这样,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就形成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具有普遍性。它不仅存在于作为公共利益主要占有者的统治阶级与很难享受到公共利益的被统治阶级的成员之间,还存在于统治阶级整体与统治阶级的成员之间;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毛泽东指出,“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曾深刻地指出,只要外在的社会分工还存在,产品和人们的觉悟还没有极大的提高,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和斗争将始终存在,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消除。

在公众团体较大并包括大量个人的场合,每个人都有一种躲避履行其职责的意图。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指出了这一点,他认为,“凡是属于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这是因为一个人无论做什么都不会严重地影响生产总额,他把其他人的集体行动看作是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的。如果公共利益已经被生产出来,那么他对这一利益的享有就不会由于他没有作出贡献而减少。如果公共利益没有生产出来,那么他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改变这种状况。这就是‘集体行动的逻辑’,实际上是“集体行动的困境”。即,“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换句话说,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愿意自觉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人的局限性在社会化生产水平低时的表现}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个人和集体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个人依赖于集体。集体是个人生存的条件。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集体之中的,个人不能离开集体而孤立地存在,不生活在任何集体之中的个人是没有的。个人的成长与发展也离不开集体,集体是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个人智慧和才能的发挥离不开集体,集体是个人智慧和才能发挥的舞台和条件。那种离开集体的 “个人奋斗”、“自我实现”都是错误的。第二,集体依赖于个人。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没有集体。集体的巩固和发展依赖于集体中的每个人的努力,集体的强大依赖于集体中的每个人的强大和提高。集体的功能和作用的以来于集体中的每个人的作用的发挥,集体的力量是由每个人的力量组成的。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仅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们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一,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源泉和保证。个人利益离不开集体利益。个人是生活在集体之中的,集体是个人生存发展的条件。集体存在并发展了,个人利益才有可能实现。集体利益是集体存在的基础,没有集体利益,集体就不能存在。没有了集体,个人就无处存身,也就没有任何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决定和制约着个人利益,所以说,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源泉和保证。

第二,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的最终归宿。正如个人利益离不开集体利益一样,集体利益也不能完全离开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集体的存在和发展,而集体的存在和发展又是为了集体中的每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了集体中的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如果集体利益的存在和发展,完全脱离了个人和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说,集体利益发展的最终结果是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的最终归宿。

第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或冲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并不是经常保持一致的,有时也会出现对立或冲突。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产品不够丰富,不能完全或者同时满足集体的需要和每个集体成员的个人需要。满足了个人需要,就不能满足集体的需要;满足了集体的需要,就不能满足个人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和三大差别的存在,错误的思想意识的影响,使人产生不合理的个人需求,形成个人主义,使人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必然出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或冲突。

古往今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有个人和集体的存在,就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只要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就是以上阐述的那样。但是,由于人们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关系的道德准则。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利益本身就具有个人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特性。就字面理解,个人利益是指个人对能满足其各种需要的标的物的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首先是个人性的,而且是利益最为核心和根本的部分。按照韦伯“理想模型”的说法,可以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对利益概念建立模型。由于人的个体性,其需求和需求的满足均具有个体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利益都是个体性的。但由于个体之间需求上的相似性,他们可以以协作的方式共同满足每个人的需求,而且成本降低收益增大;或者因为在社会交往中,个体之间的需求可能重合,就像几个平面的交集一样。这一交集的部分虽然从最本原的意义上讲是来自于单个人的需求,但因为在社会关系中,其满足和实现牵涉到社会中的大部分人或所有人,因而拥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就我理解,社会利益就是指牵涉到社会中大部分或全体成员需求实现的对象和满足途径。这一理解可以从公共部门经济学中的“公共品”的概念上得到进一步深化。绝对意义上的社会利益,是能满足每一个体的需求而且每一个体的享用丝毫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享用。即那些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或社会方式(如社会规则)。例如对国防提供的安全和法律提供的秩序的需要,社会中每一个体都需要。当然,这一层次上的社会利益虽然涉及的范围最广,但其内容毕竟有限。次级层次的社会利益,是指次级社会群体范围内利益的共通部分。按照阿罗的推算,即使是非常民主的社会中非常民主的决策,也不可能满足社会中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是有差别的,所以至多能形成大部分人的利益。次级社会群体即是指由于某一方面的相似性或因为某一原因而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共同体,其中利益的相通部分即是社会利益。这样的社会利益具有更广泛的现实存在性。在任何一个大的社会系统中,存在着各个子系统,就子系统内的成员而言,他们面临的社会利益具有不同的层次因而也有着不同的内容。

个人利益的边界在于,纯粹个人性满足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中个人满足的那一部分;它是利益的最基本的单元。社会利益的边界在于各个个体利益的相通部分;因为社会的原因,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因为社会群体的层次性而具有层次性。由于个人利益的实现只能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或通过社会的形式实现,社会利益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拥有了高于纯粹个人利益的优势力量和一定的优先性。这使得二者的界限更加明确,特别是在一个大的共同体组织以社会利益的名义行事时,更是这样。

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及其协调



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仅仅是纯粹个人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从历史上看,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是随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人类历史一定阶段上分工发展的必然伴生物。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某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

{人性是社会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在人类社会初期即原始社会里,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对立和矛盾。那时,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个人利益直接就是整个氏族的共同利益,他们各自所追求的并不就是自己特殊的、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一致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整个氏族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必须由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实现和维护,共同利益同时又是个人利益。原始社会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这种朴素的一致性是由当时原始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是建立在萌芽状态的分工的基础之上的,并非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似乎这种一致性根植于原始人高尚的道德水准之上。在原始社会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极为低下,个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原始集体即氏族组织,人与人之间除了生理差别之外几乎完全处于自然等同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分工起初只是性交方面的分工,后来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而自发地或自然地产生的分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5页)。这种处于萌芽状态的分工起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即使有一些共同事情,例如祭祀祖先,分享食物,指挥军事等等,需要个别成员来担当,这些人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但他们也要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从事生产劳动,并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并无特权可言。人们共同生产、共同占有社会财产、共同参与集体的一切事务,实行原始的公有制。在原始社会里,正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尚处于萌芽状态,既不存在脱离个人利益而获得相对独立性的共同利益,也不存在专门代表这种共同利益的特殊个人,人们之间的利益还没有发生分化,个人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去追逐一种不同于共同利益的特殊的私人利益。因此,在原始社会“几乎完全遇不到贪图私利性质的犯罪。”(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12页。)

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是在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分裂以及共同利益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某种独立性的同时产生的。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之间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自发的分工逐渐取代了最初的萌芽状态的分工。分工也只有从这时起才开始成为真实意义上的分工。随着这种分工的发展。一方面,每个劳动者只有通过相互交换自己的产品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这使得不同个人的不同活动相互依存,“每一个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同其他人的福利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5页),从而形成了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之间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并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另一方面,“自发的分工使每个人的活动有了明确的界限,不论他是猎人、渔人或牧人,还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也不论是从事具体生产劳动的人,还是一个担任社会公职的人,每一个现实的个人所追求的都是自己分工界限之内的特殊的、片面的利益。在这种分工的界限内进行活动,“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于是,随着分工的发展,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出现了分裂。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自发分工逐渐取代原始的自然分工,“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各种不同的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6页)一些人开始脱离具体直接的生产劳动,专门担任一定的公职,从事社会的组织、管理等与共同利益直接相关的活动。其他绝大多数的人则逐渐丧失了对共同利益的参与权。社会公职开始从其它职业中分离出来,社会公职人员逐渐就成了共同利益的承担者、维护者和代表,成了社会的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因此也就脱离了单独的个人而获得了某种现实的独立性,变成了一种对个人来说是外在的、有时甚至是与他们的个人利益相对立、相反对的东西。也就是说,对个人而言,共同利益的实现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益的满足,个人利益的满足同样也不意味着共同利益同时能够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早先的那种原始的一致性终于被二者之间的相互矛盾取代了。

显然,自发分工的发展是导致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裂和矛盾的根本原因。当自发的分工出现以后,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定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这种自发的分工意味着劳动者对于劳动的屈从,意味着劳动者的“异化”。正是这种“异化”,使得由不同个人的不同活动所形成的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对各个个人来说变成了某种异己的、外在的力量,从而使得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逐渐出现了分裂、矛盾和冲突。有些人认为,在原始社会只存在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私人利益的逐渐强化才引起了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甚至冲突。这种认为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根源于个人利益的强化的观点是不完全的。这是因为:第一,没有个人利益,就无所谓共同利益;没有共同利益也无所谓个人利益。“在历史上表现出来的两个方面,即个别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谓普遍利益,总是互相伴随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2—273页。)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是“个人发展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同样是个人生活的经验条件所产生的,它们不过是人们的同一种个人发展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第二,共同利益“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6页。)。就是说,共同利益是在个人利益的实现过程中产生的,是从个人利益发展而来的,而不是情况相反。个人利益决不可能从共同利益中产生出来。第三,个人总是从他自己的特殊的个人利益出发的。“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个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6页。)个人之所以总是从他自己的特殊的个人利益出发,这并不是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或者追逐私利是人的天性,而是由自发的分工所决定的,是自发的分工强加给个人活动的一种规定性。

{低下生产力带来的自然社会分工形成的个人利益和人类必然结合才能生产生存的共同利益的出现和对立情况下}因此,个人利益强化并不是引起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的根本原因。相反,从逻辑上讲,{低下生产力的自然社会分工带来的}个人利益的强化恰恰是以它与共同利益的分裂、矛盾为基础和前提的。

{低下生产力的自然社会分工与社会整体利益不能完全协调一致情况下}只有在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分裂和矛盾的基础上,才会出现个人利益的恶性膨胀及其对共同利益的损害。{私有制社会的人性所以出现的原因}



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从个人利益发展而来的共同利益在其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的过程中逐渐取得了“普遍利益”的形式,这种“普遍利益”的形式使得共同利益在现实中表现为一种虚幻的共同利益,并使得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在现实中具有极为复杂的特点。

所谓虚幻的共同利益,是指在自发分工条件下,当共同利益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现实中以“普遍利益”的姿态出现时,它是一种和人们实际的个人利益相脱离的、不完全一致的东西。虚幻的共同利益并不是指一种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它是自发分工条件下共同利益的现实表现形式。只是由于它采取了“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在内容上并没有真正体现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相互依存关系,因而我们说它是一种虚幻的共同利益。

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的共同利益,在其实现的过程中必然表现为虚幻的共同利益。这是因为,随着自发分工逐渐取代原始的自然分工,共同利益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也随之成为现实,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共同利益的发展。但是,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由于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只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即使是担任公职的个人也不会例外。与此同时,共同体内的其他非公职人员则逐渐丧失了对共同利益的决策参与权。因而,在其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的过程中以“普遍利益”形式出现的共同利益,必然逐渐转化为共同利益承担者的特殊利益,亦即变成了虚幻的共同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页)换句话说,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为统治阶级所宣称的、以“普遍利益”的形式出现的共同利益,本质上并不完全等同于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的真实的共同利益。

在既得利益阶级社会中,一方面,在与统治阶级作斗争的过程中,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赢得全社会特别是其他被统治阶级的支持,总是以全社会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竭尽全力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事情是这样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既得利益}统治阶级地位的新{既得利益}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指认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4页)另一方面,既得利益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的特殊利益,也总是宣称自己是全社会利益的当然代表,总是这样那样地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装扮成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并必然同样也“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就一直宣称自己是全社会的代表,资产阶级国家也被相应地说成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保护神,而“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0页)它所体现的只是冒充普遍利益的资产者的特殊利益,也就是一种虚幻的共同利益。可见,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共同利益之所以采取虚幻的形式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既然共同利益必然采取虚幻的形式,那么,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也不是各个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平面式的矛盾,而是每个个人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互缠绕的矛盾的复合体。这个矛盾的复合体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共同利益作为共同体内个人利益之间的共同性,在本质上和个人利益是不矛盾的。当然,它们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存在着对立,不过“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6页)。在这里,作为对立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就是个人发展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同样是个人生活的经验条件所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 1965 年版,第274页)。

第二,个人利益与虚幻的共同利益的矛盾。对个人而言,虚幻的共同利益借共同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之实,它是一种异己的、外在的力量。因此,个人总是不仅在思想上,而且在行动中反对这种“共同利益”。另一方面,虚幻的共同利益总是以维护共同体的利益为幌子,并借助于共同体的力量对个人利益直接进行干涉和压抑。现实生活中许多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其实就是指个人利益与虚幻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第三,共同利益与虚幻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虚幻的共同利益是真实的共同利益在自发分工条件下的现实表现形式,但是,虚幻的共同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掩盖和歪曲了真实的共同利益。在这里,如何使真实的共同利益得以实现,同时又有效地防止虚幻的共同利益借共同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之实,就成为{社会主义}全部问题的关键。

这一点在今天关于人类利益、国家利益等的争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知道,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军备竞赛、能源和原材料危机等当代各种各样的全球性问题已严重地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要求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少数人既得利益的资本主义}国家凭借自身在当今世界格局中的优势地位,在维护全人类利益的幌子下,实际上并未放弃{少数人既得利益的}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一些{少数人既得利益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凭借自身的执政党地位,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大旗下,甚至置人类利益于不顾,拼命发展核武器,实际上却在想方设法谋取党派利益。当然,这不是说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不需要去维护,国家利益不需要去捍卫。问题在于,{少数人既得利益的}一些国家、社会集团、甚至某些个人总是把自己的特殊利益置于国家利益、甚至人类共同利益之上,借共同利益之名而行自己的特殊利益之实,从而使真正的共同利益却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破坏,这才是问题的真正实质所在。



{社会主义需要首先消灭既得利益政治经济所有制,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创造发展进步的条件}

既然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的根源在于自发的分工,那么,只有消灭分工,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当然,这里所说的分工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分工,而是指旧式的、自发性的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分工。在这里,“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我们说要从根本上解决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就必须消灭自发的分工,也就是必须消灭旧式的、自发的、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分工中所存在的劳动者对劳动的屈从、人对物的屈从的“异化”现象。显然,这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终实现。“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固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或批判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那么,在人类步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前,特别是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又如何协调、如何解决呢?

在人类以往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一般是以虚幻的共同利益的实现而在表面上得到解决的。在以自发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中,虚幻的共同利益成了判定人们一切观念和行为包括他们的个人利益是否合理的唯一尺度。凡符合虚幻共同利益的观念和行为,由于其在根本上符合实际上的利益承担者亦即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因而总是得到统治者的倡导与支持。同样,个人利益被迫依附在有利于虚幻的共同利益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肯定和满足。但是,个人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一种具有对抗性的矛盾,这一矛盾是无法通过虚幻的共同利益的实现而得到根本解决的。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当只有特殊利益被压在赌注中时,行为冲突根本是无法解决的。”(注:《现代性的地平线》,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以往的所谓的既得利益阶级社会的虚幻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矛盾的解决只是表面的。事实上,以往的既得利益阶级社会的历史上,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不仅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克服和解决,而且这种矛盾的激化还不时引发个人利益反对虚幻的共同利益的斗争。正是这种斗争,“使得通过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来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 页。)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和虚幻共同利益的矛盾达到了空前尖锐的程度。但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也为消灭自发分工、真正解决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创造了必要的社会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世界性扩张,特别资本主义的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为消灭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分工创造了物质基础。恩格斯指出:“正是由于这种工业革命,人的劳动生产力才达到了这样的高的水平,以致在人类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创造了这样的可能性:在所有的人实行合理分工的条件下,不仅进行大规模生产以充分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丰裕的消费和造成充实的储备,而且使每人都有充分的闲暇时间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 ——科学、艺术、交际方式等等——中间承受一切真正有价值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8—479页)当然,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仅仅只是为消灭自发的分工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事实上,这种自发的分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仅没有被消灭,反而还被不断地再生出来。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消灭资本主义制度{既得利益阶级社会的一切社会政治经济理念},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最终消灭自发的分工,从根本上解决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虽然已经消灭了私有制,但是自觉自愿的分工尚未完全形成并取代自发的分工。可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完全自发的分工,也不同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完全自觉自愿的分工,而是一种半自觉状态的分工。在这种分工的基础上,一方面,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这种矛盾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甚至还很尖锐,另一方面,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已不再具有对抗性质,二者从本质上说是一致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我们从来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有矛盾,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7页。)

虽然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已不再具有对抗性质,但正视这一矛盾,认真地协调和解决好这一矛盾,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在现阶段我国社会里,协调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解决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要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作为一项根本社会制度的私有制已被消灭,人民群众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主人。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利益主要表现为全社会或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它不再是一种外在于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不相干的东西;它就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中共同的内容,并且是使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得到合理实现的根本保障。虽然这种作为全体社会成员整体利益的共同利益有时可能会与个人的某些特殊的、眼前的利益相矛盾和冲突,但它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根本利益却是一致的。因此,在社会主义里,如果个人为了自己的某些特殊的、眼前的利益而损害共同利益,实际上就是损害自己的根本利益。只有认清这一点,在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人们才能自觉地维护共同利益,使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从而使矛盾得到解决。

二是要从根本上遏制各种以虚幻的共同利益冒充真实的共同利益的行为{社会主义必须非常一切既得利益的存在和产生}。应该说,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为消除共同利益的虚幻形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每一个承担社会公职的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真正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应该是每一位公职人员的行为宗旨。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还处于半自觉的分工状态,用虚幻的共同利益冒充真实的共同利益的行为仍然有其寄生的现实土壤。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一些人凭借自觉在社会分工中占有的特殊地位而以共同利益之名行特殊利益之实的情况相当严重,并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目前,一些腐败分子借共同利益之名,谋 “小圈子”利益之实,集体贪污、集体受贿、集体犯罪,不仅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破坏了真正共同利益的实现,而且直接导致了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的激化,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这已成为改革开放的一大毒瘤。而要从根本上遏制各种以虚幻的共同利益冒充真实的共同利益的行为,除了需要大力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加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力度之外,尤其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充分认识到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不仅是一个思想意识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方面的问题,使人民群众在有关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体制上遏制虚幻的共同利益存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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