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的"死缓",是毛泽东主席在建国初期为"避免杀人太多"而率先提出的一项策略性设想。关于执行"死缓",我们如果捏着指头去算它的年份,可有超出六十年的历史了。但是让我们想不到的是毛泽东主席那么好的一个主张与构思,却会孕育了一个出人预料的后来。"死缓",在我们刑法里已被册立六十多年,可遗憾的是我们在行走中没有再去选取适应现实意向的东西。"死缓"在世界法学大典里不属是专用名词,也很难找出它的注释。故此,才有西南政法大学的刑法学教授称它是"中国的一大特色。说到"执行死刑"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尽管刑法概念都属死刑,可它是大不相同的。从目前存在的现状看,被判处那种"死缓"的人,已经明显多于"执行死刑"的人。于是,"死缓"倒是变为贪官欲望里所求的一种志得意满的轻松,也成贪官继续生存的可靠希望。
近10年来,看身居高位而权倾-方的贪官被判处"死缓"为数倒也不少。像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的于兵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广东省公安厅厅长兼省政法委书记陈绍基的受贿,天津市委常委皮黔生,吉林省人大的米凤君,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的郭京毅,国家开发银行的王益以及茅台洒业公司的乔洪受贿。但是,还有那些被判了"死缓"但级别较低的贪官,像安徽毫州市公安局里的白玉岭,阜阳市颖泉区委的张治安,马鞍山国土局里的王海风那一类小官职的人,尽管他们罪名各所不同,可扮演的都有灵灵性性的-方天地。性质同属恶劣,宣判结果也全是"死缓"。这些在从政大路里跋涉的扭曲面孔,虽然铺排取势能在金钱堆里往返穿梭,可去美女丛中来回旋转,但他们天风海雨地膨胀私己欲望,一般都是属于-种非暴力的犯罪。非暴力犯罪免于立即执行,其中还包括了潜逃后又被劝归的那些贪官。由此看来,贪官似乎都有享受常见的那种"死缓待遇"。尤其是遭引渡回国的胡星和于兵,他们都没有遭到重典的处决。当然,他们被判处"死缓",不排除有出自国际因素-面的考虑,有了这个前堤,就不完全能够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去作评判。
反贪拒腐,从来都是社会的强音。而且,从来都有社会的振臂呐喊。很多腐败大案涉案的金额,都远远地超出了我们<刑法第383条>里所规定的范围。贪官们所贪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了亿数的贪污受贿情节,落网时都能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可是,待到后来往往又会失去社会人群对那种关注的热度。这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对这些非暴力的重案,大部分的结局都逾越不出社会猜测的那个"死缓"结果。"死缓"无疑让承载者减去了死的负担,那不死的贪官等于又捞到了特殊的"度假待遇"与希望了。他们所有的幸福和所有的获得,就意味著依然能够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中ok。那么,坐上短暂的几年牢,转眼可去国外安度的心理,这对贪官来讲又有什么不值得呢!目前,在近几年内被抓受押的那些被判"死缓"或有期和无期徒刑的贪官,每年都有不为少数的人得到减刑而重返潇洒。社会人群最具代表性的反应,就是认为我们的政府,对肆无忌惮的贪官的惩处太轻。老鼠尾巴积囤起的大毒,如果让它疯长起来,他们还会干得风起云生,他们还会干得至情至性。
如果我们能从法律的层面去对"死缓"作出理解,"死缓"并不是"免死"的同义词。但倘若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死"期内,只要他不涉及暴力的再度犯罪,这些"死缓"犯人好像一般是可以"免死"的。贪官们几乎个个都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与智力,故此他们遭遇两年后被"执行死刑"的案例,据说是从末有过的。
2007年以后,国家的刑事奉行了"少杀慎杀"的政策。所以从我们走过来的这段路程来看,的确出现越来越多的死缓判决。对此,时任高院院长的肖扬曾一度对国家首次出现死缓判决超过死刑判决就有过表示。显然,这是国家对"慎用死刑"的一种认定。2010年,全国人大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所拟取消的那些非暴力犯罪死刑,其实也是在大力推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同时,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又着重规定,对巳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可以根据情况把他们依法减改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作减刑。那么这些明文的规定,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它理解为是国家在慎用死刑的同时,又另劈了一个"终身监禁"的口子?我们从对罪犯的惩罚手段上看,终身监禁对于贪官来讲,似乎更具有可怕性。死不了而又活不好的日子,恐怕才叫真正的"度日如年"。
总之,对于非暴力犯罪的贪官是不是适应罪该处死?这主要还需通过修改后的<刑法>来确定。如果这类不能平民愤并罪行甚深的贪官,国家采用重典治制,或许更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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