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最新企业所得税条例

原文地址:最新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一)作者:财税李康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子公司,那么该投资者是否属于新所得税法提到的非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性质是“合伙企业”,“企业名称”的括号中注明是“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物的合伙人,公司章程上注明是“个人合伙企业”,两个自然人合伙。请问:此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向境外申请贷款,其间委托境外机构提供律师服务,该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外,请问向境外支付的该笔律师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3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2款判定。若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所得,不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4、中国境内公司销售软件产品给国外客户,且协议由国外某公司对该软件产品的购买商进行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中国境内公司将支付劳务费用给国外某公司。请问:该笔劳务费是否需要由中国境内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国外公司如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所得,不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5、香港中文大学接收北京企业捐款,请问:1、企业支付给香港中文大学的捐款付汇是否可以申请减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香港中文大学在北京设立了一个香港中文大学北京研究院,研究院日常经费是由香港中文大学拨款,现在捐款的北京企业觉得将捐款付给香港中文大学北京研究院这样方便一些,该笔款项由北京研究院使用。请问研究院是否要代替香港中文大学代扣代缴所得税?

非居民接受居民企业捐款不用缴纳所得税。

6、香港公司(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通过电话、E-mail方式(不派员工到境内来)提供商业信息给北京一公司,现北京公司支付信息费给香港公司。请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北京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率是多少?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如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受雇的活动,则不需再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7、香港一家公司为北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全过程都在香港进行,合约期约三个月,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无代表机构或代理方。请问:接受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如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则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8、香港公司从中国境内购买货物之后直接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用,请问这种情况香港公司取得的这笔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什么标准来缴纳?

如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应在中国境内就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9、一北京的外资企业委托一家日本律师事务所为其在日本当地申请专利,劳务发生地在日本。请问:这样的情况,依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否能免税?

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在中国境内不需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仍要看具体情况,以及合同,有否发生在境内的部分。

10、2008年新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香港母公司以电邮,电话,传真方式对该纳税人实施管理,该纳税人每月需向母公司上缴管理费,请问该管理费是否要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若不需,该纳税人是否要到税局办理什么证明?

若劳务的发生第不在中国境内,不需要代开代缴所得税;根据汇发[2008]64号的相关要求,若付汇超过3万美元,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1、纳税人2008年发生了销售,有销售收入。但是对应的成本没有取得购进发票,按新所得税法,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以暂估的成本做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目前取不到发票,但以后可以取得,现在能否先以暂估的成本入帐税前扣除?请问该如何处理?

按照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12、2009年支付2008年度鉴证报告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还是在实际支付时列支?

按权责发生制。如果是2009年发生的费用应该计入2009年,比如鉴证报告的合同是2009年签订,并在2009年提供劳务的就应该计入2009年。

13、企业在2008年实际发生了一笔福利费,比如员工年终聚餐,但该笔餐费还没有支付给酒店,可能会在年终汇算清缴期前支付,也可能之后支付,因没有支付款项,酒店还没有给企业发票,但企业与酒店签有合同,并打了欠条,请问这样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在2008年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聚餐不属于福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4、企业接受外商投资,由内资变为外资。后来对这部分投资额进行评估,有增值,增值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请问纳税人是否要就这部分资本公积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在企业未处置该项资产前,资产评估增值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

15、纳税人由于发生退货,但增值税发票已经超过90天未认证,无法开具负数发票冲销,请问所得税上还需要记入收入吗?如果不需要,企业应该提供合同会计凭证冲减销售收入?

提供其他能够证明退货行为已实际发生的资料,所得税申报时可以不计入收入。

16、企业销售人员在外地出差的服务费发票的刮奖中奖收入,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如是计入企业收入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7、一餐饮公司会经常在农贸市场购买蔬菜,收到的都是销货方开出的《工商局集贸市场商品信誉销售卡》,上面有具体标明货品名称及金额,请问用这种卡拿来入账,实际的购买蔬菜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以能够证实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具体该凭证是否符合要求请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18、企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于数额比较大,能否分5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没有可以分期计算的规定,应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9、新法下对于股权转让,预提企业所得税有没有什么规定?还是按股权转让净收益预提吗?“股权成本价”要提供些什么证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证明资料包括出资的证明、购买股权支付的单据。

20、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问题:

(1)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请问交易活动发生地按什么标准来确定?

(2)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请问市场价格如何确定?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该文件是否继续执行?若不再执行,目前发生该类应付账款是否要交所得税?是否有规定超过几年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请提供相关文件。

1.这里所谓的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2.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

3.财税[2009]57号: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坏账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见国税发[2009]88号文件。

21、香港母公司派自己的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工作,母公司开出《委派书》,工资先由母公司支付,后子公司再汇给母公司,请问这些员工的工资,子公司是否可以正常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独立交易原则,此行为应视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取得劳务收入,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处理。

22、内资企业与某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零元”价格转让其在一家企业的部份股权给该纳税人,该企业的净资产为正数,请问该纳税人是否按接受捐赠,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的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3、企业整体转让,如果转让价高于被转让企业净资产,请问被转让企业需就该差额交企业所得税吗?如果转让价低于被转让企业净资产,请问接受企业需要就该差额并入所得征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整体转让,如果转让价高于净资产差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价低于净资产的,购买方纳税没有依据。

24、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与实际支付时间不一致,请问:特许权使用费按什么来确认收入?

以税法为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5、纳税人在2008年8月份收到了政府的拆迁补偿款,但2009年才进行拆迁。企业在帐目上将此笔补偿款记入“其他应付款”,准备在拆迁工作进行时用来支付相应的费用支出,所以一直没有在损益表上记收入。请问:这笔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2008年的收入。可参考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26、外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确认投资所得和损失,应以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计算,请问应如何确定股权投资成本与投资收入?请问有文件依据吗?文件国税发(2000)118号现在是否有效?

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确定投资成本,依据该条例第十六条确定投资转让收入。国税发(2000)118号已作废。

27、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8、居民企业2008年收到的投资企业分回的2007年的税后利润是否需要交所得税,税率比投资企业税率要高,分会的利润是否需要补缴税差。

利润分配决定如果是2007年做出的,需要按照当年汇算清缴缴税并补缴税差。2008年做出分配决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2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此,对于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预缴,待工程全部完成后结清税款。

30、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原文地址:最新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二)作者:财税李康

31、一般纳税人销售了一台设备,在维修期内发生了零部件的免费更换,在增值税上领用自产产品不视同销售处理,不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因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请问:用于免费更换的零部件,在所得税处理上,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免费更换应属于捐赠行为。

32、一香港公司A(在香港)打算将持有的北京某公司B的股权(超过25%但没达到100%)全部转让给另一香港公司C(在香港)。转让类型属于协定第十三条的第五项。请问:在境内无转让所得,是否不征收A公司的该项所得税?有无文件依据?

根据双边安排、《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实施条例》第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没有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为零。

33、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对会员费确认收入区分两种情况:对于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4、纳税是一般企业(非房地产企业),请问纳税人自建的房产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要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何文件依据?

若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就应先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35、纳税人是一家提供船务货运代理的公司,该公司在国外还有一家关联公司,纳税人及其国外关联公司和客户一般不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的约定,该公司的所有船务代理业务都是在国内进行的,同时与该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外国公司也会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外国公司不会派人员来中国提供服务。而且客户有时会将服务费付给外国公司。请问: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要根据国税发[2000]082号:“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在中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应不适用国税发[2000]082号文,因为此文所指的境外咨询企业为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具体的征税,要看这家境外关联公司对境内船代公司提供的是哪一种服务,是哪个国家的,在华构不构成常设机构,然后来核定利润率征税。

36、企业的一笔销售货物收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60天内付款,如果货物验收是在2008年的12月,实际付款时间在2009年1月或者2月,请问,此笔收入在所得税上应在哪个期间确认申报?

对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37、对于2007年度内资企业汇算清缴: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2007年度A公司收到财政局的一笔补贴款用于建设某项目,A公司把该款项划拨给B公司,由B公司承建该项目,项目最终在B公司验收。请问:上述补贴收入若需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应当由A公司缴纳还是由B公司缴纳?

可按此处理:A公司收到财政补贴款,作为收入,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作为支出,B公司收到拨款作为收入。

38、请问承包商承包一建筑工程(超过1年)合同约定先付定金,等工程全部完成后再把剩余款项付给承包方,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9、纳税人发生一笔视同销售的业务,请问按照所得税法,如何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有没有相关的文件依据?是否可以依据财税字[1996]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该产品在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因此不能够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是按照财税字[1996]79号,那么利润率怎么确定,是由企业自己确定还是税务机关核定?

1、国税函[2008]828号文:“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该文没有明确没有同类产品的情况如何处理,目前企业可以暂时自行确定利润率计算销售额。

40、在买一送一销售方式中,所送商品未在发票中显示,但已计算增值税。假设成本为800元,视同销售价为1000元,增值税率为17%。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促销费 1170

贷: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70

请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结转了800元的成本后,是否还可以在税前扣除1170的销售费用?是否需做纳税调整?

企业视同销售结转成本时必须确认收入,然后才可税前扣除销售费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1、某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购买方能提前还款的话会有相应折扣,问如何确认收入?折扣部分能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42、某银行2007年6月签订票据贴现合同,总收入为120万并一次收取,计入了递延收益(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问在今年做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43、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交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如果满足财税[2009]87号文件的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不缴纳所得税。具体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文件。

44、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45、请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46、企业为某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签订“代持协议”,收取管理费。代该公司代为持有交通银行股权,现交通银行股权分红,这笔收入将转到被管理公司,请问这笔收入所得是由管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还是由被代理公司自行缴纳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免税所得。谁持有交通银行的股权,则其取得的分红为免税收入;不是持有者的取得的收入不能作为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7、企业收到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补贴,请问这两种补贴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

48、内资企业2007年收到科技局拨付的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方面的补贴收入。关于如何判断是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1、对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指定用途的,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2、需要审核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有指定用途的证明材料,才能确定是否免税。请问:指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具体指哪些?

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指定该补贴收入用途内容的文件。

49、请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按收入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50、请问关于出口退增值税税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明确规定了?

根据财税[2008]151号,出口退增值税税款不属于企业收入的范畴,故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51、北京市商业贸易协会,取得北京市财政局的财政拨款,专门用于展销用的,请问这项收入是否属于不予征税收入?另外,该协会还经常取得一些其他政府部门的补贴收入,比如有来源于北京市贸易工业局,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门的,也都是有指定用途的,请问这些是否也是属于不予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52、对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申报2008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包含了这部分不征税税收入的,那么企业是不是要将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减去这部分不征税收入后的差额填在季度A类申报表中的第4栏申报呢?

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A表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5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请问是不是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不用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另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所以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不需要计入核定征收的收入总额了。

54、外资纳税人收到财政局的一笔专项收入,有指定用途。请问该笔收入是否适用国税函[2007]408号提到的“政府补助”?若符合,纳税人用该笔收入购买了资产,该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请问纳税人的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交所得税?

国税函[2007]408号不在执行,2008年以后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执行。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55、内资非金融企业2007年向商业银行贷款,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按规定向贷款方收取贴保款,目前福田区财政局为了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对于贴保款给予部分返还,企业询问这部分返还的贴保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56、2008年后国税函[2007]408号文是否还是全部有效?另外,纳税人购买生地后,进行三通一平,将生地变为熟地,有取得政府的财政补贴,有指定用途,是否属于国税函[2007]408号文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助?如果属于的话,纳税人在申报的时候是如何反映的?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有文件废止。企业取得政府补贴,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执行。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57、内资循环经济企业2007年取得财政局的补贴,指定用于继续改造治理污染项目,请问对有指定用途的政府补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58、纳税人2007年有转让股权所收到的投资收益,因为公司是服务业2007年申请一免二减半在2007年12月份已获批准,从获利年度开始减免,投资收益也要计入收入总额,公司2007年度是盈利的,请问是否要交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能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从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投资收益。
最新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最新企业所得税条例

59、一社会团体受劳动局委托举办一项大型活动,并取得劳动局的拨款作为活动经费,请问这笔拨款是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还是应交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但目前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还未下发。

60、新法实施后暂无文件规定补贴收入可以免税。现纳税人收到北京政府划拨的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补贴,该集团公司收到后,又分发给其下属的子公司作为研究开发的费用(但并没有全部分给子公司),但政府的批文是将该笔款项拨给该集团公司。请问该笔补贴应该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缴纳所得税税呢?或者是各子公司就其分到的部分缴纳所得税、总公司就去留下的部分缴纳所得税?

母公司收到拨款,不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该交税;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拨付的款项,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

原文地址:最新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三)作者:财税李康

61、某公司投资一家企业,2008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例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果企业满足以上条件,该项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62、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除金融、保险等少数行业正在考虑外,其他行业暂不给予计提坏账准备。

63、内资企业食堂购买食材没有取得发票,这部分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公司老板的汽车未入公司固定资产,但发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修理费都在公司报销,请问可以在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1、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根据其他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在税前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64、内资企业对客户进行培训发生的培训费,请问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新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65、纳税人租赁房屋,缴纳了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所把发票开给了房主,在备注里边注明这笔费用是纳税人支付的这笔费用可以凭发票所得税前列支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66、纳税人2008年发生一笔费用,但2009年才取得相关凭证,在账目上该费用也计在2009年,请问该笔费用应该在2008年所得税里扣除,还是2009年?纳税人租了一间房屋经营,水电费是由业主代交,水电费发票上的纳税人名字是该房屋的房号,请问该比支出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1、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该笔费用应该记在2008年。

2、合同是如何规定的,水电费由谁承担?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67、纳税人订阅2009年的《双拥杂志》和《中国民政》杂志,分别取得了杂志社开具的收费收据,也加盖相应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收据上打印了“代报销单”。请问:纳税人取得杂志社开具的收费凭证(没有税局的监制章),能否作为合法的报销凭证,在所得税前列支?

需要找杂志社补开发票。

68、纳税人付银行承兑汇票给供应商,供应商提出要按面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收取该纳税人的贴现利息,请问该纳税人承担的贴现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凭证?

供应商取得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作为财务费用,供应商向纳税人索取的贴现息应作为收入,开具相应的发票给纳税人,纳税人以发票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69、纳税人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由于土地上还有原土地使用权拥有人的农作物,现在纳税人要使用土地因此破坏了农作物,纳税人给农作物所有者支付了赔款。请问:纳税人支付的赔款是否可以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在以后年度摊销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此部分合同中有说明,并单独开具了发票的,可以直接扣除;如果不是,可以一起摊销。

70、纳税人是一家外资的金融机构(银行),在2008年纳税人由于头寸不足被央行罚款。请问:纳税人这种罚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务损失不可以扣除。

71、企业向银行借款,请小企业协会做借款担保,小企业协会收取手续费,请问:此笔手续费是否应做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内做扣除?还是按企业费用全额扣除?

担保费不作为利息支出,可以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扣除。

72、企业购买火车票后发生退票,火车站收取的退票费,取得火车站开出的“XX铁路局退票报销凭证”,只加盖“XX站”的条形章,请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真实发生的支出就可以扣除。

73、请问企业老总、员工的私车无偿用于公司公务发生的过路费、油费等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可以扣除。

74、北京某纳税人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开发产品,支付开发费取得对方开具的票据是“武汉市地方税务统一收款收据”,地税局监制,请问北京纳税人可否依该票据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一般不再监制收款收据,纳税应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向开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该收款收据使用范围。如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为有效凭证且符合其使用范围的,可将该收款收据确认为适当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75、香港的公司为集团公司下的所有子公司统一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然后按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摊该保险费,请问北京子公司对境外母公司分摊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香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有共用一套财务核算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共享数据以及录入核算数据,境外母公司也会将系统产生的费用分摊到各子公司,请问北京子公司对该费用是否也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1、子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可以扣除;2、财务系统是属于母公司的财产,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应由母公司承担,不可以直接分摊给子公司。

76、一美国母公司在北京设立子公司,现子公司员工享受母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且已经行权,母子公司双方协议行权费用由子公司承担。请问:该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子公司自身的营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77、新法下纳税人在2008年12月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2009年1月实际支付,请问是否做为2008年的税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所以可以扣除的税金应为实际发生的。

78、总公司在广州,2008年在北京新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在分公司还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前,总公司在北京租了一个场地作为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在这期间发生的租赁费和装修费都是由总公司与业务方签合同,业务方把发票都开给了总公司,现分公司办理了相关登记,并且把登记前发生的租赁费和装修费支付给总公司,请问:1.分公司能否用抬头为总公司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2.若否,该业务分公司该如何处理?

分公司成立之前发生的费用应属于总公司的费用。

79、外贸企业有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因对原材料的损耗比较多,去税局申报时被告知损耗率不应超过10%,要求重新修改再去申报。请问:是否有要求损耗率不得超过10%?

关于委托加工业务中的原材料损耗率,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如果确实损耗率过高,企业应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

80、香港一家公司A投资北京一家公司B,现在北京公司在成都有项目,香港公司派遣员工为北京公司到成都提供相关服务。请问:香港公司派出的员工发生的差旅费由北京公司支付,北京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看合同约定,如合同规定差旅费作为劳务费的一部分支付,就可以扣除。

81、外资企业缴纳的中国保健协会会员费和北京市企业联合会会员费取得的财政监字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请问这部份会费是否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82、为了节省成本,该纳税人与另一公司共同租用了一个办公室,发生的某些费用无法准确地分开核算(比方说水电费),请问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应采用什么方法分别确定两个公司各自应分摊的费用?采用这种方法之前是否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理备案?

两个公司之间对此问题应有合同约定,根据协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不需要备案。

83、纳税人为外资企业,从事销售代理,帮员工把档案从外地调到北京,并委托人才市场保管,这方面的保管费由公司支付,可是人才市场开给他们的发票抬头都是开的他们公司员工的名字,那么该纳税人想问这笔费用他们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是否有相关规定要求由公司支付,若没有,则不可以扣除。

84、收到总公司赠送汽车一辆(有赠送协议),但由于该汽车是未达到国三标准,在北京,汽车行驶证无法变更成分公司名称,但该汽车现在实际上归属于分公司所有。因此想问该汽车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汽车价值分公司已入账)若问题所述是母子公司的情况呢?

行使证没有变更,则汽车仍为行使证上注明的所有人所有。作为汇总申报的总、分公司,以法人为纳税人,申报时其发生的费用是法人纳税人的费用,不区分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的费用;若为母子公司,双方为独立的纳税人,由于汽车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其发生的费用仍由原所有人负担。

85、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能否直接税前扣除?如能够扣除,新法执行后正常损耗率的确定要不要去税局审批或备案?如何办理?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一条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关于损耗率没有规定,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86、纳税人支付给香港的经济合同违约金能否凭合同与收据在税前扣除?还需要其他什么资料吗?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应有对应的合同和票据。

87、内资企业2008年查补的2005年少交的营业税现在还能否在税前扣除?以往只提到年初汇算清缴之前的可以扣除,想请明确是否所有查补的营业税税款都可以扣?

按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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