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代客理财 期货合作资金

一.概述:

合作基于诚信的原则,具体交易由本站合作操盘手进行远程操作;

对客户的要求:资金量50—3000万;风险承受度为20%;

理财方案的特点:每季度一结算(4个月),获利后收益分成。

二.投资理念:

秉承稳健投资的理念进行期货投资交易,交易员均严格遵循系统化交易方法,确保客户资金持续稳定的增长。长期的实践表明,期货投资管理年资产回报在50-150%之间。100%回报率是我们投资的理想目标。

三.风险防范: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在加入期货投资理财方案时,投资者可以事先设定自己的“风险承受度”即“止损极限幅度”,如不指定,即为默认止损极限,也就是客户本金总额的20%。比如:投入50万元理财资金,合作时采用默认止损,即“最后止损位”为最大亏损20%,一旦操作发生意外,我们会在资金将要减少到50*(1-20%)=40万附近时平仓,这意味着客户的最大风险为20%,而期货投资的资产回报却是无限的。通常情况下使用最后止损位的概率小于5%。

规定风险承受度并不是说客户投入资金做期货就会以亏损20%的资金出局,仅指在期货投资管理中留给交易员的资金波动幅度。风险承受度还与持仓比例及回报率密切相关。实践证明,资金放满一年,亏损可能性基本为零。但期货行情在一年里呈不规则分布,作为趋势交易者,即使坚持稳健投资的理念,操作时间不满一年很难保证投资者的收益达到我们理想的目标。

四.交易风格:

期货交易风格是:中线,顺势,合理仓位,多品种和系统交易.

1.以顺势和中线来使亏损止于小额,盈利充分增长.

2.以合理仓位和多品种交易来化解单一交易头寸的风险.

3.多品种交易一方面是化解风险.另一方面又增加了交易的机会,在不增加风险的情况下,加大了持仓的比例.

五.合作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合作事项

甲方愿意出资与乙方合作进行证券期货投资;乙方运用自身技术尽力为甲方提供投资收益。

第二条 原始出资

甲方出资在___________期货公司设期货交易帐户,交易帐户开户人:___________,该帐户帐号: 。

该账户风险监控中心(www.cfmmc.com)账号: 密码: 。

甲方的原始出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合作的期限

甲、 甲乙两方基于该帐户进行期货投资合作,双方合作的有效期为____个月,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第四条 交易权限

在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合同中约定的情况外,甲方同意乙方为该帐户唯一的交易指令下达人。甲、乙两方均同意,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在合作的有效期内,乙方的交易指令下达权不可撤消或变更。

乙方收到账户及密码之日起,甲方不得在交易时段登录交易软件,防止出现意外,如因此而出现的风险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出入金

鉴于该帐户中的资金涉及到本合同中甲、乙两方的原始出资或权益,甲、乙两方本着公平公正互信的原则对该账户的出入金及交易状况进行监督并执行本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甲方出入金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协议有效期内,每季度进行一次收益分配,盈利部分则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并在下一个季度以分红后资金作为季度初始资产考核执行操作策略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风险控制

为控制该帐户的交易风险,甲、乙两方共同约定:

如该帐户发生亏损,且该帐户的动态权益不足____万元时,乙方必须立即对全部持仓进行平仓。发生以上情形时,如乙方未能立即对该帐户的全部持仓进行平仓,则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有权执行平仓指令,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通知事项

本合同首页中所记录的通讯地址等信息是本合同各方约定的唯一有效通讯方式。

在合作的有效期内,甲、乙两方另行达成的任何约定,必须三日内以书面方式签署通过。

第八条投资收益或损失

1、甲方帐户如发生盈利,盈利收益低于本金百分之五,盈利全部归甲方所有;

2、若甲方帐户盈利超过本金百分之五,甲方本金收益百分之五,则甲方按照盈利部分____的比例支付给乙方作为报酬,支付时间:季度结算后支付;

3、甲方帐户如发生亏损,浮动亏损在本金百分之贰拾之内的由甲方承担,浮动亏损超过百分之贰拾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浮动亏损达到百分之贰拾时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4、在合作的有效期内,甲方应承担该帐户约定比例内的投资亏损,乙方不承担该帐户的任何损失,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九条帐户清算

本合同各方共同确定____年____月____日为帐户的最后清算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在最后清算日之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乙方应保证该帐户无持仓。

帐户清算时,该帐户的盈利或亏损的确定以清算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监控重心的交易结算日帐单为准。如交易结算单的“客户权益”项金额大于该帐户原始出资总额,则超过的部分为盈利;如“客户权益”项金额小于帐户原始出资总额,则减少的部分为亏损。

在清算日当日或其后的三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清算并办理出金手续或续约。如清算的方法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乙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条合作的终止

在合作的有效期内,如发生下述情形,本合同及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合作即终止,终止日的次日为各方提前清算的最终清算日:

1、发生不可抗力,且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

2、该帐户的亏损超过____%风险位,或帐户权益不足人民币____万元;

3、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

4、本合同的甲、乙两方另行达成协议,共同要求提前终止合作。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需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另行达成协议并书面签署确认。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1、因自身原因单独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提前要求出金;

2、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对该帐户下达交易指令;

3、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必须遵守的约定。

如甲方违约,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承担该帐户的全部亏损(如有);

2、如有盈利,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乙方作为报酬;

3、另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初始账户金额的5% 作为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1、因自身原因单独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提前要求出金;

2、违反本合同关于帐户风险控制的约定;

3、违反其它本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乙方必须遵守的约定。

如乙方违约,应承担以下责任:

1、承担该帐户约定幅度之外的全部亏损(如有);

2、放弃盈利部分的约定比例分成;

3、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初始账户金额的5% 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理财利润分成收取办法

1、理财利润分成以甲方委托资产证券期货帐户的现金支付,甲方同意已经在理财费收取日的前一个证券期货交易日卖出甲方委托资产帐户相应资金的证券期货资产用于支付理财费。

2、理财利润分成由甲方负责转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3、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为:

姓名: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甲、乙两方如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条款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如个别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可执行并不应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全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E-MAIL: E-MAIL: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乙方委托甲方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操作在__________________开立的户名为____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______,起始金为(_____万起) ______________ 期货投资帐户。经过双方协商约定在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间(期限至少为半年)按照以下条款规定对以上帐户进行有偿代客理财。

一、开户:

1、乙方可以是个人、企业、投资机构,自由选择信誉好、交易及行情通道畅通的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帐户,要求必须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2、起始资金量要求不得少于_____万元人民币,乙方须完全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乙方资金来源不正当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甲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3、甲方拥有完全独立的下单买卖操作权,但没有资金调拨权;乙方拥有资金调拨权,即只有乙方可以取出资金。

4、乙方有义务对自已的资金调拨密码保密,帐户的资金安全由乙方开户所在的期货公司负责。

5、交易期间,乙方对交易记录有保密义务,不得把自己的交易记录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于老鼠仓对交易造成的损失,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联名账户资金全部返还甲方,由此造成的由乙方损失补偿给甲方。

二、交易:

1、开户后乙方把帐户的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告知甲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即从券商转银行和从银行转券商的资金密码),由甲方进行交易,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修改密码。

2、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不得变动本金。

3、甲方操作乙方账户期间,乙方不得再操作自己的账户。乙方若擅自操作账户,造成的损失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操作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便于乙方查看账户操作情况。

4、乙方操作账户期间,如果乙方资金总额小于92%(即100万本金亏损到92万,以下类推),甲方应立即平仓,亏损由甲方补足乙方本金以后,才能进行继续操作。若甲方亏损达到乙方资金8%,甲方尚未平仓,乙方有权进行平仓,并收回账户操作权,平仓损失由甲方全额赔偿。

三、利润分配:

1、甲方以稳健操作,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投资原则,为乙方提供以下盈利模式:

2、原则上协议期满进行分配。在操作期间如盈利超过乙方本金的20%,可以进行一次利益分配。

3、利润分配时,乙方将甲方应得利润转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四、联名银行账户(适用于开设联名账户的合作方式):

1、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甲方与乙方成立联名银行账户。

2、甲方与客户在银行成立一个客户资金15%的联名账户(甲方出资10%,乙方出资5%作为账户操作费,即若乙方本金为100万,甲方出资10万,乙方出资5万),以保障客户资金亏损不少于8%。

3、联名账户的资金在操作期满后取消,甲乙双方各自取回自己的资金。

4、联名银行账户只有双方签字才能使用其中的存款。

5、联名账户只能作为存款,存款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除非出现下列情况,联名账户中的存款才能取出来:

(1)甲方操盘使乙方期货账户盈利达到15%(即如乙方本金为100万,账户余额为120万),乙方期货账户余额至少为乙方本金的115%,甲方可以和乙方将此联名账户资金取出,由乙方账户中盈利的15%取代联名账户的作用。

(2)由于甲方操盘操作不当,使乙方期货账户亏损达到8%(即如乙方本金为100万,账户余额为92万时,以此类推),在当日下午4点前,甲方如果没有使用其他方式补足乙方账户资金,乙方有权使用此账户资金作为补偿。亏损未超过乙方资金8%的,亏损直接从本联名账户中补偿给乙方,本账户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联名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五、协议的起始和终止:

1、本协议在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

3、若出现乙方单方面提前停止委托或者乙方未与甲方协商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出金等违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若本协议终止由乙方单方面引起,盈利部分对半分配,若出现亏损,不论亏损比例是多少,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到期(即从签订协议起到协议结束日内)后如若账户出现亏损,则由代理方即甲方在协议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偿客户损失,乙方的指定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甲方可保留转账凭据,以便核对。

六、操作理念:

甲方的投资理念是技术是朋友,基本面上是亲戚;安全投资,长期稳定的获利,确保在5%的风险范围内将收益最大化。实现双赢。

七、双方配合:

甲方依照合同承担对乙方的信托责任。甲方希望乙方完全信任甲方,并且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不得干预甲方任何操作,以免干扰甲方的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

期货代客理财 期货合作资金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签章): 甲方(签章):

公司盖章(盖章): 公司盖章(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期货代客理财注意事项

许多期货论坛近来发生了很多纠纷,有受骗的,有诬陷的,有打假的,有互相拆台的,或明或暗或多或少都和代客理财有关。

期货市场向来是一个残酷的地方,确实不适合大多数的散户,代客理财是合理的存在,但是当前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多期货代客理财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缺乏应有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很多代客理财协议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少来期货论坛的网友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个高手帮助自己,但是上当受骗或协议纠纷时有发生,往往很多人事前缺少准备,在发生纠纷时就难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下面是一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人士为此专门而写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那些想寻找高手操盘的网友能学会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证券行情风起云涌、潮起潮落,而因为投资委托理财而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并随着行情的剧烈波动大量出现,成为困扰投资者的一个颇为头疼的难题,本文试从投资委托理财的主体、形式、性质、司法实务现状等角度出发,通过阐述希冀能对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有所帮助。

一,代客理财的概念和主体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受托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领域日渐专业化,投资人受自身精力和专业知识的现实,委托专业人士、机构帮其投资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实践中,委托理财的一方是投资人,而受委托的另一方往往有下列主体构成:

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是专业的委托理财机构,应该引起投资者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均有委托理财资格。例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不可以从事投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禁止分支机构(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签订委托理财合同。

2,商业银行

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受托理财业务的范围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3,自然人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范围广,数量多,但因其规模小且过于分散,尚不至于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其可以作为委托理财的主体。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则另当别论,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2008年5月,社会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

此外,现实中不少证券行业咨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证券、期货行业经纪人和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并不是适格主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也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另依据《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经纪人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均不能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

二,委托理财的形式和性质

由于证券、期货行业蓬勃发展,委托理财也就进入千家万户,尤其在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更是灵活多变、别有创新,一般有全权委托、保底分红、会员制等等。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性质即为信托合同。

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称之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对一些民间出现的新型委托理财合同,可依其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类纳入到现有法律确定的有名合同中调整归纳。例如,对于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因其形同民间借贷,故作为借贷合同关系调整;对于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的委托理财行为,可作为合伙合同关系调整。

提及委托理财的形式,对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保底条款"是无法回避的。"保底条款"在委托理财合同里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分别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所谓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所谓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所谓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在实践中,还存在当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的损失,或者再承诺赔偿收益损失的情形,这种填补损失的承诺,应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

"保底条款"是投资资金趋利的反映,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认识并不统一。也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因认定为无效,司法实务中支持此类观点的判例也屡见不鲜。

需要提及的是,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现"保底条款"承诺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关于处理委托理财纠纷的法律实务

对于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现实中法律实务界是怎么处理的呢?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收缴和罚款一般不予处理,有些法院还判决资金占用方赔偿出借方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依据即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证券公司承诺订立"保底条款"。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4,对于以委托理财为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

以上是笔者在法律实务中对本省生效判决文书的一些理解和总结。但我国司法并不实行判例制,事实上全国各地各种委托理财案件频频发生,在审理中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各种重大分歧。以江苏、上海两地区为例,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恰恰相反。

委托理财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积,主要因为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因争议太大,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时操作不一,遇到纠纷投资者维权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至少已六易其稿,仍无法出台。时至今日,国内司法界、学术界、证券业界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仍在激烈争论。

委托理财"司法解释"至今无法出台,既有理论的难点,也跟背后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关,即难以确立委托理财人和受托理财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作为投资者,也许看好自己的钱袋,慎重投资决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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