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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0-2-20

(20)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一、设立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职责”。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德阳所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局属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或有异议的。

三、申报材料:

㈠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盖印或盖手印确认。

㈡被申请人的名称。

㈢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㈣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㈤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程序:

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本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㈡行政复议机关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㈢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予以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办理时限:

㈠法定期限:60日。

㈡承诺期限:60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承办科室: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法制科)

地址电话:德阳市劳动保障大厦五楼2505564

投诉电话: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教育科2502960

网 址:德阳市劳动保障局信息网www.scdy.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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