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青教授:
您的大作《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作为“人民”中的一份子,我也拜读了。您将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做比较研究,但“研究”的成份似乎少了些。因为,一涉及到“研究”部分,您就让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出来说话、让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出来说话,您的这篇文章,让马、恩、列和毛、邓、江出来说话的部分加上“党的十六大提出”,“党的十七大强调”“党的十八大要求”部分,要占去四分之一的篇幅。当然,根据您“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的判断,您用政治人物的原话“回答现实的政治问题”,也未尝不可,不过关键在于,引用政治人物的原话须真能回答现实问题,而不是企图让人在“金口玉言”前闭嘴。而您引用的“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语气惟妙惟肖地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好就是好就是好”的翻版,讲不出道理,反正就是“不能搞”三个字!纵览您的大作,又都象是为“大人物”背书,因此您的大作不能让人心悦诚服认可“我们的制度”比西方宪政更好。
譬如您说:“回顾历史就很清楚,宪法与民主制和宪政没有必然的联系。民主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例如古希腊、古罗马是奴隶制、封建制民主国家),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例如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宪政国家也未必是民主国家(例如大宪章时代的英国)。”
您这些例子举得不讲道理。
1.“宪政国家”一般都指现代国家,再早也早不过十三世纪大宪章时代的英国。而古希腊古罗马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当然与“宪政”扯不到一起。
2.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您漏去了“大纲”两个字!)”于1908年颁布,但这不是宪法本身!“宪法”还未起草呢!《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部分写得清清楚楚:“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杨教授,“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是两回事啊,在1911年11月3日以前,大清朝没有颁布过宪法!没有宪法,您让清廷怎么“宪政”?!当然,按照您的逻辑,宪法可以丢掉宪政,但“宪政”可是无论如何丢不开宪法的,您总不能让清廷烧“宪政”的无米之炊、搞无“宪”之“政”吧!!当然,清末是诞生了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并且是现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不过诞生日是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元1911年11月3日,诞生得实在太晚了——当时辛亥革命已经爆发了一个多月,清王朝气数已尽!因此,虽然这部宪法对限制皇帝权利规定得非常“宪政”——“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不得以命令代法律”——就可惜一切都太晚了,离隆裕皇太后颁发退位诏书,只剩下3个多月时间了,清末执政者是有了宪法来不及“宪政”了!而不是“有宪法无宪政”!
3.您认为大宪章时代的英国“未必是民主国家”。如果您是指大宪章时代的英国还不是现代民族国家所以就不能算民主国家,那么,您起码就不能否认大宪章时代的英国已经比21世纪的一些现代民族国家更加具有民主精神!《自由大宪章》制订后的十三世纪的英国,国王的权力受限从不成文法成为“成文法”——体现了民主精神;平民代表首次进入了议会并代表本阶层议政——体现了民主精神;到13世纪末,英国议会的平民代表接近60%——体现了民主精神;实施《牛津条例》期间,“贵族监督国王权力施行”一度得以实现——体现了民主精神;而到十四世纪,在《自由大宪章》制订一百年后,英国议会获得了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更体现了民主精神!其实早在公元五、六世纪时,随着日耳曼部落进入不列颠,“王在法下”和由“民众大会”演变的法庭就让英国比西欧其他国家更早根植了民主精神,杨教授,您为什么要举出一个没有说服力的例子来证明“有宪政未必是民主国家”呢?有意思吗?
综上所述,您说“回顾历史就很清楚,宪法与民主制和宪政没有必然的联系”,我认为,历史是清楚的,是您举例不当,把人给搞糊涂了。
杨教授,同样举例英国,那么,英国早在十四世纪,议会就可以监督国家财政是如何在花钱的,有宪法而无宪政的中国可是到21世纪都连个像样的预算管理制度都不存在!1954年宪法制订阶段,当时有代表提出增列“预算”一章,却未被采纳,主要原因是因为苏联宪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去年今年连续两年,全国人大代表最不满意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是预算报告!今年全国人大预算报告的通过票数是赞成2307票,反对509票,弃权127票。不赞成票达到21.6%,不赞成票破天荒!只是,这不赞成票换不来人大对政府预算的有效监督啊!杨教授,可想而知,这样的预算报告如果在实行宪政的国家出现,议会早就炸锅了!现在,您应该为政府出主意,怎样才能对政府财政实行有效监督,您是共产党员,又是研究法理学的,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是您的专业研究范围,您有义务和责任为政府出主意的!
您说“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选举由国家财政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象西方社会,“议会民主的实际运转完全掌控在资产阶级的手里。所有参加选举的议员或官员必须得到大利益集团的支持才能当选。”但是,由不受监督的国家财政所保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比您批评的由各私人财团主宰的选举更少弊病吗?不可能的,私人财团支持的选举,这钱还是私人的,乱用钱“私人”是会心疼的,是可以不让你再次乱用的;不受监督的国家财政所保障的选举谁会来心疼钱的乱用?既然是“国家财政”保障着代表们进入人民大会堂,享受着崇高荣誉的代表们又何必与国家财政过不去?
您说,我国自1954年以来的三部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等,因此,“三部宪法对于巩固人民民主制度,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杨教授,您作为文革的过来人,您需要多大的勇气才能做到如此无视事实!我国的1954年宪法是连国家主席都保护不了的宪法,您竟然评价“对于巩固人民民主制度”,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您是想说国家主席该打到,还是想说“文化大革命就是好”?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1954年宪法也就是在制定前、制定时期和全国大讨论阶段受到高度重视,而且是空前绝后的重视,到了1957年,就把宪法丢到爪哇国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靠的是由中共中央召开的一系列会议,哪有宪法的什么事啊!用毛泽东的原话最能说明问题了:“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指宪法民法刑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4次,。。。。。。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1958年8月24日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的讲话)杨教授,毛主席比您实事求是啊!
需要大家对您产生警惕的是,您竟然将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1975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一起,都溢美为“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您这是在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公然叫板!我就从您这篇文章的字里行间,看出了您想为文革翻案的企图。那我就用“文革语言”回答您:人民不答应!人民是什么?人民就是柴米油盐小市民,人民就是老婆孩子小农民。您与我是同代人,您不会看不到粉碎“四人帮”后的几年,“人民”为上山下乡子女能回到身边兴高采烈,“人民”为上山下乡子女能进城“顶替”而兴高采烈,“人民”为种地能“想种什么就种什么”而兴高采烈,“人民”为进城卖菜不用偷偷摸摸而兴高采烈,“人民”为不用半夜起来买蹄膀鱼虾而兴高采烈,“人民”为餐桌上菜碗多了起来而兴高采烈,女青年为理发店又能烫发了、为照相馆不再拒绝为烫发的照相而兴高采烈,男青年为能穿着喇叭裤手提四喇叭“显摆”而兴高采烈。。。。。。在电视机还未普及的年代,“人民”为越剧电影《红楼梦》上了电视而“空屋”——街道里弄的电视机在弄堂和向阳院为居民播放;1966年后引进的第一部外国电影《追捕》上映,高仓健的演技、邱岳峰为唐塔的配音,让多少“人民”为之如痴如醉……还有,“人民”中的约12%~13%,则喜极而泣。他们是谁?他们是刚被接纳为“人民”的原“牛鬼蛇神”和他们的家属!杨晓青教授,您是十年文革的过来人,您应该知道,“人民”的喜乐后面,是对十年文革让所有中国人丧失了正常生活、凡俗生活的控诉,是对十年文革的最大罪恶——“把人不当人”的控诉!您是看不到还是看不懂?
杨教授,我在此反复提及“人民”,是对您一万字的大文的呼应。在您的大文中,“人民”两字出现的频率最高,高到我有兴趣去一个个数——达八十二处。您是满篇“人民”、满眼“人民”,。。。。。。但您知道吗,1954年宪法上关于“人民”两字的定义是怎么定下的?在1954年5月29日中南海勤政殿召开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根据会议记录,宪法起草委员会法律小组对“人民”这个宪法中的用语所作说明如下:“(1)人民: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属者,即国家的主人翁。毛泽东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是农民阶级,是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在讨论国家大法的会上,宪法起草委员会中的法律小组不是用法律语言,而是用国家主席、“领导党”主席的话来诠释制订中的宪法条文,中国自清末制宪以来闻所未闻。但这也能说明一个这样问题:“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其实很难成立。因为,毛泽东诠释“人民”的这段话的前面一句,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后面一句,是“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当人民的选举权要“给”了才会有,当人民的发言权要“让”了才能有,当“人民”成为动态概念、能不能成为“人民”还要“领导党”的主席来发话,那么,“给”人民选举权、“让”人民发言、为“人民”定义的不是更“主人翁”吗?杨教授,我对此有疑惑,我向您请教,该怎么来理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
杨教授,在您的笔下,“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选举的民主和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相结合,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各政党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似乎召开人代会、制订宪法、选举人民代表、多党政治协商等等都是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我看了师哲的《在历史巨人身旁》,骨鲠于喉不得不向您请教些问题。
师哲以他曾经是“中共代表团俄语翻译”的亲身经历告诉我们,在1949年7月和1952年10月,斯大林两次向当时在莫斯科访问的刘少奇谈到中国要进行普选和制订宪法的问题。1949年7月,斯大林对刘少奇说,如果不搞普选和不制订宪法,“敌人可以用两种方法向工农群众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进行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国家没有宪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予以同意的东西,你们应从敌人手中拿掉这个武器。”“我想你们1954年可以进行选举和通过宪法。”“对中国来说还有一个问题,你们现在是联合政府,那就不能够向一党负责,应向各党负责,这样国家的机密就很难保证。你们的计划被敌人知道,对你们是不利的,如果人民普选的结果,共产党占了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的政府。”在1952年10月28日的会谈中,斯大林又一次重申他在1949年的意见,建议在1954年进行选举并制订宪法。刘少奇问:“共同纲领是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斯大林回答:“不是”。斯大林说:“你们不制订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方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你们国家没有宪法。”“你们现在的政府是联合政府,因此,政府就不能只对一党负责,而应向各党派负责,你们很难保密。如果人民选举的结果共产党员占大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的政府。各党派在选举中如落选了,你们不应当使统一战线破裂,你们应继续在经济上与他们合作。”
本来,中共中央准备用《共同纲领》代替宪法代替到“过渡阶段”结束,人大也计划在1955年以后再召开,刘少奇将中共中央的这些意见先是写信告诉斯大林,斯大林才在约见刘少奇时提出如上的不同看法。
1952年12月24日,也就是离斯大林与刘少奇最后一次会谈还不到两个月,全国政协常委会召开扩大的第43次会议,会上,周恩来受中共中央委托,向全国政协常委会提出召开全国人大、并开始起草选举法和制订宪法草案的提议。然后,制宪、选举、人口普查(结合全国普选)和准备人大召开全都摆上了全国政协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的议事日程。
不管周恩来的提议是否与斯大林的建议直接有关,光就斯大林关于“制宪”、“选举”建议的就事论事,就可发现有很强的实用目的,那就是为了给中共组织“一党的政府”铺平道路。然而,多党制的联合政府是《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共同纲领》则是周恩来亲率一个有二十多人组成的包括陈劭先、章伯钧、章乃器、李达在内的共同纲领起草小组起草的,原标题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为了突出“新民主主义”性质,草案初稿中还有这样的“一般纲领”规定:“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既不是一个阶级专政,也不是一党独占政府,而应是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在新民主主义纲领之下的联合政府。”后来颁布的《共同纲领》虽然去掉了这个条文,但不等于否定了这个精神。这从《共同纲领》不提“共产党的领导”中可以看出端倪——六千多字的《共同纲领》,“中国共产党”五个大字仅出现一次,仅用以说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分子之一。这个不提“共产党的领导”的《共同纲领》,从1949年9月有效到1954年9月。如果不是斯大林的“建议”,起码会有效到1955年以后。所以,杨教授,当您理直气壮地说:“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中国共产党没有经过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那么我告诉您,斯大林在1949年和1952年时没有您这么有底气,他一直在担心“敌人”会向“工农群众”宣传共产党执政不合法的理由。因此,斯大林一定要通过“制宪”和“选举”,扭转联合政府须“向多党负责”的局面,让中国走“一党的政府”的道路,政府只须向一党负责。
杨教授,如果您不否认这些是事实,那么,这还谈得上“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吗?谈不上的。
您说的“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选举的民主和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相结合”也谈不上。
1949年,中共、民革、民盟三大党派在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中所占的席位一样多,都是正式代表16席,候补代表2席。到了1954年第二届政治协商会议时,就因为在宪法中规定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而起了变化:中共40席,比1949年增加席位150%,民革、民盟、民建都是25席,民革、民盟比1949年增加席位56%,民建增加席位108%。在政协中的席位分配中,已经体现出了“领导党”与“非领导党”的区别。
近五十年后,在2003年的2985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中共党员占到72.96%(以后就看不到确切的共产党员占人大代表比例数字了)。这72.96%的中共党员占全国人大代表的比重,是“选举的民主”的结果,还是“多党协商的民主”的结果?都不是的,它只能是斯大林所言的“一党的政府”规定的结果。
代表的席位问题,体现的是个话语权问题。但说到底,一旦不想给你话语权了,有了席位也没有用。
以民盟为例,民盟的政协代表名额在1949年时与中共一样多(正式代表16人,候补2人),其中5人是中共秘密党员,6人在1957年成为右派(章伯钧、罗隆基、丘哲、费孝通、叶笃义、刘王立明),一个在1952年成为特务(张东荪),一个于1956年逃往香港(周鲸文),加上在1955年亡故的张澜,反正反右以后,在第一届民盟政协代表中“不能发声”的要占到50%——而在反对国民党的专制腐败统治时期,他们都是全国知名的民主斗士!1954年第二届政协召开,民盟的政协席位增加到25人,其中九人是1949年前的中共党员,6人三年后成为右派(吴景超、郭翘然、潘光旦、罗隆基、章伯钧、胡一声),一人于1956年逃往香港(周鲸文)。反右以后,民盟的当届政协代表(即第二届政协代表)中“不能发声”的占到28%,加上中共党员在第二届民盟政协代表中占去36%的份额,国民政府时期曾经无限风光的民盟已经在连政坛发言的权利都难保了。
再以农工民主党为例,该党第一届政协代表名额是正式代表10人,候补2人,这届代表在1957年成为右派有6人,在反右前去世的有2人,1949年前的中共秘密党员有1人。第二届农工民主党政协代表名额仍然是12人,其中1957年成为右派的当届代表有7人,占58%。
民盟与农工民主党在1949年前都是中国共产党的“一条战壕的战友”,不少共产党员隐匿了身份加入民主党派,对这些党派增强与国民党的战斗性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仅仅过了几年,民主党派中怎么会出现了这么多“坏人”?是师哲告诉我们,斯大林担心这些民主党派的欧美背景,将他们都视为与英美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充满危险的异己分子。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只要有欧美背景的民主派还在政府里存在着,斯大林就没有安全感。这种“安全感的缺乏”斯大林当然不能明说,但他可以换个方式来表达。于是告诉中共领导,联合政府不利于保守一个国家的秘密,不利于中国的国家安全;成立一党政府吧,莫斯科支持你们。而即使斯大林不发话,毛泽东也已经胸有成竹,总有一场运动要将非共产党的政治势力坚决彻底干净全部驱逐出中国的政治舞台,为中国“组织一党的政府”扫清道路。
事物的本来面目就是如此。并且,正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总结了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是非常及时的。是“阳谋”。
当我从史料中看到对宪法发表过很多大不敬言论的毛泽东亲任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亲自提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名单、亲自关心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配问题;当我从史料中看到百忙中的毛泽东亲自负责具体的宪法起草工作;当我从史料中看到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是中共中央内部指定、并主要是由毛泽东的三位主要秘书陈伯达、田家英、胡乔木组成;当我从史料中看到毛泽东在宪法起草期间研读了世界各国有代表性的宪法和大量法学著作,当我从史料中看到宪法的总体框架和编撰原则是毛泽东亲自定下的,宪法的许多条文是毛泽东亲自起草的,我明白了,毛泽东是“战略上藐视宪法,战术上重视宪法”——要将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走向“一党组织政府”的必要性在宪法上堂堂皇皇规定下来,这也是一场战役。在这场战役中,毛泽东必胜——斯大林必胜。
杨教授,您作为一名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您不可能不知道如上所述。但您不肯面对,这很遗撼。
于是您只能枉顾左右而言他。您谈西方宪政,但您说不透,您要批判否定,但您不愿用自己的语言。
您指责西方宪政没有能真正三权分立,“现实中,三权分立并不是真实的”。但这很重要吗?我也不认为西方的三权分立分立得清楚,英国是明显的没有“三权分立”。英国著名的经济学者和宪政学者白芝浩(Bagehot,雷宾南译的《英宪精义》中译为贝吉)才说得对:“英国宪法的有效,秘密可以说是在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紧密联合,一种几乎完全的融合”。英国宪法有效就有效在两权融合上,用句网路语言,“雷人不?”
您说“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不允许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独掌全部国家权力”,这没有错啊!由着一个利益集团独掌全部国家权力当然不是什么好事;您说“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正符合力量不相上下的各大利益集团分享国家权力的要求,符合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即使常常造成内斗不断而影响效率也在所不改”,那对于老百姓来说,也不是坏事。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中国电信业至今只有一家在垄断,老百姓哪里享受得到五花八门的优惠?有的优惠是忽悠人的,但也有真优惠的,在电信业的竞争中,提高了电信业的服务质量,这符合电信业的整体利益,而电信业的“内斗”,恰恰对老百姓有利,也没有见影响到电信业的效益。
至于说到一个国家内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衡将会影响到国家行施权力的效率,而中国大陆不实行权力制衡就不用担心这个,杨教授,您说错了!国家太有效率了,老百姓就不得安宁了,中国老百姓太担心这个了。只要冠以“国家”名义,对于老百姓就全部是命令。全国应届毕业生全部下乡、全国搞一胎化、全国搞大动迁,在全国人大上公然阻扰代表发出对建三峡水库的不同意见。。。。。。,都体现了中国国家权力的效率无比,可是这对于老百姓来说,就是灾难!
您和政府一样怕“三权分立”。我说您不用怕。怕,说明还真不了解“三权分立”。很多鼓吹三权分立的也并不知道“三权分立”在何种情况下才有意义。“权力分立制衡”的真正意义,是因为像英国这样一向就有自治传统的国家,国王不能统揽一切国家权力,每种国家权力背后总是站着一个政治势力,“权力制衡”的实质是对权力后面站着的各种政治势力的制衡!洛克在《政府论》中写了“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一章,后人就将这当成“三权分立”起源,其实,从《政府论》中读不出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但在理论上,英国的立法权后面的确是站着议会(议会制定法律),行政执行权和对外权后面的确是站着国王(国王是行政首脑),而英国的法庭由早期日耳曼的民众大会演变而来,一向是作为独立于国王的势力存在着。因此,在理论上,英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权力制衡就是议会、国王、法庭等不同的政治力量之间的制衡。而中国的国情是,除了中国共产党这个“领导党”外,没有其他政治力量——民主党派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就不能算“政治力量”,民主党派机关的办公经费、考察调研、教育培训活动经费全都是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全都是共产党给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法院不仅是在同一个党领导之下,而且其所有成员的饭碗都是同一个党给的,这世界上任谁有天大的本事也制衡不了给自己饭碗的,更何况能给饭碗还只有唯一的一个来源!
所以,杨教授,您不用怕“三权分立”,大家还都在端着唯一的“一党”给的饭碗呢,还怎么“分”、怎么“立”!。除非新冒出个也肯“给饭”的党来。
杨教授,坦率告诉您,我并不认为西方宪政是完美的,我更不认为美国宪法有多神圣——只消将美国宪法从头到尾认真读下来(在了解制宪背景资料包括制宪人的背景资料前提下的阅读),就会知道美国宪法本是制宪者们利益争斗的产物。当二百多年前制订美国宪法的人们被今天的某些中国人戴上了可笑的光环,只说明几十年来的说谎传统得到了另一种传承。然而,我的这些“认为”,不是被灌输的结果,而是我探究真相、探究事情本来面目的结果(见《“不让造反”的美国宪法引发我的四点思考》
http://lianli1208.blogchina.com/1158319.html)。因此,我才极为认同因《全球通史》而享誉全球的斯塔夫理阿诺斯和《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作者约翰·麦克里兰对华盛顿、汉密尔顿、麦迪逊等召开制宪会议动机的评价,斯氏说,联邦宪法“是为了抑制民众的民主政治而精心拟定的。”麦克里兰说:“设计一套政治制度,以此制度来磨钝人民的意志,将人民的动乱列为非法。新宪就是这么做。”连制宪会议主席、“美国国父”华盛顿自己也承认:“宪法中规定的防范实施暴政的钳制办法和制约办法比人类迄今所制订的任何体制都要多,而且按其性质来说也更难逾越。(见华盛顿1787年9月17日即制宪会议最后一天的日记)
这部宪法之所以能被后人称道,是因为附在宪法后面的权利法案。来自弗吉尼亚的梅森议员坚持要在宪法中增加权利条款,制宪会议拒绝接收他的提议,他就不在联邦宪法上签字(参与制定联邦宪法的有三人没有签字)。等到弗吉尼亚召开讨论批准联邦宪法的大会,梅森再次坚持要将权利法案增添进宪法文本,否则弗吉尼亚就不予批准通过,其他邦也效法弗吉尼亚,在梅森的不懈努力下,终于使美国宪法附加了权利修正案。这一附加,使原先“人民权利太少”“不像共和制宪法”(梅森语)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一跃成为人类文明社会最璀璨的文明成果之一。而梅森坚持要增加权利条款的理由很简单:“不论他们(上层阶级)现在多富,地位升腾得多么炫耀,这种处境总不过是过眼烟云。富不过三代,他们的子孙后代,不仅可能、而且必然会散落到社会的较低层次中去,因此,出于自私的动机也好,出于家庭纽带的考虑也好,都要求建立一套体制:对下层人民权利和幸福的关心,不得少于对社会最上层的关心。”(见《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麦迪逊著,尹宣译)
因为有了权利法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反对民主、视民主若洪水猛兽、为保卫有产阶级利益特别为保卫制订宪法者自己利益而煞费苦心的一面被人忽略,人们赞美美国宪法,其实赞美的只是其中的附录部分“权利法案”。可惜的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这种两重性我国法学学者极少提到,要么只提美国宪法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却论证空洞,时不时是要请马恩列毛出来帮忙一——这正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后虚张声势文字大行其道的例证;要么只提美国宪法中权利法案的伟大,绝口不提“美国宪法同英国的解决办法一样,通过限制公民权、通过规定对议长和参议员的间接选举(1913年开始参议员才直接选举)和对不同时期的政府各部门的选举,仔细地保护有产阶级的利益。这些安排的目的是要使一个激进的民众运动在任何一个时候都无法取得对整个政府的控制、都不会引起危险的变革。”(见斯塔夫理阿诺斯:《全球通史》)——这也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后的“硕果”体现,为了彰显自己需要表述的观点,对不同观点断章取义、阉割掐声无所不为。其实若将参与制订美国宪法的“联邦宪法之父”麦迪逊连续作了116天的制宪会议记录从头到尾读下来,制宪会议上赤裸裸的利益之争傻瓜才看不出来。
杨教授,美国宪法有两重性,美国宪政和欧美宪政都有两重性。正因为有两重性,毛泽东在1940年时将西方宪政民主一股脑儿说成旧的、过时的、没落的、反动的从而将其一棍子打死,就未必妥当(您引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发表于1940年)。固然张伯伦的绥靖出卖了东欧却换不来英国和西欧大陆的太平,但就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发布三个月后,丘吉尔出任首相。“我们只有一个宗旨,一个唯一的、不可改变的目标。我们决心消灭希特勒,以及纳粹制度的一切痕迹。我们决不同希特勒和他的党羽谈判。根据上述理由,我们将要给予俄国和俄国人民我们能够给予的一切援助。俄国的苦难,就是我们的苦难,也是美国的苦难。正如俄国人为保卫家乡而战的事业,是世界各地自由人民和自由民族的事业一样。”这是丘吉尔在1941年的著名演说,过时吗?没落吗?反动吗?更重要的,英国事实上是这么做了吗?就算为了英国资产阶级利益(这才叫正常),对苏联的援助不是实实在在的吗?最早为苏联提供战斗机和扫雷舰的不是自己正处在与希特勒激战中的英国吗?回到1940年,这一年,地理位置上远离二战战火的美国通过了《选征兵役与训练法》,这是美国在本土和平时期让本国年轻公民“要准备打仗”的法案。全美国几乎所有的民主党参议员和众议员都支持这项法案,共和党人一半支持这个法案,参议院和众议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了这个法案,要知道,美国人看重生命原本远高于看重金钱!“正在保卫自己的欧洲人民并没有要求我们和他们一起作战,他们只是要求我们提供作战工具,如坦克、大炮、货船和运输机。这些工具能使他们为自己的自由而战,也为我们的安全而战。”“美国必须成为民主国家的大兵工厂。”这是罗斯福在1940年对美国人民的广播讲话,过时吗?没落吗?反动吗?同样,更重要的,美国事实上是这么做了吗?
而1940年发生的另一些事件,倒与“没落的”、“反动的”有关:1940年2月,党卫军冲锋队消灭了波兰精神病院的4000名精神病人。1940年整个4月和5月初,上一年向苏联投降的15000名波兰军官在卡廷森林和斯塔罗贝尔斯克集中营、奥斯塔西科夫集中营被受降者杀光。
杨教授,美国宪法有两重性,美国宪政和欧美宪政都有两重性。正因为有两重性,如何评价需要尊重历史本来面目。
我已经说了这么多,我是在用自己的语言说话,我的话会因此而有价值。现在,我要对您在大文中的核心表述“宪政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谈我的看法。
宪政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我准备分时间段来谈。
从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起,随着口岸开放现代工业文明进入中国,本土实业家在通商口岸诞生,中国第一代第二代本土实业家因为有了自己的产业,就有了底气,有了自信,于是公然向皇权说“不”!标志性的事件是:光绪26年(1900年),商人、上海电报局总办经元善串联旅沪维新人士和绅商一千多人反对为光绪“立储”,以上海电报局总办的职名领衔向北京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发去电文,“奏请皇上力疾临御,勿存退位之思”,这是中国新生的资产阶级对清王朝明目张胆的“干政”,经元善不是职业革命家,他领衔发电文“干政”不是革命行动,他更没有从政企图,他和其他绅商的行为,只是说明资产阶级实业人士在政治上的觉醒,说明他们走上政治舞台是必然趋势。中国实现“宪政”的社会基础在清末已经出现——具备实力和影响的有产阶级已经自发参与政治,他们已经具备了“限政”、“制衡”的实力——所以,清末是到了“可以宪政”的时候了。
上世纪三十年代,上海公共租界内要取缔一批棚户窝棚,棚户区的赤贫居民迅即组织起“上海公共租界各区棚户联合会”,抗议强拆。经过有关方面调停,棚户区代表与公共租界的最高权力机关公共租界工部局谈判,谈判结果是各自都作出妥协退让。这在此前二十多年的皇权社会中不可想象,这在此后二十多年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则不可能发生。
棚户区居民不是经元善,他们处于中国社会最底层,没有产业,没什么“所有”,他们的底气和自信从哪里来?
这就涉及到我要与您讨论的相当重要的一点:资产阶级就只是有了资产吗?资本主义社会就只是有了资本吗?韦伯曾写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来研究此问题,但他研究的是西方世界的资本主义。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开始于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新教在中国还没有产生影响,是什么使得中国的资本主义在很短的期间内就呈现出了力量?
我认为资本主义进入了中国,给中国第一代实业家带来了“所有权划界”的观念,这让中国资产阶级一经诞生就在皇权社会挺起了脊梁。什么叫“所有权划界”?就是划清楚什么是“公有”、什么是“团体有”、什么是“私有”的界限,规定每个人对物所持有的权利范围、规定通过哪些方式得到的物属于法律承认的私人所有权利范畴,(可以有几十种取得合法私有财产的方式),厘清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的区别。这一切,公元六世纪的罗马法早已规定得清清楚楚。而中国以往几千年的小农经济皇权社会是没有“所有权划界”理念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几千年不变。是资本主义进入了中国,使得几千年不变的规矩得到了改变。
所有权划界清晰的国家,国民清楚地知道,在什么范围内,对哪些事、哪些物是可以自己“作主”的,这是商品经济社会培养出来的主人翁精神。中国第一代第二代工商实业者通过资本主义商业运作,也懂得了“所有权划界”,也知道了在什么范围内,对哪些事、哪些物是可以自己“作主”的。于是,中国这块土地上平民的“主人翁精神”就从皇权社会的对外开放城市中孕育了。
当所有权的归属清晰,就产生了“所有者权利意识”。“这是我的”,这就是底气、自信和责任性的源泉。因此,所有权意识,也是人类精神强健的本源。“这是我的”,也意味着守规矩——不是法律规定属于我的,就不是我的。其实,当航海者成为侵略者,某种程度上也是遵循着罗马法定下的规矩。但这是另一回事,不多赘言。
借用时髦的话语,“所有权意识”体现的是“正能量”。之所以体现了“正能量”,是“所有权意识”蕴涵的底气、自信和责任性,全都指向真正意义上的、不空洞不做作的主人翁意识!这是真正的主人翁精神——清楚自己有多少权利,也就清楚了“能自己作主”的范畴。所有实行宪政的国家,都是先产生了具有主人翁意识的国民(这才叫“公民”,并且不是少部分人!),再有了保卫自己权利、在自己能作主的范围内不让他人染指的需要——“宪政”就是这样召唤出来的。
所有权意识,已经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民的一种本能的意识。具有这种意识的公民,至今还只能在私有制经济社会(不是私有化!)才能培养出来。所以,就基于商品经济的私有制社会培育出了公民——有自觉的主人翁意识的公民,资本主义社会的功绩必需肯定,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直到今天还在源源不断地培育公民,就说明资本主义制度没有过时。
我不认为私有制经济有多神圣,私有制经济也就是以私人经济为主的体制,并没有光环,也不能说其有多邪恶。如果说私有制经济下发生着对别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那么,这个世界上还真找不出来一个不发生对别人劳动成果无偿占有的制度!所有存在过和存在着的的社会主义制度,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占有往往比资产主义社会更甚,就因为没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私人的“所有权”作出过明确的划界,这大大有利于借着“公共利益”的名头来肆无忌惮侵犯私人权利以及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这样的例子还少吗????
商品经济社会的私有制经济因为能够培养出“所有权意识”,从而培养出了精神强健的资产阶级,这个私有制经济就值得肯定,也是资本主义至今不见衰落的原因。从中国这百多年来的历史已经不难看到,私有制经济是支撑民间社会的脊梁。私有制经济垮塌的社会中,没有民间力量;私有制经济垮塌的社会中,也没有“公民”!
上世纪三十年代上海棚户区居民能组成“上海公共租界各区棚户联合会”与工部局对等谈判,当然说明了棚户区居民不卑微。但“穿越”到“今天”看一看,这样的事情有可能发生吗?不可能。那上世纪三十年代为什么可能?我认为,就因为“所有权意识”体现了“正能量”,一经产生,就因为其“正”而被社会接受,成为了社会意识。既然是社会意识,凡社会中人都会受到“所有权意识”蕴涵的底气、自信、责任性影响,都会受到“所有权意识”的指向——主人翁精神的影响。于是,无论“有所有”的,还是“无所有”的,都能以主人翁的风貌出现。所谓“民国范儿”,也就是“所有权意识”熏陶出来的民国国民的精气神。民国时代人有着这样的基本共识:能“有所有”,无论城里有份实业,还是农村有份田产,都是脸上有光、光宗荣祖的好事;无所有的,不须自卑,只要勤勤勉勉,穷不丢人。只不过民国人不会认为“越穷越光荣”,命中该有的,总会有;命中不该有的,不强求。民国时代,是正常人活跃的时代。
整个民国时期,其实都适合宪政:一是有着具备实力能对国民经济产生影响的工商业界,这是“宪政”最主要的力量之一;二是存在着众多有实力但实力分散的社团和党派,这些社团中包括着在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自治组织——各大城市的同乡团体和现代性质的行业协会,这同样是“宪政”最主要的力量之一;三是有着具备了“所有权意识”的国民,这是“宪政”能得以实施的基础;四是传媒业已经相当发达,舆论监督条件具备。五是民国期间大城市工商业者的法治观念趋向成熟。清末的修宪运动中制订的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为提升中国国民的法制理念和法律精神,功不可没。这样,要实行“宪政”的条件都具备了,要“限政”也够“限”的力量了;“制衡”的条件和力量也都具备,只是因为国民党坚持“训政”,“行宪”才遥遥无期。1948年中国终于“行宪”,在中国大陆的局部地区“行宪”了一年多。再后来,国民党逃跑了。
国民党虽然跑了,中国继续行宪的社会基础还是存在了几年。其实,1949年后的联合政府,在形式上已经具备了宪政政府的形式,政务院下30个部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部长的有14位。如果不发生1956年对民族资产阶级财产的“赎买”,中国的资产阶级真的有参政的可能。1956年前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不仅有“经济基础”,还有“上层建筑”——他们有报纸,有杂志;并且有政党,以及还有宝贵的参政经验,一些有名的资本家还是国民政府的国大代表。如果1949年组成的联合政府继续“联合”下去,资产阶级就实实在在地要在新民主主义的中国参与“宪政”了。但就在1956年,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彻底交出了自己的“所有”。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不存在了,就在1957年,资产阶级的报纸不存在了,同一年,资产阶级的政党在事实上不存在了——于是,资产阶级再无可能“分享国家权力”了。
对了,杨教授,“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正符合力量不相上下的各大利益集团分享国家权力的要求”是您的原话,在资本主义国家和新民主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一定会分享国家权利的,这是必然会发生的,没有异议的。因此才要在1956年让资产阶级从“有力”变为“无力”呀,资产阶级,决不能让他们分享国家权力!即使斯大林不说“组织一党的政府”,也是朝这个方向发展的。
毛泽东曾对毛远新说:“我找总理谈过,说你看看中国历史,历来结盟都是谁有实力谁说了算,现在我们跟蒋介石结盟,蒋介石的实力比我们大得多,一切服从统一战线就是一切听蒋介石的,将来我们的脑袋都得搬家。”“历来结盟都是谁有实力谁说了算”,毛泽东算是看破了中国历史。民族资产阶级虽然不是蒋介石,但是有大实力,有大实力就有可能成为“说了算”的。于是,当资产阶级的确已经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与共产党分享权力之际,毛泽东一方面真心实意要求全党“我们必须学会自己不懂的东西。我们必须向一切内行的人们(不管什么人)学经济工作。拜他们做老师,恭恭敬敬地学,老老实实地学。”一方面给出了学习的时间表:或几个月,或一年两年,最多三年五年。果然,就这样“恭恭敬敬”“老老实实”地学了五年,就把资产阶级老师给灭了,把有力量在联合政府中起“制衡”作用、有力量“限政”的阶级给灭了。其实,翻过《共同纲领》再看1954年宪法,就可以发现,1954年宪法凡提到“民族资产阶级”的地方,已经很不客气了。
苏联援助的156个大型工业项目在1953年开始建设,加速了让中国资产阶级灭亡的进程。苏联老大哥做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短时间内做不到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就没有继续存在下去的理由和必要。要杜绝“让脑袋搬家”的后患,到时候了!
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注定什么都不是了。
在中国,不许“宪政”!这应该是1956年灭了资产阶级的实力、1957年灭了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根本原因。
几十年以后,“资产阶级”重又来了,但不叫“资产阶级”,叫“民营企业家”。
“重又来了”的资产阶级以怎样的精神面貌进入我们的眼帘?
“中国的企业家是很软弱的阶层”,“如果让他们逆潮流而强动,或成为改革的中坚力量,我估计不太可能。”“作为一个企业家,我从来软弱。”“面对政府的不当行为,企业家没有勇气、也没有能力与政府抗衡,只能尽量少受损失。”“我告诫我们员工:永远要小心,不能对政府有任何不尊敬,也绝不给任何人行贿,即使是这样心情也还是紧张。”“除了害怕,我们没有别的办法。”“不要对企业家抱有多大的希望,一切取决于政治环境。。。。。。;当环境不好的时候,我们就少说话,或者是少经营业务。”“环境真不好了,可能就得选择离开。”“我们只想把企业做好,能够做多少事做多少事,没有‘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以天下为己任,这不是句空话,也不仅仅是态度,在我看来,也包含了能力和对后果负责。”
说这些话的是谁?是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是“全球25位最有影响力商界领袖”、是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是著名民营企业家前联想集团总裁柳传志先生。
柳传志的话使我想起了民国年间中国的“肥皂大王”、“药业大王”项松茂。他为营救被日军抓捕的本企业职工留下铿锵遗言“居高位者致人于危而图自安,我耻之。我是五洲的负责人,我不去救,难道还叫别人去?”“杀便杀,中国人不爱中国爱什么?”他的自勉联是“平居宜寡欲养身,临大节则达生委命;治家须量入为出,徇大义当芥视千金。”
我想起了民国年期间被称为“中国船王”的卢作孚。他将企业办成了学校。他这样做的理由是:“我们这样训练人才不是要求他们仅有一种找饭吃的能力,乃要求他们都有能力帮助社会,帮助社会解除灾难,创造福利。”卢作孚的民生轮船公司曾在抗战时期将长三角一带撤退到宜昌的九万多吨物资人员抢运到大后方,被晏阳初称为“中国的敦刻尔克”。
我想起了民国年间重庆中小企业工厂联合会向1946年的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提出的书面申诉。他们批评国民政府“这种忘本的经济观念,及买办性的经济政策,不是树立中国工业自力更生的道路,而是断送民族工业的自杀行为。”
民国年间的资产阶级一身正义之气,如今中国的“资产阶级”退化了?不是!如今称中国的有产者为“资产阶级”实在勉为其难。
那他们算什么?
他们是在饭锅前端着碗等给饭的人。拿着饭勺给饭的,正是让柳传志们害怕的人。不管柳传志们有多少亿的资产,端的碗就是拿饭勺的给的;不管柳传志们有多少亿的资产,让“归零”容易得很。比起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的刚劲:“我们所以设置立法者的目的,不是为着给予我们权利,而是为着保护我们的权利。”“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西耶斯语)。今天中国的有产一族在权势面前陪着小心还害怕,他们随时准备再上演“夹着尾巴逃跑了”的一幕。
“资产阶级”重又来了,来的是没有了精气神的“资产阶级”。这样的“资产阶级”出现国家不感冒,不会再动“灭了他们”的念头。因为他们对执政者已构不成威胁。
杨教授,您说宪政“不符合中国国情”也好,您说宪政“属于资本主义”也好,包括其他所有人围绕着“宪政在中国不能搞”的说辞和长篇大论,其实都抵不过毛泽东的一句话:“将来我们的脑袋都得搬家”,所有的说辞和长篇大论,都是在为毛泽东的这句话背书,但总不如毛泽东把话说到了点子上。
根据毛泽东信奉和发展了的理论,政权问题就是你死我活的争斗,只要我不死,就不能让你活,反之也一样。这叫做什么?这叫做将政权当成了私器。到了我手里,就是我的,就不能让被人拿走。虽然,几千年的中国历史的确就是这个样子的。
在西方法治社会,政权本身不是私有财产私有物,不是法律规定能属于自己的东西。西方人这个观念非常清晰。所以让他们接受“政权是公器”毫不费力。政权是公器,那就是可以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于是,宪政,就是共同使用政权:在野党监督执政党,就是在野党与执政党共同使用政权;三权分立,就是若干权力后面站着的政治势力在共同使用政权。杨教授,您说的西方宪政几个大集团分享权力,他们就是在共同使用政权,再说一遍,政权在西方宪政社会不是私器!
西方政制中,竞争的是执政权,而不是竞争政权本身。光是竞争执政权,就不会你死我活要以命相博——这次不行还有下次呢!而一旦争夺的是政权本身,那必然你死我活。您知道吗,“政权本身”是什么?是天下!天下是什么?是自家田地茅屋猪圈锄头铁搭的放大物,如果放大到金銮殿,那就是大天下。那是好不容易夺来的东西,是“我的”!是“我的”东西“我”都有感情,朱元璋当上皇帝屡为民之苦洒泪,绝不做假,那是“我的”子民。而西方自进入了宪政社会,就不见将“我的”如此这般用法的!
将政权本身当成了势在必得的私人物件私人东西,一旦得到,当然无法接受“大家可以共同使用政权”。这是观念的差别,其差别可有一比:我看月亮联想的是嫦娥吴刚月兔,您看月亮联想的是阿波罗登月。
毛泽东将西方宪政、西方民主、两党制多党制等都说成是虚伪的,是从他将政权本身当成私器的观念出发的,如把政权本身当成私器,毛泽东的说法是对的。你西方不是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我凭什么相信,都想得到政权这个“物”的你不会让我的脑袋搬家?毛泽东不能理解的是,只要不把“政权”本身当成私器,光是争夺“执政权”真的不须提着脑袋用命换的。
西方建立现代国家的理论都否定了政权血腥交接的合理性。霍布斯所谓“以力取得的国家”听起来可怕,却决不是你死我活争夺政权的同义词。所谓“以力取得的国家”简言之,就是一个弱者或一群弱者对掌握自己命运的人授权:一切听你的了。这在中国,也是不可理解的事情:弱者对强者授权?就像毛泽东无法理解屁样大的水门事件怎么就让尼克松下了台,就像中国人对华盛顿不连任的赞美总是带着权力崇拜的印记。
毛泽东过世已经近四十年,毛泽东无法理解的事情,今人可以理解了吧?
杨教授,您花时间化精力写的大文没有价值。之所以没有价值,就在于您的立意是“政权就是私器”。在进入了21世纪的中国,这种想法到底还有多少市场,我怀疑。
杨教授,只要把政权当成公器,不会有“天下大乱”烦恼的。
不过,您的大文虽然因为立意的关系而不会有价值,我却有条件地同意您“宪政不符合中国国情”的观点。
我认为,在现阶段的中国,宪政的确不符合中国国情。而这,正是我们的党有意造成的。
宪政需要强势、多元、经过社团自治历练的民间社会力量——民国期间,各通商口岸都有这样的社团。这是宪政的社会基础,又是参与宪政的力量,现时中国没有;宪政需要觉悟的有产者,以保证“限政”制衡必需的实力——民国期间,这样的有产者是群星璀璨,现时中国暂未出现;宪政需要让全社会公民明确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利,这是公民“做自己的主人”的凭籍,是公民权利的基石,是人权的基石,而人权是宪政之本。可是大陆多少年却诞生不了一部民法……
现今中国不少热心宪政的人把宪政想得太简单。宪政是要有条件的,对此没有认识,鼓吹宪政就可以变为胡闹。法国大革命六十年间,两度君主立宪、两度共和、两度王权复辟,国王的两次登基都是选民用选票召回来的,因为人民厌烦了政权频繁更替。所以,哪有一“宪”就万事大吉的道理。
关于您哀叹苏联东欧走上了“真正西方宪政的道路”,我真怀疑您是否真了解西方宪政。那个性格强势的总统能因为“交通拥堵”自作主张乘直升机上班、能化2亿卢布为自己在克里姆林宫建造直升飞机停机坪,这也算宪政国家?坦率说,对于苏联东欧的“宪政”,我没有您那么“轻信”,如果您是真的相信的话。
我也有自己的相信。我相信现今中国一股沉默的力量。这股力量,由中国基层社会中的小有产业者、由中小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技术人员、由农村中成功的承包经营者组成。他们沉默,因为他们在做事,不是在做梦。他们什么梦都不做,他们没有空闲做梦。他们——应该是中国宪政社会真正的基础和力量!我坚信!宪政社会一定会在中国出现,我坚信!
最后,杨教授,请允许我用一段毛主席语录,结束此信:
“人类总是不断发展的,自然界也总是不断发展的,永远不会停止在一个水平上。因此,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致以同代人的敬礼
王炼利
写于2013年做梦时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