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帽交易网整理报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多种经济类型迅猛发展,现阶段的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面临着工作范围、管理体制、监护要求等方面的严峻挑战。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接触到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如工作场所没有通风、防尘防毒等工程防护设施,易导致职业中毒及职业病发生。佩戴合适的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正确选用合适级别的防护用品能够有效地预防职业中毒及职业病。正确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前提。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标准选用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法定技术依据。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购劳动防护用品
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我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三证和安全标志制度。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还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接受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并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目前我国已对安全帽、过滤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安全带、电焊面罩、电焊护目镜、防静电导电安全鞋、防尘口罩、护足趾安全鞋(靴)、阻燃防护服、安全网、防冲击眼护具、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酸服、防静电服、耐酸碱鞋、防刺穿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等19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颁发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而且必须在产品上贴“安全鉴定证”。选购这19种防护用品时应查看是否有“三证”一标志,如没有则是非法产品。
三、使用期限和报废原则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与作业场所环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频率,劳动防护用品的自身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有些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硬性规定:如山东省根据作业环境,对厂矿企业使用安全帽的使用期限规定为:冶金轧钢厂的板坯作业36个月;冷水作业48个月;煤炭作业、土建作业24个月;地质坑探作业的安装工、钻探工、采样工为12个月。
一般来说,使用期限应考虑以下三原则:
1、腐蚀程度
根据不同作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磨损可划分为重腐蚀作业、中腐蚀作业和轻腐蚀作业。腐蚀程度能反映作业环境和工种的使用状况。
2、损耗情况
根据防护功能降低的程度可分为易受损耗、中等受损耗和强制性报废。受损耗情况反映护品防护性能情况。
3、耐用性能
根据使用周期可分为耐用、中等耐用和不耐用。耐用性能反映劳动防护用品的材质状况,如用耐高温阻燃纤维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要比用阻燃剂处理的阻燃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耐用。耐用性能反映防护用品的综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