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质标准是多少

基本介绍

饮用水水质标准是为维持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对饮用水中有害元素的限量、感官性状、细菌学指标以及制水过程中投加的物质含量等所作的规定。20年代美国首先提出饮用水标准。我国在1956年首次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后经多次修订,1973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85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简介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饮用水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质标准是多少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农村小型集中式、分散式供水部分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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