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国家赔偿法”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湖北省的佘祥林因“杀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死亡”的妻子突然出现,佘祥林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河南省的赵作海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2年后,“被害人”趙振晌回到村中,赵作海获得65万元国家赔偿,当地政府打算再向赵作海赔偿12万元。

冤假错案并非中国所独有,全世界都有。如果佘祥林和赵作海在美国,他们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呢?我必须先说明一下,美国是联邦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法,这里用的“国家赔偿法”,其实是各州政府制订的“政府赔偿法”。据统计,美国共有27个州,还有联邦政府和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通过了“政府赔偿法”。有接近半数的23个州还没有制订“政府赔偿法”,包括:阿拉斯加、亚利桑那、阿肯萨斯、科罗拉多、德拉华、乔治亚、夏威夷、爱达荷、印第安纳、堪萨斯、肯德基、密西根、明尼苏达、内华达、新墨西哥、北达科他、俄勒冈、宾夕法尼亚、罗得岛、南卡罗来纳、南达科他、华盛顿和怀俄明。

问题是,如果含冤的佘祥林和赵作海是以上23个没有政府赔偿法的州的居民,他们是否就得不到赔偿了呢?以下将讨论这个问题。

在美国,随着DNA测试技术的进步和普及,越来越多蒙冤的囚犯被证明是清白的而获释。根据密西根大学的研究,在1990年代初,每年约有12个被错判的囚犯重获自由,2000年后,每年平均有43个被错判的囚犯重获自由,他们平均冤枉服刑12年。从1989年到2004年的15年中,全美国共有328个错判的案例,其中大约有一半是根据DNA证据而被推翻的。截至2004年,在美国至少有41个“还我清白项目”(InnocenceProjects)分布在31个州,他们都是非盈利组织,资金来源于私人捐赠,为在押犯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截至2004年,美国还只有18个州、华盛顿特区和联邦政府制订了冤假错案的政府赔偿法。具体赔偿的数额由政府机构或法庭来决定,各州的赔偿额差别很大,以下是2004年的赔偿数额:

l阿拉巴马:冤枉服刑每年至少5万美元。

l加利福尼亚: 冤枉服刑每天100美元。

l华盛顿特区: 无上限。

l伊利诺伊:冤枉服刑前五年每年至少15,000美元,6至14年每年至少30,000美元,14年以上每年至少35,000美元。

l爱阿华:冤枉服刑每天50美元,损失工资不超过每年25,000美元,外加律师费。

l缅因:总数不超过30万美元,无惩罚性赔偿。

美国的“国家赔偿法”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l马里兰:赔偿额无上限,以“实际遭受的损失”计算。

l蒙大拿:州内任何大学免学费。

l新罕布什尔: 最多2万美元。

l新泽西:冤枉服刑按入狱前年收入的两倍或每年2万美元,取其多。

l纽约:无上限。

l北卡罗来纳: 冤枉服刑每年2万美元,总数不超过50万美元。

l俄亥俄:冤枉服刑每25,000美元,外加损失的工资和律师费。

l俄克拉荷马: 不超过175,000美元,无惩罚性赔偿。

l田纳西:不超过100万美元。

l德克萨斯:冤枉服刑每年25,000美元,总数不超过50万美元,外加一年的心理治疗。

l佛吉尼亚:冤枉服刑每年按州平均工资的90%赔偿,20年封顶,外加1万美元州内社区大学的学费补助。

l西佛吉尼亚: 无上限。

l威斯康辛:冤枉服刑每年不超过25,000美元。

l联邦政府冤枉服刑每年不超过5千美元。

小布什总统在任时,同意国会建议的冤枉服刑每年5万美元,若是死刑尚未执行,则在等待执行期间每年外加5万美元。2009年德克萨斯州将一次性赔偿额增加到冤枉服刑每年8万美元,外加此后每年4至5万美元的终身年金,成为全美国政府赔偿额最高的一个州。德克萨斯州的两个冤枉服刑26年者各获得2百万美元赔偿,另一个冤枉服刑27年的JamesWoodard获得220万美元赔偿。

除了上述的金钱赔偿之外,政府还为获释人员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如在得到赔偿之前立即提供基本生活用品、生活费、食物和交通等,帮助安排价格合理的住房,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帮助学习就业技能,帮助获取公共福利,消除犯罪记录,重新获得子女的监护权等。当然,最重要的就是公开道歉。

其实,在没有政府赔偿法的州里,并非所有的冤假错案都不能得到政府的赔偿,例如在有的州,政府赔偿可以通过“私人赔偿法案”(privatecompensationbills)的形式来赔偿。私人法案是通过议员提出,然后由议会投票通过。许多议员会为出头自己选区内的选民伸张正义,以获得更多的选票。如果议会拒绝通通过私人法案来赔偿,被错判的个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通过法庭控告政府侵犯宪法赋予他的人权。例如,伊利诺伊州的AlejandroDominguez16岁时被错判强奸而入狱,尽管他与受害者描述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相像,警察还是坚持让受害人指认他。为此,联邦陪审团判决伊利诺伊州政府赔偿AlejandroDominguez 900万美元。

中国读者也许会问,为什么美国有的州会没有政府赔偿法呢?原因很简单,美国不像中国由法官来审判,美国的刑事案是由陪审团来审判的,法官只是控辩双方之间的裁判员而已,法官的职责只是保证审判过程中的程序公正而已。因为陪审团是由普通民众担任的,与被告没有个人恩怨,即使错判,只是过失而已,绝不会是故意的。没有政府赔偿立法的理由是,因为错判是民众无意的过失,所以不应该由政府来承担赔偿的责任。

当然,如果陪审团是因为受警方或检方的故意误导,而错判被告有罪,则又当别论,例如,警察威胁或诱骗被告,或是检察官为了提高判罪率而故意隐匿无罪证据等,导致陪审团错判。

毫无疑问,像佘祥林和赵作海那样的冤案,即使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没有政府赔偿的州里,他们还是一定能够得到巨额的赔偿,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的认罪是逼供信的结果。更进一步来说,佘祥林和赵作海那样的冤案在美国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美国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捕时,首先就会被告知,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你可以请律师,如果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委派律师。显然,如果询问嫌疑人时有律师在场,警察就不可能再逼供信了。

产生冤假错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命案必破”的政策给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造成的巨大压力。为了侦破命案向上级交差,有些警察便会殴打嫌疑人逼供,有的检察官便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起诉,有的法官便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清白的人有罪。更有甚者,一旦发现冤案,有的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生怕担责任,还会故意掩盖篡改事实,阻挠司法的公正。

为了防止官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现在提倡问责制。对于诬告而造成的冤假错案,中国历史上以“反坐”来惩罚。《唐律·斗讼》诬告反坐条:“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元律《大元通制·诉讼》也规定:“诬告者抵罪反坐。”明、清律对诬告反坐定有加等办法:“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另有损害赔偿规定。我曾天真地想,如果因为逼供信而造成冤假错案,是否也应该用“反坐”来惩罚逼供者,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佘祥林和赵作海还算是幸运的,因为他们毕竟活着等到了他们的“谋杀受害者”回家。河北的聂树斌被控1994年8月5日强奸、谋杀女工康某,1995年4月25日被终审判处死刑,两天后便被执行了死刑。2007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王书金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类似聂树斌冤死的案件在世界上是有的,而且挪威语里还专门有一个词,叫justismord,字面翻译的意思就是“司法谋杀”(justicemurder),包括被判死刑后处死,或是在狱中自然死亡后才发现是冤案的案例。

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将非法取得的证据叫做“有毒树上的果子”(fruit of the poisonoustree),如通过逼供信、诱供(美国也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无法庭许可搜查所得到的证据,均属无效。我还记得在美国上刑事诉讼规则课时,教授做出猴子剥香蕉皮状,非常生动形象。因为美国对刑事案的取证有严格的规定,所以警方和检察官若想将嫌疑人绳之以法,首先不能违法,因为违法得到的口供或证据,即使是真的,也是无效的。至于像佘祥林和赵作海那样的“谋杀案”,更是匪夷所思。试想,如果连尸体都没有一具,或是仅凭一具无名尸,怎能就假设“受害人”不是失踪,而是“遇害”了呢?

美国是否有类似的执行死刑后才发现的冤案?我想应该会有过,但是从我目前找到的案例来看,尽管有被错判死刑的,却尚无一例已经被执行。

我在法学院时,教我们庭审技巧的教授BarryScheck是DNA方面的专家,他曾在足球球星辛普森杀妻案中为辛普森成功地作无罪辩护。在辛普森案中,许多人认为他是为坏人开脱罪行,然而作为律师,其职责就是要指出政府(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手段,让陪审团来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Scheck教授是全美国第一个“还我清白项目”的创始人,他用DNA测试技术为好几十位错判的囚犯伸冤。美国有一位专门写法律悬念小说的作家JohnGrisham,他最近出版了唯一的一本非虚构的小说,The InnocentMan(清白的人),写的是Scheck教授如何为两个被错判强奸和谋杀的囚犯讨回清白的故事,其中的Ron还曾是小有名气的棒球运动员。

在Scheck教授经手的案例中,有的已经过了20多年,终于在有了DNA技术的今天昭雪。从这一事实可以推断,从技术上来说,DNA物证完全是可以长期保存的。不知道中国的司法机关是否也长期保存DNA物证?在中国的媒体上,我已经看到过DNA物证用于刑事案的报道。如果聂树斌案的DNA物证还在,我想还聂树斌清白是易如反掌的事情。

死刑是一种无法扭转的惩罚,人一旦死了,司法中出现的错误就永远无法挽回了。现在许多国家废除死刑,这是主要原因之一。我并不主张在中国废除死刑,但是我觉得,各级法院在判决死刑时,以及最高法院在审核死刑时,应该慎之又慎。即使判了死刑,在执行时也应慎之又慎。只要有丝毫的疑点,不妨刀下留人,先等一下。美国判处死刑后,上诉期可以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为此英语里有一个专门的说法,叫DeathRow,从字面翻译,便是“排队等死”。试想如果当年让聂树斌排队等死12年,不是就少了一个冤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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