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沈宗灵:《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载《法学》1994年第6期,第27页。与法律责任有关的要素即国家代表社会苛以法律责任时所依据的主要参数,它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极其大小。这些因素主要是行为、过错、因果联系和损害结果,——周永坤、范忠信著:《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18页。目前,理论界认为我国社会主义违法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必须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二,违法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第三,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必须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第四,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即只有具备法定责任能力的人,才是违法的适格主体,不具备法定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不够成违法。我们认为上述违法构成要件主要适用于刑事违法,在民事违法领域存在某些例外。――周永坤、范忠信著:《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351—352页。违法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行为的各种要件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违法的客体。它是指为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后果。3.违法的主体。作为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4.违法的主观方面。它是指违法主体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极其危害后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上述是违法的一般构成要件,既包括主观方面,也包括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346—348页。违法构成是引起法律后果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只有具备这一事实系统的全部事实(要件),才能构成违法。这些事实(要件)是:(1)违法客体。任何违法都有被侵犯的客体,这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与法律要求不相符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
单纯的思想不体现为不合法的行为,不能构成违法。(3)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4)违法的主观方面。……在违法行为中,也包含有行为者的意向、意图、目的和对待其他人、对待国家、社会和社会公共规则的态度。这就是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502—503页。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要求、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根本特征有两个:第一,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具有违法性。因此,从总体上说,评判违法行为也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1.违法行为的客体。2.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3.违法行为的主体。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259—262页。责任构成,这是我们提出的一个新名词,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因此又可称为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法律责任的要件有以下四个: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心理状态应当指出的是,并非任何一种法律责任都必须有上述四个要素。事实上,法律责任的要素情况有以下四种:第一,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心理状态四者皆备;第二,不考虑心理状态,而只有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三者,这种法律责任在现代刑法中只作为特例,而在民法中却有扩大的趋势;第三,只考虑心理状态,无须损害,……第四,只要实施某种行为,不管心理状态和是否造成损害,……均应负法律责任。――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272—281页。法理学界一般认为,违法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必须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大要件,否则就不是违法。这种论述有两个问题值的探讨:第一,违反法律规定却不能称之为违法,超出了人们的常识范围。比较起来,西方法学界公认的违法是“违背规则的行为”,似乎显得更为简捷、明确。第二,它混淆了违法与否定性法律责任的界限。违法是违反法律规定,违法不一定承担否定性法律责任,后者必须取决于归责条件的构成与免责条件的抗辩无效。现在的表述一方面淡化了违反规则的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又架空了法律责任理论。――葛洪义著:《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270—271页。违法的构成1.违法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法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所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过错。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上四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的统一体。如果只强调违法的客观方面,必然会导致“客观归罪”。同样,如果只注重违法的主体的主观方面,忽视了违法的客观要素,自然也会产生“主观归罪”。――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42—143页。归责要素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或标准的构成因素。这也就是说归责所使用的条件或标准是由一系列要素组成的,考虑这些要素,也就是把握了归责的条件和标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它们是归责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不是归结法律责任的必须具备的要件。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必要求这五个要素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构成条件与归责要素是有区别的,因为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违法行为都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所以归则要素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密切联系。根据违法行为的特点我们把归责要素概括为:主体、过错、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