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2009年第11期的开篇文章《商标局误说“故里”》说道:
更糟糕的是,借着这个批复,一些名人曾经长住的地方都可能自称名人“故里”。
平心而论,其中用到的“长住”,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似乎也看不出有什么大毛病。想一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确实也有“长住久留”的说法,也不难听到这样的问话:“这次来,是要长住还是短住呢?”习惯成自然。但若认真辨析,咬文嚼字,事情就会发生变化,文章中似应为“常住”,而不是“长住”。
常住:“经常居住:常住之地|常住人口。”(《现代汉语词典》)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长住”并不出条。更重要的是,由“常住”派生出的“常住人口”,已经是规范的户籍管理和人口普查工作的专有名词,人们对此并不陌生。“常住”就是表示在某地长期居住,千万不要因为涉“长”,就信手写成“长住”。
有意思的是,同期刊物中的《“藿香”乎,霍香“乎”》一文,在指出某报上用错词语时说:“其中两个地方有误。一是‘春秋长服’应为‘春秋常服’。‘常’,平常,日常。军队的‘常服’即军人日常穿的服装……”主张明确,言简意赅,一语中的,说得再明白不过了,让人心服口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据此“长住”不也应写作“常住”吗?
姑妄言之,《咬文嚼字》在成版时,似乎还少有人对整刊从头到尾统读统校,或者规程上虽有规定,当事者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然不该发生如此这般堪称自己打自己脸的“更糟糕的”事情。这对编校工作来说,应该是一个教训。
(蔡维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