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Check,Cheque)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既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转账,转账支票只能办理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1 银行支票结算的程序
(1)存款人根据业务需要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到银行注销。
(2)使用支票结算方式,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3)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 银行支票结算的特点
(1)如果是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签章,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2)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的罚款,且最低不低于50元。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使用支票。
(3)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证明。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可以请求收款人防范。
支票的实物如图。
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也即债权人将票据转让给第三者时,在票据的背面签写自己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并注明日期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对于带有索偿权的票据进行背书,一旦债务人到期无法偿付,则背书人将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背书的格式如图。
被背书人 | 被背书人 | 被背书人 |
背书 日期 年 月 日 | 背书 日期 年 月 日 | 背书 日期 年 月 日 |
图4.4.2 背书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