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长期待摊费用税法规定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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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新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及其他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所得税申报时准予扣除其按照规定摊销的费用。

可见,会计与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差异较大,会计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受益年限摊销,同时对筹建费用在发生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不同期限进行摊销。

首先,两者包涵范围及摊销年限不一致。会计上的长期待摊费用主要是指已经支出且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费用,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大修理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对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将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损益,一般企业会预提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费用。而税法所称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及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按照以上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其次,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它要求对企业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得低估负债或费用,对长期待摊费用,若其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时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国家税款征收等综合因素分期扣除,从而在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再次,会计与税法对变更摊销年限时处理不同。会计上对变更摊销年限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摊销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当期及以后期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报告结果;而税法则明确摊销年限具体变更时所得税申报时的扣除原则及方法。

综上,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相差较大,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注重两者差异,同时应做好新旧所得税法接轨时长期待摊费用衔接处理,原所得税法规定计入企业的递延资产等如筹建费用分五年摊销,而新法规定按不得低于三年时间摊销,则企业2007年度摊余的长期待摊费用在2008年度能否变更摊销年限按新法规定年限进行摊销,目前税法还未明确,笔者认为,按照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所得税法属实体法,则在还未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对2007年度摊余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原法规定进行摊销为妥。

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之四种长期待摊费用可税前扣除

2008-02-20 09:27

法条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释义

本条是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各项支出项目的列举性规定。

本条是增加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中是放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法将其放在正式的法律中,比起原税法在国务院法规中的规定,法律级次更高,也更能突出其重要性。

在税务处理上,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个纳税年度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尽管是一次性支出的,但与支出对应的受益期间较长,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则,应该将该费用支出,在企业的受益期间内平均摊销。税法上也不可能以牺牲国家税收利益为代价,允许企业将跨越一个以上纳税年度的费用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

本条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具体如下。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来说,账面净值仅剩了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的可利用价值已全部转移。这以后发生的固定改建支出,即使是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条件的如下情形:(1)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增加或改变使用功能(用途)。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为此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形式已经消失,后续支出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承租方,因而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出租方实质上已将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方,而只保留了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因而承租方实质上拥有了该资产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因而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应该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也应分情况区别对待:企业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主要包括企业的开办费支出等。由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与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因而应在企业的存续期内平均摊销。为了规范所有企业的开办费摊销,税法会根据全体企业的平均存续期,规定一个合理的摊销期限。企业的开办费支出,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际应酬费、咨询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开业典礼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

2008年05月22日 星期四 10:28

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在经过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几次变化后,最终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了,没有一点说明,不留一丝痕迹,简直可说杀之不见血。

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两个科目消失的过程:

一、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明确固定资产资产修理费不得采取待摊、预提方式,但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保留了科目和项目,科目说明中“待摊费用”说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应于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产保险费应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平均摊销,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应在租赁期间内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项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费用金额。”

科目说明中“预提费用”说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预提的金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金额的差额。”

这样的处理,与以往相比几乎没有大的变化,大家都很容易接受。

二、应用指南草案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很少有人会想到,在应用指南草案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会出现这么大的变化。

首先我们发现,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解释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从报表项目中被删除,仅在报表列示说明中这样描述:

“企业待摊费用有期末余额的,应在“预付款项”项目中反映。”
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长期待摊费用税法规定

“企业预提费用有期末余额的,应在“预收款项”项目中反映。”

接着我们就看到,在会计科目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也被删除了,而关于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在哪里都看不到了。

但在后面我们又发现,在“新旧科目衔接”中却赫然写着“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和“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这我们可以理解为,由于工作量大且时间紧,出现了错误,由此可以理解为在应用指南草案中,对这两个科目的处理本意应为:取消科目,如果以前有余额暂列入“预付款项”和“预收款项”(纯属猜测)。

三、应用指南正式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期盼已久的应用指南正式稿出来了,我迫不及待地寻找有关“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内容,从头翻到尾,再也看不到一字半句有关这两个科目的内容。报表项目和会计科目里,和草案一样,删除了这两个项目和科目,但原来还有一点迹象的报表列示说明也消失了。

至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彻底从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失踪了,而随之而来的是,原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相关内容,该如何核算呢?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余额由该如何处理呢?

没有答案。

我们只能推测,按照指南的变化过程理解,似乎应该这样处理:

“待摊费用”里的内容不能再待摊了,只能发生时一次计入损益。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似乎只能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了(38号准则没有说要追溯调整)。

“预提费用”里的内容,如果有确凿证据需要预提的,只能记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如果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则只能核销了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但这只是推测,只是推测,千万不要当真。我想,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我就会这样处理。大家看呢,这样合适吗?

新旧准则关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

2008-06-21 11:04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原有旧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的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合并、删除。相应的新准则中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此笔者对目前大家普遍关注的旧准则中原有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旧会计准则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

(一)待摊费用的涵义及会计处理

1.待摊费用的涵义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待摊费用的特点是支付在前,受益、摊销在后。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如果其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2.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当期支出的需要在本期及以后期间分期摊销的费用,在发生时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在每期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二)预提费用的涵义及会计处理

1.预提费用的涵义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

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2.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预提费用的涵义,企业对于应当归属于本期但暂时不用支付的费用,应当在义务形成时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在实际支出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在实际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

特别是待摊费用科目,更是被众多会计学者称为企业会计核算的垃圾桶。此外,由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别具有预付和应付的性质,与预付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容易产生混淆,对于众多非会计专业的报表使用者来说不易理解。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同时使会计核算更具有可理解性,有必要对待摊性质和预提性质的支出的会计处理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新会计准则对待摊和预提性质的费用的处理

由于旧准则中通过待摊和预提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的经济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据此,笔者根据它们的经济性质分别对这些不同业务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进行分析。

(一)原准则中具有待摊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1.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

对于旧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在指南关于“周转材料”的解释规定:

(1)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此外,指南规定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周转材料的摊销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和其他摊销方法。至于其他摊销法具体包括哪些方法没有说明。笔者认为,其他摊销方法应该和原来一样包括分期摊销和五五摊销。

此外,由于指南仅对总账科目作了统一的规定,对于明细账设置并没有统一要求,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及会计核算的方便,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核算可以通过“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出借)进行。具体摊销时分别借记“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而对于原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则可以完全按新准则指南的规定进行核算。

2.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报刊订阅费

对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的报刊费的处理,在会计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但是其他应收款核算的是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这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报刊订阅费的性质不同,因此笔者认,由于这三类费用支出均是企业按相应合同预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款项,与购买商品、采购材料时预付账款的性质相同,因此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比较合理,同时为了与采购材料、购进商品所预付的款项区别开来,可以通过相应的明细账予以区分。

3.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新准则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如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4.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

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的处理,新准则及指南均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哪一个期间受益,哪一个期间承担的原则,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较多的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具体在每一受益期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预付账款”。

而对一次缴纳税额较多的税金新准则中并没有提到是否可以分月摊销,因此笔者认为也应按受益期限进行处理比较合理。

(二)原准则中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1.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

新准则指南规定: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即对于短期借款的利息的预提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进行的。

2.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

根据对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准则及相关指南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资本化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而对于当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险费,由于其性质是应付的款项,但为了与购买商品和外购劳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区别,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处理比较恰当。即每期根据本期应承担的义务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总结

由于会计处理中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准则或制度没有规定应该怎样处理交易或者事项,会计人员可以根参考类似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对新准则中具有待摊性质和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的分析,也仅是笔者在参考类似交易或事项的基础上进行的

长期待摊费用

会计处理上,如果是开办费就不要摊了,新准则开办费是不允许摊的,要一次全额计入费用。超过一年以上的待摊就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但预期不能使企业受益的除外。

新税法是不得低于3年摊销。

会计和税法上处理的区别会直接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还处于筹建期,那么“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这个科目是肯定要设置的,筹建期的一切费用均记入该科目,如果还想更加明细地反映筹建期的各项费用,还可以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下再设置第三级明细科目,至于第三级科目如何设置,这个可根据你们公司的需要按照费用明细项目设置。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下设,,办公费,差旅费,评审费,招待费等等等等

其实也就跟生产期的管理费用差不多,不进固定资产的费用差不多都从这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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