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全文 党组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的普及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何填补,如何使机动车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获益的同时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凡此种种,既涉及当事人的个体正义,又关乎整体……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条【交强险适用范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投保范围以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投保人和投保范围 本条第1款规定,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而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强制投保义务。 保险法……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条【交强险定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义的规定。 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而言,……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条【交强险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五条【交强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规定。 《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六条【交强险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包括六层含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七条【交强险调整保险费率】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七条【交强险调整保险费率规定】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制保险管理核算要求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保险公司调整费率的有关要求。 (一)本条第1款要求机动……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八条【交强险费率浮动】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一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九条【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建立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本条主要有三层含义: 一是为保险业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投保人、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损失和赔偿等……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条【交强险投保】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解释】本条是关于投保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以及保险公司负有的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机动车不得上……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每……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二条【交强险保险费的交付】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费的交付以及保险单、保险标志的有关事项的……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三条【交强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恪守的义务】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解释】本条是关于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当恪守的相关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这款规定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四条【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规定。 通常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定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是为了’实现强制保险关系与机动车管理部门的互相配合。机动车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投保人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规定。 对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以相对自由的合同解除权,即除保险法另外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无须对其解除行为提供……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七条【交强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保费清退原则】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交强险合同变更义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交强险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条【交强险保险期限】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范围和赔偿原则】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三条【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定原则、限额结构以及制定部门】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四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六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答复义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八条【交强险理赔——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和交强险理赔程序】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九条【交强险理赔程序】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交强险赔偿争议解决方式】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一条【交强险保险金支付对象和时限】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三条【交强险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核实工作】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交强险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保密义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擅自从事交强险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条【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一条【有关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抢救费用的解释】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补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四条【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交强险立法授权】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五条【交强险条例过渡规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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