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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0 17:18:22) 转载▼

标签: 工人维权

劳动法律知识

杂谈

分类: 工人维权

目录

第一章:劳动合同................................................................ 7

第一节概述............................................................... ....... 7

1、什么是劳动合同?.............................................................. 7

2、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7

3、劳动合同有哪几种?.................................................... ........ 8

4、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8

5、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8

6、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9

7、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9

8、劳动合同如何规定试用期?....................................................... 10

9、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10

10、订立合同时能否收取定金、保证金、身份证?...................................... 11

11、什么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11

12.劳动合同无效,如何支付工资?................................................... 12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2

13、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12

14、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

15、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 13

16、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14

1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 15

1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应当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5

19、被劳动教养的员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16

20、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16

21、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还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 16

2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而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怎么办?................ .... 16

23、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17

24、劳动者自动离职应承担什么责任?................................................. 17

25、如何应对用人单位的无理解雇?....................................................17

26、在劳动合同中应怎样约定违约金?................................................. 18

第二章 劳务派遣............................. .................. 18

1. 什么是劳务派遣?................................................................ 18

2.劳务派遣适合哪些岗位?............................................................ 18

3.劳务派遣,劳动者应该和谁签订劳动合同?............................................ 19

4.劳务派遣协议是否是劳动合同?........................................................ 19

5.劳务派遣,应该由哪一方支付工资?............................................................ 19

6.如何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19

7.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是否有权获得报酬?........................................ 20

8.劳务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无故退回,该怎么办?................................... 20

9.劳务派遣时,发生工伤怎么办?....................................................... 20

10.用工单位让劳动者加班,加班费由谁支付?............................................... 20

11.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有哪几个“不得”?..................................... 21

12.劳动者被派遣到外省,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什么标准执行?................... 21

13.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谁缴纳?.......................................................... 22

14.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22

15.被派遣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2

16.用工单位没有按照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单位可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23

17.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3

第三章:工资....................................................................... 23

第一节工资概述............................................................................. 23

1、什么是工资?工资的组成部分?................................................................ 23

2、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劳动福利?................................................................ 23

第二节工资支付........................................................................... 24

3、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行吗?.................................................. 24

4、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24

5、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工资支付内容?.................................................. 24

第三节最低工资标准..................................................................... 25

6、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几种形式?............................. 25

7、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各为多少?............... 25

8、小时标准工资如何折算?以深圳最低工资为例。........................................ 26

9、如何计算加班费?.................................................................... 26

10、广东省 2010 年各主干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7

第四章:工时、休息休假............................................................... 27

1.、标准工时制是如何规定的?........................................................... 27

2、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7

3、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哪些岗位适合不定时工作制?................................. 28

4、实习行不定时工作制有加班费吗?............................................................. 28

5、实践中有哪些常见的非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手段?........................................ 28

6、加班时间有何限定?职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29

7、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时间延长的限制? 29

8、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30

9、法律如何规定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30

10、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不再享有年休假?.................................................... 30

11、关于婚假法律有哪些规定?........................................................ 31

12、法律如何规定病假与医疗期?................................................... 31

13、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31

14、关于丧假法律有哪些规定?...................................................... 31

15、关于探亲假法律有哪些规定?......................................................... 32

16、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男方看护假有几天?............................................. 32

17、关于产前检查、流产有何假期规定?....................................................... 32

18、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33

19、女职工怀孕是否可以申请调换工作岗位?................................................ 33

第五章 社会保险...................................................................... 34

第一节 概论.......................................................................... 34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部分?............................................... 34

2、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34

3、用人单位应何时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34

4、怎么能知道单位是否给自己买了社会保险?............................................... 34

5、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怎么办?.................................................. 34

6、合同中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有效?.................................... 35

7、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员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士怎样参加社会保险? 35

第二节基本养老保险..................................................................... 35

8、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纳比例是多少?(以深圳为例) 35

9、领取养老金需要哪些条件?(以深圳为例)................................................. 36

10、养老金待遇由哪些部分组成?...................................................... 36

11、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职工,如何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36

12、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吗?............................................... 37

13、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养老金停止发放?....................................................... 37

第三节失业保险.................................................................... 37

14、什么是失业保险?................................................................ 37

15、什么情况下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37

16、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38

17、失业后能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38

1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38

19、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39

20、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在失业期间原有的失业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39

第四节基本医疗保险..................................................................... 39

2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39

22、什么是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 40

23、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哪些?....................................................... 40

24、哪些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40

25、参保人员就医,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0

26、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各是多少?(以深圳例)... 41

27、什么是医疗期,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有何规定?................. 41

28、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获怎样的补偿?................. 42

29、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死亡的有何待遇?............................................. 42

第五节工伤保险....................................................................... 42

30、什么是工伤保险?................................................................. 42

31、什么是工伤?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43

32、工伤保险与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有什么区别,是否可以重复享受两种保险待遇? 43

33、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44

34、什么是职业病?........................................................................ 44

35、职业病都有哪些种类?................................................................ 44

36、职业病如何鉴定?...................................................................... 44

37、如何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资料?以广东省为例.................................. 45

38、法律如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45

39、工伤后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5

40、劳动能力鉴定应按什么标准进行?........................................................... 45

41、劳动能力鉴定做出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46

42、职工进行工伤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46

43、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享受什么待遇?.................................................... 47

44、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47

4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47

46、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48

47、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49

58、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49

49、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50

50、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停止?........................................................... 50

51、企业分立,工伤待遇由谁负担?.............................................................. 50

5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以广东为例)...... 50

53、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如何处理?.............................................................. 51

第六节生育保险................................................................................ 51

54、什么是生育保险?.................................................................... 51

55、生育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 51

56、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可以同时享有吗?.................................................... 52

57、法律如何规定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 52

第六章 证 据....................................................................... 53

1、那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53

2、如何理解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53

3、如何理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54

4、什么是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证明力的大小?........................................ 54

5、什么是举证责任?.................................................................... 54

6、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55

7、什么是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内有哪些注意事项?........................................ 55

8、什么是质证?如何质证?............................................................... 56

9、哪些内容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57

10、劳动者一般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 57

11、如何收集录音证据?.................................................................... 57

12、如何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8

13、什么是证据保全?如何申请保全证据?.................................................... 58

14、什么是财产保全?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这个不是证据这一章的内容...... 58

15、法律对劳动争议的先予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59

16、如何申请法院鉴定?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59

17、劳动争议中可能遇到哪些伪造证据?如何应对?...................................... 60

第七章 劳动者寻求救济的途径............................................................. 60

1、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 60

2、怎样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投诉?................................................................ 60

3、劳动者什么情形下可申请劳动仲裁?......................................................... 61

4、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61

5、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后要等待多久才开庭?............................................... 62

6、劳动者在仲裁开庭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62

7、仲裁的几种结果?....................................................................... 62

8、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就劳动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63

9、劳动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64

10、庭审过程中劳动者有那些注意事项?....................................................... 64

11、劳动者不服裁判怎么办?................................................................ 65

12、什么是财产保全?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65

13、法律对劳动争议的先予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66

14、如果单位不执行生效的裁定、判决怎么办?............................................. 66

第八章 案例分析及法律文书范本............................................................ 67

案例一:工资和加班费................................................................... 67

案例二:工伤索赔............................................................................ 68

案例三:解除劳动合同......................................................................... 69

案例四:社会保险............................................................................... 70



第一章:劳动合同

第一节 概述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纠纷发生后,劳动者无论是通过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手段去维护权益,劳动合同都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最重要证据,因此劳动者要积极主动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

2、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不入“黑工厂”;

(2)不用假身份证,入职时如使用假身份证,入职后要及时修改;

(3)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

(4)明确劳动岗位、报酬标准;

(5)空白处要划去。

(6)任何涉及到要签名的文件需要详细阅读,没看到、不清楚或不理解的内容要谨慎对待。

(7)劳动者签署过的合同应自己保留一份,针对现实中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且由单位保存的情况,劳动者应当采取比如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自己复制一份合同。

如上所述,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最重要的证据。

3、劳动合同有哪几种?

按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如有“工伤自负”、“工作期间不得结婚”、“未经批准不得辞职”等条款,都为无效条款。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仍应按法律规定负相关责任。

5、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且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形。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温馨提示: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就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要养成一进入用人单位就保留好相关证据的良好习惯,以防万一。

6、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以下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厂牌:内容上要有员工的真实姓名、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最好还要有员工编号(与工资单上的编号对应上)、本人相片、入厂日期(很多厂牌是每年一换,所以在更换厂牌时要保留原厂牌或至少复印一份留底,以证明在该厂的工作年限)。

(2)工资条:内容上有员工的姓名、编号及工资明细。此外,因劳动争议发生的赔偿事宜是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因此要保留好工资条。

(3)人证(证明力较低):非利害关系(一般不是亲属)的同事作证,一般须两人以上,出庭作证的方式证明某个员工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以书面证明的,证明书上须有证人的厂牌或身份证复印件,写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具体岗位等,并签名按手印。

(4)其它:出入证、工卡、罚款单、写有员工名称的警告信、退社保证明、解雇书、放行条等,只要这些资料能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过用工关系,即可作为证明双方存在过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7、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年期满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饱受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之苦的劳动者开始利用这一法律规定走上了“王海”式的“维权之路”,在此不提倡劳动者模仿,但是劳动者应关注自己的权益,在权益受到侵犯时采取正确的方法去维护。但是,劳动者不能为获得双倍工资而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如果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8、劳动合同如何规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免除或缩短试用期,但不能延长。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出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符合(2)、(3)、(4)种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这是第二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0、订立合同时能否收取定金、保证金、身份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身份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身份证、保证金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11、什么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是指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二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2.劳动合同无效,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然可以要求支付报酬。如果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3、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而不是签订新的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继续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温馨提示: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合同期间变换工作地点(如搬厂等),这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否则,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14、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劳动者辞工办法参考):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接收工人的辞工书,或不承认接收到辞工书,造成工人辞工困难。特提供以下方法供参考:

(1)辞工书一式三份,应写明最后工作日期(一般30日后)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一份亲自交给公司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一份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公司(要在特快专递的内容栏里注明:“某某某的辞工书”);一份留底。

(2)保留好特快专递的回单、收据。

(3)辞工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可带着辞工书副本和特快专递的回单和收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合同期满出现以上情形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2)项应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第(3)项应延续到医疗期满;第(4)项应等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劳动者如果在以上情况下被用人单位辞退,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6、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

(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7)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以及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不能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1)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又称代通知金。

(2)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1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

(9)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温馨提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的。

(2)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应当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无需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9、被劳动教养的员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的规定,员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单位可以依据员工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劳动维权手册 劳动手册有什么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劳动者。

温馨提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1、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还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参加了失业保险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来源不同,发放条件不同,标准不同,功能也不同。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发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二者不能混同。

2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而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而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3、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办结工作交接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对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获知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时期内继续保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应当遵守约定。原用人单位作为对劳动者放弃部分就业权利的补偿,也应当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温馨提示: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辞退你的话千万不要直接就不去上班,因为如果没有书面辞退通知,用人单位会在你诉求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时反诉你不辞而别而要求你支付单位损失及违约金。

24、劳动者自动离职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5、如何应对用人单位的无理解雇?

(1)面临企业解雇,最好取得书面证据,例如解雇通知等。

(2)企业以员工存在工作过错为由提出解雇的,不要轻易签收该处罚或解雇通知,如果签收,应当在该通知单上注明该通知内容不是事实,或不同意字样,并设法保留该解雇通知。

(3)如被拒绝继续工作的,应当通过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

(4)一旦面临无理解雇,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并立即向劳动部门投诉。

(5)对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厂牌、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一定要妥善保存。

(6)如办理离职手续或交接手续的,要写明是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雇,不能将离职原因写为辞职、离职,也不能不填写。

26、在劳动合同中应怎样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温馨提示: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离职后,企业应支付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没收到相关补偿金,则无需履行相关约定。



第二章 劳务派遣

1.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有三方主体: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其关系如下: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派遣协议,派遣机构受被派遣单位委托提供劳动管理服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并承诺给受派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派遣员工向被派遣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单位共同履行保障派遣员工劳动权益的义务;

被派遣方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用工合同,建立的是劳动过程中指挥与劳务提供的关系。

以上三种合同,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只是确定另两种关系的纽带。其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协议约定的标准,用工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2.劳务派遣适合哪些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劳务派遣,劳动者应该和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者在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了解该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劳务派遣协议是否是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则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者有必要了解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也有义务告知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5.劳务派遣,应该由哪一方支付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按月发放工资。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资由用工单位支付,则由用工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告知,劳动者可以要求其告知,以防止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如何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者确定。

7.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是否有权获得报酬?

由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实施,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可能在某段时间内没有工作岗位,如果实行“无工作,则无报酬”的工资支付方式,则很难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8.劳务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无故退回,该怎么办?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可见,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而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如果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也可根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来解决此劳动争议。

9.劳务派遣时,发生工伤怎么办?

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真正的劳动关系,一般情况,应找派遣单位解决工伤问题。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由用工单位负责,则从其约定。

《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如果因工伤争议申请仲裁,应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10.用工单位让劳动者加班,加班费由谁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由此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应该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11.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有哪几个“不得”?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6)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严重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有承担赔偿责任。故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小失大。劳动者也要注意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法行为,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劳动者被派遣到外省,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什么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根据前两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到外省,首先使用外省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和劳动保护条件,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注册所在地工资标准和劳动保护条件高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按照派遣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则适用派遣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工资标准和劳动保护条件。

温馨提示:劳动者需要自己了解被派往单位所在地的用工报酬标准,以防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变相克扣工资。

13.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谁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是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因此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14.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15.被派遣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法律、法规规定被劳务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 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事先告知劳务派遣单位。

16.用工单位没有按照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单位可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是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没有按照派遣协议支付工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7.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签订至少2年的劳动的合同,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显属违法。如果派遣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则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工资

第一节 工资概述

1、什么是工资?工资的组成部分?

依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温馨提示:劳动者在签收工资条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一定要仔细 核对工资条,对于不正确的项目要及时指出来;

(2)不签收假工资条;

(3) 如果有两份工资条,要想办法保留能证明这一点的证据;

(4)工资条应 当不怕麻烦长期、妥善保存。

2、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劳动福利?

参照《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劳动福利: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且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节 工资支付

3、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行吗?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就将产品交给职工去卖,卖得出去就发工资,卖不出去就不发工资,这种做法是完全违法的,侵害了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如果有类似的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4、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发放一次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1)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2)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3)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5、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应约定具体金额;

(2)支付项目:约定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

(3)支付时间:应明确具体在哪一天;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三节 最低工资标准

6、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几种形式?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费和其他福利、津贴。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温馨提示:《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7、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各为多少?

8、小时标准工资如何折算?以深圳最低工资为例。

年度

小时标准工资

(单位:元/时)

计算方法

关内

关外

关内

关外

2008.7.1-2010.6.30

5.75

5.17

1000 元÷(21.75 天×8 小时)

900 元÷(21.75 天×8 小时)

2010.7.1-2011.6.30

6.32

6.32

1100 元÷(21.75 天×8 小时)=6.32 元/时

9、如何计算加班费?

工作日的加班费为工资的 1.5 倍,周末加班的加班费为 2 倍, 法定假日的加班费为 3 倍。

温馨提示:劳动者平时应怎么计算自己的加班费,以下以深圳关外为 例,劳动者可以参照此方法计算。

(1)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适用 关外正常工作日加班费:900 元÷(21.75 天×8 小时)×1.5﹦7.76 元/时;

关外周六日加班费:900 元÷(21.75 天×8 小时)×2﹦10.34 元/时; 关外法定假日加班费:900 元÷(21.75 天×8 小时)×3﹦15.51 元/时。

(2)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适用 正常工作日加班费:1100 元÷(21.75 天×8 小时)×1.5﹦9.48 元/时;周六日加班费:1100 元÷(21.75 天×8 小时)×2﹦12.64 元/时;法定假日加班费:1100 元÷(21.75 天×8 小时)×3﹦18.97 元/时。

10、广东省 2010 年各主干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城市

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广州

1030

深圳

1100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920

汕头、惠州、江门

810



第四章:工时、休息休假

1.、标准工时制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以下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哪些岗位适合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以下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实习行不定时工作制有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5、实践中有哪些常见的非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手段?

(1)未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职工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 超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3)未与工会、职工协商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

(4)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时间的目的。

温馨提示: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习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习。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管理的通知》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工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或者职工对企业违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6、加班时间有何限定?职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生产经营中用人单位由于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安排加班时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另外,我国法律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加班加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任何加班要求都有权拒绝。

7、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时间延长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2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时间延长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边疆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8、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以上假日除妇女节外,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温馨提示: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应支付相当于三倍工资的加班费。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后用人单位不支付三倍加班费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9、法律如何规定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温馨提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0、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不再享有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1、关于婚假法律有哪些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女20周岁,男22周岁),享受3天婚假;

(2)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3)再婚也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其中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

温馨提示: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12、法律如何规定病假与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温馨提示: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3、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4、关于丧假法律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外地员工路程假另给。

15、关于探亲假法律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关于探亲假,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16、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男方看护假有几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综上,如果你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广东产、晚婚、晚育、难产、只生一个,那么你的产假可达170天。

温馨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依照本法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此期间遭受辞退,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即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争取到赔偿金,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17、关于产前检查、流产有何假期规定?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18、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9、女职工怀孕是否可以申请调换工作岗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怀孕期间如果从事的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的,可以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另外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温馨提示: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包括: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概论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部分?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由公民、用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在公民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能够从社会获得经济帮助,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给公民带来生活上的困难,达到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2、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无需缴纳。

3、用人单位应何时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使在试用期间也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4、怎么能知道单位是否给自己买了社会保险?

(1)拨打电话:12333;

(2)通过社保管理机构的相关网站查询;

(3)到社保管机构服务大厅现场查询。

5、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怎么办?

首先,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仍拒绝购买,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合同中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劳动者即使签订了此类条款,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保。

7、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员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士怎样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上述人员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节 基本养老保险

8、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纳比例是多少?(以深圳为例)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温馨提示:个人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均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从2010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全国自由转移接续。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不能办理退保手续。

9、领取养老金需要哪些条件?(以深圳为例)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深圳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深圳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温馨提示:如果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年就退休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10、养老金待遇由哪些部分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统筹养老金(又称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

以深圳为例:假设王某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为28800元,其2010年在深圳退休,其养老金大概计算方式:3894×20%+28800÷120﹦1018.8元。

11、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职工,如何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2、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吗?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要减发,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提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短,个人帐户储存额就少,领取基本养老金数额就会少,直接影响着本人基本生活。

13、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养老金停止发放?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三节 失业保险

14、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15、什么情况下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温馨提示:并不是所有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是自愿辞职,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6、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具体步骤为:

(1)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持本人身份证明、失业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负责失业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并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7、失业后能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温馨提示: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可享受如下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向其家属发给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温馨提示: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19、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0、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在失业期间原有的失业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文)规定:失业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四节 基本医疗保险

2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温馨提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从缴费次月1日起可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待遇;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但给人账户部分除外。

22、什么是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设立的医疗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记入资金,并按规定用于医疗消费,个人账户资金归参保人个人使用,超支不补,结余滚存,除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3、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哪些?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个人账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

(3)以上2项纳入个人账户的钱所产生的利息;

(4)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他资金。

24、哪些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账户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1)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温馨提示: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25、参保人员就医,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可按如下方式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符合急症、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追高支付到“封顶线”为止。

温馨提示:“封顶线”以上费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26、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各是多少?(以深圳为例)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参保人住院起付线:按照医院不同级别设立不同的住院起付线,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非本市医院为400元。

(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1倍、2倍、3倍、4倍。

温馨提示:深圳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33元(适用时间为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30日),2008年为3621元(适用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9年为4263元(适用时间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27、什么是医疗期,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有何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温馨提示:《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有关重大疾病的医疗期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8、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获怎样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温馨提示:《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9、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死亡的有何待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温馨提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第五节 工伤保险

30、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不需承担。

31、什么是工伤?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伤害事故,包括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也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温馨提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军人旧病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2、工伤保险与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有什么区别,是否可以重复享受两种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缴费对象为用人单位,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能享受到医药费等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属于非强制性保险,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及伤残进行赔偿。两者是不同性质、类型的保险,其在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上都不相同,不能互相取代。因此,职工受到工伤后,除了获得人身意外保险赔偿外,还可以享受工伤赔偿待遇,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次待遇不可重复享受,可以选择待遇高的险种来享受。

33、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以下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

35、职业病都有哪些种类?

按《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法定的职业病现有10大类,115种。这10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36、职业病如何鉴定?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仲裁庭提起仲裁。

温馨提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如果怀疑患上职业病,不要轻易辞职回家,就算辞工、被辞退或转换工作单位,也应当及时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要尽量保留证据(如厂牌、工资单、辞退单等)。

37、如何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资料?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关系证明,即用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单、工卡等);

(2)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

(3)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处查询并打印);

(5)工伤认定申请表。

38、法律如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工会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内提出。发生工伤后应在法律规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将会失去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的权利。

39、工伤后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40、劳动能力鉴定应按什么标准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200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1、劳动能力鉴定做出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重新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后,工伤待遇也要相应调整。

42、职工进行工伤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温馨提示:治疗工伤所需医疗及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43、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温馨提示: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一般情况下为12个月内,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

44、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分为评残前及评残后支付标准,其中评残前由所在单位支付,评残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评残前计算公式: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残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温馨提示: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是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来确定,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示例:吴某在深圳一家发电厂工作,在2010年一次工伤事故中,吴某高位截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终日卧床,饮食起居都靠妻子照顾。深圳2009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4263元/月,这样,吴某所能获得的护理费赔偿额为:

护理费赔偿额=4263元/月×50%=2131.5元/月;

也就是说,吴某每月可获得2131.5月的护理赔偿额。

4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特别注意,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款的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①伤残津贴。按照本条款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温馨提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6、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五、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

温馨提示: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期满,用人单位都不能与产生五级至六级残疾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只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则应负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47、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48、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温馨提示: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49、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手册“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处理。

50、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停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以下条件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温馨提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1、企业分立,工伤待遇由谁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温馨提示: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以广东为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工伤者的相关费用。

53、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如何处理?

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者或职业病者以及工亡者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以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温馨提示: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节 生育保险

54、什么是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不需承担。

55、生育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56、怎样领取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女员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57、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可以同时享有吗?

生育津贴带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两者不可同时享有。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就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

58、法律如何规定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六章 证 据

1、那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证据具有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三个特征。凡是与待证明的事实不相关的、或者不真实的、或者违法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温馨提示:劳动纠纷中,证明劳动关系的书证有: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清单、工卡等;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书证有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

2、如何理解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是指非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二手证据材料。例如,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合同的原件是原始证据,而劳动合同复印件就是传来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温馨提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应妥善保管好劳动合同的原件。现实案例中很多劳动者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原件而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最终无法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如何理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的大小,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本身能够单独证明一个完整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本身只包含事实的一部分信息,需要和其他证据互相补充才能够完整证明一个事实的证据。例如,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合同就是直接证据;劳动者的工服、出入证就是间接证据。

温馨提示:劳动者在就职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等直接证据;如果实在无法收集直接证据,则应同时收集多种间接证据:工卡、工资单、考勤卡等。随时收集证据才能在劳动纠纷中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4、什么是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证明力的大小?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的作用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而言: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5、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或者法院的要求对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由于劳动争议一般涉及的是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保工伤等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要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2)如果劳动者主张被解雇,需要证明是否解雇:

(3)加班事实的存在。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平时应当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免因为举证不能而在劳动争议的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温馨提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但是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比较常见,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它们,可能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即使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例如工资单等,劳动者平时也应当尽量收集并保留。

7、什么是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内有哪些注意事项?

当事人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这个期限就是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举证期限内,要注意以下事项: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第(1)、(2)的限制。

温馨提示:在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后,应留意举证期限,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会面临举证不能及败诉的风险。

8、什么是质证?如何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3)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仍然需质证,但是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进行。

温馨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据此,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的新证据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庭表示不予质证,从而使对方的新证据不能成为判案依据。

9、哪些内容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温馨提示:对于劳动者而言,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0、劳动者一般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

(1)书面合同;

(2)工作记录和考勤记录;

(3)工资条或者工资账户明细;

(4)社保清单;

(5)工卡、工作服;

(6)录音、录像材料。

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着重收集实际工作中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材料,比如实发工资、实际工作时间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了收集实发工资、实际工作时间等材料外,还需要保存好工资条、工卡、工作服等材料,也可以保存或复制考勤记录,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为了方便通过投诉和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保管好证据的原件。为防止遗漏,可以编写一份证据清单以备查验。本书附有证据清单的范本。

11、如何收集录音证据?

如果关于工资、考勤等方面没有其他材料,劳动者可以考虑录音或录像。可以当场录音,也可以是电话录音。录音中要说明双方的身份,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考勤情况等内容也要明确;如果是电话录音,最好拨打公司电话,若私人电话则要选择和名片上一致的电话拨打。录音要保存好原件,并且整理成文字,最后要打印通话清单。

12、如何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13、什么是证据保全?如何申请保全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14、什么是财产保全?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这个不是证据这一章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诉中的财产保全,一类是诉诉前的财产保全。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一般也要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5)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15、法律对劳动争议的先予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但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同时,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16、如何申请法院鉴定?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当事人也可自行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时。

17、劳动争议中可能遇到哪些伪造证据?如何应对?

劳动争议纠纷中碰到用人单位的各式虚假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离职证明等,都是涉及劳动者签名的文件,可以通过笔迹鉴定证实真伪。

对于工资条、考勤表等与数据有关的证据,劳动者应该提出相反的证据,如利用工资账户明细来核对工资条以及考勤记录。

如发现公司有提供伪证的迹象,应提前与公司进行沟通并做好电话录音、录像采证的准备。

第七章 劳动者寻求救济的途径

1、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

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

(1)与公司谈判;

(2)向工会求助;

(3)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4)申请劳动仲裁;

(5)起诉至法院。如果劳动者不清楚这些途径如何进行,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也可以向专门提供劳动者服务的公益机构寻求帮助。

温馨提示:劳动者一定要先收集好证据,这样不管是谈判、投诉、仲裁还是诉讼才有效果,而且可以防止公司事后作假证。本章第12问有如何收集证据的回答。

2、怎样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投诉?

遇有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一般而言,负责处理劳动者投诉的机关是人力咨询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有的劳动局设有劳动监察大队。如果是因为社保争议,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局投诉。

在深圳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到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拨打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投诉电话:12333.在关外工作的劳动者,还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站和社保站投诉。

温馨提示:劳动者在投诉时尽量保存好自己进行过投诉的证据,如果劳动部门不处理劳动者的投诉,劳动者可以考虑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劳动部门不作为。在深圳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到市民中心提交投诉材料,一般都可以获得收件凭证。

3、劳动者什么情形下可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温馨提示:如果发生上述劳动争议,不能直接起诉到法院,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4、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仲裁申请书。本手册第六章附有仲裁申请书范本以供参考;

(2)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代理进行劳动仲裁,还需另外提交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据材料及清单。申请仲裁时不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但是需要出示有关劳动争议的证据材料。

温馨提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获胜时,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上限是五千元。劳动者可以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律师费的要求写入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般准备三份为宜。劳动者在提交仲裁申请书后,务必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收件凭据。

5、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后要等待多久才开庭?

提交仲裁申请后至开庭前一般会经历这些阶段:

(1)受理立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庭审前准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证据交换。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仲裁委会要求庭前交换证据,须要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仲裁员提交证据。若未要求庭前交换证据,则开庭时提交。证据的份数与起诉书的份数相同,证据要提供一份给仲裁庭,同时提供给被申请人。

6、劳动者在仲裁开庭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1)如果仲裁员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可以申请其回避;

(2)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被申请人发生上述情况则可以缺席裁决;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合法、以及与案件是否相关、以及案件的证明力大小提出质疑和辩论;

(4)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劳动者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仲裁庭应当记录该申请。

7、仲裁的几种结果?

(1)达成调解协议。此时,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仲裁裁决。以下两种裁决一经做出就生效: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这两种裁决,用人单位没有特别理由不能起诉。而劳动者如果对该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和解。和解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自愿就劳动争议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优点是效率高,减少时间和精力成本,缺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温馨提示: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就劳动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1)劳动者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或者以其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赔偿、补偿协议作为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6)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

(7)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9、劳动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民事起诉状。本手册第六章附有民事起诉状范本以供参考;

(2)仲裁裁决书,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材料;

(3)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起诉时需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是他人代为提交,则需提供委托手续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时不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但是需要出示有关劳动争议的证据材料。

温馨提示:在深圳特区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的用人单位支付律师代理费,但是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五千元。民事起诉状一般准备三份为宜。

10、庭审过程中劳动者有那些注意事项?

民事审判一般分为以下几个过程,劳动者在每一个过程中都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

(1)准备开庭

基本内容: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注意事项:如果劳动者发现审判人员或书记员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可以申请其回避。

(2)法庭调查

主要内容: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展示来调查案件的事实情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

注意事项:①劳动者陈述时,需要明确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无须大谈自己感受,也无须重复地陈述。一般宣读起诉状即可,如果起诉状过于简略,可以在自己陈述结束后向法庭提交自己的陈述意见。②在举证质证环节,劳动者可以分别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合法、与案件是否相关、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提出质疑和辩论。如果用人单位当庭提出了其举证期间没有提交的新证据,劳动者可以向法庭表示不予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3)法庭辩论

主要内容: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注意事项: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不必多言。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劳动者在进行辩论时,重点要根据证据来阐述,尽量避免简单地重复。劳动者可准备好书面材料在辩论结束时向法庭递交。

(4)调解和判决

主要内容:法庭辩论终结,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庭审笔录

主要内容: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当事人等签名。

注意事项:劳动者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11、劳动者不服裁判怎么办?

不管是立案问题、管辖权问题还是案件判决,劳动者在不服时都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1)上诉的时间要求:裁定书,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判决书,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12、什么是财产保全?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诉中的财产保全,一类是诉诉前的财产保全。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一般也要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5)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13、法律对劳动争议的先予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但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同时,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14、如果单位不执行生效的裁定、判决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败诉,被判赔偿或者补偿而不履行生效的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被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案例分析及法律文书范本

案例一:工资和加班费

王帅2008年8月1日进入深圳市天籁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并约定公司每月固定向王帅发放交通费补助75元,伙食费补助300元。2008年5月21日,王帅出庭作证,有半天没有上班。王帅在2009年8月休了年假。2009年中秋节放假3天,王帅一直在加班,之后并没有补休。2009年10月,王帅请事假一天。2009年11月,王帅加班10小时。然而,从2009年5月到2009年11月公司一直未给王帅发放工资。2009年12月,王帅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问题:

(1)王帅的基本月工资是多少?每天和每小时的工资是多少?

(2)王帅2009年5月至11月的工资收入应当怎么算?

(3)如果王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会有什么效果?

答案要点:

(1)王帅的基本月工资是:1800+75+300=2175元。虽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是1800元,但是每月固定支付的交通补助和伙食费也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而过节费之类的并非每个月固定发放的福利则不属于工资。王帅的每天的工资为:2175÷21.75=100元。国家规定每个月的计薪日为21.75天,并非30天。王帅的每小时的工资为:100元÷8=12.5元。

(2)计算王帅5月至11月的工资收入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基本工资:2175×7个月=15225元。

②王帅出庭作证未上班。这是履行法定义务,仍然可以领取工资,公司必须支付。

③王帅休年假。年假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公司必须支付工资,不得扣除。

④王帅中秋节加班三天未补休,可以另行领取加班费700元。(中秋节当天加班可领取的加班费为:100×3倍=300元;其余两天休息日可领取的加班费为:100×2倍×2天=400元。)

⑤王帅请事假一天。公司可以不支付当天的工资100元。

⑥王帅加班10小时,应获得加班工资:12.5×10×1.5倍=187.5元。

综上:王帅5月至11月有权获得的工资收入为:

15225(基本工资)+(700+187.5)(加班费)-100(事假1天)=16012.5元。

(3)王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果调查后被认定情况属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向王帅支付16012.5元。如果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公司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王帅加付赔偿。

案例二:工伤索赔

孙、曹、周三人被某私营快餐店招聘为厨房勤杂工。一日上班孙某正在厨房埋头洗碗,被正在与顾客争吵的本店一名服务员韩某用菜刀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曹某为了替孙某出气,与韩某发生争吵,遂双方互殴,致使曹某受伤,住院治疗。店里一天的不顺令周某心情大乱,其在下班途中过马路时被公家车撞伤,左腿治疗过程中被截肢。之后,孙、曹、周三人分别向快餐店提出支付医药费,快餐店一概拒绝。理由是与孙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是韩某所伤,应取韩某支付医疗费;吴某在工作期间斗殴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致伤住院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个人承担;周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以后,快餐店也不服责任。孙、曹、刘遂分别向孙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由快餐店支付医疗费用。

问题:

(1)对于孙、曹、周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

(2)如果受理,能否支持孙、曹、周的仲裁申请?

(3)如果支持,快餐店应分别支付哪些费用?

答案要点:

(1)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受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当受理。

(2)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①孙某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孙某的请求。因为孙某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②曹某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吴某的请求。虽然吴某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致伤,但是由于其伤是由斗殴引起,吴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快餐店不按工伤报销吴案医疗费。不过,吴某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病假工资。③周某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周某的请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3)①孙某案:孙某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快餐店应予全额报销。如果孙某需要住院治疗,快餐店应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③周某案:周某不仅可以获得与上述孙某一样的补偿,而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案例三:解除劳动合同

刘、关、张三分别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08年4月17日,刘某提前3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而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称如果解除,刘某须赔偿试用期内公司培训王某的费用。由于公司没有为关某购买社会保险,2009年5月4日,关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10月2日,公司更换总经理,新任总经理认为张某命相与其相冲,遂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问题:

(1)刘某能否与公司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偿培训费?

(2)关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3)张某可以向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答案要点:

(1))刘某可以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使公司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由于刘某没有过错,如果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对培训费的赔偿问题作出特别约定,则刘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关某可以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取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关某工作时间为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公司应向关某支付的经济补偿为1.5个月的工资。

(3)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张某既可以主张该解除无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由于刘某工作时间为两年半以上三年以下,公司应向张某支付3×2个月=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案例四:社会保险

陈某2009年8月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水电维修,定额薪酬每月20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物业管理公司无需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陈某不得因社保问题追究公司责任的条款,签订合同后公司一直不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双方相安无事。2010年4月份,陈某从某法律培训机构中得知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重要性后,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以合同中双方有约定为由拒绝为陈某购买社保。陈某遂以公司未为其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

问题:

(1) 陈某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不购买保险后,陈某能否要求公司为其购买社保?

(2)陈某能否以公司不购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需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要点:

(1)陈某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购买社保。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带有强制性。陈某和公司约定不购买社保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就算签订这样的合同,陈某还是可以依法要求公司购买社会保险。

(2)陈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陈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告知用人单位。

(3)首先公司应为陈某补交2009年8月到2010年4的社会保险;其次,因公司不买社保陈某可以解除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金,所以,根据工作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年算)补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公司应支付陈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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