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拍摄法院执法被拘 院长:法院习惯性这么做 | 鄂北花园--孝昌

这是一则旧闻。但上课时可以选用。

选了三篇相关评论,蛮深刻的。

业主拍摄法院执法被拘 院长:法院习惯性这么做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7-02/1757427.shtml

事件:枣阳业主杨燕林拍录法院执法被拘,杨要求法院解释,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文/本报记者练情情、陆建銮

昨日,一个热帖“我可以摄你 你不能摄我”在各大论坛上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在6月中旬,枣阳市5位公民被拘,其中马耀军被拘15天的理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马耀军去当地法院找院长理论,却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马把详细对话记录发到论坛上,引起极大关注。

马耀军回忆,他回到自己居住的襄樊枣阳市财富广场小区,发现小区内停满了“法院”“*****”字样的警车,还有城管执法车、救护车等。上百名法警、民警和城管队员把小区围得水泄不通。当时邻居杨燕林正拿着录像机在拍摄,后来就交给他继续拍摄。正拍摄着,4名法警走过来,将马耀军的录像机拿走。然后,他就“莫名其妙”地被送到看守所。

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后来在接受采访时说,目前虽然还没有规定说非法用录像机拍摄法院执法活动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枣阳法院的这一“习惯性做法”引发了网友的不满。有网友认为,法院强制执行是堂堂正正的事,这还怕拍吗?枣阳法院有些“防卫过当”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摄影或摄像只是一种客观记录活动,公民的此种权利不能被公权力任意剥夺。

6月27日,湖北襄樊市中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称,襄樊市委已责成襄樊中院调查此事。但昨日记者试图联系襄樊中院了解此事进展,该院研究室的同志称并不了解情况,领导正在开一个内部会议,不知道几时开完,暂时无法回复记者。

新京报:枣阳拘人公开执法岂能怕见阳光

http://news.sina.com.cn/pl/2009-06-28/085318109126.shtml

新京报社论

执行难已成社会顽症之一,为破解这一难题,各级人民法院几乎穷尽了所有努力,但在此过程中,难免有不少矫枉过正现象。最近,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就因用摄像机拍录法院执行活动而被行政拘留,法院签发的行政拘留决定书上赫然写着拘留理由“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

用摄像机录制执行活动,怎么就成了干涉执行公务?按照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的解释,在法庭拍摄要受到限制,而公开场合可以看作法庭的延伸。此外,执法行为往往带有强制色彩,有一些激烈的肢体接触,这些画面被拍摄后,看到的人会产生“执法不文明”的误解。所以,摄像机拍摄法院执行,就属于“妨碍执行公务”。

这番解释,显然强词夺理。的确,法庭内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像,属于各国司法通例。之所以如此,是为防止大众情绪干涉司法,妨碍司法公正。但是,庭审是*****做判断的过程,容不得随意干扰,而执行则是判断作出后,落实法院判决的过程,关键在于执行决心与执行技巧,不存在受公众情绪误导或影响的问题。如果把执行场所看作法庭的延伸,把法庭纪律当成执行规矩,显然是将审判活动与执行程序混为一谈。

另一方面,法院强制执行,是为执行国家法律,捍卫法律尊严,是堂堂正正的事。既然是强制执行,与被执行对象发生肢体冲突、言语冲撞,常常在所难免,与“执行不文明”根本就是两码事。哪怕被人拍摄,甚至放到互联网上,法院只要正面回应,解释清楚即可,没有必要过度反应。相反,如果以他人拍摄“违法”为由,随意拘留、罚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才是真正的“执法不文明”,甚至已经涉嫌违法。

治理“执行难”这一社会顽症,当然要出重拳,否则,就无法维护整个社会的信任机制与交易安全,司法权威更是无从谈起。但是,法院执法既然以国家之名,就更应注重执法文明。比如说,有些法院为了更有效地完成强制执行工作,往往将集中执行时间选在周末清晨,将东躲西藏的债务人逮个正着。这样固然效力显著,但是,在周末清晨,如果处置不当,众多*****、法警,进行声势浩大的集中执行行动,无论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还是对小区内居民的休息权、生活安定权,都将会造成侵扰。事实上,对这一点,社会舆论早有批评,有的法院也曾出台措施,力避这种不文明的执法方式。

其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并不仅仅体现于诉讼一方的利益实现,它同样要求司法文明能够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如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或者设置详尽的限制性规定,使执行权的扩张始终在法律限度之类。作为执法人员,更应始终秉承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在未穷尽所有司法措施之前,不要随意对当事人采取“以抓代罚”的强制性手段,更不能草木皆兵,把批评者、监督者全部视为破坏者、妨碍者。

毕竟,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程序,其意义不仅仅是为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它同样要求结果正当,消除不满,补正失误,彰显一国司法制度的公正与文明。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而言,就更要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其影响之恶劣,必将是短期内所难消除的。

"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的权力傲慢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9-07/03/content_11644182.htm

6月中旬,湖北省枣阳市财富广场小区停满了“法院”、“*****”字样的警车,还有城管执法车、救护车等。上百名法警、民警和城管队员把小区围得水泄不通。当时小区居民杨燕林正拿着录像机在拍摄,后来就交给邻居马耀军继续拍摄。正拍摄着,4名法警走过来,将马耀军的录像机拿走。然后,他就“莫名其妙”地被送到看守所

拘留15天,理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当他找枣阳市法院院长理论时,院长说“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广州日报》7月2日)

人民法院执法应当是光明正大的,秉公执法,别说是有人摄像,就是有人照像、录音都没有什么可怕的。还好,法警就是法警,不是城管,否则,马耀军可能会成为第二个魏文华,被暴打而死。而更为雷人的是,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在接受采访时解释拘留马耀军一事时说,目前虽然还没有规定说非法用录像机拍摄法院执法活动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此事让人想起这样一句法律谚语: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法院院长,这句话恐怕不会不知道吧。既然目前没有规定禁止公民拍摄法院执法,那么马耀军等人用摄像机拍摄就是合法的,起码没有违法。而法警拿走摄像机并对马耀军拘留15天的行为无法可依,当然就是违法的。此其一也。

业主拍摄法院执法被拘 院长:法院习惯性这么做 | 鄂北花园--孝昌
其二,法院执法是光明正大的,是为民执法,就不仅应当不怕群众拍摄,甚至应当欢迎群众拍摄,以扩大法院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和影响,更可以震慑不法分子,何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的问题?除非法院的执法行为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怕因为群众拍摄而“泄露天机”,让人不能不产生法院执法中可能存在违法问题的联想。好在襄樊市委已经责成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调查,希望有一个能让人民群众信服的调查结果。

其三,本来枣阳市法院可以通过执法行动向人民群众展示执法为民,正是树立司法形象的好时机,通过执法行动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但经过这么一拿一拘和一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这样的解释,以及田院长声称对马的拘留是“习惯性这么做的”,这样的举动,让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了不信任,损害了司法的威信。

“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表现出司法权力在人民群众面前的傲慢。司法拒绝甚至强行制止人民群众监督,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司法部门这种执法违法行为,比起一般的违法行为性质更为恶劣,也更不能令人容忍。无论是哪种权力,都要切记:法无授权即禁止。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和谐。(万庆涛)

湖北枣阳拘人事件,蔑视知情权是一种坏习惯

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09-07/04/content_5328638.htm

旧时看阿尔巴尼亚电影《宁死不屈》,里面有这句台词,印象很深,“墨索里尼,总是有理,现在有理,永远有理。”这似是中国的一句古话,得了个阿尔巴尼亚版本:“官字两个口,上说有理,下说也有理。”封建制度下,“官”是绝对权力意志的代表,官与民的对话,总是平等不了,因为官总能比民多出一张口来,民所能知道的,即是官家两张口说道出来的,这便是民的有限“知情权”,用现代语讲,“被忽悠权”或是更恰当的。

近日,一个热帖“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6月中旬,枣阳市5位民被拘,其中马耀军被拘15天的理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马耀军去当地法院理论,却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作为“民”的马耀军,违背了一个官家原则,民是没有“知情权”的,倘是要刻意去追逐这种“知情权”,被拘竟是“宽容”的,官家还有更多的手段,因为“仁慈”,不用罢了。院长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这是怎样的习惯呢?溯其根源,这是衍生于封建制度下的一种“牧民”、“愚民”习惯。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是这般道理。漠视民众的知情权是两千年来的一个习惯,只是封建制度下时,明目;今之体制下,更似潜规则罢了。

杨伯峻先生译注《论语》时,上述孔子的话,是这样直白翻译的:老百姓,可以使他们照着我们的道路去走,不可以使他们知道那是为什么。手持摄像机的马耀军,拍摄录像的目的,就是想知道为什么会有上百名法警、民警和城管队员把他所住的小区围得水泄不通。这却是忌讳,执法,自然有他的说道,闲杂人等一律散开,古时县太爷下乡察看办案时,衙役在前高高举着一个牌子,上写了两个大字——— “回避”;今之领导视察办案,警灯闪烁,警笛长鸣,目的为的也是这两个字——— “回避”,所要回避的也便是“知情权”。

“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是有关“知情权”的大条款,然而,中国的痼疾非一道文件就能药到病除的,“蔑视知情权”这一习惯、这一痼疾、这一绝症是流于千年之史的,根除之,谈何容易。一方是两千年来“蛮横”惯了的官,一方是两千年来“温驯”惯了的民,若非是因我们所处的时代,有民主、自由、平等的风吹了进来,这样的“官民”关系是依旧要延续下去的。

蔑视知情权,是一种坏习惯,不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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