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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wenjiang.gov.cn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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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和省厅、市局关于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第二条司法所接受司法局和镇街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司法所人员的职务任免、调整、充实、考核、奖惩由司法局征求镇街党委、政府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司法所人员的党(团)关系应隶属于基层司法所党支部,积极参加基层支部组织的学习和活动。
第三条坚持依法管理、建设服务并重的原则,全面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活跃司法所的工作,全面提高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形成“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快捷”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司法所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按照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 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所行政人员按专项编制配备,一般设所长1名,司法助理员1名、司法社会工作者1名以上。
第六条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原则上在全区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人员中民主推荐,择优选拔任用。司法所人员的培养,由司法局和镇街协商一致后共同实施。
第七条司法所编制内人员的补充按国家公务员招录规定实行公开招录,或从国家公务员队伍(含军队转业干部)中选配。其他人员的增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所所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所全面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命令在本所贯彻执行;
(二)抓好管理,认真组织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组织纪律和思想作风教育,树立创先争优风尚;
(三)制定本所工作计划,抓好工作人员的分工,负责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建立健全司法所的工作制度,逐步使全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带领全所人员努力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经常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
(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工作新特点、新途径、新方法,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九条司法所副所长岗位职责:
副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协助所长工作。所长外出、有事或未配备所长时代行所长职责。
第十条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在所长和副所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司法助理员岗位职责:
1、按照岗位分工和各项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
2、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司法所的整体形象。
3、积极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4、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5、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息、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逐级向领导请示汇报。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司法社会工作者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并自觉遵守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2、接受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3、制订教育矫正方案,分类开展矫正活动;
4、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技能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5、组织落实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6、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反映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
7、加强与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矫正工作职能;
8、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配合司法所人员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开展审前调查工作;
9、做好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和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信息登录和监控管理工作;
10、完成所在司法所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有
第十一条司法所应紧紧围绕镇街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自觉把各项职能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全局,把握工作的结合 点,选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自身优势,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务大局的能力。
第十二条司法所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日常管理、廉洁自律、岗位目标责任、工作流程以及月报、季报、年报和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反馈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形成职权明确、严密高效、环环相扣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司法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及办公设施的管理,建立帐目,落实责任,防止丢失、损坏和出现其他意外事故。对区局和镇街人民政府拨给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司法所要加强对公章、信函的管理,建立公章使用、信函发放登记簿,严格审批手续,防止滥用公章、信函现象。
第十五条司法所要健全与工作对应的各类台帐,包括政治业务学习和所务会会议记录台帐、法制宣传工作台帐、人民调解工作台帐、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帮教安置工作台帐、法律援助业务台账、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台帐、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台帐及其它业务工作台帐,并按要求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六条司法所要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每月工作情况向司法局和镇街分管领导汇报;对本辖区排查出的即将发生的或已发生的易激化纠纷和群体性纠纷,在了解掌握情况并落实相应措施的同时向司法局和镇街领导报告;社区矫正对象有失控、脱管、下落不明、再犯罪嫌疑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及时向司法局和镇街分管领导报告;刑释解教人员在安置帮教期间下落不明、有重新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司法局和镇街分管领导报告;对司法局部署的工作任务,及时向镇街分管领导报告;镇街重大的司法行政工作、活动及时向司法局报告。其它认为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也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司法所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学理论、学政治、学法律,引导司法所人员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自觉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民,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第十八条司法所要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教育和引导司法所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造福人民作为基本原则,把真抓实干作为基本准则,把清正廉洁作为基本守则,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九条司法所要坚持从严治所、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接受当事人馈赠、请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在调解时不得引诱、胁迫当事人接受他人的意愿;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脱和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司法所要加强对一村一律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司法局的要求,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道德、纪律教育,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人员必须坚持在职在岗,一般不得外借或兼任其他职务,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或兼任其他职务的,必须经司法局批准,但不得影响司法所的正常工作,并要按期返岗。
第二十二条司法所人员必须履职尽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司法所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不含1天),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副所长请假1天以内,由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1天以上(不含1天),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司法所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分管领导;请假1天的,由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不含1天),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凡有全局性活动(含会议),机关工作人员需请假的必须经主办活动的局领导批准。报局审批的同时一并按相应程序报镇街审批并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离岗位。因公镇街安排外出到区外两天以上的,须报经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外出;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人员培养调配机制。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岗前培训、职务培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着力提高司法所人员的整体素质。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司法所专项编制人员实行轮岗交流,不断优化司法所人员的组合,增强司法所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司法所工作目标考核由司法局业务科室会同镇街人民政府共同进行,凡镇街党委、政府不满意的司法所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连续三年不满意的司法所所长免职。对司法所专项编制人员的年度考核,根据司法局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进行。对司法所其他人员的考核,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司法局对司法所及其人员工作成绩显著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司法所要向社会公开其工作职能、工作分工、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以及业务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司法所及其人员要自觉接受司法局和镇街的双重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争创人民满意基层站所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对在测评中群众满意度低于75%的所和个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司法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的。
2、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后果的。
3、不依法行政、不公正办事、徇私舞弊的。
4、行政行为中假公济私、实行打击报复的。
5、利用职权参与或支持、包庇、纵容违纪违法行为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司法局和镇街党委、政府领导和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有一般过错责任的司法所人员由司法局实行诫勉谈话,经三次谈话仍无改过表现的停职检查,由司法局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司法局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遇有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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