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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德瑰,现任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黑龙江大学哲学系毕业,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学硕士、文学博士。日本国际政治学会会员,曾任日本国士馆大学讲师。
中评社洛杉矶9月27日电(记者 宋楷文)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廉德瑰博士在美国洛杉矶“中国海疆问题研讨会”中,提出了钓鱼诸岛的主权归属及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首先,以《顺风相送》、《使琉球录》、《万里海防图》等明、清以来的历史资料证明中国早于日本发现了这些岛屿,并非日本所说的“无主地”,并以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日本秘密把该岛屿“编入”冲绳的过程为主线,证明日本“先占”钓鱼诸岛的非法性;
其次,论证了日本所依据的《旧金山和约》不仅对中国没有约束力,而且其中提到的“西南诸岛”中也不包括钓鱼诸岛在内;
第三,分析了影响钓鱼诸岛问题的内外因素;最后,鉴于中日双方围绕该问题的各自立场,对搁置争议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全文如下:
前言
钓鱼诸岛是台湾岛附属岛屿东北诸岛的一部份,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冲南岩、冲北岩和飞岩礁八个部份。日本称之为“尖阁诸岛”或“尖阁列岛”,台湾称之为“钓鱼台”或“钓鱼台列屿”,大陆一般简称“钓鱼岛”,但实际上“钓鱼岛”是这些岛屿中的一个岛。本稿为了避免混乱,除引用文之外,统一使用“钓鱼诸岛”的称呼。
关于中日之间围绕钓鱼诸岛问题的主权之争,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历史资料梳理一下,其归属便可一目了然,但是由于该岛屿现在被日方所控制,特别是涉及美国的因素和中日两国的国民感情问题,再加上周围海域发现石油资源,所以,问题就变得极其复杂。本稿的任务主要是从战前的历史证据与过程,战后美国占领的法律根据,日本控制这些岛屿之后中日双方之间的摩擦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等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论述方法是以驳斥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 为主线展开分析和论证。概括起来说,日本外务省的这个<基本见解>主要包括这样几个观点:钓鱼诸岛是“无主地”,明治政府已经根据国际法关于“先占”的理论获得了它;战后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占领了它并在后来把它“返还”给了日本,这个过程是合法的;中日之间没有领土争端问题;日本不承认搁置争议的办法。本稿旨在运用历史资料、法理观点、政治因素和政策分析等手段,对日方外务省的观点进行推敲和反驳,边破边立,提出自己的观点,指出只有正视该问题的争议性并采取暂时搁置争议的办法才是共同发展和实现双赢的唯一途径。
一,钓鱼诸岛属于中国的根据
钓鱼诸岛属于中国的证据,从明、清两代的历史资料来看,已经有许多论证,故本文不做过多重复,只对已有的资料进行一下梳理,主要是想说明该岛作为中国固有的领土,根本不是日本外务省所说的那样是“无主地”,因此,明治政府对这些岛屿的“编入”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一),钓鱼诸岛不是“无主地”
按照国际法的理论,先占(occupation)是针对无主地(terra nullius)的占有行为,不过,现代学者中有不少是对这种理论持批判态度的,比如,日本学者井上清就认为:所谓先占的理论本来是“为欧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服务的理论”,特别是他认为,用这种理论适用中国封建王朝的领土,讨论其有无合法性,这本身就是无视历史的现代帝国主义“横暴” 。但是即便如此,如果按照十六、十七世纪的“法理”,“发现”者对所发现之领土拥有领有权的话,那么,中国应该毫无疑问地具有钓鱼诸岛的主权,因为中国人不但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而且还以中国语给他们命了名,也就是说,这些岛屿根本不是所谓“无主地”。
1,明、清两代史籍的记录表明该岛屿属于中国。现存最早的记载关于钓鱼诸岛的史籍当属保存在英国牛津大学图书馆的明朝史书《顺风相送》,该书的“福建往琉球” 条目中提到钓鱼诸岛中的“钓鱼台”,就是钓鱼诸岛中的“钓鱼岛”,“钓鱼台”是中国人对钓鱼岛的又一称呼。从发现和命名的角度看,是中国人首先发现了钓鱼诸岛,并且早已给它们逐一命名,特别是还把这些岛屿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标识。不仅如此,中国人还最早把它们划入中国的版图,比如,从明朝开始,朝廷出使琉球的册封使所着的《使琉球录》中就明确记载了中国与琉球是以钓鱼诸岛最东北位置的赤尾屿与琉球的久米岛之间的冲绳海沟为界的事实。如,1534年,即,明嘉靖11年,明朝使节陈侃所写的《使琉球录》提到:“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然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 其中“钓鱼屿”,即,钓鱼岛,“赤屿”,即,赤尾屿,“古米山”,即,久米岛。这段文字的要点在于:十日,过了钓鱼岛、赤尾屿之后,十一日晚上看见久米岛,是属于琉球。即是说,钓鱼诸岛中最东北位置的赤尾屿属于中国,再往前航行就是琉球的久米岛了。
除此之外,明、清期间的使节郭汝霖、萧崇业、夏子阳的《使琉球录》(明万历34年),周煌的《琉球国志略》(清乾隆21年),齐鲲的《续琉球国志略》(清嘉庆13年)和李鼎元的《使琉球记》等都有类似记载,这些资料都清楚的表明了钓鱼诸岛属于中国海域范围。尤其是日本学者井上清认为郭汝霖在其《使琉球录》中所记载的赤尾屿为“界琉球地方山也”一句,是“特别重要的”证据,他认为这里“界”字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否定日本提出“无主地”主张的重要根据。还有徐葆光在《中山传信录》中指出,“琉球在海中本与浙闽地势东西相值”, 还注明久米山为琉球西南界上的镇山,也表明了中国和琉球的分界是在赤尾屿和久米山之间。还要指出的是,“使琉球录”等文献不是一般的航海日记,而是出使琉球的使节向朝廷提出的工作报告,具有官方性质。
另外,这些典籍还都有“沟”或“黑水”的记载,并说出使琉球的船队每次过“沟”时,必投猪羊,泼米粥,焚纸船,鸣征鼓,以祭海神。其实,所谓“沟”或“黑水”,就是现在的冲绳海沟,它深有两千米,位于琉球群岛和钓鱼诸岛之间。从大陆架到冲绳海沟,海面形成一条宽宽的落标,即,黑潮,这条海沟从地理上把琉球群岛和中国大陆截然分开,而钓鱼岛、黄尾屿和赤尾屿却与台湾岛一起,都坐落在水深只有二百米的大陆架上。大陆架上的海面颜色比海沟的颜色浅,正如册封使记录的那样,是所谓“去沧水入黑水”。比如,王楫在《使琉球杂录》(清康熙22年)中称此“沟”为“中外之界”, 周煌的《琉球国志略》也证实了“黑水沟”是“与闽海界”。很明显,至少在清初,中国已将冲绳海沟作为闽海之界,作为中国和属国琉球的分界线了,理所当然,赤尾屿到福建之间的所有海域和岛屿都是清政府领地,早已纳入在清朝版图之中。
2,官方地图反映了钓鱼诸岛属于中国的事实。地图也是国际政治地理的反应,特别是由官方绘制的规范地图是一个国家版图的反映。关于钓鱼诸岛已经纳入中国版图而不是“无主地”的证据,还有必要提到明朝的军事防御图《万里海防图》 。该图为浙江巡抚胡宗宪的幕僚郑若曾于1561年会制,用途在于防范倭寇,图中多标注倭寇出没的时间和位置,还有哨寨设置和联防地点,其中包括了钓鱼诸岛,是明朝保家卫国的官方军事地图。郑若曾之前还写过《海防图论》 一书,实际上是《万里海防图》的初稿,该书由胡宗宪提名为《海防一览》,显然是官方所制。另外,1863年,湖北巡抚胡林翼曾邀请专家绘制了《大清一统舆图》,标示了台湾全岛及附属岛屿中东北诸岛的“点”,然后逐个另外标出了这些“点”的名称,包括钓鱼屿、黄尾屿和赤尾屿等。
还有,琉球王国绘制的地图中不包括钓鱼诸岛在内,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钓鱼诸岛属于中国的事实。特别是当时的日本人也以琉球王国的地图为根据绘制地图,认为钓鱼诸岛属于中国,如,1719年,中国册封使海宝和副使徐葆光出使琉球时,特别派去两位地图测绘官员,他们在琉球国王和官员的协助下完成了《琉球地图》与《琉球三十六岛图》 的绘制,从此,琉球王国有了自己的首张疆域图。显然,这是一份官方地图,因为它是琉球国王令紫金大夫程顺则在两位中国测绘官员的帮助下绘制的。该图当然不包括钓鱼诸岛,它们的颜色与中国台湾及大陆的颜色一样。当时,日本也对两幅图推崇备至,明治以前日本出版的地图也参考该图把钓鱼诸岛划在中国,如,1785年,日本图书《三国通览图说》 里就附有一幅《琉球三省及三十六岛之图》,这幅图中钓鱼诸岛的颜色与中国大陆的颜色相同,这说明当时的日本人也认为钓鱼诸岛是中国的领土。
对于这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历史资料,现在有些日本学者却认为历史资料的记载并不能自动证明钓鱼诸岛可以成为中国的领土。他们认为国际法判例不承认根据不明瞭的记录进行间接推定,要想证明对特定领土的主权,必须要有课税、审判记录等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措施作为确凿无疑的证据。日本人指出:事实上,中国人在历史上并没有对这些岛屿实行统治的痕迹,而日本则是在认定该岛屿为“无主地”之后,根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将其编入冲绳县的,明治政府的这种“编入”行为才是合乎国际法的。对于中国明朝的《万里海防图》,日本人说它只是一份军事防御图,而军事防卫范围与主权的“领有”是两回事,不能证明中国明朝已经把钓鱼诸岛划归了自己的版图。至于日本历史上出版的《琉球三十六岛图》中钓鱼诸岛的颜色与台湾和中国大陆相同,日本人则认为地图的颜色不能说明问题。
日本的辩解使这个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因为他们为了证明钓鱼诸岛是“无主地”,几乎到了无视事实的程度。对此,有良识的日本学者井上清认为:历史地看,明、清政府不可能在如此小的岛屿上设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警察和法庭,但中国人在日本人“发现”这些岛屿之前,已经对他们的位置进行了确认,并为它们命名,还指示了到达这些岛屿的航路。井上说:“这些本来已经足够了!”,但明朝政府还是做了比这更多的事情,即,把它们列入到自己的防御图中。井上说:明、清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做梦也没想到,他们死后数百年,现代帝国主义者却用“国际法理论”来对他们的领土进行“适用”,但这并不能否认它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日本另一位学者村田忠禧也认为当时中国使节的“领海意识是明确的”,日本的所谓“无主地”论是不成立的。
(二),日本明治政府对钓鱼诸岛的“编入”过程是窃取行为
按照国际法的理论,先占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无主地,二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和管理。另外,特别重要的是还必须明确做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周边相关国家表明其对“无主地”占领的意图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对钓鱼诸岛的占据,根本不满足“无主地”的条件,从法理逻辑上说,既然不满足关于“无主地”的条件,那么,任何人对它的占据就是非法的了。但是,鉴于钓鱼诸岛问题现在仍被日本控制,他们又极力主张明治政府的“编入”是合法的,从而把问题搞得极其复杂,所以,本稿姑且对日本明治政府的这一“编入”过程进行一下分析。
1,1885年的过程。我们不妨看一看即使按照日本人的说法,假定钓鱼诸岛是他们认定的“无主地”,那么,他们对这些岛屿的占据是不是符合国际法关于“先占”的条件。从法理上讲的“占领的意思表示”角度看,笔者认为根据对历史资料的分析,日本明治政府对该岛的占据从来没有过“占领的意思表示”,他们“编入”这些岛屿的过程,是在中日甲午战争期间进行的非公开行为,其实是一个窃取的过程。
日本最早开始注意钓鱼诸岛是1885年,这一年发生中法战争,法国进攻台湾和澎湖列岛,被中国守军刘铭传击退。当时,福冈县出身的实业家古贺辰四郎出于经商的考虑,向冲绳县当局提出了就钓鱼诸岛租借问题签订借地合同的申请。对此冲绳县当局向日本内务省提出了报告,他们之所以因为一个商人的借地申请而向中央政府报告,是因为古贺所要租借的岛屿不在冲绳县的管辖范围之内,而且不是日本的领土。因此,日本内务省接到报告之后,随即指示冲绳县当局先进行秘密调查,弄清这些岛屿是否与别国之间存在管辖争议。后来,日本的调查活动被中国人发现,1885年9月6日,当时中国最大的报纸,上海《申报》就刊载文章对日本的调查活动进行了揭露,说:“台湾东北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据之势”。该报还提醒清政府注意日本人的动向。
根据此次调查的实施者大城永保的报告,他得知该岛屿的名称系琉球人所说的“yukun”、“kuba”,即,钓鱼岛(当然,琉球语的“钓鱼岛”一词也源于中国语)。并说他们位于久米岛“偏午未之间”即,久米岛的偏西方向。特别是大城在报告中写道:“yukun”的“海岸边有广阔的码头及船只啶宿所。”显然这是岛上有人活动的明显痕迹。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在向日本内务省山县有朋的报告中说:“久场岛和鱼钓岛自古以来就是本县称呼的岛名,但是这些岛有可能与中国古文献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相同。”可见,当时西村是知道这些历史背景的,所以,他建议日本对这些岛屿的调查应该慎重,避免引起国际纠纷。接到西村的报告以后,山县有朋与外务卿井上馨进行了商议,1885年10月21日,井上馨致函山县有朋指出:这些岛屿“清国已各定岛名”,清国报纸也正在揭露“我征服占据台湾近旁清国所属岛屿”,并“频促清国政府注意”,“当此之际,急于公开,建立国标,必招致清国之疑虑”。因此,井上馨建议暂且就港湾和土地物产有无开拓前途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建立国标之事,应“伺他日之机会方可行事”,而且对于此次勘察之事,“不可在官报及报纸上刊载。”山县有朋同意井上馨的意见,认为:“应该等将来机会来临时再做打算。”
由此证明,当时的日本明治政府根本没有把这些岛屿定性为“无主地”,还因为惧怕清政府和媒体的“疑虑”没有轻举妄动。
2,中日甲午战争前期的过程。钓鱼诸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日本对该岛的觊觎是与其对台湾的野心密切相关的。1894年8月,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以后,日本虽然出现了要求在战后获得台湾的念头,但是由于不能确认中国的抵抗与列强的干涉会到什么程度,所以,在战争爆发初期没有对台湾也没有对钓鱼诸岛采取冒然行动。本来日本首相伊藤博文与外相陆奥宗光在1894年10月8日,就拟定了一份和约草案,其中包括获取领土和要求赔款的内容,但是考虑到“一旦发表于世,到底难免外国之干涉”,认为“若事后与其他强国发生异议时,再由庙议取相当之方针”更为妥当,也就是说,在战争初期包括获得台湾在内的各项要求能否实现都还是个未知数,明治政府决策层认为“媾和条约案亦深藏于匡底,迄他日时机到来,不使人知悉”为妙 。可见,日本当时还不敢把要求清政府割让台湾的意图表露出来。其实,直到1895年3月前后,虽然清政府在战争中败局已定,日本仍然不能确定如果提出割让台湾的要求,会不会引起列强的干涉。当时日本政府的慎重态度并非没有道理,比如,1895年3月3日,德国驻华公使绅珂曾向国内报告,说李鸿章表示中国不能接受“威胁中国生存的大陆土地割让的要求”,还说法国自1885年以来就对台湾主张过它的要求,所以,至少法国和英国都反对将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3,中日甲午战争后期的过程。事实上,在1894年底,战况就开始对日本有利,在此背景下,日本决策层逐渐认识到即使得不到台湾,“先占”钓鱼诸岛也时机已到,至少此时不再会引起中国方面的“疑虑”,所以,不等战后签订《马关条约》,日本就打算偷偷把钓鱼诸岛“先占”了。也就是说,钓鱼诸岛在甲午战争还没结束,就成了日本明治政府的秘密战利品。
明治政府占据钓鱼诸岛的具体过程是,1894年12月27日,战争还在继续,但是清政府已经一败涂地,这时,日本内务省趁机发出文书要求在久场岛和鱼钓岛设立国标,其中指出:明治十八年(即,1885年)曾向外务省要求过设立国标,当时的情况与今天的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再次要求与外务省协商。本来十年前外务省对于获得这几个岛屿还有所顾虑,没有冒然行动,怕引起中国的反弹。但是,此刻在甲午战争胜利在望的背景下,外务省对于内务省的再次请求,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是在1895年1月11日,由陆奥宗光外相给内务相发去密文,表示:“本省无异议,请按预定想法实行”。同日,陆奥宗光与伊藤博文离开东京去广岛准备与中国议和代表见面。1895年1月14日,经过非公开的内阁秘密决议,决定在冲绳县所管辖“鱼钓岛和久场岛设立国标”,理
由是日本已经“确认”了钓鱼诸岛不属于任何国家。21日,外务省通知冲绳县知事:关于设立国标一件请按申请办理。
以上就是现在的日本外务省所说的钓鱼岛“编入”日本的所谓法律过程。1895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签字,清朝把“台湾全岛及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这样,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诸岛也就自然被割让了,尽管它们在甲午战争期间就被窃取。之后,1895年6月10日,古贺辰四郎再次向日本内务省提出“官有地拜借申请”,这次,内务省没有犹豫,而是顺利批准了。
4,“编入”是窃取行为。然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中日之间围绕钓鱼诸岛的主权发生争执以后,日本外务省对明治政府的上述“编入”过程,做了另外的说明。1972年的<基本见解>说:明治政府的这次“先占”并不包括在《马关条约》关于把“台湾全岛及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的条款之内,日本外务省这样说的目的在于说明钓鱼诸岛不能根据《开罗宣言》的规定归还给中国。但是,事情的真相却并非如此,1895年6月2日,中日双方在台湾基隆签署《交接台湾文据》时,日本派遣的台湾总督桦山资纪发布的<谕示>,就重复申明了根据英国海图所确定的台湾全岛及附属岛屿。再从双方在交接时确定澎湖的经纬度一事来看,当时参照了地图是毫无疑问的,而所参照的地图就是1877年3月24日,英国海军伦敦出版社出版的由英国海图官员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海图》(CHINA-EAST COAST HONG-KONG TO GULF LIAO-TUNG),该图是把钓鱼诸岛标为台湾附属岛屿“东北诸岛”的。所以,日本外务省的<基本见解>硬是说《马关条约》第二条清国割让给日本的台湾及澎湖列岛内不包含钓鱼诸岛是站不住脚的。
事实上,钓鱼诸岛包括在《马关条约》第二条之内是确定无疑的,只是它与台湾本岛和澎湖列岛不同,早在甲午战争结束之前就被明治政府秘密“编入”到冲绳县而已。战争期间获得的领土却被说成不包括在战后签署的和约关于领土条款之内,难怪井上清在他的研究中说钓鱼诸岛是日本偷来的领土。所以,关于钓鱼诸岛的性质,要么是《马关条约》规定的日本根据不平等条约掠夺的领土,要么是日本趁甲午战争偷来的领土,总之都要物归原主,这是日本外务省不能自圆其说之处。这里,还有一点是明确的,明治政府的这个“编入”过程并不符合国际法关于“先占”的条件,是“瞒着中国和列国偷偷摸摸从清国窃取来的”。“石垣市为表示地籍而建立标柱,其实是在明治政府内阁会议的决定通过74年后的1969年5月10日。琉球政府对这些岛屿发布的领有宣言是在1970年9月10日”。而在此之前,日本政府根本没有任何“明示”的表示,因此,日本外务省的<基本见解>,其实是弄巧反拙,也无济于事的。
回到本稿本来的文脉,即,钓鱼诸岛当然不是什么“无主地”,事实证明当时的明治政府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前也没有认为这些岛屿是“无主地”,所以,他们起初是采取慎重态度的,而在甲午战争期间,他们的“编入”过程也不符合国际法的“先占”要件。《开罗宣言》明确规定:“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has stolen)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当时称“中华民国”)。《开罗宣言》的内容被《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所再次确认,并被日本签署的《投降文件》所承认,特别是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联合声明》第三条中,日本政府又再次明确表示要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之规定。所以,日本应该遵守国际法的规定,把窃取的领土还给中国。
二,“二战”后的“旧金山和约”没有法律效力
中日之间有关钓鱼诸岛主权问题的争议还反映在“二战”后的《旧金山和约》作为美日占据钓鱼诸岛的根据是否具有解释力上,具体说,虽然《旧金山和约》关于领土问题的安排成为日本主张钓鱼诸岛主权的法律根据,但中国并不承认这个和约。即便退一步说,美国有权根据该和约处置冲绳的归属,但二战后冲绳既然处在美国托管下,那么,日本也就失去了要求其主权的资格。
(一),《旧金山和约》缺乏解释力
日本外务省根据《旧金山和约》,认为美国对冲绳以及钓鱼诸岛的占领是合法的,所以,日本从美国那里接收冲绳和钓鱼诸岛也是合法的。但是,其实中国没有承认过《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日本以这个和约为法律根据主张钓鱼诸岛的主权,对于中国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况且,退而言之,《旧金山和约》的规定关于钓鱼诸岛也包括在美国占领范围的规定是极其不明确的,无法证明美国对钓鱼诸岛的占领具有合法性,故日本以这个和约为根据是缺乏说服力的。
1,《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没有约束力。美国在战后一直占领冲绳的法律根据是1951年9月8日签字的《旧金山和约》,该和约第三条则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孀妇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而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日本认为《旧金山和约》的这个第三条之内容自然是包括钓鱼诸岛在内的。
然而,一个基本事实是中国没有参加旧金山和会,也没有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不仅如此,当时,周恩来还代表中国政府对《旧金山和约》表示了严正的抗议,宣布这个和约是对中国人民的公开侮辱,是非法的,中国人民绝对不能承认。这就从根本上表示了中国对美国根据该和约占领冲绳及钓鱼诸岛的合法性的否定态度,也表示了日本根据该和约接收钓鱼诸岛是非法的严正态度。
所以,日本抬出《旧金山和约》作为法律根据是苍白无力的,中国只承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投降文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认为这些文件也是中、美、日都认可和应该遵守的法律文件链条。而《旧金山和约》则是冷战的产物,是排除了中国等主要参战国签订的片面和约,它的根本问题是没有彻底贯彻《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投降文书》等联合国家关于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原则。
2,“西南诸岛”的概念不包括钓鱼诸岛。上述《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中提到了一个重要概念“西南诸岛”,这是日本以该和约主张钓鱼诸岛主权的关键之处。笔者在此还想退一步分析一下这个概念,之所以说退一步分析,是因为即便假使《旧金山和约》可以作为一个合法根据,但是其中“西南诸岛”的范围也并没有明确写明战后美国占领日本领土的范围包括了钓鱼诸岛在内。
日本外务省在1972年的<基本见解>中说:“在旧金山和约中,尖阁诸岛也不在该和约第二条我国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西南诸岛的一部份,置于美国的施政管辖之下”。日本外务省在此强调钓鱼诸岛是西南诸岛的一部份,而没有说它是冲绳县的一部份是有用意的,因为“西南诸岛”一词是《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用语,该条所说的“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诸岛”,是明确界定了地区范围和界限的,它的括弧里还明确列举了“包括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但并没有列举钓鱼诸岛。
况且,所谓“西南诸岛”之概念本身也并不是日本固有的说法,它最早出现在上述《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中,钓鱼诸岛在这张图中被标在台湾的“东北诸岛”位置上,而不是“西南诸岛”的位置上。该图上日本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诸岛。
另外,日本在窃取钓鱼诸岛之前出版的所有地图中都没有使用过这个欧洲人使用过的“西南诸岛”一词,明治政府获得台湾以后绘制的地图中也没有把钓鱼诸岛划归西南诸岛;1961年4月4日,日本建设省土地理院批转岩波书店出版的《西南诸岛》图中,也没有包括钓鱼诸岛。以后,日本政府批准的多种地图都没有把钓鱼诸岛绘入“西南诸岛”。所以,日本外务省引用《旧金山和约》的“西南诸岛”为法律根据是牵强附会的。
美国也知道《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缺乏解释力,所以1953年12月25日,美国通过“琉球民政府”当局发布了一个叫《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的布告,把钓鱼诸岛划入了冲绳县,再次强调了钓鱼诸岛属于冲绳县的事实,显然这是在“补强”《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内容。1970年9月17日,冲绳地方当局发表《关于尖阁诸岛的领土权》的声明,指出美国基本统治法关于管理琉球列岛的行政命令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有管辖琉球列岛及其领海之行政权。
笔者认为,无论1953年的布告还是1970年的声明,不是美国占领下的冲绳当局单方面的决定,就是日本冲绳当局单方面的决定,都不是相关国家协商的结果,因此,都不具有国际条约性质,因此没有国际法效力。它们既不能证明钓鱼诸岛确实包括在所谓“西南诸岛”之内,也不能为日本把钓鱼诸岛“编入”冲绳的行为提供合法根据,更无法证明美国对钓鱼诸岛占领的合法性。
(二),冲绳的法律地位不能支撑钓鱼岛诸岛属于日本的说法
笔者在此继续把立场向后退,即,假使“西南诸岛”包括钓鱼诸岛在内是个真命题,但是由于以琉球为主体的这个群岛在战后被美国占领,因此,其法律地位已经发生性质变化,日本事实上丧失了对该群岛的主权,即使钓鱼诸岛包括在所谓“西南诸岛”内或者是冲绳的一部份,也都已经对日本没有什么意义了,日本已经对这些成了美国托管地的岛屿失去了发言权。
1,冲绳的地位未定,日本没资格主张其主权。日本外务省的<基本见解>说:对于美国以《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为根据把钓鱼诸岛纳入其施政下的事实,中国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就是默认了该岛属于日本的事实,中国只是发现石油之后才为了夺取资源而提出了领土主张。其实,台湾方面未提出异议是出于军事安全的考虑,认为美军占领包括钓鱼诸岛在内的冲绳等岛屿,在军事上是必要的,1971年4月20日,台湾方面曾解释说:美国对这些岛屿的军事占领,从共同防卫区域的安全角度看是必要的措施,一旦结束占领,将向美国提出归还的要求。而大陆方面则从根本上不承认美国的占领是合法的,早就表示了对《旧金山和约》以及美国占领冲绳、侵略台湾的批判立场。
另外,更重要的是,关于中国对于美国占领冲绳及钓鱼诸岛问题的态度,要从琉球的地位问题说起。早在1943年的开罗会议期间,美国总统罗斯福曾就其地位询问过蒋介石的意见,当时,蒋的回答是:“中国暂时不予将琉球收回,只希望中美共管,或者国际共管。琉球由国际共管比较中国管理为妥”。罗斯福也许只想试探一下蒋介石对美国占领冲绳的态度,亦或是想在战后给中日之间埋下一个纷争的种子,但是由于斯大林(史达林)也赞成把琉球交给中国,特别是战后美苏关系紧张,冲绳成了美国单独控制下的军事基地之后,美国再也没有打算把它交给中国。后来,由于美国默许了苏联对南千岛,即,北方四岛的占领,所以苏联也没有对美国单独占领琉球提出异议。根据美国中央情报局的机密分析报告,他们认为如果共产主义者控制了中国,那么将琉球返还给中国,将会给苏联接近这些岛屿的机会,并因此危及美国的整个太平洋基地系统, 这样,蒋介石虽然多次与美国交涉琉球问题,但都没有结果。冲绳的地位问题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
再者,为了“合法”占领冲绳,杜勒斯在1951年美国参议院举行的旧金山和会听证会上提出了日本对于琉球拥有“潜在主权”的观点,他认为,只要日本拥有对琉球的主权,而不被联合国或者苏联插手,美国就可以获得排他性行政、司法和立法权力。
也就是说,按照杜勒斯的说法,日本在美国交付冲绳之前只具有冲绳的“潜在主权”,而在冲绳返还给日本之前的这个所谓“潜在主权”期间,日本人要去那里也需要办理护照和签证,这说明日本当时不但丧失了主权,而且还丧失了管辖权。关于这一点,日本学者也不得不承认: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获得的对琉球的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实际上意味着也获得了主权。他们不得不为日本拥有对琉球的“残留主权”而寻找藉口。
琉球地位问题的意义在于,是日本单方面认定钓鱼诸岛是琉球的一部份,这里,按照日本的逻辑,中国在日本对琉球只拥有所谓“潜在主权”期间是否对美国占领钓鱼诸岛提出异议,与日本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中国对美国占领冲绳不提异议也不意味着中国承认日本拥有钓鱼诸岛的主权。
2,日本无权对中国各方面的看法妄加评论。最近,日本外务省网站把<基本见解>翻译成了中文,并且增加了关于钓鱼诸岛问题的“问答”,其中,提到了1929年中国驻长崎领事冯冕给日本方面的一封感谢信,其中使用了“尖阁诸岛”的说法 ;还有1933年中国出版的《中华民国新地图》把所谓“尖阁诸岛”划归日本。日本外务省网站还特别提到了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的“资料”介绍“琉球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一文中有“尖阁诸岛”的说法;另外,为了证明中国在美国占领钓鱼诸岛期间的态度,日本还翻出了1960年,北京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地图集”采用“尖阁诸岛”的名称等 。关于台湾方面,日本有关网站列举了1965年10月,中华民国国防研究院出版的《世界地图集第一册东亚诸国》也把钓鱼诸岛列为日本领土,并采用“尖阁诸岛”的说法;1970年,台湾的国定教科书《国民小学地理教科书第四册》(1970年1月初版)把钓鱼诸岛当做日本领土并采用日本名称 。日本还找到了1968年10月6日,台湾最大报纸《联合报》刊载的一篇题为《琉球尖阁诸岛禁我渔船作业》的文章。
然而,日本这种利用台湾割让给日本期间中国官员的言行以及美国占领期间中国一些非正式不规范的地图,甚至报纸上的资料文章来反证日本拥有钓鱼诸岛主权的论法是没有说服力的。
笔者认为,如上所述,即便钓鱼诸岛属于冲绳,日本在美国占领和托管期间已经丧失了对冲绳的主权,充其量只有杜勒斯解释的“潜在主权”,当然不可能拥有对钓鱼诸岛的主权,故没有资格和权利对这段时间中国个别团体和机关有关钓鱼诸岛问题的误记妄加评论。
三,影响钓鱼诸岛问题的内外因素
关于钓鱼诸岛问题还由于该岛屿现在处于日本事实上的控制之下,因此,使该问题的根本解决变得复杂而难以预测。也就是说,中国虽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权归属,但是该岛屿却在日本实际控制之下,其结果是日本绝不肯轻言放弃其控制,而中国也不会放弃其主权要求。但是另一方面,鉴于当前国际环境和中日关系大局考虑,中国并不打算用非和平的方式改变日本控制的现状,日本也不会无视中国的态度而通过进一步加强其“实效控制”来刺激中国。这样,该问题实际上就成了中日双方本来都应该拿得起放得下,但却往往拿不起放不下的棘手问题。特别是围绕这个问题存在许多不定因素,有中日两国之间的双边因素,也有美国等外部因素,从而使得该问题总是处于树欲静而风不止的状态。
(一)双边因素
双边因素是指中日两国之间各自国内存在的敏感因素,包括渔民的捕鱼活动、政治团体和政府行为等往往触及对方的容忍限度,从而经常引起摩擦,甚至引发冲突。
1,渔民的活动难以控制。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围绕钓鱼诸岛问题引起的摩擦,最早发生在1978年4月12日,当时中国大陆一百余艘渔船因为紧追渔群从事捕鱼活动,进入了钓鱼诸岛附近海域,引起日本朝野一片哗然。据日本海上保安听说,其中有16艘还进入了钓鱼岛周围12海里以内。就此当时中方还从中日关系大局考虑向日方作了说明,指出虽然关于主权的观点没有改变,但是此次事件是由于渔民作业而进入这一海域,不是政府行为,更不是中国政府指示所为。其实,类似的事件,后来也从未间断过,1999年9月,日本驻华大使谷野作太郎曾就中国渔民的捕鱼活动向中国政府表示过“遗憾”,他希望中国政府妥善处理渔民“越界”捕鱼的问题。到了2008年6月10日,台湾渔船“联合号”在钓鱼岛周围海域被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撞沉,激起台湾人的愤怒,台湾方面要求日本进行道歉,并召回了驻日代表,日台关系出现紧张,行政院长刘兆玄甚至说:作为最终手段不惜派遣军舰。后来,在台湾的压力下,日本不得不起诉了巡视船的船长。之后,2008年11月,台湾成立了“中华保钓协会”。
2,双方的民间政治团体针锋相对。日本对钓鱼诸岛问题比较激进的民间政治组织主要是一些右翼政治集团。1978年,日本右翼组织登上钓鱼岛设立灯塔;1988年,日本青年社再次在于钓鱼岛设立灯塔;1996年,青年社又一次设立灯塔,并向日本政府要求将灯塔记入日本航海图,但是迫于中国的压力,日本政府没有将灯塔记入航海图中。1996年9月10日,就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设立灯塔一事,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王毅指出了日本政府放任和纵容右翼组织的行为,并向日本提出抗议,还提议两国对钓鱼诸岛问题进行谈判。1996年9月,香港保钓人士去钓鱼岛宣示主权,在这次行动中,有一人溺水身亡。同年10月,台湾、香港的保钓人士再次乘小船进入钓鱼岛周围,其中4人成功登上该岛。1998年6月,六艘香港、台湾抗议船接近钓鱼岛,其中一艘沉没。1999年9月5日,日本右翼组织青年社的三人登上钓鱼岛,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2001年5月,“日本人会”的成员强行登上钓鱼岛进行示威。2003年6月22日,香港保钓人士到达钓鱼岛附近,准备登岛。8月25日,日本右翼组织再次登上钓鱼岛。12月26日,厦门召开全球华人保钓论坛,会后成立了“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
3,政府活动引起摩擦。1992年2月25日,中国大陆制定领海法,并将钓鱼诸岛划入中国领土,此事引起日本朝野一片哗然,媒体也大肆宣传中国侵犯了日本的领土。1996年4月20日,中国科学考察船在东海进行考察,日本认为该船进入了日本主张的中间分界线的日本一侧,引起舆论又一轮中国威胁论的宣传。同年7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日本政府根据该公约宣布了日本的专属经济区。1999年5月30日,中国科考船在钓鱼诸岛附近考察,引起日方不满,对此,中方认为,中日两国从来没有在海上划定过界限,日本的主张不过是其单方面的主张。2000年5月25日,中国军舰通过清津海峡,引起日方警觉,日本舆论认为中国要扩大通往太平洋的活动范围。同年8月30日,中国总理朱镕基告诉来访的日本政治家河野洋平:中国军舰和科考船的活动符合国际法,对日本没有敌意。9月7日,日本要求两国建立事前通报制度,2001年2月,两国达成协议,规定双方的海洋考察活动,将在两个月之前向对方通报。
但是这样的协议,并不能对双方的行动有实质性的约束,2002年4月,日本政府与钓鱼岛、南小岛、北小岛的所有者签订了租赁合同,以年租金2256万日元的价格租下了这三个岛。据《朝日新闻》的报导,日本政府租下这三个岛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它们被买卖和第三者的不法登陆,日本政府要对它们实行“一元化管理”。中国政府对此事提出了抗议,认为这是日本政府单方面的无效行为,希望日本不要损害中国领土和中日关系的大局。而据日方媒体的统计,2003年,中国科考船有8次未经事前通报而进入日本的专属经济区,2004年有11次进入,日方对此表示了抗议,认为这些活动违反了双方2001年达成的有关事前通报的协议。日本强硬派的舆论阵地《产经新闻》出版的杂志《正论》于2006年8月号发表文章指出:中国有可能入侵钓鱼诸岛,宣传中国威胁论。2007年10月28日,中国保钓行动委员会的抗议船再次来到钓鱼岛附近,被日本海上保安厅所阻止,并引起日本政府的抗议。同年12月19日,日本冲绳县议会通过决议:抗议中国政府声明“尖阁诸岛属于冲绳的石垣市,是我国的固有领土”。
(二),美国因素不容忽视
美国在战后占领冲绳时也一同占领了钓鱼诸岛,这是因为美国“错”把该岛屿当做冲绳的一部份了。虽然美国的占领行为并不能成为钓鱼诸岛是冲绳一部份的根据,但是,日本充分利用了美国占领的事实作为依据,认为钓鱼诸岛不是台湾的一部份。所以,钓鱼诸岛问题在战后的肇始是与美国有密切关系的,从这个角度看,该问题本来看似中日之间的领土纷争,但实际上美国也涉入颇深,从而使之愈加复杂。
1,钓鱼诸岛问题是美国在中日之间打入的一个楔子。钓鱼诸岛问题是因为
冲绳“返还”而表面化的,可以认为是美国在中国与日本之间撒下的一粒不和的种子。冲绳“返还”以前,美国先于1970年9月10日,重申了日本对钓鱼诸岛拥有“潜在主权”,为把该岛屿交给日本做了“法律”铺垫,从此,埋下了中日两国争端的因子。不过,后来在1971年6月17日,美国国务院又声明把钓鱼诸岛的行政权交给日本,关于主权问题应由中日两国协商解决。美国表面做出中立的样子,但是,待把钓鱼诸岛交给日本之后,又要求日本把该岛屿作为射击场借给美军使用。美国显然有“偏向”日本的倾向,但又不明确日本对该岛屿享有主权。
由于中国坚决主张对钓鱼诸岛的主权,所以,日本不得不要求美国的支持。1972年3月21日,日本外相福田赳夫对记者说:“5月5日,冲绳返还之际,将要求美国证明尖阁诸岛是日本的领土。”但是刚刚访问北京的美国总统尼克森当然不想刺激北京,同时,日本首相也早晚要访问北京,在此微妙敏感的时刻,美国不可能明确表态,而是保持了中立的立场。美国的这种态度让日本感到十分失望。因此,福田在那天的国会会议上表示过对美国的不满,他说:“关于尖阁诸岛问题,美国在1970年和去年以前,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到了去年中旬,签订冲绳返还协定时,关于尖阁诸岛的施政权,因为第三国有异议,美国就改变了态度。对此我感到非常遗憾。”
尽管中美已经实现了和解,但是,在冷战尚未结束的情况下,美国可以不理会中国大陆的主张,但是不能对其盟友台湾方面的感受置之不理,所以,美国尽量采取了中立的态度。其实,美国还有更进一步的考虑,即,中国大陆强烈主张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并进而主张对钓鱼诸岛拥有主权,如果美国把钓鱼诸岛行政权交给日本,那么,必然会引起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对立。虽然日台之间也存在分歧,但是在当时中日邦交正常化进入关键阶段的时刻,钓鱼诸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给中日两国的谈判增加难度。这时,让我们想起日韩建交谈判时,双方几次陷入僵局,而美国却采取旁观和不干涉的态度。可以想像当时美国是不希望中日邦交正常化顺利进行的,因此,必然会制造种种障碍。关于这一点,中国外交部曾发表过声明,一针见血地点破过:“我们坚决反对美日反动派用中国领土钓鱼岛做交易,给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制造麻烦。”
2,钓鱼诸岛问题是美国控制日本的手段之一。美国在1996年克林顿政权时代,代理国务卿坎贝尔表示过,钓鱼诸岛是日美安保条约的适用对象,这是美国政府高官首次做这样的表态。1996年,中国驻美大使馆发言人说:“日美安保条约应该适用于日本的领土,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反对美国的解释。”美国第二次对钓鱼诸岛的防卫问题表态是在2004年1月15日,当时保钓人士进入钓鱼诸岛海域,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对记者说:“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日本施政下的领域,也适用于钓鱼诸岛”。据2009年2月26日的日本媒体报导,日本要求美国确认钓鱼诸岛是日美安保条约的适用对象,但是美国回避了明确表态。这就引起了日本首相麻生太郎在国会回答民主党前代表前原诚司提问时说的:钓鱼诸岛在日美安保条约保护范围之内。他说:“尖阁诸岛是日本的领土,当然是日美安保的对象。”麻生这样说,显然是故意挑战中日双方之间存在的搁置默契,从而引起了中方的不满。
28日,小泽一郎发言说:“在日美军的驻留有第七舰队就足够了”,他认为美军不能做的事情,日本的自卫队可以做。这既可以减轻美国的负担,又可以减少驻日美军的数量。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2月23日,美国国防部副部长塞尼在北京说:“美国不参与钓鱼诸岛的最后主权问题,这是美国的一贯立场。”本来,美国人曾对日本表示过美国对日本的防卫义务是日本管辖下的领域,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适用于所谓“尖阁列岛”。但是塞尼此次不提后一部份,而故意只提前一部份,日本人认为这是美国政策发生了变化。
也许塞尼的发言是针对小泽一郎而言的,但是美国人如果不防卫钓鱼诸岛的话,还是让日本人非常担心。尽管塞尼的地位不算高,但是他出身于国务院,所以日本人揣测他这样发言是反映了希拉里•克林顿主导的国务院的意图,于是,他们向美国国务院证实美国是否改变了政策。但是,直到2010年9月发生“撞船事件”以后,美国仍然没有明确表示是否防卫钓鱼诸岛,美国国防部长盖茨虽然说:“我们将履行同盟的责任”,但是,还是没有表示钓鱼诸岛是否包括在日美安保条约的防卫范围之内。9月23日,日本外相前原诚司说:“克林顿国务卿讲了,钓鱼诸岛适用于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但是,没有确定钓鱼诸岛是日本的领土”。美国表示方位钓鱼诸岛的态度以后,日本释放了中国船长。
四,搁置争议是解决问题的合理办法
如上所述,尽管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根本不是什么“无主地”;尽管日本明治政府对这些岛屿的“先占”是不合法的;尽管《旧金山和约》并不能成为钓鱼诸岛归属日本的法律根据;尽管战后由于美国的占领,日本曾丧失了对钓鱼诸岛的非法控制,但是,由于美国在1972年把这些岛屿连同冲绳一起“返还”给日本,于是,引起了中日双方的领土争端,并使该问题复杂化。日本外务省不承认中日两国之间存在领土争端是借日本实际控制这些岛屿之优势,要把这种优势变成既成事实。笔者认为,鉴于问题的复杂性,短期内彻底解决是不现实的,为了维持两国正常的交往和共同的利益,最现实、合理的办法只能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一),中日两国之间存在主权争议是客观事实
围绕钓鱼诸岛问题的领土争端确实与资源之争互相重迭,从而增加了该问题的复杂性。中日之间首次提起钓鱼诸岛问题,既不是甲午战争之前,也不是甲午战争期间,甚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也没有提起这个问题,以至于双方的非官方文件和资料都出现过混乱现象。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与七十年代之交,在美国决定“返还”冲绳之际,联合国对东海海底石油资源的勘探打破了中日之间从来的平静。
1,日本首先发表声明宣布拥有主权。关于联合国的海底资源调查,发端于1968年10月12日至11月29日,在此期间,日本、台湾和韩国的海洋学者在联合国亚洲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的协助下,对东海海底进行了一次学术调查,结果发现东海大陆架有可能埋藏着大量石油资源。在这个调查前后,1968年,《朝日新闻》记者筑紫哲也曾撰写文章提及台湾人在钓鱼诸岛及其近海活动,称如果不采取措施,该岛屿将变成第二个竹岛。但是,当时并没有引起日本政府的注意。然而,到了1969年和1970年,调查报告发表之后,人们瞭解到东海海底大约蕴藏着1095亿桶石油,与伊拉克的储量相当,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1969年5月5日,日本的冲绳县政府便指示石垣市在鱼钓岛(中国称“钓鱼岛”)设置了“八重山尖阁列岛鱼钓岛”的标柱。1970年5月9日,石垣市当局还在钓鱼岛等岛屿上树立了“行政管辖志碑”。1970年8月10日,日本政府正式提出对钓鱼诸岛拥有主权的主张。
可见,发现石油之后,是日本首先采取了行动在冲绳“返还”之前就主张对该岛屿的主权,这反证了美国占领期间日本并不拥有对该岛屿的真正主权。
2,台湾随后发表声明提出主权要求。作为对日本的反制措施,中国方面首先采取对抗行动的是台湾把东海附近海域的开采权给了美国一家石油公司,并在钓鱼诸岛插上了青天白日旗,向世界各国宣示对该岛的主权。1970年8月21日,台湾方面外交部还发表声明,表示有权对台湾以北岛屿的资源进行调查,并主张对钓鱼诸岛拥有主权。9月25日,台湾行政院长严家淦又发表声明说:“要竭尽全力保护钓鱼诸岛的主权”。1971年6月11日,台湾方面外交部再次发表关于钓鱼诸岛问题的声明,表示: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就要签订关于琉球移交的文件,我们获悉这个文件中竟然包括了中华民国的领土钓鱼台列岛。在此,中华民国向全世界郑重声明自己的立场:琉球的地位应由主要同盟国最终决定,中华民国对于美国把钓鱼台列岛和琉球一起移交给日本感到非常吃惊。声明说:“钓鱼台列岛属于台湾省,是中华民国的一部份,无论从地理位置,地质构造还是历史渊源上说,该岛都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另外,台湾省的住民也长期使用该岛,与中华民国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华民国基于维护国家神圣领土的立场,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放弃任何哪怕是很小的领土主权。为此,中华民国政府一直向美国和日本表明,中华民国基于历史、地理、实际和法理上的理由认为钓鱼台列岛作为中华民国的领土是不可争议的,中华民国政府一直主张:一旦美国结束了对该岛的管理,应该把它们归还给中华民国。”
台湾方面的声明首先指出了琉球(即,日本的冲绳)的地位问题应该由同盟国决定,然后又对美国把钓鱼岛连同冲绳一起移交给日本的行为进行了抗议,还明确表明了自己的一贯立场,即,一旦美国结束对钓鱼诸岛的管理,应该将该岛还给中华民国。
3,大陆的外交部声明。1970年12月30日,中国大陆方面发表声明主张钓鱼诸岛是中国领土。与台湾方面的声明相比较,大陆方面的声明对美国就不那么客气了,声明指出:日美两国国会通过了关于冲绳返还的协定,在这个协定中,两国政府公然把钓鱼岛编入了所谓“返还区域”。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野蛮侵犯,是中国人民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中国政府的这个声明还从历史上论证了钓鱼诸岛是中国的领土,指出该岛从明朝以来就包括在中国的海上防卫区之内。明确指出了钓鱼诸岛并不属于琉球所管辖,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1972年5月15日,冲绳返还交接完毕,冲绳县政府正式启动。20日,正值田中角荣访华之前,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黄华向联合国安理会递交了一封信,谴责了日美两国的行为,信中说:美日两国政府在1971年6月17日的关于琉球及大东诸岛的协定中,公然把中国的领土钓鱼岛编入了所谓“返还区域”,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严重侵犯行为。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美日两国背着中国人民拿中国的领土做交易完全是非法的,中国政府和人民是绝对不会允许的。
由上述梳理的过程可见,中日双方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美国“返还”冲绳时便产生了争端。但是,日本不肯承认存在这样的争端,是因为他们企图借对该岛的实际控制之优势无视和否认这个历史事实。
(二)中日双方存在搁置争议的默契
鉴于中日双方的争议,两国事实上从1972年开始便把这个争议“搁置”了起来。搁置的共识是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之前,为了不影响邦交正常化谈判的顺利进行而由双方认可的。
1,搁置争议是中日双方的共识。1972年7月28日,周恩来对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说∶“钓鱼岛问题可以不提,和邦交正常化相比,这个问题是小问题,不会影响中日关系正常化。可以把它作为日美关系来处理。美国因为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他们当然希望日本等一下,这是他们的想法。”从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角度理解,周恩来的判断是正确的,为了早日实现正常化,不至于因此问题拖延下去,周恩来提议在邦交正常化谈判中暂时“不提”钓鱼诸岛问题,所以,这个问题没有成为中日邦交正常化的障碍,1972年9月29日,中日邦交正常化联合声明也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邦交正常化以后,中日两国按照约定着手进行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准备,1974年10月3日,针对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问题的谈判,日方有强硬派议员因为两国之间存在钓鱼诸岛问题的争议而反对与中国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意见,当时,邓小平对来访的日中友好协会和日中文化交流协会代表团成员说:“钓鱼岛问题还是搁置起来的好”,显然,邓小平是遵循了周恩来的意见。对于中方的这个提议,日方也是认可的,并不是中方的一厢情愿,比如,1978年3月10日,日本外相园田直在国会上就和平友好条约问题发言说:因为日中和平友好条约不包括领土问题,所以,双方在谈判友好条约时不谈尖阁列岛问题。当时,园田还直截了当地说:“提出这个问题不是‘得策’,应该在另外的机会向中国表示尖阁列岛在历史上就是日本的领土。”这样,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就绕开了有关钓鱼诸岛的争端问题。
条约签字之后,1978年10月25日,邓小平就这个问题对日本记者重申了他的看法:“中国把尖阁列岛称为钓鱼岛,从名称开始就不一样,围绕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中日之间确实存在分歧,邦交正常化时,双方曾承诺不触及这个问题,这次双方在进行和平友好条约谈判时也承诺不触及这个问题。中国人的智慧只有这一个方法,因为如果提及这个问题的话,就说不清楚。所以暂时搁置也无妨,我们的后代会比我们等聪明,可以想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至少从周恩来、邓小平的谈话和园田直在国会的发言可以看出,中日双方在邦交正常化与和平友好条约问题上都同意以大局为重,“不谈”钓鱼诸岛问题,可见,这种搁置争议的做法并不是中国单方面提出的建议,而是经过双方政府代表协商“约定”的共识。
2,双方之间确实存在默契
搁置争议的做法曾经被日本有些媒体解读为实际上的放弃,比如,《朝日新闻》就把邓小平的提议解读为中国事实上默认了日本对钓鱼诸岛的控制,所以,日本有些人主张在钓鱼诸岛实行“实效统治”。自民党内的鹰派也确实积极推进过这个过程,如,1979年5月21日,由中曾根康弘在幕后操作,日本冲绳开发听不经过外务省同意就决定在钓鱼诸岛建设直升机机场,为开发该岛屿实行“实效统治”做准备。26日,冲绳开发听还派遣钓鱼诸岛调查团开始到该岛屿进行气象、地理、生物等综合科学考察,为开发该岛准备资料和数据。对此,中国外交部还指出:日方的行动违反了中日双方之间的“同意事项”。
日本外务省虽然也不公开承认中日之间达成过搁置争议的共识,但是,他们也并不支持日方有人企图改变现状的行动,外务省甚至还提出过共同开发的建议。比如,7月10日,园田直就在日本国会提出过共同开发东海海域石油资源的建议。1996年9月29日,在中日副部长级别会谈中,日方告诉中方他们没有批准也不支持右翼组织在钓鱼岛设立灯塔的行为。1997年4月27日,对于石垣市议员与《产经新闻》记者登上钓鱼岛的行为,日本海上保安厅官员说:他们无视劝告仍然登上岛屿,非常令人遗憾。同年5月6日,新进党的西村真吾和自民党的石原慎太郎登上钓鱼岛,对此,首相桥本龙太郎说:“土地所有者不同意他们上岛,他们无视劝告,即使是国会议员,有这个权利吗?”2004年3月24日,中国7名保钓人士登上钓鱼岛,这是继1996年以来第二次有中国人登岛,小泉内阁把他们遣送回中国。当时日本右翼也准备登岛,但是被日本海上保安厅阻止。小泉内阁虽然因靖国神社问题与中国关系紧张,但是,在钓鱼诸岛问题上,没有雪上加霜,还是按照以前的“惯例”,让事件不了了之。
结 论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总结:首先,钓鱼诸岛的主权属于中国,这一点有明、清两代大量历史文献予以充分的证明。其次,日本明治政府作为“无主地”把钓鱼诸岛“编入”冲绳的行为是窃取行为,根本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要求。第三,战后美国以《旧金山和约》为根据占领钓鱼诸岛本身是中国不能承认的,所以,美国把钓鱼诸岛私相授受给日本也是非法的。第四,中日之间从美国“返还”冲绳之际就开始了围绕钓鱼诸岛主权的争端,日本应该正视这个基本历史事实,不应以实际控制为理由,否定该岛屿的争议性。第五,由于历史和冷战原因,钓鱼诸岛问题实际上是中日两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是美国在中日两国之间制造的问题。笔者认为,鉴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中日两国不应该在目前国际环境背景下无视现实而非理性地试图马上解决,甚至非现实地硬要对方接受自己的主张。而应暂时将该问题搁置起来,重视两国关系的大局,即,认识到中日两国的对立会造成两败俱伤,不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根据本稿的分析举证,实际上两国之间在搁置争议问题上确实存在过一定程度的默契,正因为两国政府都遵守着这个默契,所以,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之间没有因为该岛屿的争端而使矛盾升级,更没有因此擦枪走火。笔者希望中日双方作为东亚两大强国,能够从地区和平与稳定的角度富有责任感并顾全大局,继续遵守搁置争议的默契,不试图打破现状,不试图获得无意义的相对优势,不制造紧张局势,不殃及周边国家,把问题留给后代解决,共同谋求发展,维护和平,实现双赢。
注 释
日本外务省网站:<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http://www.mofa.go.jp/mofaj/area/senkaku/。上网时间:2010年10月4日。
[日]井上清着,《“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明》(东京:第三书馆,1996年),页23。
郑海麟着,《钓鱼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页4。
鞠德源个人网站:《钓鱼岛大展—钓鱼台列屿-中国固有领土大展》:http://www.cfdd.org.cn/html/dyd/3-4.html。上网时间:2010年10月4日。
[清]徐葆光着《中山传信录》(清康熙60年(1721),刻本)。
何慈毅,<钓鱼岛问题>:http://history.chinaiiss.org/content/2007-09-16/6862.shtml?obid=359。上网时间:2010年10月4日。
鞠德源个人网站:《钓鱼岛大展—钓鱼台列屿-中国固有领土大展》
[明]郑若曾着,《郑开阳杂着》卷八(浙江巡抚采进本),明嘉靖辛酉四十年(1561年)。
王以中,<明代海防图籍录>,《清华周刊》第37卷第90期,页1—7。
见徐葆光着,《中山传信录》附图。
[日]林子平着,《三国通览图说》(天明五年(1785年),藏日本京都大学附属图书馆)。
[日]村田忠禧着,《尖阁诸岛钓鱼岛问题をどう见るか》(东京:日本侨报社,2004年),页19。
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中国语版)(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页278-279。
上海《申报》1885年9月6日(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转引自[日]吉田东伍着,《大日本地名辞书续篇》(富山:富山出版,1909年),页618。
同前注。
[日]奥原敏雄,<尖阁列岛领有权的根据>,《中央公论?特集》〔日本国领土的范围〕第93卷第7号(1978.7月),页66-76。
转引自[日]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笔记》(东京:青年出版社,1979年),页66-65。
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业编》第五种《中日战争》(第七册)(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页172。
同前注。
同前注,页308。
井上清着,《“尖阁”列岛-钓鱼诸岛的历史解明》,页116。
同前注。
鞠德源着,《钓鱼岛正名》(北京:昆仑出版社,2006年),页104-105。
同前注,页271。
井上清,《“尖阁”列岛—钓鱼诸岛的历史解明》,页17。
村田忠禧,《尖阁诸岛钓鱼岛问题をどう见るか》,页32。
Foreign Relationgs of the United States,Diplomatic Papers,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1943,pp.448-449.
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页105。
<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日]维基百科事典), http://ja.wikipedia.org/wiki/%E5%8D%97%E5%B0%8F%E5%B3%B6%E4%B8%8D%E6%B3%95%E5%8D%A0%E6%8B%A0%E4%BA%8B%E4%BB%B6。2010年10月27日上网。
宋涑石着,《琉球归属问题》(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54年),页49。
参考于群着,《美国对日政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一书。
日本国会议事录:第55次国会“冲縄问题に关する特别委员会”第16号,1967年7月4日。
日本外务省网站:《尖阁诸岛に关するQ&A》http://www.mofa.go.jp/mofaj/area/senkaku/qa_1010.html
同前注。
同前注。
<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日]维基百科事典), http://ja.wikipedia.org/wiki/%E5%B0%96%E9%96%A3%E8%AB%B8%E5%B3%B6%E5%95%8F%E9%A1%8C
<鱼群追って尖阁海域へ>,[日]《朝日新闻》,1978年4月17日,第1版。
<右翼団体员が尖阁诸岛上陆>,[日]《朝日新闻》,1999年9月8日,第14版。
<尖阁3岛借り上げ>,[日]《朝日新闻》,2003年1月4日,第14版。
日本新华侨网:《日本冲绳县通过决议抗议中国巡视钓鱼岛》:http://www.jnocnews.jp/news/show.aspx?id=24834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编,《钓鱼台列岛问题资料汇编》(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1971年),页31。
[日]《朝日新闻》1972年3月21日。
[日]《第六十八届国会参议院委员会记录》第五号,1972年3月21日,页4。
[日]财团法人霞山会编,《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东京:霞山会,1998年),页402。
<尖阁も适用に中国侧が反発>,[日]《朝日新闻》1996年10月9日,第4版。
<驻留米军は第7舰队で十分 民主?小沢代表>, [日]《产经新闻》,2009年2月25日。
[日]NHK网站:<尖阁の领有権、米は中立>,2009年3月2日,http://www3.nhk.or.jp/news/k10014470661000.html
日本TBS电视台网站:http://news.tbs.co.jp/newseye/tbs_newseye4534205.html
<尖阁诸岛问题>([日]维基百科事典),:http://ja.wikipedia.org/wiki/%E5%B0%96%E9%96%A3%E8%AB%B8%E5%B3%B6%E5%95%8F%E9%A1%8C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编,《钓鱼台列岛问题资料汇编》,页2。
财团法人霞山会编,《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页369~370。
同前注。
同前注,页407。
同前注,页414。
<尖阁诸岛にたな上げ>,[日]《朝日新闻》,1974年10月4日,第3版。
[日] <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日]维基百科事典),http://ja.wikipedia.org/wiki/%E5%B0%96%E9%96%A3%E8%AB%B8%E5%B3%B6%E5%95%8F%E9%A1%8C
<日中双方で异なる理解>,[日]《朝日新闻》,1979年5月30日,第1版。
<日本侧、本音は冻结>,[日]《朝日新闻》,1996年10月30日,第14版。
<鱼钓岛の上陆目的は调査>,[日]《朝日新闻》,1997年4月28日,第4版。
<新进议员ら尖阁上陆>,[日]《朝日新闻》,1997年5月6日,第4版。
<右翼団体出航海保差し止め>,[日]《朝日新闻》,2004年3月26日,第14版。
征引文献:
传统文献:
[明]着者不详,《顺风相送》,收入向达校注《两种海道针经》,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
[清]徐葆光着《中山传信录》 清康熙60年(1721),刻本。
[明]陈侃着,《使琉球录》,收入《使琉球录三种》台湾文献丛刊,第287种。
近人论着:
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
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业编》第五种《中日战争》(第七册),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编,《钓鱼台列岛问题资料汇编》,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
委员会,1971年。
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
宋涑石,《琉球归属问题》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54年。
吴天颖,《甲午战争前钓鱼列屿归属考——兼质日本奥原敏雄诸教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
郑海麟,《钓鱼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鞠德源,《钓鱼岛正名》昆仑出版社,2006年。
《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出版社,1979年。
《钓鱼台—中国的领土!》,香港:明报出版社,1996年。
[日]井上清,《“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明》,东京:第三书馆,1996年。
[日]吉田东伍,《大日本地名辞书续编》,富山:富山出版,1909年。
[日]村田忠禧,《尖阁诸岛钓鱼岛问题をどう见るか》,东京:日本侨报社,2004年。
[日]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笔记》,东京:青年出版社,1979年。
日本国会议事录:第55次国会“冲縄问题に关する特别委员会”第16号。
上海《申报》1885年9月6日(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日]《朝日新闻》。
英文篇名:On The Sovereignty of Diaoyu Islans and the Way of Solution
英文姓名:Lian Degui
Shanghai Institutes For International Studies(SIIS) ,PhD& Associate Professor;
Deputy Director ,Center for Japanese Sdudies of SIIS。
The Keywords:
Diaoyu Islans;occupation;terra nullius;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Shelve
Abstract:
This paper`s purpose is analyse the sovereignty of Diaoyu Islans and the way of solution. First , use the history `s data of Ming & Qing dynasty , such as “Shunfeng Xiangsong” , “To Lew-Chew notes ”and “The map of the Great See Defence” ,to prove the fect that Chinese discovered Diaoyu Islands early than Japanese , so these islans were not so-call terra nullius ,and then to prove that Meiji government occupated Diaoyu Islands during the Sino-Japanese War(1894-95) was illegal. Second , to prove the Sanfransico Peace Treaty , as the evidence of Japan`s contention , not only China has not recognized it , but also it`s stipulation about “Nansei Islans”have not include Diaoyu Islands. Third , to analyse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elements about Diaoyu Islands issue. Finaly , to analyse the possibility to shelve the issue , in view of the dispute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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