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

(一)企业改制的概念

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

(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1.公司制改造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兼合的公司,具有股权多元化的特点,规模可大可小,不需要向社会公开财务情况,由于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是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2.股份合作制改造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城市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适合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吸收企业外部股份。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带走股份,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3.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应当有厂长(经理)办公会、股东会等企业决策机构的决议,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分立时应履行报批的手续,要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债权转股权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目的和原则是: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加资产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企业减少债务负担,加快实现债权转股权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转亏为盈;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协议中不能约定股权固定回报、设立监管账户、原企业回购或担保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等条款。

5.国有产权转让

在转让价款支付上,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企业法律顾问在产权转让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获得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批准;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企业兼并

企业兼并有多种方式,主要的有三种:一是购买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失去法人资格,即公司法规定的吸收合并;二是购买其他企业后两个企业均失去法人资格,重新设立一个企业,即新设合并;三是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两个企业分别存在,即承债式兼并。

7.利用外资改组国家出资企业

利用外资改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继承。

(四)企业改制的主要环节

企业改制的主要环节包括:制订方案,上报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

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法律敎育网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国家出资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有辅业企业股权。国家出资的大型企业改制,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家出资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以上管理人员,要在一定时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国家出资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1/3。

(五)企业改制后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企业以其部分资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股份合作制改制后,债权人就原企业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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