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又作李克,约生于公元前455年,卒于公元前395年,战国时魏国人(今山西南部运城一带)。
在战国的舞台上,他首倡变法,推行一系列重农政策,打破贵族的爵禄世袭制,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成为法家学派的创始人。
梁启超先生认为,谈论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的人物,首推李悝。
将李悝与李姓的其他始祖并列,可谓毫不逊色。
李悝变法的划时代意义
东周,包含春秋、战国两个时代。
对于这两个时代的分界,历来有不同的看法,它涉及到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终结,和封建制时代的起始问题。
目前,在中国大陆,较多采用郭沫若先生的划分法,即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到公元前476年,为春秋时代;从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为战国时代。
划分的依据是:公元前476年,周敬王死,其子元王即位。前475年是周元王元年,恰好司马迁的《史记·六国年表》就从这一年开始。郭沫若的划分法,被学术界普遍接受。
但是,这种以周天子更替为标准的划分法,不一定能准确反映出社会形态的剧烈变革。
因此,另一种较为有影响的划分法认为:应该把春秋、战国的分界,放在公元前403年。这一年,基于魏、赵、韩三家分晋的事实,周王承认这三家为诸侯,从此打破了西周以来诸侯国的格局。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就是采用这一年代,来区分春秋与战国的。
李悝变法,发生在魏文侯时期(公元前445年~前396年),虽然确切的起始年份有不同说法,但大体上也就在周天子承认三家为诸侯、即公元前403年前后。
李悝变法,吹响了战国时代各国变法的号角,从而导致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崩溃,和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建立。
既然春秋与战国的划分,要显示出一种社会制度的变更,又要找到一个标志点,那么,公元前403年应该是一个更趋于合理的年份。
《史记·平准书》中,司马迁这样写道:“魏用李克(即李悝),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
这句话的意思是,李悝变法,拉开了战国时代群雄逐鹿的序幕。换句话说,不是进入战国后,李悝才开始变法,而是李悝用他的变法,将中国古代的历史,由春秋时代,推进到战国时代。
为何变法首先在魏国引燃?
很可惜,对于李悝这样一位重要人物,司马迁在《史记》中,却没有为他单独立传。
李悝的事迹,只能散见于《史记·魏世家》、《史记·货殖列传》、《韩诗外传》、《韩非子·内储说》等史书篇目中,很难窥其全貌。
李悝是魏国人,有说他出身于没落贵族,也有说他出身于平民,不管其出身如何,他登上政治舞台,都是靠自身奋斗实现的,而不是靠世袭传承,这是他区别于李姓其他始祖的地方。
有两个关键人物,直接决定了他的从政之路——子夏和魏文侯。
子夏,是孔子的弟子,是“孔门十哲”之一。在春秋末叶,他的影响被及列国,李悝曾拜他为师。
按说,李悝接受的,应该是儒家思想的熏陶,其实不然。
孔子强调“克己复礼”,要恢复西周时的等级秩序;要求君子“温文尔雅”、“坦荡荡”。
而子夏,是孔子弟子中的一个“异端”,他认为,君子应该“知权术”;作为君王,就更应该要懂得“用权之术。”
子夏的这种思想,对李悝的影响很大。他逐渐意识到,“法”比“礼”,更重要,应该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制,来为统治者服务。从现代角度看,这是完全正确的,但也是超越那个时代的“超前意识”,故不容于当时。
由此可见,法家思想,一定程度上,是对儒家思想的一种“反动”。
魏文侯,是魏国的建立者。这是一位雄才大略的君主,他善于延纳各类人才为其所用。他也曾拜子夏为师,还将子夏请到魏国来,让他在西河(今河南安阳)聚徒讲学,从学者达三百多人,形成名震一时的“西河学派”。
除了魏文侯和李悝,子夏的弟子中,著名的还有:田子方、段干木、吴起等。这些人与乐羊、西门豹等名臣、名将一起,后来都为魏文侯所用。
应该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李悝得到了魏文侯的赏识,直至任命他为相,实施变法。
在当时,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普遍使用,生产力水平得到大大提高,奴隶主能够调动富余劳动力,在公有制的“井田”之外,再开垦荒地,从而“私田”大量增加。
虽然“井田”名义上不得买卖,但诸侯贵族之间通过相互转让、相互劫掠等途径,又将许多公田转化为“私田”。
“井田制”的瓦解,直接影响到了各诸侯国的财政收入。在那个弱肉强食的时代,各诸侯国的军费,又是只增不减,统治者不得不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财源。就这样,承认土地私有、按土地面积征税,成为大势所趋。
魏国,从原来的晋国分裂而来,它的西边,是一河之隔的秦国;北边,是赵国;东边,是韩国;南边,越过中条山和黄河,是秦、楚、郑三国拉锯争夺的地带。
魏国被紧紧裹夹在晋东南一隅,是所谓的“四战之地”。这样一个小国,要想求得生存,没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是不可想象的。
就是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和国内形势的驱使下,魏国首先酝酿起一场大变革。
善于审时度势的魏文侯,在促使国家获得合法诸侯国地位的同时,启用李悝,实施一场前无古人的变法。
重农思想的肇始人
李悝变法,首先从农业开始。
在当时的条件下,他认为,财富产生的唯一根源,靠农业。农业如果受到危害,国家就会贫穷。因此,他提出“尽地力之教”的原则,意思是——教会农民尽可能地提高土地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
在今天,提高粮食的单位亩产,主要依靠的是科技手段,譬如:农药、化肥、杂交技术等。而在当时,其着眼点不可能是科技手段,而是如何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李悝算了一笔账,100平方里之内,除了山泽、人居之外,有可耕田6万顷,即600万亩;如果种田勤劳,每亩可增产3斗,600万亩就可增产180万石;如果懒惰,每亩会减产3斗,600万亩就会减产180万石。勤与懒之间,产量相差360万石。由此可见,提高种粮积极性是何等重要。
那么,怎样才能提高积极性呢?就要承认土地的私有制,不仅让新兴地主、也要让农民,拥有一定的土地。
农民有了土地,每年生产出来的粮食,除了上缴“什一税”外,剩下的就全是自己的。这是一种封建制的生产关系,是在科技尚不发达的时代,尽可能发挥农民积极性,以开发土地潜能的最有效办法。
但这种办法,遇到丰年或灾年时,就可能失灵。
在丰年,由于增产,市场饱和,粮食卖不出去,或者只能低价卖出,这就是“谷贱伤农”。
在灾年,由于减产,粮食价格上涨,城里的居民就买不起粮食,这就是“籴贵伤民”。
李悝认为:“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无论粮贵粮贱,都要伤到一方。一个善于治理国家的人,要避免这两种情况的发生,“使民不伤,而农益劝”。
李悝的办法是,采取“平籴法”。
“平籴法”规定,每家农民收入的粮食中,除交十分之一的税,及自己食用、消费外,多余的粮食,由国家收购。
法令把好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坏年成,也分为上、中、下三等。
好年成,由官府按好年成的等级,出钱籴进一定数量的余粮;
坏年成,由官府按坏年成的等级,平价粜出一定数量的粮食。
这样做,无论丰年、灾年,粮食的价格,都能保持基本稳定,从而达到“取有余以补不足”、“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
就是通过这样的改革,魏国很快便粮库充盈,走向富强。
李悝,是中国重农思想的肇始人。他的“平籴法”,由国家控制粮食的购销和价格,一举解决了丰年多粮、灾年少粮的矛盾,开启了后世中国历代王朝均输(政府统一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以调剂各地供应)、常平仓(政府为调节粮价、备荒赈恤所设粮仓)制度的先河。
但是,也正因为有了国家的介入,抑制了市场自由调节的作用。
后来的经济改革者们,特别是商鞅,把李悝的办法加以扩大,视农业为“本业”,其他各业、尤其是商业,为“末业”。导致此后几千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力,都被束缚在土地上,工商业始终处在幼年时期。
向爵禄世袭制开刀
在推行“尽地力之教”、“平籴法”的同时,李悝的改革之刀,砍向了奴隶主贵族赖以依存的“爵禄世袭制”。
爵禄世袭制,也称“世卿世禄制”,是奴隶制时代,奴隶主贵族世代享有其祖上获得的爵位、官位以及相应俸禄的制度。已知的皋陶后代世袭“理官”的现象,即是这种制度的体现。
爵禄世袭制,发展到私有制时代,日益显现出它的严重弊端,贵族子弟们,整日声色犬马、纸醉金迷。由于长期养尊处优,骄奢淫逸,他们居官不谋官事,为国不念国政,不仅不能为国家带来尺寸之功,还要消耗大量国家财富,妨碍一大批有志之士建功立业。李悝送给这些人一个称谓——“淫民”。
李悝的农业改革措施,是对旧的生产关系的打破。那么,向爵禄世袭制挑战,则是动摇奴隶主政权的上层建筑。
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他无疑要付出巨大的勇气和智慧。记录李悝新的用人思想的,是汉代刘向的《说苑》。《说苑》里,有一段魏文侯与李悝的对话:
魏文侯问李悝“怎样为国”,李悝答:“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意思是,要让那些立有功劳的人,享有俸禄,要使用有才能的人,做到赏罚得当。
魏文侯说:“我赏罚是很得当啊,可民众还是不愿为我出力,这是为什么呢?”
李悝答:“那是不是因为这个国家里有‘淫民’呢?”
一语中的之后,李悝又一针见血:“如此者,夺其禄以来四方之士,此之谓夺淫民也。”断然提出,要削夺“淫民”们的俸禄和官位,以此招徕四方之士。
李悝的建议,被魏文侯采纳。从此,魏国贵族们的特权,被取消。国家建立起了一套依靠战功和才能选拔、任用官吏的制度,使得一大批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乃至有作为的平民,通过李悝架设的阶梯,得以进入权力中心。
今天常常讲到“开放”一词,纵观历史,魏国,应该是最早具备开放气质的国家。
魏文侯延纳子夏,在他的国家创立“西河学派”,是一种开放的表现;
通过李悝的变法,一大批来自各国的人才,纷纷被吸引到魏国来,这更是开放的明证。像吴起、乐羊、段干木等非魏国人才,就是这样为魏国所用的。
谁能想到,作为一个新兴国家,而且是一个小国,魏国会成为中国战国时代,最早崛起的强国呢?!
魏国强大时,它西攻秦国,尽取其河西之地;北越赵境,灭中山国;东伐齐九年,破其长城;南征楚地,连克数镇,大有并吞天下之势。
但是,通过李悝的变法,魏国为什么后来并没有发展成为一个超级大国、并进而由它、而不是由秦国,来实现统一中原的宏图呢?这里还是一个用人的问题。
在魏文侯、李悝,相继辞世后,魏国的君主们,逐渐走向自高自大、昏庸腐朽、嫉贤妒能的死胡同,导致不仅他国人才吸引不来、本国人才也纷纷流失。
吴起,他是个将才,还是个相才,竟不能为魏武侯所容,最后远走楚国,在那里发起一场不亚于李悝的变法;
商鞅,曾被人力荐于魏侯,魏侯不纳,后到秦国,完成了战国时代,最成功的一次变法;
孙膑,魏将,被处以膑刑,逃至齐国。后来就是他的反戈一击,使魏国由盛转衰;
范雎,魏国人,受诬通敌,而被打成残废,弃之于厕。后来逃到秦国为相,就是他,确立了秦国统一天下的坚强基石。
假设,这几个影响战国时代大局的关键人物,都像李悝一样为魏国所用,那么,战国的历史,很可能就是另外一番状态了。。。然而,历史没有假设。
《法经》——中华法系的蓝本
李悝,不仅是一个改革家,他的高明之处,还在于通过制定一部法律,来保证改革措施的推行。
李悝之前,已有皋陶制定的《五刑》,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九刑》,春秋时代,一些诸侯国也制定有自己的刑法。
相信身为“理官”的李姓先人,在这些早期法律的形成和传承中,发挥过应有的作用。
到了李悝时代,他集前朝和各诸侯国法律之大成,编成了《法经》,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
虽然《法经》失传,但它的大体框架,后世是知道的。它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部分,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具律》。
这部法典,至今仍有许多令人称奇的闪光之处。
首先,它是一部私有制法。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是该法的立法之本。认为盗贼,是法律打击的最主要对象,排在最开头的《盗法》、《贼法》,就是专讲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及惩治办法的。
对于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直至籍没其妻家、母家等最严厉的惩罚,甚至连路上拾遗的行为,都要遭到断足的处罚。
虽然刑罚过于残酷,但这种保护私有制、以确立崭新生产关系的决心,跃然可见。
该法还是最早的“限制价格法、反贪污法、户籍法、婚姻法”。
它限制价格,是跟变法中的“平籴法”一致的,目的是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以稳定市场;
它禁止贪污受贿,违者,将军级别以下的,处死;宰相,则处死他的左右手;
它规定,所有本国居民,都必须登记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
它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夫有二妻的,要被处死;有一妻二妾的,敲掉罗丝骨。
关于它的“一夫一妻制”,今天的学者还在探究,在多妻制的时代,李悝确立这一原则的社会基础是什么,它是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
有了法,就可以“以法治国”。但《法经》强调的“法”,是指刑法,而且是苛刑峻法。这种“法”,是提供给统治者用来统治民众的。
我们今天讲“依法治国”,其本质是,法律高于一切,还包括保护民众权利的民法;而“以法治国”,则是统治者拿着刑法,去治理国家。
一字之隔,其意相去千里。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法经》是一部政治压迫法,它禁止老百姓聚众、结党,聚众一日,要查问,三日以上,要处死;它还禁止老百姓议论法律,否则也要处死。
《法经》所确定的“法治”原则,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其目的,是要取代奴隶制时代的“礼治”。
所谓“礼治”,是指依照西周时期所确定的等级制度,来治理国家。
一旦确立了“法治”,“刑不上大夫”的局面,就将被打破。但这种“法治”驱逐“礼治”的做法,有不完善的地方,譬如:宰相贪污受贿,虽然刑法施用于他,但处死的,却是他的身边人;又譬如:它规定“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也要杀头。
因此,《法经》在破坏旧的等级秩序的同时,也在建立新的等级秩序。
事实上,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等级秩序,从来就没有被打破过。
我们今天讲中国是“礼仪之邦”,它的本意,其实是:中国,是一个特别讲究“等级和尊卑贵贱”的国家。
《法经》是刑法发达、民法缺失的中华法系,形成和走向成熟的蓝本。
商鞅,带着《法经》到秦国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秦律》;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把西汉法律增加到九篇;
《唐律》,乃至明清刑律,无不秉承着,自李悝以来所确立的立法原则。
《法经》还是法家学说的奠基之作,李悝以此成为法家的创始人。
《汉书·艺文志》中,列了《李子》三十二篇,把它放在法家之首,可惜李悝的这些著作,皆已失传。
几乎所有百家学派的创始人,或集大成者,都被冠以“子”的尊称。像老子、孔子、墨子、孟子、庄子等,在《汉书》里,李悝也被习惯地称为“李子”。
但“李子”这个名字,却没有在后世被叫开来,这是为什么呢?
是因为,商鞅、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他们的影响太大了,以致于掩盖了这位法家始祖的光芒,还是基于历史无意间的疏忽?
不管历史如何疏忽,作为今天的李姓人,在梳理自己的姓氏史时,是不能忽视这位为中国古代法律做出过杰出贡献的李姓先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