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处理装置国家标准》在业界特别是正规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期盼中终于走到了台前。据了解,该标准早在2008年底就通过审定并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该标准重点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等内容。
亮点一、明确产品分类
该标准中按功能是这样分类的:饮用水处理装置按主要水处理功能分为一般净水器(Y)——改善进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的饮用水处理装置;软水机(R)——能够提供软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纯水机(C)——能够提供饮用纯净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矿化水机(K)——具有矿化功能的饮用水处理装置;电解水机(D)——通过电解方式提供碱性水和酸性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消毒净水机(X)——具有消毒功能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其他净水机(Q)——除上述种类之外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饮水机专用净水器(Z)——与饮水机配套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龙头式净水机(L)——直接安装在自来水龙头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台立式净水机(T)——通常安放在台面上或地面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壁挂式净水机(B)——通常挂在墙壁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管道式净水机(G)——通常作为供水管道一部分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便携式净水机(X)——便于随身携带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乘载式净水机(C)——装载在车(船、飞机)上的可移动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中央净水机(Y)——通常作为供水中心为用户提供所需水质用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按供水方式分为:连续式——连接到水源能够自动完成连续供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非连续式——需要人工进行加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亮点二、技术要求严格
该标准对净水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重点是对卫生安全、使用性能、使用寿命方面的要求。
1、对卫生安全的要求包括:饮用水处理装置中与水接触材料及部件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第三章要求,饮用水处理装置中化学处理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第三章要求,反渗透饮用水处理装置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水处理装置》(2001)第五章要求,矿化水机(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第五章要求,其余饮用水处理装置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 第五章要求。
2、该标准对净水产品使用性能的规定为:所有饮用水处理装置的净水水质均应不低于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其中,反渗透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水质还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水处理装置》(2001)第6.3条要求;纳滤水处理装置的净水水质还应符合CJ-9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余饮用水处理装置的净水水质还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与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第六章要求。
此外,“标准”对出水含盐碱量有规定,软水机的净水总硬度应低于17.1mg/L,纯水机(器)的脱盐率≥85%,电解水机碱性水PH值应大于原水且不得大于8.5。
3、对于产品的结构安全性,标准重点规定了3个耐压性:耐静态水压——连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应能经受最大工作压力1.5倍静水压,持续时间为10分钟,任何部件都不应出现渗漏,包括任何进水软管;耐循环水压——连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应能经受住正常使用中的波动水压冲击,承受10万次0~1.25倍最大工作压力的循环压力测试,不渗漏不损坏;耐爆破水压——连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应能承受4倍最大工作压力的爆破压力,其所有涉水承压部件应保证足够的安全性能。
4、而对于净水流量的规定则是:非连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流量应不低于2L/h,连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流量应不低于6L/h,净水流量均应不低于标称值的95%,额定总净水量应不低于标称值的95%。
5、“标准”还规定,饮用水处理装置的使用寿命应大于其所用的饮用水处理内芯的额定使用周期,且不低于可清洗、再生、更换的饮用水处理内芯额定使用周期的2倍,并且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上明示。
个人点评:
《净水器国家行业标准》在期盼中终于出台了,这对于混乱的净水市场绝对是个利好。不可否认,鱼龙混杂的净水市场对整个行业几乎是破坏性的。让消费者信心受到巨大打击。因此,市场推广难度非常大。但不可否认,即使这样,随着人类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人们对环境的认知程度的提高,净水行业依旧是朝阳产业,依旧不可阻挡地走进千家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