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2008年前后计算有所不同
【案情介绍】
李某在2007年9月1日入职一家食品公司,任职采购部经理。单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合计为:5年。李某在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是:4000元。在2010年8月,单位以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采购部经理的便利,在向客户购买货物时,索要客户回扣为由,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单位的规定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向客户索取回扣,单位是违法解除,向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另查明李某曾向单位借款3000元,单位在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要求员工返回该3000元借款。单位为了证明李某索取回扣、单位合法解除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所索要的客户的书面证明函件(该证人没有出庭作证);(2)单位支付货款的凭证。(3)单位的规章制度;(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及员工的签收证明;(4)借款3000元的借据。
【问题讨论】
1、单位所提供的证明员工索取回扣、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证据是否充分?单位的解除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
2、如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应如何计算赔偿金?
3、单位以员工拖欠借款为由,要求赔偿,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员工的请求,要求单位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28000元。
【律师点评】
1、单位所提供的证明员工索取回扣、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证据是否充分?单位的解除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
第一、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否则单位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第二、从单位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单位的证据显然不能证实员工向客户索取回扣,单位提供的最为有利的证据是索要的客户的《证明函件》,从该证据的性质来分析,属于证人证言,按照法律规定,证人需要出庭作证,该证据才能被采信。而实际单位只是提供了一份书面的证词,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所以没有被劳动仲裁机构采信该证据,同时按照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偏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实本案的事实,但是用人单位除了该《证明函件》外,并没有提供其他更为有利的证据,最终劳动仲裁机构认定单位的解除是违法解除。
2、如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应如何计算赔偿金
在本案件单位的解除是违法解除,该员工是从2007年9月1日入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给予的赔偿金,应分段计算,在2008年前的工龄,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1倍计算,也即是1个月工资的赔偿,为:4000元;在2008年后的工龄,单位违法解除的,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也就是:3*2*4000=24000元。
3、单位以员工拖欠借款,要求赔偿,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员工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向单位借款,非个人原因向单位的借款,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非民事纠纷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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