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制度形成原因! 秦朝政治制度产生原因
谈起美国历史,大家会不屑一顾。比起咱们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差远啦!确实,加上哥伦布发现美洲也才518年,真差远啦!但是,别忘啦!美国是个移民国家,他的祖宗都是欧洲人。因此,他的文明史并不短,得追述到古希腊时代,那是欧洲文明发源地。比起现代国家史,中国也不不上。人家几乎从建国便是现代国家;我们要从1949年算起,没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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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确实是民主、自由的国家,这一点做不得假;但是中国不能照搬;因为,之所以形成这样的政治制度是有原因的。
大家翻翻有关美国历史的资料,看看第一批移民是什么人-清教徒!
清教徒:是指要求清除英国国教中天主教残余的改革派。其字词于16世纪60年代开始使用,源于拉丁文 的Purus,意为清洁。 清教徒信奉加尔文主义,认为《圣经》才是唯一最高权威,任何教会或个人都不能成为传统权威的解释者和维护者的基督徒。清教先驱者产生于玛丽一世统治后期,流亡于欧洲大陆的英国新教团体中。及后,部分移居至美洲。早期清教徒希望完全按照《圣经》的原则生活,顺服圣经的教导可说是他们的首要任务。如丁道尔的目标就是让英国每位识字的人都拥有一本圣经。历史上,将在英国的新教徒,那些信奉加尔文教义、不满英国国教教义的人称为清教徒。而由于英国的宗教迫害,大部分清教徒都逃亡到了美国,所以人们说起清教徒,一般指的就是美国的清教徒。
1620年9月,“五月花号”轮船载着102名清教徒及其家属离开英国驶向北美大陆,经过在海上六十六天的漂泊之后,一艘名为“五月花”的大帆船向美洲陆地靠近。船上有一百零二名乘客。他们的目的地本是哈德逊河口地区,但由于海上风浪险恶,他们错过了目标,于是就在现在的科德角外普罗温斯顿港抛锚。为了建立一个大家都能受到约束的自治基础,他们在上岸之前签订了一份公约,这份公约被称为《“五月花号”公约》,签署人立誓创立一个自治团体,这个团体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而且将依法而治。
102名清教徒签订《“五月花号”公约》,如果看看他们的历史和他们在欧洲的遭遇,就知道这会是个什么公约。
公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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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帝的名义,阿门。 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作为伟大的詹姆斯一世的忠顺臣民,为了给上帝增光,发扬***的信仰和我们祖国和君主的荣誉,特着手在弗吉尼亚北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的面前,彼此以庄严的面貌出现,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公民政体,以使我们能更好地生存下来并在我们之间创造良好的秩序。为了殖民地的公众利益,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我们应当忠实遵守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 ”
《“五月花号”公约》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政治性契约。美国几百年的根基就建立在这短短的几百字之上,信仰,自愿,自治,法律,法规……这些关键词几乎涵盖了美国立国的基本原则,今天美国总统宣誓就职时依然是手按《圣经》,向全体公民保证遵从和信守宪法与法律。
中国的历史上可没有这些前提:宗教腐败、清教徒、宗教迫害、集体流亡美洲、《“五月花号”公约》、美国宪法、今天的美国。
美国历史可以追述到古希腊雅典文明,在古希腊雅典有公民大会,在古希腊当时最令人尊敬的两种职业:海盗、商人,中国刚好相反;雅典还是商业国家。
英国也是商业国家,同样还是海盗国家,英国还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还有荷兰。
这是两种不同文明,在1500年前,我们的文明还是优越的;之后哪?
英美爱国主义:价值认同为主
价值认同型爱国主义是最偏向理性的爱国主义,是最好的爱国主 义。这个国不是代表了一片具象的土地或者一个具体的民族,而是一种抽象的理念和价值,美英的爱国主义就是这样一种爱国主义,英国是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美国是民主世界的老大,两国文化一脉相承,美国又有所发扬,对个体的尊重,私产保护,自由贸易,民主政治,权力制衡,小go-vern-ment,人权,法治,自由这些理念深 入人心不可动摇,所有这些构成了英美价值的基础。这种爱国主义门槛也最低,你认同这些价值你就可以爱国,无论你是什么肤色、来自何处。所以全世界各个地方 都有人怀揣美国梦来到美国,追寻这些价值,实现自我。你看现在美国大兵跟爷似的,当初独立战争的时候也特别艰苦,都没有鞋穿,大冬天的走一路一路血。人家 靠的就是这种爱国主义——“无代表,不交税!”华盛顿将军是英格兰人的后裔,但是却带领美国人民打击英军,去他妈的同文同种,你剥夺我的权利就是不好使! 华盛顿心中的国不是哪个民族,而是理想和信念!即便与同胞为敌也要坚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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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源自英国的绅士概念也在全球范围内构成了男人的标杆,据说 泰坦尼克号的船长史密斯的临终遗言就是“Be British!”在当时的情况下,这句话肯定不是说要你做一个盎格鲁撒克逊族人,而是要求大家尽量体现出绅士风度,把生的希望留给妇孺。”Be British”短短两个单词就可以完美诠释英美 爱国主义的精髓,我所信仰的就是最好的,你们也该信仰!
一、“打出来的”和“谈出来的”
美国这个国家很有些奇怪。她不是“打出来的”,而是“谈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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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世界上许多民族一样,美国人的建国也经历了一场战争,这就是著名的“独立战争”。但与众不同的是,胜利后的美国人并没有立即建立起他们的联邦go-vern-ment,那些手握兵权功勋卓著的将帅们也没有趁机登上王位。也就是说,他们打下了江山,却没有去坐江山,而是和自己的士兵一样一哄而散,解甲归田。战争胜利4年后,即1787年,美国各州的代表才被迫重新坐到一起,讨论起草一个宪法。又过了两年,即1789年,宪法才被通过,联邦go-vern-ment才开始工作,美国人民也才选出他们的第一届总统华盛顿。直到这时,一个在我们看来“像模像样”的国家才算是真正建立起来了。
然而美国的建国日却定在十三年前,即1776年的7月4日。这是他们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这时,为期八年的“美国革命”才刚刚开始一年。那时的美国,既没有总统,也没有宪法,更没有一个像模像样的go-vern-ment,当然也没有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而只有一个“自由独立”的“美国理想”。但在美国人看来,这就是建国了。于是,美国的建国过程竟是这样:先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想和一种精神,然后有宪法,最后有go-vern-ment和总统。
那么,在独立宣言、联邦宪法和国家机构这三个环节之中,哪一个最重要呢?我认为是宪法。因为如果只有独立宣言,美国就永远只是一个理想或理念,不是一个国家;而如果只有go-vern-ment和总统,则美国未必是美国,没准还会是伊拉克。可以这么说,正是美国人在1787年起草的这部宪法,不但使《独立宣言》的理想变成了现实,而且保证了这个现实的国家最大限度地符合《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go-vern-ment。go-vern-ment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go-vern-ment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go-vern-ment。这个新go-vern-ment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现在我们知道,美国人民恪守了他们制定宪法时许下的诺言,并为确保《独立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不受伤害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二百多年来,美国的宪法没有修改过一个字,而所有违宪的或者有违宪嫌疑的行为都受到了惩罚或付出了代价,不是遭到国会弹劾,就是自动辞职下台(如尼克松)。就连华盛顿这样在我们看来当之无愧的“国父”,也是在宪法被批准之后,才由美国人民根据宪法选举为第一届总统的。所以我们说,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美利坚合众国。我们甚至还可以说,正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
这就把一般人心目中的建国程序完全颠倒过来了。因为在大多数国家那里,都是先建国后制宪的。但正是在这种“倒行逆施”中,人类追求了上千年的宪政精神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这种精神认为,不是国家创造了法律,而是法律创造了国家。美国的建国过程便体现了这一精神,美国也确实是最地道的宪政国家。惟其如此,美国宪法在1789年生效以后,世界各国便纷纷效尤,相继制宪,并以此作为自己立宪的参照系甚至楷模。
这也毫不奇怪。毕竟,在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依据这部宪法选出的总统,是世界上第一个民选总统。根据这部宪法建立起来的美利坚合众国,则是最典型的共和国。它甚至被称作“共和国之祖国”(梁启超语)。而且,正是由于它有着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共和制度和宪政精神,这个国家在不过一二百年的时间内,迅速由一个大西洋沿岸狭长地带的松散联邦,崛起为举足轻重的超级大国。其影响之深远,已让许多历史悠久的大国望尘莫及。美国宪法的意义,岂是可以小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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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部宪法却差一点胎死腹中。
首先是制宪会议开得很不顺利。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1787年5月14日,正式代表74人,但实到只有55人,而且拖到5月25日才达到法定人数,正式会议因此延期11天。会议开始以后,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场的又有13人,坚持到底的只有42人;而这42人中,又有3人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罗德岛则始终拒绝派代表参加。这样,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的,只有12个邦的39名代表,包括他们的主席、弗吉尼亚代表乔治.华盛顿。再加上一个证人、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签字的一共40人,只不过比74人的半数稍多一点(55%)。至于会议过程中充满唇枪舌剑和讨价还价,则更是不在话下。所以这次会议便从1787年的5月25日,一直开到9月17日,足足开了三四个月之久。最后,许多人最初的意见,都被别的代表修改得面目全非。对于珍视自己思想的人而言,这种结局当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华盛顿认为,这部宪法能维持20年,就算不错了。
好不容易才草成的宪法,在交由各邦批准时又遇到了麻烦。特拉华、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三个邦倒是爽快,当年就予以通过。特拉华和新泽西的议会一致通过,宾夕法尼亚则以2:1的票数通过。到1788年6月,批准联邦宪法的邦已达到法定的9个,但还有两个举足轻重的邦,即弗吉尼亚和纽约,迟迟不肯批准。这样,又经过一番斗争和妥协,这两个邦才勉强同意批准,美国宪法也才得以于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一个“神形兼备”的美利坚合众国,也才算是真正建立起来了。
这无疑是我们中国人看不太懂的过程。我们制定一部宪法,当然也要充分讨论,但不会像他们这样一个会开三四个月。中央批准之后,也用不着各省批准。美国宪法如此“难产”,只能归结为美国有着特殊的国情。但恰恰是这种特殊的国情,不但决定了这个国家是谈出来的,是由宪法和法律创造的,而且决定了它的宪法也一定是最能体现共和与宪政精神的。
那么,美国究竟是怎么回事?
二、从殖民地到合众国
多少读过一点美国史的人都知道,在《独立宣言》发表之前,北美大地上并没有什么国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它们在理论上属于大英帝国,实际上由自己管理,即“主权王有,治权民有”。在1607-1732年之间,这样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有16个。后来,有3个殖民地被兼并。因此,到独立战争时,北美大地上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是13个。按照从北到南的顺序排列,它们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所谓美利坚合众国,起先就是由这13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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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它们联合起来并不容易。首先,这些殖民地虽然都号称英属,但相互之间却并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瓜葛。每一个殖民地都是以个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政治权力直接来自英国国王的特许。大英帝国对它们进行“垂直领导”,并没有在当地设立过统一管理这些殖民地的go-vern-ment机构。所以,这些殖民地之间是互不相关的,也是可以互不买账的。
其次,这些殖民地的性质也不相同。它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公司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亚,就是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的;马萨诸塞,则是马萨诸塞湾公司建立的。第二类是领主殖民地,是英国国王封给某个或某些领主的。而且,就像当年周天子分封诸侯一样,这类殖民地也可以再分封。比如以英国王后玛丽命名的马里兰,就是封给第一代巴尔的摩勋爵乔治.卡尔弗特的,而巴尔的摩勋爵又分封了60个庄园。第三类殖民地是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约殖民地。它们既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领主,是自由移民自己根据他们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来的,比如罗德岛和康涅狄格就是。这三类殖民地,各有各的情况,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并不那么容易就能拢起来。
第三,这些殖民地的人口也很复杂。有白人,也有黑人。白人当中,除英格兰人外,还有苏格兰人、爱尔兰人、德意志人、西班牙人、荷兰人、法国人、瑞典人等等。根据1790年的统计,当时的白人人口中,英格兰人占60.1%,苏格兰人占8.1%,爱尔兰人占3.6%,德意志人占8.6%,荷兰人占3.1%,法国人占2.3%,西班牙人占0.8%,瑞典人占0.7%,其他人占6.8%。这说明北美殖民地是一个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的多元文化社会。多元必多样,也必定多心,正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何况他们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哪里就能一下子统一起来?
这就为他们的联合设置了障碍,也为他们走向共和奠定了基础。但在一开始,他们的联合却是因为迫不得已。这些具体的原因说来话长,不说也罢。反正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原本“不搭界”的殖民地的代表开始坐到一起讨论问题,一次又一次地开会,直至谈出一个美利坚合众国来。
我们就来看看美国究竟是怎么“谈出来”的。
最早是在1754年的6月,有7个殖民地的代表在阿尔巴尼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这次会议虽然只是为了应付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胁,是一次临时的动议,但这些殖民地能够想到结盟,就是一个了不起的开端。联合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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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事情只要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而且,第二次肯定会比第一次更进一步。果不其然,11年后,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这次大会是根据马萨诸塞的倡议在纽约召开的,有9个殖民地派代表参加。正是在这次大会上,克里斯托弗.加兹顿提出了“美利坚人”(Americans)的概念。他说,在这个大陆上,不应该再有人自称新英格兰人,新约克郡人。我们都是美利坚人。这个说法得到了人们的响应和认同。于是,生活在北美英属殖民地上的人民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民族概念,美利坚民族诞生了。
又过了9年,1774年9月5日,第一届“大陆会议”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来自各殖民地的55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并通过了《权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他们向英国国王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废除一些“不可容忍的法令”,并同时决定一致抵制英货,停止对英出口。
这下子事情闹大了。这种原本有限的反抗被英王乔治三世视为叛乱,宣称这些殖民地人民“必须用战斗来决定他们是属于这个国家(英国)还是独立”。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1775年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决定组建“大陆军”,并任命乔治.华盛顿为总司令。独立战争打响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
实际上,1774年第一届“大陆会议”以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这就是: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那些北美英属殖民地,现在已变成了“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也有了合众国赖以孕育的母体。于是,到1775年至1779年第二届“大陆会议”期间,就发生了质的变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go-vern-ment,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殖民地”(Colonies),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State),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go-vern-ment。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
不过,1776年7月2日,当大陆会议讨论是否公布《独立宣言》时,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投了反对票。9天以后,迪金森向大会提交了又一个法案,这就是《邦联与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这是《独立宣言》之后、《联邦宪法》之前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它于1777年11月15日在大陆会议通过,并于1781年3月1日生效。根据这个条例,“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在名义上又变成了“联合之邦”(United State)。这个联合之邦的名字,条例开宗明义就作了规定,叫“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 of America)。
三、在历史的岔路口上
现在,我们可以为美国的建国史大致拉出一张时间表了:1754年以前,北美大地上已经有了13个英属殖民地。1754年,他们开始联合。1765年,他们有了一个独立新民族的概念(美利坚民族)。1774年,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和一个国家议会的雏形(大陆会议)。1776年,他们有了一个关于未来国家的精神和理想(美国理想)。1777年,他们又有了这个国家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而且,从1774年开始,他们做了三件事:首先是把互不相干的“英属殖民地”变成“联合殖民地”,其次是把“殖民地”变成“邦”,最后则是把“邦”变成“邦之联合”(邦联),进而变成“联合之邦”(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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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顺理成章的。因为起初联合起来的是殖民地,现在殖民地已经变成了邦,原来的“联合殖民地”现在也就当然应该是“联合之邦”了。于是,美利坚人便一步一步地把自己的社会组织由“非国家”(殖民地)、“半国家”(邦)变成“国家”(美国)。问题是,当那个“邦之联合”(邦联)建立起来时,世界上就当真有了一个名叫“美国”的国家吗?
没有。
当然,美国人自己是不这么认为的。在他们看来,只要有了《独立宣言》宣布的那个“美国理想”,他们就算有自己的国家了,何况后来又有了一个国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所以,1783年《巴黎和约》签订以后,他们便欢天喜地地放下武器,回自己的邦和庄园过日子去了。直到4年以后,这些傻乎乎的(或者说天真的)美国人才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可不是只有理想和国名就行的。
实际上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也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go-vern-ment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go-vern-ment。许多本应由go-vern-ment来行使的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国会来行使的。国会的权力其实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需要三分之二邦的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合之邦”,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go-vern-ment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邦,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后来被称作“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
不过,这次会议的任务原本不是制宪,与会各邦给代表们的训令也只是修改《邦联条例》。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出在《邦联条例》上。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辞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1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13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 State)。相反,如果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 State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可惜“州联”和“国联”的理解都不准确,因此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 State称为“邦联”。
邦联不是国联,也不是联邦。也就是说,在邦联制度下,那些联合起来的State,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而是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这些权力和权利部分地授予邦联。所以,这个时候的United State of America(美国),还只是“邦之联合”(邦联),而非“联合之邦”(联邦)。组成邦联的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因此本文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在说到邦联时,称它为邦。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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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样一来,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就有些不三不四、非驴非马了。他们甚至自己也弄不清楚这究竟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43岁的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会议上就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13个殖民地组成1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13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
独立战争胜利了,而胜利后的国家状况并不那么理想,甚至充满危机。1787年费城会议的发起人之一、后来被称作“美国宪法之父”的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在他当年年初写给乔治.华盛顿的信中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13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麦迪逊显然是主张全面联合的。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go-vern-ment的“全国最高go-vern-ment”,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因为只有这样一部法律,才能约束独立的各邦,并对新成立的“全国最高go-vern-ment”授权。
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与会代表很快就发现,他们其实也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对《邦联条例》进行其实无济于事的修改,要么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个文件,即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一种选择等于什么都没做,实际上能选择的就是后一种。于是,原定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就变成了制宪会议。
不过我们要说清楚,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主张全面联合的。他们更愿意保持现状,实行松散的联合,这样各邦就能保留更多的主权。但这只是不切实际的一相情愿而已。因为各邦的过分独立和自大,恰是这个国家的祸乱之源;而没有一个“坚强之全国go-vern-ment”,则势必造成整个国家的积贫积弱。毕竟,独立于英国不是各邦的个体行为,而是13个邦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样,也只有共同的努力,才能保证共同走向昌盛和繁荣。维持现状,任凭各邦独占山头,妄自尊大,其结果则只能是动乱、内战和崩溃。
幸而,在历史的岔路口上,美国的开国领袖们做出了明智的选择:抛弃邦联制,实行联邦制,并为此制定一部《联邦宪法》。
剩下的事情,就是宪法如何制定了。
四、走向共和
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七条。其中第一条讲立法,第二条讲行政,第三条讲司法,第四条规定各州(State)与联邦的关系,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第六条规定宪法的地位,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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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这个简洁的文本中,却包含着一个精巧的设计。根据这一设计,国家权力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各邦部分让渡权力,变邦为州),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国会通过的法案“违宪”。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也就是说,没有哪个人或哪个机构可以大权独揽,说一不二。
这就怪了。他们不是要建立一个“坚强之全国go-vern-ment”吗?怎么结果会是这样?
其实这正是制宪会议的难题之一。也就是说,既要把各邦的主权和权力收缴上来,交给一个“坚强之全国go-vern-ment”,但又决不允许这个go-vern-ment是专制主义和君临天下的。如果取代邦联制的,竟是专制制或独裁制,那么,不但美国人民不同意,与会代表自己也不会同意。要知道,美国人民毅然进行独立战争,不是为了取得统治权,反倒是为了不受统治。这正是他们打下了江山却不坐江山,联合起来争取了独立,胜利以后反倒分道扬镳的原因。现在他们重新坐到一起,来讨论建立一个“坚强之全国go-vern-ment”,实在是出于迫不得已。只要还有一点办法,他们就不会要这个go-vern-ment。如果弄了半天,只不过是将英国国王换成了美国国王,把英国人实行的专制统治换成了美国人自己的专制统治,岂非前门驱虎,后门揖狼?那才真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呐!
防止专制的唯一途径是分权,而制宪会议的目的却是要集权,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在这里,美国的开国领袖们表现出惊人的政治智慧。他们的办法,是既不集权于人(比如总统),也不集权于机构(比如国会),而是集权于法(宪法)。具体的说,就是用一部宪法把这个国家统一起来。所有的人,所有的机构,所有的邦或州(State,在宪法生效以后,我们将称它为州,不再称它为邦),都必须遵守而且不得违背这部共同约定的宪法。《联邦宪法》第六条规定:联邦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根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或者将要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当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相抵触时,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全国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的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也就是说,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
这就是法治了。法治不是法制。它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法制)也可能是人治,只不过这个“治国之人”在行使治权的时候,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以法治国(法治)则相反。在法治制度下,治国的不是人,而是法。司法官员也好,行政官员也好,都不过是执行法律的人(执法者),是法律体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显然,法治和法制是不同的。法治是以法律为主体,人(执法者)为手段;法制则可能是(当然不一定)以人(统治者)为主体,法律为手段。二者之区别判然,岂可混为一谈?
美国以宪法为立国之本,用宪法来统一和治理国家,将立法、司法、行政和各州权力都置于宪法之下,这就保证了集权而不专制。在宪法的统辖之下,各州(State),包括后来加入联邦的各州(现在已共有50个之多),都享有充分的主权、独立和自由。他们都各自有着自己的宪法,自己的法律文字体系,自己的司法范围和法院系统,并按照自己的宪法由自己的人民选举自己的议员和官员,不受联邦go-vern-ment的左右,只要不违背联邦宪法就行。很清楚,美国的50个州,是用法(作为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联合起来的。而且,联合之后,仍有相对的独立和高度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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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共和了。共和之要义有三,一曰公,二曰共,三曰和,也就是“天下为公,政权共享,和平共处”。“天下为公”并不是要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将所有人的财产都收归公有,而只是确认国家权力乃天下之公器。这就是“公”。正因为“公”(共有),才必须“共”(共享和共治)。既然是“共”,就不能你死我活,非此即彼,参与政治事务和处理政治纠纷的方式也必定并必须是和平的。这就是“和”。显然,所谓共和,就是因“公”(公共、公用、公众)而“共”(共有、共享、共治),因“共”而“和”(和平、和睦、和谐)。
要共和,就必须限政,即不能允许任何人、任何机构(go-vern-ment或国会)独自坐大或者一统天下。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独自坐大和一统天下的结果只会是专政,不会是共和。所以,仅仅集权于宪法是不够的。如果对宪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权集于一人或某一机构,就会变成宪政名义下的专政。因此,还必须在立宪集权的前提下立宪分权,通过宪法规定哪些权力属于哪些部门和哪些人。这就有了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开来的“三权分立制”,以及参议院、众议院分别立法的“参众两院制”。
这就是宪政了。宪政并不只是“宪政”(依照宪法行政),更重要的还是“限政”(限制go-vern-ment行政)。不但要限制go-vern-ment,还要限制国会,而且首先是限制国会。因为作为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国会如果不受限制,同样会造成专政,甚至更KB。这是一定要把国会分成参众两院的意义。总之,必须最大限度地限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并让它们相互制约,这样才能防止它们单独或者联合起来以国家的名义剥夺公民的正当权利。
现在看来,美国的开国领袖在创建他们的国家时,真可谓用心良苦。他们创造的这种政治制度,也堪称精巧的设计。我们当然很想知道它是怎么想出来的,知道它得益于哪些天才人物的政治智慧。但如果你知道制宪会议的全过程,那你也许就会感到失望。因为这个精巧的设计并不是什么天才的产物,它甚至只不过是讨价还价和相互妥协的结果。
五、伟大的妥协
前面说过,1787年的制宪会议开得并不顺利。先是有人迟到,后是有人早退,最后又有3人拒绝签字,罗德岛则始终不肯派代表参加。会议过程中充满了唇枪舌剑,许多人最初的意见都被改得面目全非。所以宪法草成后感到不满的其实不止3人,只不过另外那些人最后决定妥协,同意签字而已。可以说,没有大多数人的妥协,就不会有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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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并不奇怪。因为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所说,他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13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全面联合,就只有接受这部宪法。35岁的宾夕法尼亚代表古文诺•莫里斯的最后发言很能说明问题。古文诺•莫里斯说,他也有反对意见,但考虑到大多数人已决定赞同,他也应该受此决心的约束。他强调指出,最大的问题还是:要一个全国go-vern-ment,还是不要?结论是要。那就只好签字。
我们知道,古文诺•莫里斯是制宪会议的积极参与者。他是这次会议上发言次数最多的一个人,共发言173次(次为同一个邦的代表詹姆斯•威尔逊,160多次;再次为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150多次)。而且,由于他文笔精巧细腻,宪法文本最后主要是由他来定稿的。这样一个人都对宪法草案不满,何况其他?
古文诺•莫里斯发言后,平时很少发言的37岁的北卡罗来纳代表威廉•布朗特接着表态。威廉•布朗特说他曾宣布过他不会签字,也不愿意以誓词支持这个方案。但他也不想使自己妨碍一个事实,这就是:这个方案是制宪会议上各邦的一致行动。这其实也是古文诺•莫里斯和其他一些人的共同想法,即不管怎么说,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不能分裂,13个邦应该一致行动。有了这一共识,事情就好办多了。
不过,方向的一致不等于方案的相同,更不等于意见的统一。尤其是当方案涉及到各自利益时,那就会针锋相对,寸土必争,制宪会议好几次差一点就不欢而散。81岁高龄的宾夕法尼亚代表,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博士甚至提议聘请一位牧师,在每天开会前主持祈祷,恳请代表们放弃“惟有自己正确”的观念。事实上,正是由于争论的双方都表现出冷静理智的态度,居中调解的一方又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制宪会议才从走投无路转向柳暗花明,并最终达成协议。
比如国会问题。
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需要一个联邦议会,这一点大家并无分歧。问题是国会如何设置如何组建,席位如何分配如何安排,制宪会议上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提出和赞成《弗吉尼亚方案》的人坚持民主原则,主张实行两院制,其中第一院(众议院)议员由选民选出,第二院(参议院)议员由第一院议员选出,两院席位都按各邦人口比例分配。提出和赞成《新泽西方案》的人则坚持共和原则,主张实行一院制,席位按邦分配,每邦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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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民主原则也好,共和原则也好,都是我的说法。他们的说法是按比例还是讲平等。按比例有按比例的道理。因为既然要民主,则民意代表(议员)的名额当然应该按选民的人口来分配。讲平等也有讲平等的根据。因为既然要共和,各邦的主权就应该平等。何况所谓作为邦联的“美利坚合众国”,本来就是平等各邦每邦一票联合起来的。这倒也都对。所以他们都理直气壮,都振振有词,却又针锋相对。
不过,冠冕堂皇理由的背后,是利益的驱使。主张按比例的,主要是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和宾夕法尼亚代表詹姆斯•威尔逊。他们代表大邦的利益。主张讲平等的主要是新泽西代表威廉•佩特森和特拉华代表刚宁•贝德福德。他们代表小邦的利益。讲到利益,话就不好讲了。小邦代表坚持认为,大邦的意图就是要吞噬小邦。因此他们扬言宁肯投靠外国,也决不亡于大邦。大邦代表也不让步,甚至连剑与火、绞刑架之类的话都说出来了。会议由唇枪舌剑,转为胶着僵持,眼看就要开不下去。
幸亏这时康涅狄格代表奥立维•艾尔斯沃斯等人出来调停。他们代表中等邦,可以不偏不倚。在他们的斡旋之下,制宪会议于7月16日达成妥协:众议院实行国内法原则,按人口比例分配席位,照顾大邦;参议院实行国际法原则,不论大小,每邦1席(后改为2席),照顾小邦,尤其是特拉华和罗德岛。危机解除了。
这次妥协后来被美国宪法学家称为“伟大的妥协”,我认为是当之无愧的。这倒不光是因为它帮助制宪会议走出了僵局,还因为它创造了一个民主原则与共和原则共存的成功范例。众议院民主,参议院共和,两大原则共存于国会,岂非一种比单一共和制度更高境界的共和?危机的解除带来了意外的收获,这真让人额手称庆!
这是很值得我们中国人深思的。中国人不喜欢讲妥协。谁讲妥协,谁就是懦夫,就是叛徒,就是胆小鬼。所以我们要么讲中庸,和稀泥,捂盖子,各打五十大板;要么讲斗争,寸步不让,你死我活,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结果怎么样呢?不是专制,就是无go-vern-ment状态,或者停滞不前。实际上,历史的进步往往因于妥协。不妥协,历史就会跟着胶着僵持,或者相反,双方僵持不下,崩溃。就算一方压倒另一方又如何呢?绝对的权威只会导致绝对的专制,那难道是历史的进步?
其实妥协是一种政治美德,因为只有妥协才能实现共和。至少,它也是走出困境的一种方法。对此,富兰克林有一个很好的说法。他在6月30日的会议上说,木匠做桌子的时候,如果木料的边缘厚薄不匀,他就会两边各削去一点,让连接的地方严丝合缝,桌子也就平稳了。现在,我们这艘船为大家所共有,难道不该由大家来共同决定冒险的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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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的说法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64岁的康涅狄格代表罗杰•谢尔曼说,没有人愿意就这样一事无成地散会。62岁的弗吉尼亚代表乔治•梅森更是情绪激动。他说他宁愿把自己这把老骨头埋在这个城市里,也不愿意看见制宪会议就这样如鸟兽散,陷他的国家于不堪。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许多代表(主要是大邦代表)决定妥协,以保证邦联不会分崩离析。可见妥协并不等于放弃原则,更不等于没有责任感,只不过更高的原则使他们放弃个人的和局部的原则。用一句中国话说,就叫“顾全大局”。
六、最不坏的就是最好的
妥协保住了草拟中的宪法,宪法也体现了妥协的精神。事隔多年,当我们蓦然回首,重新审视这部宪法时,我们就会发现,妥协并不仅仅只是制宪代表的权宜之计,它也是制宪工作的思想方法。那些取得了制宪会议高度一致的看法,就写成宪法中的刚性条文;那些取得大致相同意见的观点,就写成宪法中的柔性条文;那些达成初步共同意向的部分,就留下今后继续发挥的余地;而那些实在达不成统一的问题,则干脆只字不提,暂付阙如。因此美国宪法虽然二百多年来没有修改过一个字,却又有一系列的“修正案”,而且几乎从它批准之日起就有了。二百多年后,美国人民仍很感激先辈们的妥协,并庆幸他们不是“完美主义者”,庆幸他们在那个时候就能有这样一个观点: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能做到最不坏,就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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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观点也是富兰克林博士提出来的。他在9月17日最后一次会议上发表了一篇深情而智慧的书面发言,并由宾夕法尼亚代表詹姆斯•威尔逊代为宣读。富兰克林说,他承认,对这部宪法的若干部分,他到现在也仍然不能同意,但他没有把握说永远不会同意。相反,活了这么大的年纪,深知没有人能够一贯正确。不管是这一次还是下一次,每个人来参加会议,固然会带来自己的智慧,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带来他的偏见、**、错误观念、地方利益和私人之见。因此,无论召开多少次制宪会议,也未必能制定一部更好的宪法。从这种感觉出发,他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所有的瑕疵,如果它们确实是瑕疵的话。他也希望其他代表略为怀疑一下自己的一贯正确,宣布我们取得一致,并在这个文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同样来自宾夕法尼亚的代表古文诺•莫里斯赞同富兰克林的观点。他说他对宪法也有反对意见,但考虑到这已是目前达到的最佳方案,他愿意连同它的瑕疵一并接受。这又是我们中国人很难说出的话甚至很难接受的观点。如果是中国人,他多半会这样说:我可以同意这部宪法,但我只同意它的正确的部分。对它的瑕疵,我保留不同意见。
表面上看,我们这样说似乎并没有错。坚持真理么!但如果往深里想,我们就会发现这种部分的同意其实是不同意。因为每个人认为是精华或瑕疵的地方都不会和别人完全相同。你认为是瑕疵的地方,我可能认为是精华。我认为是精华的地方,你又可能认为是瑕疵。如果每个人都只接受他认为的精华,不接受他认为的瑕疵,最后,把所有的“不接受”加起来,很可能一个方案的每一处都会有人不接受。这也就等于全部不接受。即便并不是每一处都有人不接受,也不行。因为每一个方案都是一个整体。修改一处,别的地方也得要动,即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如果我们要接受一个方案,那就只有一个办法,即如富兰克林和莫里斯所说,连同它的瑕疵一并接受。
这真是一件痛苦的事情。所以,不要以为妥协很容易。在某种意义上,它甚至比不妥协,比坚持还困难。因为坚持只是和别人作斗争,妥协却是和自己作斗争。要妥协,就要说服自己,反对自己,否定自己,对抗自己,放弃自己认为是真理的观念和坚持已久的看法,去接受自己无法接受的东西。对于一个原则性很强的人来说,这可真是谈何容易!
拒绝签字的人同样痛苦。在威尔逊宣读完富兰克林的书面发言后,34岁的弗吉尼亚代表爱德蒙•伦道夫接过话头,起立对自己拒绝签字表示深深的歉意。他说,尽管有那么多德高望重的姓名都对宪法的智慧和价值表示嘉许,但他自己却仍然只能受责任心的支配,等待未来的裁决。当富兰克林再一次苦口婆心地劝说爱德蒙•伦道夫,希望他暂时把反对意见放在一边,和自己的兄弟们采取一致行动时,爱德蒙•伦道夫回答说,拒绝在宪法上签字,也许是他一生中最坏的选择。但他的良知迫使他这样做,不可改变。我们知道,爱德蒙•伦道夫不是等闲人物。他是制宪会议的发起人之一。正是他,作为会议的第一位正式发言人,向代表们陈述了召开这次会议的原因和意义。他代表弗吉尼亚提出的制宪方案甚至又称《伦道夫方案》。他以揭开会议主题开始,却要以反对会议决议告终,其内心的痛苦可想而知。
爱德蒙•伦道夫说完后,43岁的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也站起来,表达了他此时此刻的痛苦心情。艾尔布里奇•格里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曾先后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款》上签字,现在却成了“反革命”,心里当然不会好受。何况在整个会议过程中,艾尔布里奇•格里也是全身心投入讨论的。所以他表示,如果还有更好的办法,他不会采取拒绝签字的方式来表示态度。但现在已逼上梁山,他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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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两个人拒绝签字,就使我们产生了疑问:这部宪法草案到底该不该通过?
这就要看我们怎么看问题了。
首先我们要肯定,它确实是最不坏的方案。什么是最坏的结果?一是内战和分裂,二是专制和独裁。现在看来,这两种后果都被避免了,只不过当时对第一种后果能否避免有分歧。32岁的纽约代表亚力山大•汉密尔顿就忧心忡忡,认为几位举足轻重的人物拒绝签字,很可能会燃起潜在的火花。亚力山大•汉密尔顿是向会议提交过制宪方案的。因此他对爱德蒙•伦道夫说,谁都知道,没有一个人的观点比他本人的观点离现在这个方案更远。但为了避免无go-vern-ment状态和动乱,应该支持这部宪法。然而爱德蒙•伦道夫和艾尔布里奇•格里则认为,万一宪法得不到批准,混乱局面就将接踵而至;而在他们看来,批准的可能性恐怕是很小的。与其匆匆忙忙把这个方案拿出去,还不如搞得更稳妥些。也就是说,他们并不认为这是一个最不坏的方案,或者对这一点表示怀疑。
乔治•梅森和他们有些不同。
乔治•梅森也是拒绝在宪法上签字的人。他对联邦宪法草案的批评和否定几乎是全面的。大至众议院没有代议实质,参议员不是民选代表,联邦司法权力过大,议会权力含义广泛,小至总统没有宪法顾问,副总统既不必要又很危险等等。但他最得到广泛同情的一条意见,是联邦宪法没有宣布公民权利的条款,没有宣布言论和出版自由。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连习惯法的好处也享受不到。因此,在他看来,这不但不是什么“最不坏”的方案,而简直就是“很坏”。
那么,乔治•梅森又是怎么回事?
七、限法之法才是法
62岁的乔治•梅森是弗吉尼亚代表。他是一个农场主,有300多名奴隶,但他本人却坚决主张废除奴隶制度。他曾经参与制定弗吉尼亚宪法,起草了其中的“权利法案”,从而使弗吉尼亚宪法成为最初13个邦的宪法中唯一具备权利条款的。对于他来说,权利法案比什么都重要。制宪会议既然否决了他增加权利条款的提案,他当然要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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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不是他一个人的意见。很多人都对联邦宪法缺少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不满。曾执笔起草《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在巴黎公干,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大声疾呼要进行弥补。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在看到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寄给他的联邦宪法文本后,也指出了缺少权利条款这一缺陷。拉法耶特侯爵是参加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曾在华盛顿的麾下当一名少将。他也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写第一稿),可谓“两个世界的英雄”。他的话,当然分量不轻。
那么,如此重要的条款怎么没有写进宪法呢?是那些“联邦主义者”不重视公民的权利吗?当然不是。在这一点上,“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并无分歧。分歧仅在于何为当务之急。在前者看来,最重要的是尽快建立“坚强之全国go-vern-ment”,以免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陷入内乱、分裂和无go-vern-ment状态。因此,费城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建国、制宪和授权。至于其他问题,只好以后再说。何况,在1787年,大多数的邦都已经有了自己的“权利法案”,明确保障个人权利。现在要做的,是对联邦go-vern-ment授权。只要明确联邦go-vern-ment的权限,它就不能做未经授权的事情。相反,如果一一列举应该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就是go-vern-ment可以做的。这岂不是更糟糕?
应该说,这也不是全无道理,但是美国人民不同意。在他们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go-vern-ment权力”更重要。因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而人民则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没有人民,也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go-vern-ment。而且,人们之所以要建立go-vern-ment,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人的这些权利。这正是《独立宣言》的精神,也是美利坚合众国的精神。因此,许多邦(比如马萨诸塞)的议会在通过联邦宪法时,其决议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权利法案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美利坚合众国。
联邦主义者同意了这一条件,力主增加这些条款的乔治•梅森也因此被看作是“权利法案之父”。于是,第一届联邦议会就有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这些法案分别列举了民众个人的一系列权利,声称这些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是go-vern-ment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的。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了这10条宪法修正案,将其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11个州(这时它们应该叫做“州”而不是“邦”了)的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法案通常称作“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即“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go-vern-ment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就是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它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
很显然,这一条款的矛头不是对准go-vern-ment的,而是对准国会的。这倒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宪法正文中已经有过类似条款了。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联邦议会“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和追溯既往的法案”。紧接着,在第十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又重复了一遍,规定各州也不得通过这样的法案或法律。可见,这是美国宪法一以贯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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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不但行政机关要受到限制,立法机关也要受到限制。于是,我们就从中看出了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民主关注的重点是授权,宪政关注的却是限政。在宪政主义者看来,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靠得住的只有宪政。因为宪政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授权,而是限权。它的任务,是把行政机关和民意机关的权力都尽可能地限制在不会侵犯公民权利、不会导致专政和暴政的范围之内。
联邦宪法其实已经体现了这一精神,比如三权分立,比如两院立法,比如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相互制衡等等。但美国人民还是不放心。他们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还必须明文规定,即便通过法案的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比方说,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美国人,在我的心目中一向是大大咧咧的。建国之初的美国人,给人的感觉也不过是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没想到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竟如此较真!
那么,为什么不但go-vern-ment的行政权要受限制,国会的立法权也要受限制呢?因为在法治国家(在法制国家也一样),法,尤其是宪法,有着极其崇高的地位。go-vern-ment只能依法行政,民众也只能依法从事各种活动。go-vern-ment和民众,个人和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但如果那法是“恶法”,我们岂非“平等”地受害?而如果立法权是无限的,立法单位岂不是会成为非个人的君王,其所立之法岂不是会成为非人格的暴君?暴君还有死亡的那一天,恶法却可能贻害无穷。这又岂能不防?难怪大大咧咧的美国人在这一点上不肯马虎。他们刚刚从大英帝国的统治下把自己解放出来,知道个人和go-vern-ment、和法律对抗会是什么下场。因此,他们在建国之初就要求把自己最基本的权利毫不含糊地写在宪法上,哪怕法学家们认为这些权利原本题中应有之义,写出来纯属多余。
这就迫使我重新思考究竟何为法治,何为宪政。看来,法治决非简单的就是“以法治国”(更非简单的就是“依法治国”),宪政也不简单的就是“据宪行政”。更重要的是,宪政和法治首先要求宪法和法律本身合法,要求宪法和法律本身受限。这样看来,宪政就不但是“限政”,也是“限法”。也就是说,只有“限法之法”,才是“宪法”。
二百多年前那场争论,终于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方式做出了结论,但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却仍然值得我们深思。我最感兴趣的,是在这一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宪法正文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而在诸法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第一修正案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则是: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第一位的;而在人民之中,个人是第一位的。这两种原则和思路看起来似乎相反,其实一致。因为第一种原则和思路中所说的“人”,是指议员、官员和法官。他们实际上是“国家”(go-vern-ment)。国家必须服从宪法,而宪法之所以高于国家,则因为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作为个人的公民第一位,作为公民集合体的人民第二位,保障公民和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第三位,由宪法派生的法律第四位,由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会、行政机构和法院最后一位。这就是美国人建国的思路和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和实现《独立宣言》的思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go-vern-ment。
也许,这就是所谓美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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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引用制宪会议的代表发言,详见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一书,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这样一来,不但行政机关要受到限制,立法机关也要受到限制。于是,我们就从中看出了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民主关注的重点是授权,宪政关注的却是限政。在宪政主义者看来,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靠得住的只有宪政。因为宪政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授权,而是限权。它的任务,是把行政机关和民意机关的权力都尽可能地限制在不会侵犯公民权利、不会导致专政和暴政的范围之内。
联邦宪法其实已经体现了这一精神,比如三权分立,比如两院立法,比如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相互制衡等等。但美国人民还是不放心。他们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还必须明文规定,即便通过法案的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比方说,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美国人,在我的心目中一向是大大咧咧的。建国之初的美国人,给人的感觉也不过是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没想到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竟如此较真!
那么,为什么不但go-vern-ment的行政权要受限制,国会的立法权也要受限制呢?因为在法治国家(在法制国家也一样),法,尤其是宪法,有着极其崇高的地位。go-vern-ment只能依法行政,民众也只能依法从事各种活动。go-vern-ment和民众,个人和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但如果那法是“恶法”,我们岂非“平等”地受害?而如果立法权是无限的,立法单位岂不是会成为非个人的君王,其所立之法岂不是会成为非人格的暴君?暴君还有死亡的那一天,恶法却可能贻害无穷。这又岂能不防?难怪大大咧咧的美国人在这一点上不肯马虎。他们刚刚从大英帝国的统治下把自己解放出来,知道个人和go-vern-ment、和法律对抗会是什么下场。因此,他们在建国之初就要求把自己最基本的权利毫不含糊地写在宪法上,哪怕法学家们认为这些权利原本题中应有之义,写出来纯属多余。
这就迫使我重新思考究竟何为法治,何为宪政。看来,法治决非简单的就是“以法治国”(更非简单的就是“依法治国”),宪政也不简单的就是“据宪行政”。更重要的是,宪政和法治首先要求宪法和法律本身合法,要求宪法和法律本身受限。这样看来,宪政就不但是“限政”,也是“限法”。也就是说,只有“限法之法”,才是“宪法”。
二百多年前那场争论,终于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方式做出了结论,但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却仍然值得我们深思。我最感兴趣的,是在这一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宪法正文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而在诸法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第一修正案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则是: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第一位的;而在人民之中,个人是第一位的。这两种原则和思路看起来似乎相反,其实一致。因为第一种原则和思路中所说的“人”,是指议员、官员和法官。他们实际上是“国家”(go-vern-ment)。国家必须服从宪法,而宪法之所以高于国家,则因为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作为个人的公民第一位,作为公民集合体的人民第二位,保障公民和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第三位,由宪法派生的法律第四位,由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会、行政机构和法院最后一位。这就是美国人建国的思路和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和实现《独立宣言》的思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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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这就是所谓美国精神。
附录: 耶鲁大学校长2010年毕业典礼演讲:重塑政治
重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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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 查. 莱文校长
2010年5月23日
耶鲁大学
你们刚刚完成了一段伟大的旅程。四年来,你们在一个充满了财富的地方不断探索。全世界最聪慧、最富创造力的学者和专家为你们授课;你们拥有其他学校望尘莫及的图书馆;你们的博物馆包罗人间百态、宇宙万象;你们可以欣赏到第一流的音乐和戏剧;你们有充满活力的校内外体育竞技;你们身边是一群永远卓俊的同学——这一切,都在一座座本身就充满了灵性与诗意的建筑中为你们呈现。你们与来自五十个州、五十个国家的同学朝夕相处。你们中的许多人都曾利用耶鲁充足的国际资源,拓展了自己在海外学习与生活的经验。
在课堂里,你们完整而严密的独立思考能力通过所学课程不断得到发展。你们的批判精神和思辨习惯不断经受考验。这对你们未来的发展与成功至关重要。在课堂以外,你们的团队精神和领导才能在数百个学生组织的活动中得到提升。你们的海外经历加深了你们对不同价值观、不同文化的包容与理解。你们因此成为与世界相联通的全球公民。也许你们自己还没有意识到,你们已经为人生的下一步做好了准备。
你们心中想必对未来还有一些踌躇与顾虑。如果我们依历史预测未来,那么我们知道,光明坦途就在你们脚下。你们自身的禀赋,以及在这里所经历的成长,将必定帮助你们在所选择的道路上取得成功。我们也希望你们能够相互扶持。回想你们所亲历过的校友们的馈赠,比如院长茶会、客座演讲、学院研讨,你们就会意识到,这所学校的生活正是倚赖毕业生们的执著与付出而如此丰富多彩。当你们感谢父母时,你们也需要明白,正是一代代耶鲁毕业生的回馈,支撑着属于你们的这个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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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对你们未来将会实现的人生价值和取得的事业成就过于乐观了。但是我不这么认为。假如你同意我的观点,那么请允许我提出一个问题,一个深植于耶鲁之精神与传统,以至于你们中的许多人都已经把他看作与生俱来的问题,那就是,你将如何奉献?你将如何把你在学院中为集体奉献、在纽黑文为这座城市奉献的精神,带到你的生活之中,去改善你身边每一个人的生活?这样重要的一个问题,在现在这样的时刻提出,正当其时。请让我先解释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问题,然后让我们看看应该如何来回答。
亚里士多德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但是在他眼里,当今的我们也许早已经成为了一个完全陌生的种群。十八个月前,美国选举出了一位新总统。他肩负的使命是全面而深入地解决这个国家所遭遇到的最紧迫的问题——教育,医保,气候变化,以及重塑美国的国际形象。在选战的后半段,金融危机的影响扩散开来,于是经济复苏与金融业改革也被提上日程,列入了这本已十分宏伟的计划。
之后发生的事情并没有让我们相信当前的体制可以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出台的复苏计划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中国采取的相应措施比我们有效的多。十五个月过去了,美国的失业率仍然高达9.9%。经过几个月的拖延,国会终于通过了一项惠及几百万家庭的医疗保障计划。但是与之相关的高昂成本会让我们未来几十年负债累累,国会对此却完全无人问津。在哥本哈根我们没能就全球气候变化达成任何有价值的协议。不仅如此,金融业改革的可能性也在对关键症结的误解和对报复性举措的滥用中消耗殆尽。
为什么会这样?请先让我提出我的两点看法,然后让我们看看这与你们未来的政治生涯以及公民身份有什么联系。第一,当今的政治决策过程中往往充斥着为了迎合普通选民肤浅的诉求而刻意简单化的意识形态。第二,美国的政客为了确保再次当选,对手握重金的利益集团过于看重,而对他们的行为到底会给普罗大众带来怎样的利害却漠不关心。
在联邦party人宪章第十篇中,詹姆斯.麦迪逊针对美国宪法刚刚确立的共和政体论述过我上面的第二点看法。他指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永远无法被完全消灭,但是一个良好的政治制度却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这种追求的负面影响。麦迪逊认为,相比起人人追逐自我利益的直接民主体制,共和体制将会更有效地推选出代表最广泛群众利益的人民代表。不仅如此,他还认为,一个由许多不同利益诉求所构成的大共和体,相比起由一小撮竞争party派构成的小共和体,更易于推动人民代表克服狭隘主义的局限。
但是自麦迪逊的时代以来,我们的go-vern-ment形式所能发挥的对意识形态和party派争端的限制作用已经被大大削弱。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至少有两点。第一,大众传媒手段的普及放大了简单政治口号对普通选民的影响作用。当然,大众传媒手段的兴起可以通过对选民的教育而达到提高政治决策水平的目的。但是由于结合了第二点原因,即大众传媒时代的选战胜利往往对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献金过于依赖,大众传媒手段便往往被这些利益集团所利用,通过散布过于简单化的信息,来达到扭曲政治决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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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变化对于推行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所产生的阻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说,反对医疗保障改革的利益集团给降低医保成本的计划贴上了“死刑审判”的标签,从而使得这些计划无法得以推行。他们通过鼓吹“go-vern-ment不干涉医疗保障事业”来阻碍公共医疗保险机制的创立与推进。实际上,仅退休医保、医疗低保、退伍医保三项,就承担了这个国家超过40%的医疗保障成本。我并不想在此事上加入个人偏见。(也许我已经加入了。)我只想指出,公共医疗事业的决策过程,如今早已被意识形态和集团利益所扭曲和左右。
我们要怎样做,才能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逐渐克服这样过于简单化的趋势和狭隘主义?我认为,我们需要你们在座的每一个人来改变政治决策的过程。你们来到这里接受教育,为的是培养你们的思辨能力,为的是让你们学会区分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肤浅的、误导的、蛊惑的。无论你们所学习的是文学、哲学、历史、政治、经济、生物、物理、化学,还是工程,你们都已经可以深入思考,辨识矛盾与错误,并最终得出你们自己的正确结论。你们不仅可以运用这些能力去取得个人的成功,你们也可以为公众的利益做出贡献。
在这样一个欣欣向荣的集体里,你们获得的点滴教育都指引着你们为超越自身利益的事业而付出努力。在你们的学院里,你们明白了只有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且有时牺牲个人诉求,才能构建起一个和谐的集体。这些精神应该在你们离开耶鲁之后的生活中得到延续。如果你们将为解决这个国家的问题而奋斗,或者跨越国界,为解决全世界所面临的诸如气候变化、KB主义、核武扩散等问题而奋斗,你们都必须明白,耶鲁教育的成果,是为了帮助你们,在智力上与道义上,都取得超越个人利益的成功。
我知道你们中的许多人一毕业就将成为人民公仆。我也希望你们中的更多人最终会加入这个行列。公共事业的许多领域都需要你们这样的毕业生去为之努力,不论是作为短期计划,还是作为终身事业。你们中的许多人都已经报名成为教师。其他人也许会进入商业或者技术领域。无论你们选择了怎样的道路,你们都可以为这个国家和世界做出贡献,只要你们记住,政治决策过程不是用来为意识形态和个人利益服务的。为了克服短浅的意识形态局限,你们必须用你们的思辨能力去考量每一个问题,最终得出全面而科学的结论。为了克服狭隘主义,你们必须把耶鲁赋予你们的道德力量发扬光大,而这道德力量的缘起,就是为人民服务的黄金法则。无论你们是为go-vern-ment工作,还是行使你们作为公民与选民的权利,你们都需要意识到,唯有超越个人利益而惠及整个人类文明的决策,才能最大限度地服务我们每一个人。唯有提高政治决策的水平,我们才能克服意识形态和party派争端的局限。你们,作为你们这一代人未来的领袖,必须去直面这样的挑战。
为了努力捍卫一个年轻共和国的宪法,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party人宪章第一篇第一段里写道:
许多例证都表明,这个国家的人民最关注的重要问题,是这个社会能否在反思与抉择的基础之上,建立一个好的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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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百二十多年的美国历史来看,汉密尔顿所提出的问题,应该早已有了一个肯定的答案。我们构建在人民代表制度基础上的go-vern-ment与体制是经得起考验的;我们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我们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远超出了开国元勋们的设想。但是今天,面对过于简单化的意识形态,和日益主宰政治决策过程的狭隘特殊利益,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汉密尔顿的问题是否仍然有相同的答案。
耶鲁大学2010届的毕业生们:你们作为同辈中受过良好教育的未来领袖,肩负着超越意识形态和party派局限的历史责任。你们必须用你们过人的智慧和思辨的精神去提升政治决策的水平。你们必须以公民的身份响应时代的号召。只有通过你们的努力,我们才能保证我们的未来一代能够在“反思与抉择”的基础之上为整个人类文明的福祉服务。你们必然能够完成你们的使命。你们必然能够完成。
要看历史和民族性,中国五千来从来没有民主过,以后也不会只有专制适合中国,美国一开始就是殖民地,他的二百多年的历史就是建立在精英民主上的所以美国适合多数人选举的民主
所谓精英民主,也并非从一开始就是这样的。精英不是民主的前提条件。美国建国之初没有多少精英,大多都是在宗主国英国混不下去了才踏上了到新大陆的轮船。难道几百年前的美国人都比现在的中国人素质高吗,我看不见得,美国人几百年前都能搞民主,为什么300年后我们中国人还搞不起来?原因不是中国人素质低,而是某些参透了厚黑学的中国精英们千方百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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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对于你的思维不敢苟同,历来高效先进的社会,一定是在一个先进的体制下运行的,并不是靠什么精英。美国的成功,在于治国靠的是法制,而某国,靠的是人治。建立起一套先进的,高效的,廉洁的,有约束的体制,在中国是完全可行的,只是某个利益集团不答应而已。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世界末日。
那些想要发表反对民主,支持专政的网友,能不能不要老用美国来举例子,美国的民主也不是完美无暇的,从前面世界各国明猪指数来看,美国的排名并不是非常靠前。我个人也并非对美国式民主狂热的崇拜,我们还可以一起讨论一下北欧模式,德国模式。。。等等。
民主的形式并非只有美国式一种,但专制在全世界都是相同的。
最近经常有人转载、引用一些名人名言痛批爱国主义:
国 家是为人而建立,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
—— 爱因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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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 国主义是无赖最后的避难所。
——塞缪尔•约翰逊
爱 国主义就是积极地为了微不足道的原因杀人并被杀。
—— 勃特兰罗素
除非你把爱国主义从人类中驱逐出去,否则你将永远不会拥有一个宁静的世界。爱国主 义是一种有害的、精神错乱的白痴形式。爱国主义就是让你确信这个国家比所有其他的国家都要出色,只因为你生在這裡。
——乔治•肖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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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这些话的都是国际级的重量级的名人,各国都有,可见爱国主义 在人类中是普遍存在的一种情感,跨种族跨文化,并不只有我们中国人对爱国主义特别的情有独钟。美国人也很爱国,到处挂国旗,昨天学校校庆放焰火,当第一发 焰火升空的一刹那,我旁边的美国学生就开始高呼“USA! USA !USA!” 好不鸡冻。最近很火的Joe Wong也 在他的笑话里拿”USA isNo.1″ 来调侃美国人的这种爱国情结。德国日本就更不用说了,整天大和、大日本的叫着,德国国歌第一句就是”Deutschland Deutschland über alles,über alles in der Welt.”翻译成中文就是“德国德 国胜过一切,胜过世间的一切。”你看看,多他妈狂,要不两次世界大战是怎么干起来的?
爱国主义其实跟宗教狂热差不多,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而不具有普适 性,***教说安拉是唯一真神,***说上帝才是唯一真神,这两种说法最起码有一种是错的,很有可能是全错,肯定不能全对就是了。同样的,亚美尼亚的爱国 主义也许是一种美德,阿塞拜疆的爱国主义也可能是一种美德,但是它们不可能都是美德,我更倾向于认为,亚美尼亚的爱国主义和阿塞拜疆的爱国主义都不是美 德。这两个巴掌大的国家因为一块芝麻大的地方打了20年仗,也没打出个所以然来,我亲眼目睹这两国总统在奥运会期间争风吃醋,简直可笑之极。我想,一个高贵的灵魂是由智慧、勇气、 坚韧、仁慈这些要素来决定的,而不是他出生在哪个国家。正所谓 “英雄不问出处。”
既然爱国主义有着非理性和反智的本质为什么还能大行其道呢?因 为人本来就不是纯理性的存在嘛,作为一种群居生物,人会恐惧、会有不安全感、无力感、害怕孤独和寂寞,喜欢依赖,喜欢虚张声势,喜欢优越感。这样,当一个 人加入到一个群体当中的时候,他的心灵得到了抚慰,身份得到了认同,力量得到了延伸!他会本能的觉得很舒服,会觉得自己变强大了:你看我们伙儿多牛逼,我属于我们伙儿,所以我也很牛逼!本质 上,宗教狂热和爱国主义拥有同一个源头,就是人性的弱点。一个精神强大、人格独立的人可能笃信宗教,但这完全是出于对未知的敬畏和宽容,所以不会狂热,而 爱国主义他是碰都不会碰的!
爱国主义虽然不理性,但是有他存在的土壤——人性的弱点,这跟我们为什么不能消灭犯罪是一个道理,存在即合 理,这个理不是理性思辨,而是客观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消灭不了犯罪就去鼓励犯罪。欧美日人也是人,这些国家当然也有爱国主义,就跟这些国家也有犯罪是 一个道理。
爱国主义如果再细分的话主要有三个基础,价值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当然了这种认同是建立在优越性的基础之上的,一个人 不可能因为一个价值很荒谬而去认同它,更不能因为一个民族很低劣而去认同它:你看我这个民族跟蟑螂一样,我是蟑螂我自豪!这种人纯有病。世界各国的爱国主 义也就是这三种外加一种,我们逐个举例看看:
英美爱国主义:价值认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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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认同型爱国主义是最偏向理性的爱国主义,是最好的爱国主 义。这个国不是代表了一片具象的土地或者一个具体的民族,而是一种抽象的理念和价值,美英的爱国主义就是这样一种爱国主义,英国是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美国是民主世界的老大,两国文化一脉相承,美国又有所发扬,对个体的尊重,私产保护,自由贸易,民主政治,权力制衡,小go-vern-ment,人权,法治,自由这些理念深 入人心不可动摇,所有这些构成了英美价值的基础。这种爱国主义门槛也最低,你认同这些价值你就可以爱国,无论你是什么肤色、来自何处。所以全世界各个地方 都有人怀揣美国梦来到美国,追寻这些价值,实现自我。你看现在美国大兵跟爷似的,当初独立战争的时候也特别艰苦,都没有鞋穿,大冬天的走一路一路血。人家 靠的就是这种爱国主义——“无代表,不交税!”华盛顿将军是英格兰人的后裔,但是却带领美国人民打击英军,去他妈的同文同种,你剥夺我的权利就是不好使! 华盛顿心中的国不是哪个民族,而是理想和信念!即便与同胞为敌也要坚持正义!
本来源自英国的绅士概念也在全球范围内构成了男人的标杆,据说 泰坦尼克号的船长史密斯的临终遗言就是“Be British!”在当时的情况下,这句话肯定不是说要你做一个盎格鲁撒克逊族人,而是要求大家尽量体现出绅士风度,把生的希望留给妇孺。”Be British”短短两个单词就可以完美诠释英美 爱国主义的精髓,我所信仰的就是最好的,你们也该信仰!
德日爱国主义:民族认同为主
这种爱国主义是最危险的爱国主义,德国跟日本这两个国家虽然相 隔万里,但是却惺惺相惜,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两国人都十分勤勉、精于制造、一丝不苟、近代的历史也颇为相似,都是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德国1871年才统一,日本1868年才开始维新,之前都是被其他列强狠揍那伙儿的,拿破仑就说过这 样的话“我要扫除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民族的松散联合体)这个大粪堆!”日本1853年遇到坚船利炮之后也是签了一大堆不平等条约。屈辱啊,自卑啊!后来真的就是因为这两个民族内在的优秀品 质,人家咸鱼翻身了!分别一跃成为资本主义第二强国和亚洲第一强国,跟那种凤凰男一样,处境改变之后自信心爆棚,说白了就是土包子开花:“我原来一穷二白 被人欺负,靠我自己努力才有今天,我也能欺负人了,我容易吗我?我最优秀!”后来纷纷找老大装逼被灭,老实了。但是给世界带来了很多灾难。话说回来,德国 和日本的爱国主义也是有基础的,人家的国真的值得爱,因为这两个民族取得的成就确实是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取得不了的,被灭之后,时至今日仍然是世界第二三 强国,从这里来找优越感也是合情合理。尤其是德国,出的哲学家科学家和音乐家不胜枚举。
法意爱国主义:文化认同为主
这种爱国主义是最装逼的爱国主义。我认识的法国人不少,那叫一个 优越啊,张口就说我们法国菜世界第一,商量的余地都没有。他们的优越来自对本国文化的自信。同样的还有意大利。这两个国家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当今西方思想文 化的基础,法国人可以自豪的说,没有俺的启蒙思想你们是个屁啊!意大利人笑了,没有俺的古罗马和文艺复兴你也甭扯启蒙思想。不只是思想,吃喝拉撒睡,衣食 住用行也是文化,这些方面法国意大利更是引领世界潮流,你要是在纽约时尚圈混你敢不会说法语?你在东京装装逼不也得背个LV嘛。辜鸿铭显摆学识还要嘲笑别人拉丁语不过关!你要是学美术,学 建筑,学设计,你敢不去巴黎和罗马?时装周也是巴黎和米兰最重要,纽约伦敦更富,白扯。就是吃个饭,要是正式点的也得吃法国菜或者意大利菜,没听说谁跟女 朋友头一回约会去啃德国大肘子的。法意生活方式就是牛,美国人也追求,法拉利,兰博基尼,玛莎拉蒂,这才叫速度与**,你开个美人豹试试?所以都德才大言 不惭的说“法语是世界上最美丽的语言。”他连一门外语都不会,但人就有这个胆儿!我的文化最优秀,你们都得仰慕!虽说这属于装逼吧,起码人家还是有一点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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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国家的爱国主义都包含了价值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这三 种基础,只不过侧重点不同,如果列举这些国家改变世界的名人,直接省略5000字。
还有一种爱国主义特别的盛行于两个东亚国家!
中韩爱国主义:意淫为主!
前面说了,无论是那种爱国主义,都是建立在优越感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如果确实没什么优越的怎么办?成熟一点的国家就是不办。如果一个国家国民的心智停留在人类发展的初级阶段而且又好面子呢? 好办,编!近现代的人类文明成果是基本没我们的份儿了,一切都 有据可考,不好忽悠,我想起来我们数分老师杨小远几乎每堂课必说的“中国对世界科技的贡献连 1%都不到”而她也是援引路甬祥的话。怎么办呢?于是阿Q在这一刻灵魂附体,正如在每一刻一样!“我的祖上也阔过!”过 去的事儿你们都没经历过,好骗!
1。连拉带扯外加不识数的上下五千年!
我们总说我们的文明史是五千年,也就是说我们的文明可以追溯到 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考古学的领 域里,文明(civilization) 和文化(culture)是两个概 念。文明是比文化要高级的,是后出现的,对于文明出现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城市(人群聚集)的出现,文字的产生,国家制度的建立。此外还有金属冶炼等等。据 现有的证据来看,我国的第一个文明是殷商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园前1500年左右,这是国际上都承认的,甲骨文,青铜器,殷墟,证据确凿,一样不少。于是我们有了3500年文明史,之前的什么仰韶啊,红山啊,河姆渡啊都是文化。然后 看看周围,发现比我们早的文明还有一大堆,古埃及(前3500年),古巴比伦(前3000年),古印度(前3000年),爱琴海(前3000年)…………这可不妙。于是我们想到了一本叫做《史记》的文言文穿越神话历史小说,发现里面还有个夏朝,据推算是公元前2000年左右,可惜相关考古证据一样没找到,文字也没有,青铜器也没 有,城市也没有,于是洋人就不承认了。而且很奇怪的是,甲骨文上一点前朝的事情都没有记载!不管!《史记》上说有就有!你们说没有就是侮辱我们中华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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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往前实在是连毛儿都找不找了,于是我们就有了这个结论:2000+2000=5000, 这就是上下五千年的由来!
2。王婆卖瓜的“四大文明古国”
梁启超说的,国外也没人承认,不知道这个四大是怎么来的。按年 头算?排不上。按人口算?无从统计。文明程度?别人家都是砖房,我们是茅草屋。有人说了,其他文明都灭了,不能算,就我们一直存在!
于是我想起了苏格拉底,修昔底德,希波克拉底,柏拉图,亚里士 多德,阿基米德,我想起了在全世界随处可见的科林斯石柱,爱奥尼亚石柱,多利克石柱,上海就有很多,我的家乡长春也是有的,还有山花。我想起了阿尔法,贝 塔,伽马………………,我想起了金字塔,空中花园,汉莫拉比法典。不知道在希腊某处会不会有人一下子想到盘庚,妇好,武丁之类的人来,以及甲骨文。
于是这个四六不靠谱的假说在我们这成了常识。
3。其实挺小的“四大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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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发明前面加了大字,就说明这四样很重要,我们一向认为我 们发明的这四样东西改变了全世界,可悲的是这种说法竟然是一个英国业余科技史爱好李约瑟者提出来的,他37岁才开始学习汉语,最初接触到中国文化是因为跟一个中国女留学生 发生了*,此人50年代作证还被 证明是一个不诚实的人。
先不批人家的人品和学识,就事论事。
首先要说,近现代的造纸术,火药,指南针,和印刷术,完全与中 国的发明无关,我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欧洲人学习了我们。
造纸、火药、活字印刷术、指南针,都是较为原始和简陋,除造纸 外,根本没有实用价值。以毕升的泥活字印刷术为例,只有几个人试用过,因不实用而放弃,所以也没有流传下来,连实物都没有流传下来,木活字印刷术印过少量 的书,但实践证明泥和木活字沾水,是容易变型的,所以直到清代,中国都是用雕版印刷术,直至从外国传进金属活字印刷术。国际上现在公认韩国清州兴德寺最早 使用金属活字(铜活字)。其铜活字印本《佛祖直指心体要节》(1377)比德国古登堡铅印版的《圣经》还早7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世界最古老的金属活字印本。被指定 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纪录遗产。作为最早的金属活字印书,韩国虽比德国古登堡早七十年,但世界还是公认活字印刷术的发明者是德国古登堡,因为他的铅活字 印刷术技术最先进和完善,所以各国后来一直用他的铅活字印刷术至今。中国的阿Q说世界的造纸、火药、活字印刷术、指南针技术,是从中国流传去的,但这说法并没有证据。西方的造纸、火药、 活字印刷术、指南针,制作所用材料配方和工艺技术同中国不同,还有中国的阿Q说中国的发明在前,西方是受到中国的启发,以活字印刷术为例,古希腊古罗马就有很多金属印章文字,可见创造 活字印刷术的灵感不可能来自中国。中国历史上的造纸、火药、活字印刷术、指南针,因为原始和简陋,根本不能称之为“发明”,而中国现在所用的造纸、火药、 活字印刷术、指南针技术,倒是来自西方完善先进的发明。
比如黑火药吧,de-tona-tor奖那个de-tona-tor咱先不提,连能够实用的黑火药都是 从欧洲传到中国的,最早是明代的弗朗机,葡萄牙来的,之前我们的火药配比不对,真的就是“火药”能着火,但是没什么爆炸力。我们还说最早发明了火箭其实这 个“火箭”真的只是字面上的“火箭(fire
arrow)”而不是火箭(rocket),类似的东西任何古文明中都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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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最逗,大家伙都知道那个八卦盘子上的勺子吧,是一个“砖 家”根据古书上的十二个字“复原”出来的,“司南之杓,投之于地,其柢指南”,不要说出土文物了,就是连张简笔画一样的图片都没有!
造纸术确实不错,好歹是大规模应用了。可惜质量比不过纸莎草和 羊皮纸,很快就烂没了,所以外国有3000年前的手稿,数量不少,我们要考证就得靠读骨头上或者大鼎上的字了,再不就是小竹片。而且用刷子(brush)写字,纸张再好,直到近代还是文盲大国!既不有利于文献保 存,客观上也没起到文化大规模传播的作用。
其实要论发明创造和发现,王淦昌是最有希望让中国人自豪的,他差点发现了中子,最后不巧阴差阳错被查的威克这小子捡了漏。不然 我们就可以自豪的说“我们中国人发现了中子!”
不过王淦昌上的是清华留美预备校和柏林大学,他的成就还是归功于 西方的教育体系,他能够证明我们人种智力上不比白人差,这几乎在西方已经是常识了,不需要证明。
就算我们喜欢延长自己的历史,我们能办世界上最昂贵的奥运会, 世界上最昂贵的世博会,仍然不能弥补文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我们骗不了自己的内心。被深深的自卑感所支配,在西方人面前抬不起头来,只能把“强大的祖 国”当成唯一的精神支柱,只有在心里默念着“我是‘中国人’的一员,我背后是强大的‘中国’”给自己打气,才勉强敢于与西方人的目光对视。所以,他们无论 如何也要竭力维护这个“强大”的、足以充当他们畸形自尊的资本的“祖国”。至于这个“强大”祖国是多少亿屁民被当作活燃料烧掉才发动起来的,不关他们的 事。在中国流行着这样一个urban legend,说是美国护照上有这样一句话,大意是“无论你身在哪里,请记得强大的美利坚合众国永远是你的坚强后盾”云云。现在想起来,这 么不靠谱的故事之所以在中国流传了这么多年,被一众人津津乐道,无非又是那种喜欢狗仗人势的奴性发作而已。自己缺乏自信,非得凭借着“隶属于某一强大群 体”这样的念头才能找到力量感,因此在他们的想象中美国人、西方人也是一样;中国人自己看人下菜碟,对他人的态度完全取决于对方的国籍或社会阶层出身,对 来自穷国或下层的人是一百个瞧不起,因此在西方被白人看轻,也自然而然地马上想到对方的态度是冲着他们的国籍去的,尽管实际上白人看轻的可能是他们的自私 自利,可能是他们对待社会那种事不关己的冷漠态度,可能是他们穷人乍富、一来西方马上跑到奢侈品店去疯狂扫货的土豹子相,可能是他们身上典型东方式的狡 诈、虚伪、小算计,甚至可能正是他们那种愚民嘴脸。
实际上,被不被洗脑倒在其次,关键这种同声同气、同仇敌忾的气 氛,令他们产生了一种深深的归属感,使他们错误地觉得似乎自己是“中华”这个强大力量的一员,中国的“强大”就是他们的强大、中国的霸道就是他们的霸道、GCD打着中华民族的旗号以压倒性优势将一切反抗力量镇压得体无完 肤,让他们与有荣焉 ——尽管在GCD眼里,他们连奴才都算不上,只不过是一头头待宰的肉猪。而GCD也很善于利用中国人的喜欢狗仗人势的这个特性,时不时地通过宣传 机器制造出几个“中华民族的敌人”给他们骂着玩,耍得他们团团转,令他们心甘情愿地在凌虐虚幻“敌人”的癫狂快感中走向他们自己的屠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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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许多这样的帖子,《XX没什么好牛逼的》,XX可以换成27个省名,内容其实都很搞笑,比如,孔子是他们省的。或者一个杀了3000万人的屠夫是他们省的。抑或刚才那个屠夫的水晶棺的水晶是他们 省出的。不信你们问度娘,都搜得到。
病态的民族性格其实是由一个个病态的人格组成的,你出生的地方不 一定就是美丽的,也可能很贫瘠很恶劣,你的民族不一定就是伟大的,也可能就是跟蟑螂和老鼠一样,你能做的就是自己尽量不去做蟑螂和老鼠,而不是试图证明蟑 螂和老鼠就是比人强。
爱国主义跟自恋一样,并不是说洋人的爱国主义就好,一样该骂!只不过恰巧人家的民族是奥黛丽赫本而已,你的 民族是凤姐,恰巧。
民party是希望中国安定的...仅仅是他们坐在压迫人民的宝座上的"安定"。...他们的统治安定了,中国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老百姓就更会...没有说话的自由、没有走路的自由、没有住家的自由…废止国民party的一party专政!”《新华日报》1946年5月17日社论
洗脑综合症
1、恨美国、恨以色列、恨全世界所有的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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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为美国是邪恶之源,是霸权主义,认为世界如果没有美国,世界就和平了。
3、喜欢全世界所有的穷国,喜欢朝鲜、喜欢KB分子。
4、相信世界上只有中国是正义的,其它国家都是邪恶的。
5、相信中国很强大,相信中国的经济迅猛发展,马上会赶英超美。
6、热爱“毛住习”并奉若神明。
7、相信丛林法则,认为当今社会的弱肉强食是天经地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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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相信“台弯”是中国的一个省,十分想收复“台弯”。虽然收复了和自己也没啥关系,但是想为了收复“台弯”牺牲自己的生命。
9、相信中国的军队很强大,战无不胜,攻无不克。其它国家的军队都是纸老虎。
10、相信“正负”,并且相信“正负”和“贪管”是对立的。
11、认为当今社会的很多丑恶现象,高层都不知道。并且在网上发贴想让他们看见。
12、爱国,虽然不知道国是什么。但是不爱人民,除了自己和家属。
13、为自己是中国人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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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支持民族工业,从小到大吃了一肚子化学品,用过无数假冒伪劣产品,但还是支持。
15、抵制外国货,但是不肯把自己电脑上的CPU卸下来扔掉,也不肯拒绝看外国电影和动漫。
16、认为海外留学生都应该回来报效祖国。
17、相信辩证法,认为好的有坏的一面,坏的有好的一面,不能偏激,不能极端。说白了就是:是非不分。
18、相信理性反对冲动。被某集团骑在脖子上拉屎,也告诉自己不要冲动。对人民则经常冲动。
19、认为狗不能嫌家贫。谁要是说自己国家不好,或者外国人说自己国家不好,必然恨之入骨,出口成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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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这样的人社会上有很多,一种是纯被洗脑者。一种是脑子被洗后,但是自己还开悟了一点,糊里糊涂。并且这样的人学校正在批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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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4:31:46作者:梅心闻 来源:USINFO【序言】自由公正的选举是任何民主制度的基石,对于和平的权力交接至关重要。选民选出的代表将成为决定社会前途的领导人。这就是选举赋予普通公民力量的原因所在:他们通过选举来影响
中国农民卖玉米难!农业部为啥还进口美国转基因毒玉米?! 农业部回应转基因
中国农民卖玉米难!农业部为啥还进口美国转基因毒玉米?!文/椰爸点开百度搜索,打上“玉米难卖”的字样,赫然出现下面如此众多触目惊心的标题,椰爸一条不落地按原顺序复制了两页的文章标题转贴如下,大家看看!中国2009年开始就已经出现农民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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