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班时间突然病倒是属于工伤吗?公司是否有相关的条款吗? 上班途中工伤新规定

  请问上班时间突然病倒是属于工伤吗?公司是否有相关的条款吗?在工作中病倒了,并且由单位派车送往医院救治,请问单位应如何处理该职工的劳动工资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除非是尘肺等职业病 应当弄清楚所患病症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是工作职业病?或工作至病!?

一般,劳动者突发急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如仅是患病,可享受医疗期待遇,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工作突然发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以认定工伤,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上班的路上,属于工伤的时间条件内。如果是因疾病抢救48小时内去世的,就属于工伤。抢救48小时后去世的,一般不作为工伤处理。48小时规定虽然不好,但是目前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在工作中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赔偿数额在四十五万以上。

对回复满意可以选为最佳答案,不满意可以进一步咨询!!公司员工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问题如果属于自身的血压高和心脏方面的问题,应该是不属于工伤的,但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一定的赔偿,该赔偿额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合意。什么是诊断职业病的非必然因果关系

[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第24号部长令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第十四条 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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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对尘肺进行职业病诊断 ? 患轻微的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怎样赔偿 ? 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第24号部长令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第十四条 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网友咨询:

我想知道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再就是有那个必要吗?就算得到鉴定也不一定能得到应得的赔偿,再就是万一医学上对这种病没有明确病因呢?

中顾律师解答:

应该申请职业病鉴定,无论最终是否能够得到赔偿,都应该一步步维权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张宇晟律师认为,该办法采用了非必然因果关系原则作为诊断职业病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华是东台市南沈灶小学的优秀教师,在其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出色曾多次荣获二、三等功。49年的短暂人生中,有30年她默默地奉献给了教育事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她做着自己的分内事,直到病倒在自己的岗位上。

“她走的时候,没有给我们留下只言片语!”李华的丈夫徐语贵说,李华在病倒的时候就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她离开后,他就开始张罗为妻子办理工伤。“主管部门的一纸答复彻底击溃了我的承受底线。”徐语贵说,李华自病倒到去世的时间间隔为64天,但主管部门答复说《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或许,李华的事情能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一观察人士说,与体力劳动不同的是,脑力劳动者存在“过度疲劳”,由此引起的“过劳死”也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工伤(亡)难定?

徐语贵告诉本报记者,李华是1975年参加工作的,生前系东台市南沈灶小学六年级语文教师。在该校合并重组前,李华曾担任永丰小学的教导主任、校长多年,在其30年的从教生涯中,她工作一直是勤勤恳恳的,还经常利用休息假日帮助差生补习功课,并曾作为南沈灶镇第十二届党代表出席该镇的党代会。

2005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李老师在自己的办公室备课时突然晕倒,后送南沈灶卫生院、东台市中医药、东台市人民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2006年3月2日逝世。留给50岁丈夫徐语贵的是巨额的债务、年迈的老人和一个正在外地读大学的女儿。

“自从李华病倒后,她就一直昏迷不醒。”徐的说法得到了李华生前同事的证实。

“李华同志病倒后,我们曾去东台人民医院探望过她。”李华生前的同事周宽告诉本报记者,在病床上的李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她平时工作蛮认真的,对待学生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她所任教的毕业班总体成绩一直保持着较好的排名。”李华另一同事这样评价她。

据悉,在李华病倒期间,几家医院一直未能查清她到底得了什么病。在其生前的几份病历中,本报记者注意到,几家医院都明确注明“晕厥、神智不清”等诊断字眼。据徐语贵说,李华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期间,该院负责主治李华的专家告诉徐语贵,李华的病情有可能是受长时间的劳累所致。

李华去世后,徐语贵于2006年12月6日向李华生前所在学校——南沈灶小学提出了为李华办理工伤(亡)的申请报告。

在该报告中,徐语贵认为:李华是在工作期间晕倒在办公室的,工作认真、操劳过度、积劳成疾是导致李华突然晕倒抢救无效的原因。对这份申请报告,南沈灶小学有关领导也表示了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了字。然而,就当徐语贵认为为妻子进行工伤认定有了一线希望时,随后的奔走过程让他感到了失望和无助。

“南沈灶小学的主管部门东台市教育局不同意认定。”徐语贵说,2007年2月25日,东台市教育局就他的申请给予答复,此答复称:对照国家有关规定,李华同志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亡)认定范围……

“好人,好老师!”

李老师的认真。已参加工作的学生徐云回忆说,当初她到李老师班上时看她不苟言笑,和同学们曾私下称她为“别里科夫”。但这个外号没过几天就叫不下去了。“因为我们发现她其实一点也不古板,她只是特别认真,做什么事都一丝不苟……”

李老师的慈爱。现已读高中的胡秀秀还记得,有一次一个贫困男生在课堂上突然犯了头痛病,李老师二话没说马上摸了100元钱塞到他手里,叫班干部陪他上医院看病;李老师和学生说话,非常注意措词,从不打击人;遇到有调皮学生在课堂上“闹事”,李老师会很温和地说:“你有什么意见要表达,等我先讲完了,我们再一起探讨好吗?”

李老师的公平。在学生们的回忆里,身为班主任的她从未偏爱过一个学生,也没有厌弃过一个学生。她对所有的学生都一视同仁。“李老师遇事能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这一点,最让我们做学生的感动。因为连我们的父母都未必能做到。”

李老师的幽默。她把原本枯燥乏味的课,讲得妙趣横生,“我们上她的课,从来没觉得四十分钟长过,一节课经常是不知不觉就过去了。”学生陈志华说,“李老师身上有一种特别的魅力。她不仅教给我们知识,更教给我们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除了学生的评价外,李华的一些同事在回忆她时,都说:“她是一个好人,一位好教师!”在记者一天的采访中,所有认识李老师的人,包括同事、学生、家长、亲人、邻居,甚至附近杂货铺的老板,都用五个字形容他:好人,好老师。

就李华工伤(亡)认定一事,东台市教育局人事科一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徐语贵的事他是了解的,也很同情,但他们也无能为力。“他要求认定工伤(亡)的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官员说,《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超过48小时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外,还有其他9种情况。“以48小时为杠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范畴,这显得有点不近情理。”徐语贵认为,李华的去世和她平时过度劳累不无关系。“因为工作过度疲劳而导致死亡,在短时间是看不出来的,有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如果用48小时来衡量是否属于工伤(亡),这对一些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下工作而去逝的人有点不公平。”徐语贵说。

何以过劳死排除在外?

有关人士认为,李华的事应该视为“过劳死”,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这种观点在学界已得到普遍认同。

盐城市中盐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周勤认为,“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它是劳动带来的灾害。“至于赔偿金额,”周勤建议,“可以比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享有相同待遇。”

事实上,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工伤。有些地方“几乎已经找到操作的办法”——比如,因加班导致旧病发作死亡也属于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这个要看病的原因是否与自己的岗位有关,也就是说职业病,不是公司说了自,看法律规定!过劳死遭遇死得快算工伤 死得慢非工伤

http://health.msn.com.cn2012-06-25 15:21:11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过劳死遭遇死得快算工伤 死得慢非工伤

■新快报记者 梁瑜 通讯员 王敏

专访专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陈泰才

广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科刘薇薇主任医师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

工伤有两种———“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

有律师表示,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10种情形。“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其待遇标准基本一致。从“认定工伤”的情况来看,一个人因工作劳累而致病,这种“过劳病”既不属于职业病,也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更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也就是说,“认定工伤”中,张志娟无法获得认定。而“视同工伤”中则有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对新快报记者表示,“视同工伤”中有关于“突发疾病”所包括的各类疾病,但现实中因为存在“死亡”和“48小时之内”的条文,造成了“不死非工伤”、“死得快工伤,死得慢非工伤”这样的现象,因此业内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公平性的质疑不断。

他还指出,《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第七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在认定工伤中加了一个兜底条款,但作为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几乎从未被使用过。他认为,“张志娟案”在适用法律中,虽然囿于现行条文而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秉承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体现立法的以人为本原则和保护劳动者精神,用人单位应当对张志娟的医疗、生活保障等权益给予赔偿。

争议1

“过劳死”遭遇“死得快算工伤,死得慢非工伤”

去年,新浪、搜狐等“微博”上一则“普华永道女硕士过劳死”的帖子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帖子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一名25岁刚毕业不久的女员工由于疲劳诱发了急性病症并不幸逝世。事后,“过劳死”等“白领病”备受关注,同时,越来越多见的“过劳死”是否能算工伤也成为讨论焦点。有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城市的白领亚健康比例达76%,处于“过劳”状态的接近六成。

肖锦阳律师表示,“过劳死”不算职业病,但有的“过劳死”可算工伤,但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因此,常有“死得快算工伤,死得慢非工伤”的现象。

争议2

白领“鼠标手”、颈椎病都不算工伤

记者发现,《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患职业病的也认定为工伤。相比尘肺、工业胶水中毒等职业病,白领们最关心的“鼠标手”、颈椎病等,是否能算工伤?

广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科刘薇薇主任医师对新快报记者说,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病指工作过程中造成身体不适的疾病,包括白领的腕管炎、颈椎病等;狭义的职业病就是法定的职业病,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职业病。它是按《职业病防治法》目录里规定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确认的,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更将职业病定义扩大,包括劳动者生产过程中接触粉尘、放射性元素等造成的疾病。“但是,115种法定职业病偏向体力劳动者,与办公室白领有关的职业病,只有噪音伤害等少数情况,颈椎病等目前未纳入国家法定职业病范围中。”她表示。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陈泰才则对新快报记者称:“引起颈椎病的原因可以很多,也很复杂,可以因为工作,也可以因为开车、玩游戏,不如苯中毒、二氧化硅中毒与工作中接触苯、二氧化硅指向那么明确。”刘薇薇认为,虽然近年来有将颈椎病等白领常见职业病纳入法定职业病范畴的意向,但需要大量流行病学调查的数据支持,还需要职业病委员会与医学专家讨论,得出普遍性和规律性,并形成标准。“因为职业病必须满足‘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两个前提,而‘鼠标手’、颈椎病未必因工作而得,想归为职业病难度很大。”专家表示,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业病的范围会越来越扩大,例如香港地区,职业病的范围就很宽,能给职工更多保障。

条例未必合理

但是合法凭据

因为工作而病倒,竟然不能算工伤?那么,什么伤害才算工伤?

记者发现,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和类似的质疑、争议。陈泰才告诉新快报记者,工伤领域的确争议多,争论最多的就是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发生在工作岗位上等方面。工伤表示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一是上班时间发生的;二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三是突发的。若原有高血压,现在突发脑溢血,疾病性质变了,不算工伤;身体不舒服,请假回家休息,两三小时后突然死亡,也无法算工伤,因为突然死亡没有发生在工作岗位上。还有,有孕妇上班,因宫外孕突然大出血死亡;有人上班时因急性胰腺炎突然死亡,都不能算工伤,工伤所包含的伤害有一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是合法的凭据,也可能有不合理的地方,合理与否可以再讨论。”陈泰才表示。

关注

不是所有中暑都是工伤

今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日前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征求各单位意见。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陈泰才对新快报记者称,“中暑算工伤”必须有两个原则:一是经省级以上卫生厅批准的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病目录内的中暑,二是经工伤部门的认定,因此,不是所有中暑都是工伤。“举个例子,一位建筑工,休息在家时干了重活,已有中暑情况,但他到了工地上班后才倒下,这就不是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中暑,按理说就不能算工伤。”

真实案例

工伤?不工伤?

案例1

员工食堂进食身亡———算工伤

2010年5月10日8时左右,广州市民麦炽光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食堂吃早餐。不料,在用餐时,他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上午死亡。家属随后向A公司所在的白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说法:白云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法院认为,“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

案例2

职工代班后触电瘫痪———算工伤

张某和夏某是某一发电厂的工人,两人关系很好。2006年10月的一天,张某的家里出了点事情,碰巧又轮到他值班,于是他找到同事夏某代班。夏某代班时,在查看机组电压时,不慎触到了一处破损漏电的高压线,当场被电晕。被其他同事送医院抢救后,虽保住了性命,却因电击导致了全身瘫痪。
请问上班时间突然病倒是属于工伤吗?公司是否有相关的条款吗? 上班途中工伤新规定

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且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就能认定为工伤。夏某替同事值班应是正常工作的范围,发生事故是能够申请工伤认定的。

案例3

银行取工资路上车祸身亡

———不算工伤

2011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小徐开电瓶车到信用社支取工资卡里的存款,途中不幸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3月23日死亡。小徐老婆坚持认为,正因为公司把工资发到了银行卡上,而不是直接发给小徐,才让小徐外出去银行取工资,最后发生了车祸,小徐的意外应该属于工伤。

说法:在小徐的意外身亡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委托银行代发职工工资是否合法”和“小徐前往银行取工资是否属于因工外出”这两点。小徐对工资款的支取不受时间、地点约束,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因此,他到银行支取个人工资并不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因工外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小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4

送水工送水时中暑———算工伤

唐某是某水公司的送水工。因连续多天高温天,客户的用水量大增。三天前的下午两点钟,他在送水的路上,晕倒从三轮车上摔下来,被路上的行人送到医院后,确诊为中暑而住进了医院。但公司领导对他提出的“中暑算工伤”的讲法时称,唐某不是受伤而是得病,不能算工伤。

说法:虽然绝大多数的工伤均是由事故(外力)造成人体伤害的,但职业性疾病也属于工伤。一旦员工患有中暑等职业病,即可被认定为工伤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卫生部与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围。所以,职工工作中中暑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前提是须经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案例5

员工参加拓展训练受伤

———算工伤

2009年11月14日,在沈阳某酒楼从事销售工作的蒋某,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内部员工拓展训练,在训练“信任背摔”时不慎将鼻子砸伤。经辽宁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2010年6月23日,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说法:2011年3月9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蒋某所受的左侧鼻骨骨折伤害为工伤。酒店不服,申请复议后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酒店组织单位内部员工拓展训练,该活动方式和内容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蒋某作为酒店员工,参加活动,可视为属于工作的内容。

案例6

提前上班途中遭车祸

———算工伤

当天早晨6时15分左右,在距离公司门口仅200米处,张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逆向行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张某受伤,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企业对认定不服,认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距离上班还有一段时间,当天也可能是前往其他目的地。

说法:人社部门认为,张某所在企业并不能证明他驱车的目的地是其他地点。这是一起典型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案件。事故是在张某上班途中发生,事实清楚。因此,张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宝典

●工伤申报去哪儿办?

工伤申报和认定按属地管理,一般找单位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地不明确的,就找事故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例如,有公司总公司在越秀区注册,发生地在天河区的分公司,发生工伤后到越秀区或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可以。

●职业病鉴定去哪儿?

职业病诊断,必须到规定的职业病防治院。目前,广州地区发生的职业病诊断可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和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

●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一般工伤认定:发病过程做记录→到当地医院治疗→收集病历记录→到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获单位工伤认同后,事故伤害发生后30天内,到统筹地区的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职业病工伤认定:发病过程做记录→到当地医院治疗→收集病历记录→到所属的职业病防治院诊断、鉴定是否职业病→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到统筹地区的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没买工伤保险怎么办?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全额承担。企业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对工伤有严格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非工伤死亡 适用公平原则家属获赔偿

岗上病倒5天后死亡非工伤 南汇区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家属获5万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刘海) 39岁的交通协管员盛先生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5天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盛先生死亡不属于工伤,故其家属以人身损害赔偿将单位告上

岗上病倒5天后死亡非工伤  南汇区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家属获5万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刘海) 39岁的交通协管员盛先生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5天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盛先生死亡不属于工伤,故其家属以人身损害赔偿将单位告上法庭。昨天,南汇区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一审判决两主管单位共同赔偿盛先生家属5万元。

2003年11月27日,盛先生和南汇交通协管服务社签订上岗协议书,担任交通协管员,协议有效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

2004年12月13日16时30分,盛先生在南汇区南六公路、三灶路口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凌晨去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而因为盛先生在发病5天后才去世,有关部门认为盛先生死亡事件不符合条例规定,因此不认定、不视同为工伤。今年9月,原告盛先生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盛先生与两主管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盛先生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脑溢血死亡,且不认定工伤,此情形的损害赔偿既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主张两主管单位存在迫使盛先生超负荷工作及抢救不力的过错,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因此又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盛先生事发前受雇于两主管单位,与两主管单位行使交通管理职能有密切关联,双方之间存在依赖利益,因此,两主管单位依法应按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后,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这位法官说,关于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本案中,盛先生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发病死亡难以预料,其无过错;两主管单位对于盛先生的发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也不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于盛先生与两主管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存在依赖利益,法院依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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