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主要工具全集 银行支付结算风险案例
一、支票
(一)、含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2、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3、持票人: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三)支票记载事项
1、 “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4、出票人名称其签字;
5、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6、付款人;
7、付款金额;
(四)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种类
特点
适用范围
备注
现金支票
印有“现金”字样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
印有“转账”字样
只用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
未印有“现金”、“转账”字样
即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五)、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同城)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六)、支票的使用:
1、支票一律记名,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七)、支票的程序
1、申办程序
(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流转程序
(八)、其会计科目是:银行存款
(九)、票样
1、普通支票
左上角是两条平行线的支票
2、现金支票
3、转账支票
二、汇票
(一)、银行汇票
1、含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这是指“签发行”。根据我国现行做法,只有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才能签发汇票,即充当出票人。
(2)、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3)、付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汇款人”不是汇票上的当事人,而是与出票人有原因关系的人。“汇款人”可以是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汇款人与签发行的关系是委托关系。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收款人姓名或单位;
(2)汇款人姓名或单位;
(3)签发日期(发票日);
(4)汇款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多余金额;
(5)汇款用途;
(6)兑付地、兑付行、行号;
(7)付款日期。
4、适用范围: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5、银行汇票的使用
(1)、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3)、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4)、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6、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8、银行汇票背书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9、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是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银行汇票流转程序
11、其会计科目是: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12、票样
(1)、银行汇票申请书
(2)、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背书
(二)、商业汇票
1、含义: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
(1)、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4、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贴现:
(1)条件:
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一起其他组织;
②与出票人或者直接牵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6、种类: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
①、含义:由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这里也是出票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
②、出票人的资格条件: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由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③付款: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是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有机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是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④、银行承兑汇票能背书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
⑤、其会计科目是:其他货币资金
⑥、适用范围: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
⑦、票样
银行承兑汇票票样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背书
(2)、商业承兑汇票
①、含义: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②、出票人的资格条件: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③、付款: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解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称若付款。
银行将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为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有机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④、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
⑤、其会计科目:其他货币资金
⑥、适用范围:同城、异地交易均可使用。
⑦、票样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
三、银行本票
(一)、含义:指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三)、适用范围:银行本票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四)、银行本票的使用: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五)、分类:按照金额是否固定可以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定额本票分为面值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银行本票流转程序
(六)、其会计科目: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七)、适用范围:在同城范围内使用。
(八)、票样
1、定额本票
2、不定额本票
票据的总结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银行卡
一、概念: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储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特点:支付工具的一种,具有使用方便、集多功能于一体
三、分类:
(一)、是否具有透支功能: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和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二)、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和准贷记卡(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三)、功能不同:
转账卡(含储蓄卡):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用卡:具有专门用途(在百货、餐饮、一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储值卡: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四)、币种不同:人民币卡、外币卡
(五)、发行对象不同:单位卡(商务卡)个、个人卡
(六)、信息载体不同:磁条卡、芯片(IC)卡
四、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一)、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二)、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五、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一)、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二)、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三)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五)、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六、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一)、计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复利息。
3、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二)、收费
1、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在他行ATM机取款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
(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
(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人民币加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行确定)。
(三)、其会计科目: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卡
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含义: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分类:
1、信汇: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款银行。
2、电汇: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款银行。
(三)、办理汇兑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1)、表明“信汇”或“电汇”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
(7)、汇入行名称
(8)、汇出地点
(9)、汇出行名称
(10)、委托日期
(11)、汇款人签章
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明“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汇款回单之呢个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汇入银行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发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而需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支票凭证,并又本人向银行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
办理汇兑程序图
(四)、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宽限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五)、其会计科目:银行存款
(六)、适用范围:但该结算方式只具有给付功能,无融资功能,只适用于付款人主动付款的结算。一般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在异地使用。
(六)、样式
信汇凭证
电汇凭证
二、托收承付
(一)含义: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结算起点: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三)、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
1、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2、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4、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5、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6、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7、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云淡、云淡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四)、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1)、表明“托收”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托收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2、托收
3、承付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对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办理托收承付程序图
(五)、适用范围:付款单位为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较好,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间使用。
(六)、其会计科目:应收账款
三、委托收款
(一)、含义: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1)、表明“托收”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记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2、委托
3、付款
(1)、以银行付款的,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拒绝付款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委托收款程序
(三)、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四)、其会计科目:银行存款
(五)、托收凭证包括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托收凭证样式
托收凭证受理回单
托收凭证付款通知单
四、国内信用证
(一)、含义: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分类: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开具后再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三)、适用范围: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四)、信用证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书、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格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额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4、付款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
信用证基本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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