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具备法律效力吗?
这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唯一的一份在盘锦市就业局,企业没有向职工出具,职工本人到现在也没有收到。
表中:扬学会(不是本人填写)年龄是空的、职业工种是空的、技能等级是空的,只有终止劳动合同时间,没有订立合同时间。
在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一栏中:“1998年10月自愿申请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共计二百九十七名职工都是一个格式,只是时间不同。
在这份解除证明书当中哪一栏能体现职工本人意见?
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一栏中:“此证明书开出日期2009年1月21日”,表中解除时间是1998年10月,10年以后才开出。
这份证明书是企业自制的,与前边上传的正式(空白)解除证明书不一样,删除了重要条款:本人意见。
劳部发【1996】354号15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二部法规相关条款:这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份企业自制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一、不能准确证明是哪个时间解除的,
二、不能表达我本人意见,
三、只能说明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这是违法行为。
孙德富整理(与扬学会是单位职工)13942743594
skype:longxiang16811
200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