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能否放弃监护权 我的霸道监护人

监护人能否放弃监护权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李同红律师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常常会产生纠纷而导致夫妻双方诉至法院。监护权作为一种身份性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当未成年人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其父母即监护人是否可以放弃监护权呢?就此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放弃监护权。其依据正是《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即各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地位是平等的,在包括子女父母在内的监护人放弃监护权利时,其他法定监护人理应担任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此观点的错误在于,由父母以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监护权的前提是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非其自身主观意愿的放弃监护。此外,我国法律常常将监护和抚养相混淆,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是迥然不同的。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归一方抚养,但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仍是该子女的监护人,若夫妻一方出现第16条无法继续监护的情形,则理应由另一方抚养子女而无需也不应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抚养。

第二种观点是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可以放弃监护权。目前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大多持此种观点。其依据是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时起当然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即监护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由于监护人承担着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的义务,为完成该项义务,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基于监护权的特殊性质,使得监护人不能因其单方意思表示任意抛弃、转让监护权。如有这样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对于监护的选择需要法院按照监护人顺序择优选择,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本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除法定事由外,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权。

第三种观点是如果法定监护人中有人自愿担任监护人,则父母可以放弃监护权。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监护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依权利可以让与的理论,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让与监护权,且对被监护人成长无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便可让与监护权。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依据此观点进行判决的先例。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当坚持第二种观点,有条件的适用第三种观点。即在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利益,除自愿担任监护权的人的自身条件特别优于被监护人的父或母外,不准许被监护人的父或母放弃监护权。严格按照法定顺序,确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人担任监护人。

李同红律师微网站同步更新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3/155931.html

更多阅读

我的记者生涯12 :“你是第一个采访我们火化工的记者”

我的记者生涯(12):“你是第一个采访我们火化工的记者!”记者们都知道, 跑民政口是最没油水的,因此也最不爱跑民政口。但是我一直没放弃跑民政口,因为采访民政口,既受教育,又有内容,写成文章可读性强。民政口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三种人:一是“最可

我的恩师赵道新 赵道新

我的恩师赵道新马金镛我十五岁在天津市河北第一中学(现天津第三中学)上学的时候,非常喜欢体育,尤其爱打篮球。我们学校的篮球队经常在东马路的基督教青年会大楼(现天津市少年宫)内训练,常常与国术名士张占魁开办的“中华国术研究社”

再见了,我的初一 再见这个词的伤害

安溪县2013年春季七年级语文期末统考考场作文再见了,我的初一肖艺菲曾经朝思暮想的初一,随着期末考的到来,渐行渐远。就如画面中的小人儿,在我们的视线中越来越小,最后消逝不见......哦,亲爱的初一,你能否把你的脚步放慢,让我和你在一起

我儿子爸爸自传生于一九七一 第三章我的大学 我的大学生活

1.我对学业的所有耐心,刚好维持到高三毕业。能考上一所文科的大学,于我是再合适不过的事情。以我中学六年合计花在理科上的功夫,进一个二本学校,也体现了一种公平。高三的时候,几乎我的所有同学都开始向往大学的生活。那个以往只存在于

我的自我介绍 个人简介的自我介绍

最近很多新会员问我的瑜伽之路是怎么走过来的。我准备写这篇文章,让大家更清晰的了解,我是怎么从一名法学院的学生走到现在的……我,北京人,高中在北京十五中,高考考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大三接触瑜伽,很感兴趣,就买了些书照着练习。06年

声明:《监护人能否放弃监护权 我的霸道监护人》为网友妳别犯贱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