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告知单
一、项目名称:
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
二、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三、受理条件:
2014年10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妇女;
2.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3.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4.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四、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其他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未办理过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办理过但已失效的,应先到本市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补办)》,或提供由其户籍地重新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但妊娠后流产、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未办理过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办理过但已失效的,应先到本市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其户籍地重新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3.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按照规定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取得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4.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取得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流产)证明》,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五、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填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申请表》,并提供规定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到跨省核查,确需延长受理时间的申请,可延长审核时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七、办结时限:
9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16个工作日)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20 查询网站:http://www.wsjsw.gov.cn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1、生育妇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仅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可作为申请享受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2、地点:七宝镇农南路112号(七宝镇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联系电话:3466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