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础知识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008-04-30
1.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是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主要是: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拟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
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什么特点?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四个统一”的特点,即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什么?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CCC标志分为不同认证种类,在CCC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进行区分,它是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其中“S”代表安全认证、“EMC”代表电磁兼容认证、“S&E”代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F”代表“消防产品认证”、“I”代表信息安全认证。如图所示。
4.哪些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2001年至2006年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已先后7次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详细产品目录请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1)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2001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对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等19大类13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无线局域网络产品认证目录
2003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3年第113号公告,对无线局域网络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3)装饰装修产品认证目录
2004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4年第6号公告,对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和混凝土防冻剂3种装饰装修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5年8月1日起,上述3种装饰装修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认证目录
2004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4年第62号公告,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和防盗保险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5年10月1日起,上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认证目录
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5年第137号公告,对机动车灯具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上述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6)玩具产品认证目录
2006年3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5年第198号公告,对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静态塑胶玩具、机动塑胶玩具、静态金属玩具、机动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7年6月1日起,上述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7)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2006年1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6年第103号公告,对拖拉机: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 25 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植物保护机械(其中背负式喷雾机(器)、 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已于2003年8月1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8年5月1日起,上述农机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8)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2008年1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8年第7号公告,对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等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9年5月1日起,上述信息安全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0年7月14日,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对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认证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和明确,现将认证制度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认证制度的名称为“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认证证书名称为:“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式样及认证标志见附件。
二、已发布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附件:1. 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式样.doc
2. 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式样.doc
(9)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目录
2011年4月21日起,国家质监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会联合公告2011年第55号,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4年1月28日,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10)对税控收款机、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目录
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52号公告《关于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 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30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2011年第5...
·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
·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25号公告《关于对税控收款机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公告》
5.哪些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是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和产品质检机构具体实施。目前,国家认监委先后指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认证机构和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检测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和检测工作。
6.如何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产品认证申请时,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2)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
(3)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4)其他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文件;
(5)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6)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具体产品所需提交的技术文件可参见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7.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有哪些?需要多长的时间?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主要是:认证申请和受理;样品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获得认证后的监督。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8.如何查询产品是否获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企业、销售商和产品使用者可根据产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到查询专栏中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查询服务查询企业和产品获证详情。
9.如何正确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1)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2)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3)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4)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10.如何鉴别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真伪?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2005版)采用了7种防伪技术,可日常使用的防伪技术识别方法有以下5种:
(1)全息漏斗技术识别。从正面对光观察“3C”标志,透过菱形纹往里看,画面中有一种深远的、半球形真实的立体感。
(2)全息动态隐形技术识别。用小型激光器照射“3C” 标志正面,激光束反射到墙面或与标志垂直的白纸上,其上显现“CCC”图案。
(3)全息多通道技术识别。从正面观察“3C”标志上有“中国认证”四个字,随着不同角度变换这四个字可依次出现,以“中”字为例,变换视角“中”变为“国”,再变换视角依次成“认”、“证”。
(4)全息相面技术识别。从正面观察“3C”标志满版是“中国认证”四个字,规则排列,随着角度变化,颜色随之发生变化。
(5)电话、网络查询技术识别。揭启带有CCC图案的渡铝膜后,就显露出12位黑色阿拉伯数码。此编码是随机码,前3位代表生产年月,后9位为随机码。当怀疑产品真伪,可向CCC标志管理发放中心电话查询(010-65994077,65993918)或在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此数码真伪。
11.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是指什么工厂?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与国际通行的定义相同,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的划定原则是
(1)相同的产品大类;
(2)相同的检测标准系列;
(3)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安全/电磁兼容关键生产工艺;
(4)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
(5)可考虑特殊情况。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划定为一个工厂。
12.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对于未能出口的剩余产品必须获得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但根据与外国政府协议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如摩托车、汽车等产品在出口前必须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
13.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两部分内容,即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关键部件等内容。对已获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免于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审查。
1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有哪些要求?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的要求,一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应当来自同一个加工场(厂),证书中未列明的加工场(厂)生产的相同产品,不能用该认证证书证明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同时该证书也不能作为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据。
15.获证产品一致性有哪些要求?
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是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等相关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描述的内容相一致,送检样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相一致。
地方质监部门有权对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情况作出判定。判定应当以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的确认为依据。若确属封样产品与送检样品不一致的,则可以认定封样产品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16.获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标注有哪些要求?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最终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应当与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相一致。若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等内容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在未获得变更后的认证证书时,不得以原认证证书作为产品出厂销售、使用认证标志的依据。
17.电脑兼容机是否需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现场组装,可视为电脑配件、部件经销商应顾客要求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服务,组装的整机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组装地点须在电脑配件、部件经销商所租用、购买的经营场所内,组装人员是该经营场所的电脑配件、部件销售人员;
(2)现场组装整机技术服务的对象是个人消费者(限单台电脑);
(3)组装成的整机不得标注产品品牌和型号,也不得以任何品牌、型号进行宣传、销售;
(4)组装工作应在配件、部件购买后当日内完成并且交付顾客,预先组装成整机后向顾客销售的不在此列;
(5)在组装整机过程中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走私等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使用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微机配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符合以上条件,在现场组装成的整机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并不免除经销商对整机产品应负的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要求。
18.建筑工地用的产品是否需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将未经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使用到建筑工程中,这种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
19.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处罚有哪些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违法行为如下: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3)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4)转让、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可标志、认可证书、认证证书以及其他认证证明文件的。
(5)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
上述违法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有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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