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之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1 房屋租赁合同
1.2 工程施工合同非专属管辖
2.确定合同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则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3.1 已为司法解释明确的
3.2 尚未明文规定的
4. 约定管辖
5. 管辖权救济
6.涉外管辖
7.其它?
本文对有关合同诉讼地域管辖有关规则,整理如下:
1.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专属管辖有关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认定:
1.1 房屋租赁合同
1986年1月7日,最高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6〕2号)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该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为“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而该《意见》与此问题有关的,仅有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至今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有观点认为,“如果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
亦有不同意见者,如: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397号民事裁定 3,提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的适用问题。该《批复》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批复》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故原审未适用上述《批复》,而根据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该案再审裁定,维持了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管辖的效力——似乎此案,未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不动产纠纷”归入专属管辖范畴。
本人观点:应将该“不动产纠纷”,限缩解释为“不动产物权纠纷”。理由如下:
1)所谓“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权属及利用”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旨在便于有关纠纷的事实查明和执行。诉讼以证明为中心,在民事诉讼以当事人举证为原则的前提下,所谓的不动产纠纷在不动产所在地审理,并无实质价值。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司法解释认定为非专属管辖,举重可以明轻,还有哪种所谓的“不动产纠纷”,比施工合同纠纷更常需要“现场”?3)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这比所谓的“两便”更为重要。4)不动产权属,事关主权,仍有专属管辖之必要。
1.2 工程施工合同非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应属不动产纠纷而受专属管辖,原有争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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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合同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则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
2)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法发(92)22号第18条]“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如仅交付定金,仍属“未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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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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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7)担保合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11
8)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2
9)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13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司法实务,一般依“合同特征履行地”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
3.1 已为司法解释明确的
1)买卖合同:依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交货地。 14
2)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5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法院 《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7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18
6)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19
7)委托合同,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地。 20
8)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
3.2 尚未明文规定的
1)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
22
2)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公司住所地。 23
4. 约定管辖
详见 约定管辖条款。
5. 管辖权救济
5.1 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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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管辖权之上诉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上诉。 25
5.3 非再审理由
1991年《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事由,第179条并不包括“管辖错误”。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但是,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事由(第200条)又删除了有关“管辖错误”这一项。因此,依目前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5.4 发回重审,不得再提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26
6.涉外管辖
6.1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65条]
6.2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7
7.其它
7.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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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00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涉案合同发生争议后,无论是金实公司还是华西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都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并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应定约定管辖有效。
29
7.3
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报请合同签订地的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此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大同中院以诉前保全为由受理该案,而否定约定管辖不当。
30
7.4“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1
7.5 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在违约方的对方“正法解决”。这种约定不明确,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双方未约定交(提)货地点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对交货方式所作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应认定货物发运地吉林省图门市为合同履行地。
32
7.6?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李少华律师
2013年10月23日初稿,10月29日增补。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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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民事诉讼法》第33条(2012年修正,下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课题组编著,第164页。?
最高法院,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万佳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211页。?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下同)第23条。?
最高人民法院 法经(1994)171号?
《民事诉讼法》第24条。?
《民事诉讼法》第26条] 34“适用该条应该注意把握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由公司住所地管辖的案件主要是具有公司组织法性质的纠纷。如果该纠纷虽然与公司有关或者牵涉公司,但不是与公司组织性质有关的诉讼,不应适用该条规定。第二个标准是,适用该条规定的公司住所地管辖的规定,主要是指该纠纷是适用《公司法》作为裁判依据的纠纷。上述两条是适用该条规定的主要依据或者标准,但是,有些公司纠纷案情复杂,故而在坚持上述两条标准的前提下,还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进行判断。”《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1辑,第129页。
《民事诉讼法》第27条。?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
最高法院[法发(92)22号],第2条。?
同上。?
最高法院 法发[1996]28号,已废止。?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
法发(92)22号]第20条。?
法释〔2004〕14号],第24条。?
最高法院 法发(92)22号第21条。?
最高法院 法发(92)22号第22条。?
最高法院 法经[1993]249号。?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9年第7期(总第153期)]“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
(2008)民申字第1364号。?
关于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公司与中国华能综合利用开发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年第1卷)。?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
参考最高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民事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关于天津津瑞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新通联物资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临漳县石化总公司物资承包配套公司与吉林省梨树县边境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最高法院,
(2013)民再申字第27号裁定,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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