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计算公式(速算表)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例如:诉讼标的额为9万。
则适用第二档: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计算结果为:90000x2.5%-200=2250-200=2050元。
又如:诉讼标的额为31万。适用第四档: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计算结果为:310000x1.5%+1300元=4650+1300=5950元。
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0 +30(每件)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新诉讼费计算公式(2007.4.1起施行) | ||||
财产案件 | ||||
序号 | 标的范围(万元) | 诉讼费(元) | 保全费(元) | 执行费(元) |
1 | 0≦X≦1 | 50 | 1%+20 | 50 |
2 | 1≦X≦10 | 2.5%-200 | 1%+20 | 1.5%-100 |
3 | 10≦X≦20 | 2%+300 | 0.5%+520 | 1.5%-100 |
4 | 20≦X≦50 | 1.5%+1300 | 0.5%+520 | 1.5%-100 |
5 | 50≦X≦100 | 1%+3800 | (X≧89.6万均为5000)0.5%+520 | 1%+2400 |
6 | 100≦X≦200 | 0.9%+4800 | 5000 | 1%+2400 |
7 | 200≦X≦500 | 0.8%+6800 | 5000 | 1%+2400 |
8 | 500≦X≦1000 | 0.7%+11800 | 5000 | 0.5%+27400 |
9 | 1000≦X≦2000 | 0.6%+21800 | 5000 | 0.1%+67400 |
10 | X≧2000 | 0.5%+41800 | 5000 | 0.1%+67400 |
离婚案件 | 侵害人格权案件 | |||
序号 | 财产范围(万元) | 诉讼费(元) | 标的范围(万元) | 诉讼费(元) |
1 | 0≦X≦20 | 0.125%+50 | 0≦X≦5 | 0.8%+100 |
2 | X≧20 | 0.5%-700 | 5≦X≦10 | 1% |
3 |
|
| X≧10 | 0.5%+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