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案件办案指导转载 离婚案件办案小结

为了适应新的工商工作的要求,指导基层办案。我根据自己的执法办案经验,编写了商品质量案件执法办案指导,希望在一线执法的工商人员能多提宝贵意见。

违法行为类型:商品质量

一、相关案例

案例1:陈某某经销不合格化肥案

2008年3月12日,**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县城***农资超市经销的**牌复合肥质量不合格,这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农资超市于2008年2月10日从***化肥生产有限公司购进**牌复合肥3吨,购进价格为2400元/吨,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有2吨未出售。执法人员对这2吨**牌复合肥进行了抽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肥样品经**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由于当事人进货前向厂家索要了质量检验报告,并能说明进货来源,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从轻进行了处罚。

案例2:王某某经销不合格金手镯案

2008年4月15日,**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县城**金店经销的金手镯质量不合格,这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该金店从山东某金饰品厂家共购进11副金手镯,至检查时,已卖出5副,执法人员依法对剩余的6副金手镯进行了封样送检。经国家黄金手饰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其中一副手镯含金量不合格,工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评析

商品质量案件,是一个统称,它是指所有违反《产品质量法》并依据该法进行处罚的案件。包括: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3、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4、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

5、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

6、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

7、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

8、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9、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10、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些行为当中,以商品质量不合格案件最为常见。我们列出的两个案例都是商品质量不合格案件。第一个案件是农资不合格案件,这些案件多发生在红盾护农过程中,违法当事人以农资经销者居多。这里就有这么一个问题,《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的是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可销售者也没冒充行为呀,依据此条处罚是否合适?当然有些不妥。我们处罚时,应该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件定性应该是销售不合格产品。第一个案例进行从轻处罚也是依据第55条,因当事人确实不知道经销的产品不合格,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所以依法进行了从轻处罚。第二个案例是金饰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只所以将其列出,是因为想与第一个案例进行比较,两个案件在查处和处理过程中,由于都涉及到抽样取证的问题,如果单从抽样的角度,按规范进行就好。这里有一个样品不合格的效力问题。因为化肥是种类物,所以科学抽取的样品的质量代表整个基数的质量,而金手镯是特定物,抽取的样品的质量只及于其本身。

下面说一下,什么是种类物,特定物?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三、案源的发掘

对商品质量类的案件来说,消费者投诉、知情人举报无疑是一个重要来源,这些属于被动发现,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下面重点说一下,我们如何主动发现商品质量案件线索。首先,国家质检总局的每周质检报告(央视新闻频道中午12;30播出)就是一个我们主动发现线索的好渠道。其次,还是从报刊、网络上发现别的地方查处的商品质量案件中找案源,他们那有的商品,我们这里也有可能有。再次,通过市场巡查发现案源,如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这个是完全可以通过巡查就可以发现的;再次,就是,我们要多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重点地检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还有就是我们要深入生活,通过与群众打交道,有意识地了解一些行业的内幕。比如,这次的三聚氢铵奶粉事件,其实大家或多或少地都听说过原料奶里边掺东西,可是谁也没有深入了解过,如果,我们深入到奶农或收奶户,我们完全可以了解到,因为这些潜规则几乎半公开化。最后,就是伪造、冒用类的违法行为,需要我们头脑中有一个意识,生活中看到一些商品,我们就要敏感地想一想,其标的一些东西是否有问题,笔者这次中秋回去看父母,就发现了一个不小的案源,正在求证。哈哈,只要法规熟悉,处处留心,何愁没案源。

四、相关证据

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证据要点

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当事人签“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当事人签章)

B抽样时的现场检查笔录。

C抽样取证记录。应写清被抽样物品的总体情况、如各种规格、型号的物品有多少物品的外观颜色、包装、装潢是什么样;物品的单件重量等等;其次,应写清是如何抽取样品的,同一类的种类物中抽取了多少件等情况,样品加封情况。

D不合格化肥的检验报告。

E鉴定委托书。

F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

G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

H送达检验报告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主要为检查上次抽样时的化肥是否销售完毕。

I询问笔录。要点为:送达检验报告的相关情况、是否要求复检、通过询问将抽样时的情况再次进行印证、被抽检的化肥是从何时进的?从哪里进的?进价是多少?有无进货发票?供货商的详细情况,是否知道此化肥为不合格,是否索要相关质量证明,印证一下今天检查的情况,不合格化肥的销售情况,销售到哪里,销售价格是多少,共销售出多少?销售金额是多少?获利情况?有无销售发票?有无帐目?以前有无因经营不合格化肥被行政机关处罚过等情况。

J供货商的询问笔录。主要印证当事人说的与供货商有关的相关情况。

K供货商的相关身份证明。

这里仅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证据要点列出,其他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此要点收集。

五、重要证据固定

1、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点

首先是关于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的职权的问题:《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这是我们现场检查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授权,我们才可以实施现场检查。

其次是关于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笔录如何制作的问题:

现场检查笔录的首部:类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的正文:第一项是检查项目,这项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大致应有以下内容,如:某某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及与某某商品的有关的物品等。检查内容一项是整个现场检查笔录的核心,应该重点把握。详见“商标侵权”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与案件性质有关的商品特征要详细记录。比如:不合格商品,我们就要固定这个商品的名称、商标、标称的生产厂家,地址,规格、型号、质量、批次、执行标准、含量等内容,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如化肥,还要看其包装上是否标注含氯及硝态氮等等;对于抽样取证及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强制措施的,亦应该在笔录中显示出来。

现场检查笔录的尾部:详见“商标侵权”篇。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检查时间: 2007 年 4 月 2 日 10 时至11时

检查地点: **县***乡***村***至***的公路东侧**农资服务站

检查人: *** *** 当事人: ***,男,45岁,系个体工商户,字号:****住址:***乡***村,身份证号:***

见证人: ***单位或住所: **县***乡***村

检查项目**农资服务站经营商品及营业执照

检查情况: 检查人***、***在**县*****农资服务站负责人***、见证人***、保管人***在场,对**县*****农资服务站的化肥仓库内库存的化肥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前,先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二人的执法证号分别为***、***)。检查情况如下:

1、**农资服务站的经营场所由门市房和农资仓库组成。门市房共2间,座东朝西,仓库位于门市房的南侧,座南朝北,门朝北开,库房顶为石棉瓦构造,东西长15米,南北宽3米。

2、检查从东至西依次进行,东侧存放有三种品牌的复合肥约10吨,西侧靠南墙存放有37袋(规格:每袋=50公斤)标注为**市***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牌硫酸钾型复合肥,该肥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15063-2001,标示的含量为:氮:18 磷 7 钾 20 (含硝态氮),该肥生产批次为:2007年3月15日生产合格、检验员:01。该肥的码放情况是:每10袋一摞成四方形码放4摞。该肥的东面存放的是2吨农富牌复合肥,西面存放的是1.5吨农丰牌复合肥。

3、执法人员对基数为37袋的标注为**市***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含量为氮:18磷 7钾 20(含硝态氮)的***牌硫酸钾型复合肥依法进行了抽样,抽取样品2公斤。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如下:字号名称:**县*******农资服务站,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镇***村,经营范围及方式:农资零售(经营期限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营业执照号:**********,照片与当事人相符。

以上看过,情况属实。2007年4月2日(注:此由当事人看过后,据实写)

检查人:***、***  记录人:***

当事人:***       见证人:***

2、抽样取证记录的制作要点

抽样取证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成批的物品,从中抽取个别或部分物品以用于化验、鉴定时所作的书面记录,办案人员在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文书相应的栏目中写清楚抽样的时间和地点。

(2)抽样人,是指到现场负责抽样的办案人员,根据办案工作的要求,不得少于两人。在实际办案中,如果某些检验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人抽样的,则应在“抽样人”栏目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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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抽样物品、数量:在该栏目中写明抽样物品的名称以及该样品的数量。

(4)抽样情况:应写清被抽样物品的总体情况,如各种规格、型号的物品有多少;物品的外观颜色、包装、装潢是什么样;物品的单件重量等等。总之应把能反映物品概貌的情况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其次,应写清是如何抽取样品的,同一类的各类种类物是抽取了多少件,值得注意的是,抽样人应了解抽样方面的基本知识,使抽取的部分样品能反映整体物品的特质。

(5)样品加封情况:抽取样品后,为了保证样品完整无缺,保持抽取时的质量重量不发生变化,样品应予加封,抽样人应如实地将加封情况记录下来。

(6)抽样取证时,当事人应到场,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注:尽量做当事人的工作让其到场,不到场,将来诉讼时,很麻烦),抽样人邀请了其他人作为见证人,或者抽样过程中有其他特殊事由要记载下来,应在“备注”栏中反映出来。

(7)抽样取证时,应开具物品清单。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抽样取证记录

抽样时间: 2007年4 月2 日**时**分

抽样地点: **县***乡***村***农资服务站化肥库

抽 样 人: ***、***

当 事 人: ***

抽样物品名称: ***牌硫酸钾型复合肥

抽样物品基数: 37袋

规格(型号): 50公斤/袋

生产日期、批号

执行标准: GB15063-2001

保质期

标称生产者: **市***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标称商标

抽样方式: 随机抽样

抽取样品数量: 2200g

抽样情况:**县***乡***村***农资服务站化肥库内存放的商标为***牌硫酸钾复合肥37袋,规格型号为每袋50公斤,生产厂家标注为**市***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该肥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15063-2001,标示的含量为:氮18磷7钾20(含硝态氮),该肥生产批次(日期):2007年3月15日,合格证号为***。该肥码放情况是:每10袋一摞成四方形码放4摞。取样器为长66cm直径1.8cm的锥状长筒,执法人员根据GB15063-2001标准分别从上面四个角及下边四个角及中间部分随机抽取11袋化肥,用取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扎入袋内3/4处旋转取出200g化肥放入塑料袋内,共取样品2200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搅拌均匀后,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1000g,分装两个洁净、干燥的500ml的聚乙烯瓶中,密闭加封,贴上标签。

样品加封情况:用抽样封条将聚乙烯瓶开口处加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备 注: 样品一份送质检机构检验,另一份作备样由执法人员带回保管。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3、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询问(调查)笔录

时间:2007年5月10 日09 时15分至09 时 55分,第1 次

地点:**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407室

询问(调查)人:高**     记录人: 王**

被询问(调查)人: 张** 性别 男 年龄 45

民族: 汉文化程度: 初中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县***乡***村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高**(以下简称“高”):我和王**同志是**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出示高**、王**的行政执法证给张**看,高**、王**的执法证号分别为***、***),你看清楚了没有?

张**(以下简称“张”):看清了。

高:今天,就你经营标注为**市**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牌复合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如隐匿违法行为或作伪证,应承担法律后果,你听清了没有?

张:听清了。

高:如果你认为我和王**同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向我局申请,要求我或王**同志回避此案,你申请回避吗?

张:不申请回避。

高:你叫什么名字?

张:我叫张**。

高:在什么单位工作,任何职务?

张:没有正式工作,现从事农资经营,开了家***农资服务站,我是负责人。

高:你的现住址是哪里?

张:**县***乡***村。

高:请出示一下你经营农资的营业执照。

张:行,给你看一下。

高:经查,你所出示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如下:营业执照号:**********字号名称为**县*****农资服务站,经营者姓名为***,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农资零售,你从什么时间开始经营农资的?

张:我经营农资5年多了,但我的营业执照是新换的。

高:我们于2007年5月9日向你送达了关于标注为***市***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含量为氮:18 磷 7 钾 20 (含硝态氮) **牌复合肥(以下简称**牌复合肥)的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文号为:NO.委2007023号,这份质量检验报告你看过了吗?

张:看过了。

高: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你可以自2007年5月9日收到我们送达的质量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你听清了吗?

张:听清了。

高:你经营农资的**县*****农资服务站的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内存放的37袋**牌复合肥是从哪里进的?

张:是从**县**农资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进的。

高:该供应站在哪里?

张:位于**县城关**路西侧,详细位置我也说不准。

高:该供应站的负责人是谁?

张:牛**。

高:请介绍一下牛**的详细情况。

张:牛**,大约50左右岁,男,从事化肥批发业务有好多年了,一般经营农资的都知道他。他的联系方式是:*********。

高:关于**牌复合肥,你是怎么与牛**联系的?详细说一下。

张:大约2007年3月初,牛**给我打电话,说他的供应站新到了一种新品种化肥,问我是否经营?我说让他送2吨过来,试着卖一下。他于3月15日左右让他们供应站的农用四轮车给我们服务站送来了2吨**市***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含量为氮18磷7钾20(含硝态氮)的**牌硫酸钾复合肥,规格为每袋50公斤, 码放在你们抽样时的位置。

高:你向牛*索要*牌复合肥的进货发票及相关质量证明了吗?                   张:没有进货发票,我给牛**打了个欠条,进货前,我与牛**商量的进价是2100元/吨,我就给牛**打了个4200元的欠条。相关的质量证明我这没有,因为与牛**多年打交道,他批发的化肥这么多年质量还行,我进货前,问过牛**,他说**牌复合肥的质量绝对有保证,所以我就没有索要质量检验报告这些东西。

高:我们抽样时,**牌复合肥的基数是37袋,这37袋是你3月15日进的那2吨里面的吗?

张:是。

高:那3袋**牌复合肥呢?

张:你们抽样前,我就卖出去了。

高:卖出去的3袋与我们抽样的37袋是一个批次的吗?

张:应该是吧,都是一车拉来的。

高:4月2日我们抽样时,你们仓库内存放有37袋**牌复合肥,5月9日我们送达质量检验报告时,检查发现你们仓库内还有6袋**牌复合肥,这期间你有没有再进*牌复合肥?                 张:没有。还是你们抽样前进的那一批。                            高:那31袋**牌复合肥都卖到哪里去了?

张:都卖给我们服务站附近的农民了。

高:**牌复合肥你卖多少钱一袋?

张:价格平均在120元/袋,买的多时价格低点,买的少时价格高点。                高:**牌复合肥你一共卖了多少钱?

张:我也没统计。

高:你有销售台帐吗?

张:没有。

高:那你共卖了多少钱心里应该有个数吧。

张:一共卖出了34袋,均价120元/袋,销货款4080元。

高:这34袋化肥你销售出去,共挣了多少钱?

张:一袋挣15元,共34袋,合计挣510元。

高:你从事农资经营有帐簿吗?

张:个人的买卖,没有帐。

高:你以前在经营农资过程中,有没有被行政机关处罚过的情况?

张:没有。

高:你还有补充吗?

张:没有了。

高:你看一下笔录,如有差错和遗漏,你可以更正或者补充,核对无误后,请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述无异。(此由当事人看过笔录后据实写)

张** 2007年5月10日

询问人:高**

记录人:王**

2007年5月10日

被询问人:张**

六、相关问题

1、是不是所有的质量不合格案件都应该实施处罚?

答:不是。“《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所以我们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a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b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c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d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e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除此之外,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可以。《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为什么证据收集完毕后,还要问当事人是否能提供其他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4、检验报告有送达时限吗?

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九条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问题的答复》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产品质量实行免检制度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中,对确定为免检的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免于抽查。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免检产品质量等问题的申诉、举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免检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免检资格。三、对用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伪造免检标志或者擅自扩大免检标志使用范围的,一经核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6、检验报告的结果是及于整个批次,还是只对抽样的基数有效?

在现实办案中,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共进某商品10吨,为同一批次。抽样时仅剩3吨,这3吨经科学抽样检验为不合格,这个不合格的结果是指整个10号吨不合格,还是3吨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只能及于抽样基数。因为这是由抽样方法的科学性决定的,我们送检的仅是样品,而样品是根据基数的多少科学抽取的一定量的商品,所以样品的结果只能及于基数。

7、对于处罚依据检验报告结果的案件,最快什么时间下达处罚告知?

送达检验报告之日起第16日,也就是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并已过复检期。

七、抽样取证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中对我们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具体要求。1、组织大规模商品抽样应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见《办法》第4条第三款。比如我们每年春季对化肥进行抽样及对成品油的抽样,都应当有省局的批准。2、委托检验的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见《办法》第5条。目前,我们送检的机构有**县质检所、市质检所、省质检院。强调一下,能检验不代表有资质,我们送检时,一定要看该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索取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备处罚时入卷用。3、抽样送检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见《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三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4、抽样人员的确定。由谁负责抽样?按《办法》第15条的规定,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这个规定是针对根据监测计划进行成批抽样的规定。如果,我们针对个案需要抽样怎么办?我们的意见,工商人员也可以抽样。我们按省市计划进行监测时,是不是也需要找承检单位,我觉得,对于一些专业性强的抽样,比如成品油的抽样,应该找承检单位来抽样。但是对于一些专业性不强的,我们自己也可以抽样。但这里有个技术规范的问题,不是我们想怎么抽就怎么抽,下面我们还要专门讲这个问题。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5、样品问题。按《办法》第16条,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6、备份样品。按《办法》第17条规定,监测所需备份样品可以由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监测人处保管,按这一规定我们对于抽样的备份可以拿回来。7、检验结果告知时限。按《办法》第19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就要求我们从承检单位取得检验报告,应让承检单位出具报告移交手续,从执法案卷的角度,这个手续应该入卷。我们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采取措施。8、复检。按《办法》第20条规定,可以提出复检的有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这就要求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应让被监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签署日期。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二)抽样取证的要领

抽样取证是按一定规则,从成批的物品中提取少量物品成为送检样品的行为,是指办案人员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检验、鉴定以取得检验(鉴定)报告证据或者提取物证,依据科学的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物品作为证据的管理活动。

抽样取证的一般要求

1、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

3、抽样的方法科学,样品具有代表性。应遵循一定的科学方法或者随机抽取样品,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封样要科学、严谨。关于抽样方法,我们查找了近90种商品的国家标准并总结出了一些常用的抽样方法,全部放在服务器上的法制科文件夹内,大家可以去看一下。下面我简单说一下几种常用的抽样方法。关于成品油,国家有专门的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这一国家标准,里面的技术含量很高,我们建议大家抽成品油样时,最好找检验机构来人抽样。对于钢筋,由于其分好几种,有关国家标准就3个以上,所以请大家仔细看一下我们上传的国家标准。我个人觉得抽样里面技术含量不太高的两种,一是化肥,二是食品。这两种,我们都有归纳。我简单说一下化肥的抽样方法。抽样时,需要准备取样器、封条、胶水、胶带、聚乙烯瓶500ml、口取纸、抽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我们制作了一个规范的抽样取证记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大家可以看一下。下面说一下抽多少,怎么抽的问题。抽多少?在我们归纳的抽样方法中有个表和一个公式,我们最常用的是表,里面标明基数多少袋抽样本多少袋。比如基数是10袋以下,要全部抽,11至49袋抽11袋等,基数超过512袋有个换算式,这个也不常用,大家可以详细看一下。怎么抽: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进袋的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的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得少于2kg。散装产品按GB/T6679规定进行采样。样品缩分: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1000g,分装至两个洁净、干燥的500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一瓶保存二个月备查。这里有个缩分的问题,我们没有缩分器,就不在采用缩分方法了,采用四分法进行缩分,关于四分法,我找了个好网址,动态演示,特别好,希望大家看一下。我废了好长时间才找到的,http://jixue.cn/engineer/eatable/200606/20060629220928.html

4、当场制作笔录。抽样笔录应当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实施现场检查的,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部分抽样方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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