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14)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停工留薪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根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标准 | 基数 | 支 付 渠 道 | ||||||||||||||||
医疗康复待遇 | 医疗 待遇 | 挂号费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
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
交通、食宿费 |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 不 变 | 用 人 单 位 | |||||||||||||||||
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 | 护 理 待 遇 | 按实际需要 | ||||||||||||||||||
伤残待遇 | 一次 性 伤 残补 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五级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伤残 津贴 | 一级 | 90%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 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 70%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 ||||||||||||||||||
六级(同上) | 60% | |||||||||||||||||||
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工 亡 待 遇 | 丧 葬 补 助 金 | 6个月 | 同上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 亲 属 抚 恤 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 配偶每月4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 20倍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用人单位支付 浙政发[2003]52号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工伤保险基金 | ||||||||||||||||||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 ||||||||||||||||||||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 医疗康复待遇 | 同上工伤待遇 |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 ||||||||||||||||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 |||||||||||||||||||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 20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