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产品初加工业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提案 农产品增值税税率
发布时间:2013-08-01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在农业生产连续八年粮食增产之后,怎样才能保持我国农业增长,繁荣农产品市场,提高农民收入?我们认为,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是带动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发展的重要政策着力点。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最具成长活力的行业之一。然而,我们通过对企业的走访调研发现,现行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负担,不利于整个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壮大。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农产品加工行业中,简单加工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初加工产品享受13%的销项税率和扣除率,而深加工产品则适用17%的销项税率和13%的进项税率。虽然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减轻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税负,在实际执行中却造成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内部增值税计算复杂。农产品初加工与深加工的区分主要依据2008年财政部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以粮食生产企业为例,水稻若除去表皮制成大米销售属于初加工,增值税税率为13%;将大米加工为米粉就视为深加工,需缴纳17%的增值税。如此一来,同一家企业在不同的生产阶段竟要面对两种不同的增值税率。
二是初加工农产品增值税征收难度较大。为了解决农产品加工行业收购免税农产品作为原材料时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国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收购数量及收购价格,以偷逃税款的现象,税务部门不得不要求企业在提供收购凭证的必须同时提供收购合同、供货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文件,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
三是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增值税实际负担较高。农产品深加工的原材料一般为初加工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率,这意味着深加工产品不仅要为产品增值部分缴税,还要为原材料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买单,形成了所谓的“高征低扣”现象,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工业企业,阻碍了农产品加工业由初加工向深加工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进程。
“十二五”期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构建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实施税制体系的结构性调整。2012年一号文件规定,免除蔬菜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下一步,应该尽快制订、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的政策力度。建议分层次、分阶段逐步实现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零税率,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科学制订农产品初加工与深加工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标准过于简单,容易在实际操作中造成认定不一致的问题。建议按照农产品在加工过程中的增值额,科学划分初加工和深加工范围,为下一步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好准备。
二、将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为17%。
为了避免“高征低扣”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有必要统一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考虑到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中,农产品加工企业一头联系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另一头联系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市场,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如果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率低于一般工业企业税率,可能会导致下游企业进项抵扣减少,提高其税负水平,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建议提高初加工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将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为17%。
三、对初加工农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
成本法准确核算企业实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其次,建议对初加工农产品缴纳的增值税款实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实际免除农产品初加工阶段增值税。待时机成熟,再面向整个农产品加工行业实施零税率优惠,促进我国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颁布时间:2011-5-3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目前,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对农产品初加工都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品种范围。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农业初级产品(包括初加工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界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两个税种对“农产品初加工”的界定,并不完全统一,为避免在执行中相互混淆,笔者以增值税对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规定为基础,将“两个范围”的内容进行了对比,现就企业所得税比增值税在具体项目上增加和减少的内容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1、粮食初加工品。增加了鲜食玉米速冻(包括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等)、薯粉、薯片、薯条、黄豆芽、绿豆芽、燕麦片等,但不包括切面、挂面、饺子皮、米粉等复制品。
2、林业初加工品。明确锯材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而盐水竹笋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
3、蔬菜初加工品。不包括蔬菜和食用菌腌、咸、酱及盐渍品。
4、园艺和热带植物初加工品。将原浆果汁和热带、南亚热带的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等列入了初加工范围。
5、油料植物初加工品。只允许用油料植物的果实、种子享受初加工产品的税收优惠,不包括其根、茎、叶的初加工产品。同时产品范围扩大到了用其榨取的植物毛油(精炼油除外),包括桐子油、蓖麻籽油、红花油,但不包括玉米胚油、茶油、棕榈油及混合油。
6、糖料植物初加工品。将糖料植物扩大了甜菊,将产品扩大到了用作制糖的初级原料产品。
7、茶叶初加工品。规定紧压茶不属于茶叶的初加工范围。
8、烟叶初加工品。不包括初烤烟叶。
9、纤维植物初加工品。将棉籽,麻类纱条、丝、绳,蚕茧初加工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等列入了初加工的范围。
10、肉类初加工品。不包括盐渍肉、腊肉、腌肉、熏肉和天然肠衣等。
11、蛋类初加工品。不包括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蛋。
12、奶类初加工品。不包括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
13、毛类初加工品。包括经过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和羽绒。
14、蜂产品初加工。包括简单加工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和蜂花粉。
15、饲料类初加工品。将用作饲料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矿石粉、酵母、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等列入了初加工的范围,但不包括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及宠物饲料。
16、水生植物初加工品。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列入了免税的范围。
http://www.shui5.cn/article/e9/42573.html
国税总局拟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
http://www.sina.com.cn2011年07月25日01:40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国税总局拟统一进项税抵扣率和销项税征收率
⊙记者 张牡霞
记者24日独家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拟在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8.04,0.18,2.29%)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进项税抵扣率和销项税征收率。此举将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在一份《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国税总局明确,将在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率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同时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实际上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抵扣后的部分。销项税是指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税金,进项税则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但由于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统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实际上比工业企业还高。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的购进普遍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在销售产品时则按17%的增值税率征收销项税,“高征低扣”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承受了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负,而普通工业企业是征17%抵扣17%,,这显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尽公平。为此,农业领域人士一直呼吁将进销项税率统一。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进项税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
虽然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试点的具体时间,但据记者了解,在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两个行业试点之后,国税总局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开这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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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沿革及政策建议2012-06-13 09:13 来源:转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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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是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增值税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的主要税种,在企业缴纳的税费中占到50%以上。一直以来,广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对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反映强烈,进一步改革完善势在必行。
一、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历次调整及影响
(一)1994年开始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征收增值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明确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条例缴纳增值税。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为17%.但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三种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3%.“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但鉴于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加工企业向农民购买其自产农产品时就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1993年《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购买价格10%的扣除率计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按照17%或者13%的税率缴纳,而购进农产品只能按照10%计算抵扣额,由此出现“高征低扣”,成为长期以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税负问题。
(二)1994年下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税率。为扶持农业生产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下发了《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样,通过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到13%.但由于这次调整未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因此“高征低扣”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三)2002年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由10%提高到13%.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并在《关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加工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也提高到13%.但对于按照17%税率交纳增值税的加工企业来说,销项税率和进项税额抵扣率还有4个百分点的差距,“高征低扣”问题依然存在。
(四)2011年提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和扣除管理办法改革试点方案。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以期彻底解决“高征低扣”问题。另一方面,该办法规定,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式由凭证抵扣核定改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核定。其中,投入产出法主要是按照单位货物消耗的原料数量和平均购进价格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成本法则是根据耗用农产品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和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
二、对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认识历经4次改革和调整,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已经逐步完善,“高征低扣”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解决,农产品加工业企业税负也大大减轻。但从各地企业反映看,农产品增值税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高征低扣”现象仍然存在。除少数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按照13%缴纳增值税外,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按17%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尽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税率提高到了13%,但与17%的销项税率相比,仍然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二是优惠税率范围较小。只有列入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才能享受到13%的增值税税率,而目前大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品已经超出了注释范围,不利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发展,不利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三是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滞后。按照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只能为种植户或养殖户交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对于农民经纪人或商贩(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开具收购发票。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农民习惯通过农民经纪人或者商贩向企业交售农产品,给企业收购农产品原料带来了困难;有的地方税务部门则要求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代商贩补缴增值税,加重了企业负担。
三、政策建议
(一)尽快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调整为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设计,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需采取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进行核定,但实际操作比较复杂,短期内还难以全面推行。建议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管理办法改革试点分两步推进。第一步,继续采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凭证直接计算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方式,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率由现行的13%调整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时的适用税率,先解决“高征低扣”问题,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第二步,等时机成熟,适时在全国推广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二)扩大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进一步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建议适当扩大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将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农产品加工业纳入初加工范围,采用13%的增值税税率。针对当前食品价格上涨的突出问题,建议对从事粮油、肉蛋奶、果蔬等生活必需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率统一调整为13%,降低企业成本,稳定食品价格,保障市场供给。
(三)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改革试点范围,及时总结经验。与目前按照收购凭证核定增值税进项抵扣额的方式相比,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抵扣额的方法更科学合理。但不同行业的加工方式、工艺有较大差异,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在各行业所遇到困难和问题也不尽相同。建议将试点扩大到更多的行业,可以在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行业各选取若干大型企业,分别开展试点,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按照“科学合理、操作简便”的原则选择合适的操作办法,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
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2012年02月29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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