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异同
为帮助生产者和消费者正确标注和识别,纠正食品标签标识在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和问题,现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异同说明如下:一.关于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所适用的范围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针对经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或已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标签做出的规定。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则是对所有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即所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已有包装的食品,包括没有包装的裸体食品。
二.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
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都强调了产品名称必须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并且应使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食品名称。可以使用新创、奇特、商标等名称,但必须在这些名称的临近部位同时标示标准规定的名称。如果所使用的创新、奇特、商标等名称会使人误解成另外属性的商品时,在同时标示标准规定的名称时,还应使用同一字号。例如:“茉莉花茶”这是NY/T456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但生产企业往往在其茶叶包装上只标示“碧潭飘雪”、“花毛峰”等新创名称,却不同时标示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茉莉花茶”这是不允许的;再如,明明是调味料,却在包装上用特大的字体标示:“酸菜鱼”、“麻辣鸡”、“青椒肉丝”,用特小的字体在其后面标示“调味料”,这种利用字体大小、颜色差异来误导产品真实属性的行为也是错误的;还有明明是膨化食品,却偏偏不用这一名称,而只在标签标识上标示“米通”“粗粮王”等奇特名称。
除了食品企业错误的标识外,也有职能部门错误的评判,例如:芝麻油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GB/T8233已经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名称,在标准中又将芝麻油分为香油和普通芝麻油两类,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使用的是“芝麻油”这一标准规定的名称,而相关部门却要求其按类属名称来标示产品名称,并误判为产品名称不合格。
另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GB7718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和“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例如:以大豆粉、淀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不能只称为:“大豆粉”,而应将大豆粉和淀粉都体现在产品名称中;又如:以大豆或魔芋为原料生产的仿肉类食品,不能称为:“火腿”、“串烧肉”等,而应叫做:“仿(或素)火腿.大豆制品”、“串烧素肉大豆制品”。
三.关于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是反应产品真实属性的依据。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在标注上的错误有以下几种:1)产品中所使用的配料不全部标出,而是标出一部分配料后用“等”字代替;2)配料的标示顺序没按添加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例如:以饮用水为主、再添加了一些橙汁(或其他果汁)的饮料,配料应该是:饮用水、橙汁;但生产企业往往是这样标示的:橙汁、饮用水。这是不符合法规的;3)所使用的配料本身就是复合配料且复合配料又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不按规定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标出,例如:半固体调味料的配料中使用了醪糟,而醪糟本身就是一种复合配料,且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这种情况下应该把醪糟本身的配料也标示出来;4)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没有全部列出,尤其是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没有按所添加的具体名称一一列出;5)食品中所使用的可食用包装物,如胶囊等没按要求表示出其原始配料;6)在食品标签上声称“高钙”、“低盐”、“特添多种维生素”等宣传文字,在配料表中却没有标出所声称的这些物质的含量。
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需注意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规定,在此也曾出现过误判的情况,例如:在食品中使用了甜味剂(阿斯巴甜),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96版的规定“应注明糖尿病人不宜食用”,但在其后的修改单中已将此改为“含苯丙氨酸”,企业也是按修改后的要求标注的,而相关职能部门却按已失效的标准来误判标识不合格。
四.关于净含量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净含量标注上错误较多的是:净含量没有和食品名称一起标示在主展示板面上,往往将净含量标示在食品包装(或标识)的背面或次要板面上。当产品为固、液两项共存时,没按要求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盐水蘑菇、糖水梨等。
五.制造者(或分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和“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的规定。在标注上,一些企业往往不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详细标示。
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出现错误较多的是:1)没有给消费者明示生产日期标注的具体部位;2)没按产品执行标准上所规定的保质期去标示;2)当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时,没标示贮存条件;3)将保质期与保存期混为一谈。
七.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和质量等级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强调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比如:糕点通则中规定了冷加工和热加工糕点的不同指标要求,所以执行该标准的产品除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号,还应标示产品的加工工艺“冷加工”或“热加工”;再如:国家标准GB/T14456《绿茶》的规定中,不仅把绿茶分成了:烘青、炒青、珍眉等类别,而且在每个类别中又进行了分等,所以绿茶这执行这个国家标准时,应同时标示产品的类别和等级。在此要强调的是:不论是食品标签还是标识,不仅仅执行了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就合格了,除了符合这两项法规外,还必须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一些企业在产品质量等级上想当然的乱标,明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没有对产品进行分等分级,却偏偏在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注“特级”“优级”等等;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对产品进行了分等分级的,却又不标出产品的等级。
除上述必须标注的内容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在GB7718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要求: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这主要是针对分装、经销、委托加工和分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规定的。
2.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是针对儿童食品,比如各种大礼包做出的规定。
3.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4.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也就是按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5.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6.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另外还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食品标签、标识除了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产品的宣传用语还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还有企业所通过的各种认证,能否在标签标示上标注,如何标注,国家都有相关规定。
总之,不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更多的及时关注了解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在食品标签、标识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日趋完善,这为防止利用标签进行欺诈、误导,保证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保护生产(销售)者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一个规范的食品标签,反应的是社会的文明、食品企业的素质和国家的标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