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 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公司、事业部)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的内设机构,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
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
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筹、融资计划;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
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
(五)会计核算
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
(六)综合管理
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的财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
(三)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和各成员单位主要通过集团资金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符合条件的计算机软、硬件,并指定具备相应业务技能的专人负责系统的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集团目前确定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 成员单位只能在集团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不超过三家银行办理业务。除此以外的银行账户要逐步清理和撤销,现有业务到期后不得再办理新业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内,保留的现有账户和以后新开的账户,均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按要求办理账户托管授权。成员单位在账务系统中(财务NC)作为货币资金核算的银行账户,都应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保留或者新开账户办理业务,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在各合作银行分别开设一个集团母账户,用于归集和下拨成员单位的银行存款。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一个内部账户,用于核算成员单位与集团的资金往来业务。
第四章 资金集中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以收支两条线的模式实现资金的自动集中。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集团批准设立或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账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账户进行对外付款,实现收支分开。
第十五条 收入账户是成员单位办理对外收款的银行账户,可以是专用账户,也可以是一般账户。各成员单位可以在集团指定的银行范围内,设立1-3个收入账户。收入账户只收不支,收入账户的资金由系统自动上划到集团总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收入账户原已开通网上银行的,应取消支付和转账功能,可以保留查询功能。
第十六条 支出账户是企业办理对外付款的银行账户,一般为基本账户,各成员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支出账户。支出账户只支不收,实行定额备用金(或日间免息透支额度)管理。支出账户的资金由集团总账户下拨,额度内的资金由系统每天自动补足(透支的额度由系统每天自动补平),超过额度的资金由集团根据企业的付款申请从集团总账户下拨。备用金额度由集团公司核定,必要时可进行调整。支出账户原已经开通网上银行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专用账户(如住房、社保、纳税专户、用途受限制的专款专用户等)也要纳入系统监控,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实行自动归集,但超过专项用途的闲置部分要进行归集。
第十八条 临时账户(如信用证、保函保证金账户、施工项目部的小额备用金账户等)的资金归集模式视账户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不改变各成员单位对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十条 下述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集团资金管理制度,一经发现集团将对相关财会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私自保留或新开设账户办理银行信贷业务;
(二)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内保留或新开设的账户,没有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或者不及时按要求办理托管授权;
(三)新签合同对应的收款账户不是已纳入系统管理的收入账户;
(四)以逃避资金集中为目的,不必要地将资金转入专用账户或临时账户;
(五)其他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资金集中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计划和用款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成员单位的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资金计划管理。资金计划管理以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流程为基础,在资金管理系统平台上实现。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年度《现金流量预算表》和《信贷业务规模预算表》,经集团批复后,作为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的控制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月度资金计划实行滚动编报,各成员单位每月末上报未来三个月的资金收支计划,集团公司汇总后据以进行资金平衡和安排融资计划。月度资金计划表,由成员单位在年度预算框架内自行编制、调整和审批,每月25日前上报,并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日常小额零星开支和提现由成员单位从支出账户的备用金额度内自行支配使用,除此以外的其他支付,由成员单位向资金管理中心提报付款申请。付款申请必须符合资金计划,并且不超过内部账户的余额,余额不足的,应首先向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付款申请一般在每天上午9:30以前提报,紧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中心对成员单位的付款申请不做实质上的审核,只要有对应的资金计划并且付款金额不超过内部账户余额,即行付款。付款的方式有两种:
(一)拨付,资金管理中心将款项下拨到成员单位的支出账户,再由成员单位自行完成从支出账户的对外支付;
(二)转付,资金管理中心将款项下拨到成员单位的账户,同时自动直接以成员单位的名义完成对外的不落地支付,对方单位的银行收款信息显示的付款人是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的全过程控制是资金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提高成员单位各部门、各环节协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集团公司每年将对各成员单位资金计划编制的准确率进行考核评比。
第六章 信贷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授信额度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和统筹使用。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度的正式预算批复后,最迟不超过2月底,以上行文件正式上报全年的信贷业务需求,资金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集团融资方案》,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作为控制各成员单位年度信贷规模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集团从银行取得的整体授信额度中的非贷款额度可部分分解到企业,用于办理各项非贷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实行统一融资,银行贷款由集团公司统借统还。成员单位出现资金缺口时,应首先向集团公司提报申请,未经集团公司许可不得自行对外融资。集团公司汇总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后,统一向银行借款再分解、下拨到各成员单位或者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未进入资金管理系统的企业,集团公司不再提供信贷担保和资金支持。
第七章 审批控制
第三十二条 资金管理系统以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数字证书、加密传输和USBKEY实现用户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系统上的电子审批权限控制由各成员单位自行制定,资金管理中心在系统上进行设置和固化。电子审批控制,不改变、不替代成员单位现行的书面审批控制。
第三十三条 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集团年度融资方案》中核定的各成员单位的信贷品种和信贷额度,在年度内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实际办理时需符合《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通号集团公司担保和借款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通财[2005]165号)的相关要求。超过核定额度的借款或担保申请,需专项上报,由集团办公会或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具体业务规程、操作细则和专项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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