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地税有关企业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近几年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针对企业发生的一些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现摘编如下:
1、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发票如何在税前扣除
省国、地税局:企业当年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相关票据,可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纳税调整;未取得的,在取得后调整其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省地税局:对纳税人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企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年6月20日)
2、企业已计提但尚未缴纳的“五险一金”等支出的税前扣除
省国、地税局: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定事项中包括未支付的银行利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发文日期:2012年4月26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3、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税前扣除
省国税局: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河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所便函[2010]5号
4、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生的支出的税前扣除
省国税局: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5、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费是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国税函〔2013〕161号)
省地税局: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年6月20日)
6、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费用如何扣除
省国税局: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省地税局: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纳税人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可参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年6月20日)
7、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省国税局: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的规定,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房屋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除改扩建支出外,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 )
8、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省国税局: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国税函〔2013〕161号)
省地税局: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纳税人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可参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桂林象鼻山9、企业无单独水(电)表,无法取得水(电)部门开据的发票,支付的水(电)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有效凭据问题
省国税局:水(电)转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向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水(电)转售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可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原始分割单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没有物业管理的,可凭与房屋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的水(电)费凭证及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10、关于企业发生事故后抚恤及补偿的税前扣除
省地税局:纳税人因意外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支付的抚恤和补赔偿金允许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如果纳税人为其雇员缴纳了工伤保险,可先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由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河北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
11、应提未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省地税局:如企业以前年度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存在应提未提的折旧,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时,对账面价值中包含的应提未提折旧部分可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冀地税发[2009]48号
12、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
省地税局: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河北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
省国税局: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13、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省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桂林日月双塔14、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独生子女费的列支问题
省国税局、地税局:企业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费的,在支付年度一次性从企业福利费中列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发文日期:2012年4月26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5、查补的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省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查补的收入,可以作为所属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发文日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6、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税前扣除问题
省国税局: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17、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所得税处理
省国税: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18、企业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税收处理
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19、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应计入工资薪金
省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20、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省地税局: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有效凭据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1、企业会计估计变更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省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2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竣工结算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税务处理
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结算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应进行追溯调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23、企业为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为被置换人员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省国税局: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被置换人员凡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4、土地使用权摊销问题
省国税局: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5、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省地税局: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6、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省地税局: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电力、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纳税人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可参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