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旁站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和施工的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80号)、上海铁路局长令第1号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上海铁路局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上铁运发[2009]451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施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结合合福客专站前一标铁路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项目有:
(1)在站场改造或者线路改移、衔接过程中拆除、插入、铺设、拨接营业线道岔设备的施工。
(2)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修建便道、填筑路堤、开挖路堑、地道施工、架设桥梁、涵洞接长、铺设线路(道岔)等工程构筑物等的施工、
(3)跨越营业线施工的连续梁,尤其是蒙城北路桥,跨多条营业线,门式墩施工跨合武绕行线等,施工难度和安全风险很大;跨越铁路运营线的平交道口,架(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管线等设施建设、开挖、取土等施工。
(4)临近但不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运输材料机具、开挖土石方、构筑或拆除非铁路建筑物、进行自身运转和转移的各种交通工具、施工机械的施工。
(5)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6)其他直接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三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分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工务安全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是影响营业线行车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必须纳入天窗。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分部主要领导的责任;凡是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分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第8条)规定: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指定专业人员专职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
2、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分部副经理或总工负责);
3、月度施工计划实施前的执行预报、实施后的信息收集和汇报。
第六条 施工安全协议,对于涉及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所提报施工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分部必须在提报施工方案前与有关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参见附件十四),由分部安质部保存,每月30日将新签协议复印件报经理部安质部备案。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分部领导负责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应及时传达至作业队、作业班组,以便按协议落实到岗位,协议书需作业人员注意的事项,应纳入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的主要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严禁施工。
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按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八条 施工方案分部编制后。报经理部工程部审核,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审查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报京福客专安徽公司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方案应在审查会召开前不少于3天送交路局有关部门以及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审阅。
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施工目的及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及列车运行条件、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方渡方案、劳力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应急预案、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 施工日计划:经理部必须于施工前3日的上午8:30前将施工日计划报建设指挥部调度预审。建设指挥部调度经对照月度施工计划无误后汇总,于施工前3日的8:30前报铁路局调度所。
接到施工日计划后,分部负责通知配合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无施工日计划或施工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
第十条 施工前,分部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进行施工现场调查,周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前的现场调查应包括限界检查和地下管、线、电缆设施位置及其防护范围确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对行车安全有影响的必须逐项明确。
第十一条 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便于设备管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的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对重要复杂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建设指挥部审批。其中对Ⅰ、Ⅱ级施工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分部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前,必须完成对营业线施工关键人员(包括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安全员、爆破员、工班长、带班人员等)的资格认定和营业线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需参加路局或建设指挥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未经路局培训合格的,由经理部组织请建设指挥主管部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上述工作。
第十六条 分部必须在人员开始进行营业线施工作业前,配齐防护用服装、信号备品、通信设备等保障行车安全的必要用具。
第十七条 施工开始前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召开 “施工预想会”主要内容包括:布置具体施工任务,安排施工方案及方法,交代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和控制措施,检查落实图纸、材料、工具、技术、劳力、通讯联络器材是否完备,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各施工小组带班人员、联络员姓名、位置、联络办法及各项安全预想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施工人员到岗,技术人员到位。施工完3小时召开施工总结会,查找存在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控的一般要求
第十八条 营业线封锁施工现场明确施工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对封锁施工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必须实行单一指挥,其他人员发现问题或有建议时,都必须通过施工总负责人下达执行。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追究施工总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防护方案正确合理,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当施工总负责人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按规定整修好线路,迅速下道避让。
第二十条 施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车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封锁时间或者安排列车限速运行。特殊情况下施工未能按计划全部完工,造成耽误行车时,经现场总负责人确认,部分项目已完工,可提前开通部分设备使用,且不影响其它部分施工的,可先开通使用。设备开通前,应认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开通前施工总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确认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分别做好记录。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对列车通过后复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必须现场布置确保整修期间行车安全的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和期限,立即组织整改,并在整修完成后作好检查记录,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条 为强化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各级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施工把关人员。现场施工把关人员由分部统一安排。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把关人员必须熟悉技术业务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了解施工计划、熟悉施工组织方案,掌握关键作业项目、作业内容。按照“谁指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1、未下达施工日计划的。
2、未规定办理施工登记,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符时。
3、线路施工未按《技规》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置防护时。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视力、听力等不正常疾病,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新上岗、转岗等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规定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作业。学徒工、实习生不准单独顶岗。
第二十四条 防护、道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保休制度,班前充分休息,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严禁脱岗、串岗、私自替班或换班,班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等,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铁路行车线上施工作业人员应执行下列有关避车的规定:
1、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通过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和行走道心时。
2、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小于5米,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3、遇有降雾、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了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距离及时下道。
4、避车时距离钢轨头部外侧距离的规定:
(1)υmax≤120km/h时,一般应满足2米;
(2)120km/h<υmax≤160km/h时,不小于2.5米;
(3)160km/h<υmax≤200km/h时,不小于3.0米。
5、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υmax≤60km/h时,不小于500米;
(2)60km/h<υmax≤120km/h时,不小于800米;
(3)120km/h<υmax≤160km/h时,不小于1400米;
(4)160km/h<υmax≤200km/h时,不小于2000米。
6、邻线(线间距小于6.5米)来车下道规定:
(1)本线不封锁时
①邻线速度υmax≤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60km/h<邻线速度υmax≤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υmax>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米;
④了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本线必须下道。
(2)本线封锁时
①邻线速度υmax≤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120km/h<邻线速度υmax≤1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υmax>160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米。
7、在站内其他线路上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500米;邻线来车时,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本条第(4)项和第(6)项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8、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了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9、在高处、陡坡及立体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绳)、挂牢安全网。
10、进入工地严禁使用耳机听广播,使用手机时必须确定自身所处位置是否安全,严禁在线路上接听电话或者收发短信。
第二十七条 营业线施工防护员应由指定的、年满十八周岁、思想品德好、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担任。不得安排防护员作业时兼做其他工作。防护员视觉、听觉有缺陷、语言表达不清楚或无法作正常记录者,均不得担任防护工作。防护员进行防护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影响营业线的施工,分部必须派遣驻站联络员到车站行车室进行施工全过程联系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派设工地防护员,根据情况应增加工地防护员数量,封锁或慢行施工时必须派设两端防护员,视线不良或联络不畅通地段施工时还应增设中间防护员。在影响营业线的施工开工前要对防护人员进行一次专门训练,要通过开展实地演练,安排内部实作考试,经项目经理部评价合格后方具备正式上岗资格。 营业线施工的不同岗位防护员必须携带的防护信号备品种类、型号和数量,应根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中有关防护信号备品配备的规定,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配备。开工前应对防护的通讯线路及电话等设备进行检查和试用。
第二十九条 驻站联络员必须携带《派遣证》,佩戴上岗证,进入车站行车室。派遣证一式两份,并经车站值班员(在调车场为调车区长)签认后,各持一份。驻站联络员主要负责办理施工联系、施工登销记手续和施工路用列车进出施工封锁区间的申请,向施工总负责人、工地防护员传达施工命令,预、确报列车运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凡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施工前须在设备所属站(区间施工为一端站,变电所设备施工为就近站)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申请登记,详细核对施工计划无误后,向列车调度员报告,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确认把关(加岗)人员到岗,并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签认,驻站联络员在接到车站值班员加盖车站行车专用章的书面实际调度命令后,方可按命令内容要求通知施工总负责人可以开始现场施工。
第三十一条 登记时间的规定:
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的16时前登记完毕;
Ⅱ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小时登记完毕;
Ⅲ级施工,在施工前40分钟登记完毕。
逾期不登记者,应视为该项施工取消。对封锁前规定时间段须慢行的线路施工,以慢行的起始时刻为计算施工开始时间。
第三十二条 工地防护员应与驻站联络员之间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接转驻站防护员通报的信息,并及时转达至施工总负责人,向驻站防护员和两端防护员转达施工总负责人的指示命令,及时将列车运行情况向施工总负责人和作业人员通报。在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负责施工地点信号标志的设置与撤除。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防护员应在减速地点标处显示减速手信号接车,并按防护规定记录。如通信联系中断,工地联络员应立即以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尽快将线路恢复到允许放行列车条件,恢复工作未完成不得撤除防护人员。防护员之间的联系内容必须进行复诵,并在各自的记录本内记载时间、车次、姓名和联系事项备查。两端防护员负责工地两端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并注意了望,及时向工地防护员通报列车接近情况,并做好防护记录。
第三章 影响营业线安全的具体卡控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路基填挖、涵洞接长、地道、地下管线敷设、卸车、过轨、爆破等施工作业,施工使用小车、自轮运转设备、临时道口、工程岔线、信号联锁设备以及防止机械料具侵限、涉及营业线的区域隔离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安全卡控措施详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确保营业线排水系统的通畅、防护设备的有效,严禁弃碴堵塞桥涵或水沟影响行洪。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施工的重点部位要严密监视,实行值班看守制度。
第四章 临时道口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分部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道口事故。
第三十七条、道口安全管理制度。
1、道口值班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员工担任,道口工值班时着装统一,作业符合:⑴持证上岗,⑵瞭坚持望、⑶疏通道口、⑷适时落杆、⑸检查设备、⑹迎送接列车、⑺确认抬杆、⑻疏通车辆等程序;
2、道口值班必须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清楚;
3、道口铺面平稳牢固,无破损、无松动轮缘槽符合规定;
4、道口限界桩、护桩、停车牌、响墩设置位置符合要求;
5、道口防护栏杆,定位尺寸符合要求;
6、道值班室应健全管理制度:道口工岗位责任制、安全措施、作业程序、道口信号用具备品数量完备、列车通过时刻表挂在易看处、建立五本台帐(交接班及行车记录、各级领导检查记录、通话记录、道口安全装置使用记录。
第五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三十八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及时向建设指挥部提出验收交接申请;按照《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执行,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营业线改建拨接开通前技术资料交付要求如下:
1、站内(含两端站外制动距离内)技术资料在设备开通前20天向车务段(直属站)提供。站外制动距离根据线路设计速度,不同的列车(等级),按照《技规》第203条确定。
2、区间技术资料在设备开通不少于7天前交铁路局运输、机务处。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于线路拨接地段应达到:零配件齐全,扭力矩达标,道床断面符合设计标准,钢轨、轨枕、联接零件无伤损,轨道几何状态符合线路养护标准技术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具体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卡控措施及《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一、料具侵限控制安全卡控措施
二、防护隔离与文明施工卡控措施
三、卸车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四、小车使用安全卡控措施
五、临时道口安全卡控措施
六、爆破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七、桥涵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八、路基填挖及影响排水畅通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九、涉及既有管线设备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涉及信号联锁设备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一、工程岔线安全卡控措施
十二、过轨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三、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卡控措施
十四、《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附件一:
料具侵限控制安全卡控措施
1、限界是铁路建筑物、设备及行车、车辆的轮廓尺寸线。营业线上施工必须根据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制定施工临时行车限界。施工临时行车限界不得小于机车车辆限界每边各加150毫米(曲线上按规定加宽)。施工中搭设脚手架、堆放工程材料或机具设备等,严禁侵入临时行车限界,并应保持距枕木头外侧在2m以上,站台上保持在2.44m以上,堆码稳固,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换出的钢轨一般应放在路肩上或道床肩上。确需临时放在道心时,放入道心的钢轨必须低于行车线轨顶面25mm;禁止在卸下的砂、碴上再摆放钢轨、轨枕,片石等重物,以防受震滑下侵入限界。
2、邻近营业线施工,应采用划白灰线、插警戒标志杆或者拉安全绳等方式显示出安全警戒线,严禁施工机具、材料侵入安全警戒线。工中和工间休息时,应将料具妥善放置在行车线(包括新建、增建线的临时行车地段)限界以外。施工人员在在营业线路肩上所持料具应顺铁路方向,不得横向携带侵限。
3、路堑顶部有施工机械、车辆通行或者进行任何场地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应设置标志明显并具有足够强度和稳定性可以防止机械、车辆冲(倒)向营业线的防护界桩。大型机械在营业线路堑边坡上推、挖土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应留出不少于2m厚的隔墙,以防止大型机械向营业线滑落。自卸汽车不得将翻斗升起在营业线旁运行,汽车不得在靠近营业线的新线路基上掉头。在营业线堑坡或堑顶上修筑便道或公路,应在便道或公路靠营业线一侧基础稳定处设置防护墩,以防止汽车在运行中滑落到营业线上。在营业线堑坡或堑顶上修筑便道或公路,应在便道或公路靠营业线一侧基础稳定处设置防护墩,以防止汽车在运行中滑落到营业线上。
4、使用大型机械进行土石方作业或者行走时,机械任何部位不得侵入营业线限界。机械伸长部位和被吊起物件、横向转动物件端部必须与营业线外侧钢轨保持2米以上距离。在施工现场距营业线外侧钢轨2m处,设置警戒防护绳,并按一机一人设置专职防护。当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大型机械必须停止作业,摆放平稳。如因工程确需在距营业线钢轨外侧不足2米处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提报施工方案,办理封锁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封锁营业线施工。机械未撤入安全距离以内,不得开通线路。停工时机械停放在安全地点后,防护员方可离开现场。
附件二:
安全隔离和文明施工卡控措施
1、凡涉及营业线施工和邻近营业线施工的所有工点,从施工准备阶段起,必须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划分行车区和施工作业区,并用防护栏(网)进行隔离。在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要编制具体的现场示意图,明确作业区内材料、器具等存放处所,明确行车区内器材、轨料拆除后的堆码地点,每个区域都要做到物流定置。
2、从事营业线站内和区间的施工 (如站场改造、龙口拔接等) ,在施工方案中,必须安排清理施工现场所需的人员和时间,对行车区内当日拆除的器材、轨料等进行清理堆码,并在施工完后,指定专人负责,立即组织足够的劳力,实施清理工作,按规定堆码存放,并采取加固措施,零小器件要入库保管,施工现场每日都应做到工完料清。
3、划分行车区和施工作业区所用的防护栏(网),其高度应不低于1.2米,钢管立柱应等距离分布,其间距不大于3米,所用钢管都应采用黄白相间图案。作为隔离设施的防护栏(网),应保证其作用良好,对破损所处要立即更换或处理,防护栏(网) 要始终做到设施齐全。
4、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正线、正线与到发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5、新线拨接前的工程线与营业线之间,应在线间距小于4m的起点处设置限位装置(用轨枕或2.5m短轨,一端横向插入轨枕盒,一端架在一股钢轨轨面上,左右股各设一根);在工程线距营业线钢轨头部外侧2m的范围,设置警戒绳进行防护,警戒绳桩高不得小于1m,间距为10m(下同);施工材料、机具和人员不得超越防护范围。
6、临近营业线的工程线高于营业线时,禁止在靠营业线一侧的工程线钢轨上运送材料;在靠营业线一侧的工程线上,沿外侧钢轨设置警戒防护绳,所有材料、机具不得超越防护范围。
附件三:
卸车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1、涉及营业线装料、卸料的施工,其施工方案必须报建设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的分管副指挥长和监理单位副总监、建指专业工程师必须到现场把关,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要做到责任到人。
2、邻近营业线装料、卸料的施工,其施工方案必须报建设指挥部专业工程师及工程部长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和现场监理必须到场把关,全过程参与,做到防范在前。
3、在邻近既有正线的工程线卸车,必需具备下述各项条件方可进入工程列车:
(1) 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线间距必须≥4m,方能进车卸料(与营业线正线的线间距≥4.6m);
(2) 工程线尽端设有临时车挡,道岔警冲标内方50m处设一度停车牌。
(3)在工程线内停留的车辆、轨道车、轻型车辆均具备防溜措施并采用;
(4)线路上部轨枕、道钉(扣件)和接头螺丝等达到《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表列最低要求。
4、使用轨道车辆在区间卸道碴、卸轨料等卸车作业,必须按批准的卸车计划提前作出各项准备工作。
5、卸车单位应指派不低于施工队长级别的人员为卸车负责人,指挥卸车全面工作。每辆车上应指定一名卸车组长,掌握安全事项,并负责开、关车门和检查限界。安全员应到达现场监视卸车安全。
6、卸车前,卸车负责人应根据调度命令与司机核对卸车地点,商定联系办法,由卸车负责人按计划指挥列车运行。
7、卸车时,轨道车辆一般不应推进运行,不得溜逸,起动或停车要稳。卸车负责人应保持与司机联系。
8、车辆未停妥前严禁打开车门,卸片石严禁边走边卸,风动车卸石碴可按5~15km/h的速度边走边卸。卸车时应避开信号设备,禁止在道岔、道口和明桥上卸车。
9、双线区间卸车时,禁开靠邻线一侧的车门,防止侵入邻线限界。确需开靠邻线一侧的车门时,邻线有列车通过时,严禁开关车门;高边车门和蝴蝶门打开后,除用车门钩固定外,还必须用门卡卡牢,确保邻线列车通过不致震下车门侵限。在两线线间距≤4m的地段卸砂(碴)时,邻线一侧的蝴蝶车门不得打开,高边车门宜采用开启下边车门≤45°卸车,邻线有列车通过时应暂停卸车,并应严禁偏载动车。
10、一旦发生车辆脱轨,首先应确定是否侵入营业线限界。侵限时应立即对营业线设置停车信号,同时通知就近车站值班员,以防止列车冲撞,并全力组织营业线的抢通和起复工作。未侵限的车辆起复工作,应通过车站值班员,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
11、笨重材料(钢轨、混凝土轨枕、片石等),禁止边走边卸;在甩车卸料时,必须做好防溜措施;卸车时,靠近营业线一侧的车门打开后,必须用车门钩固定,加“U”型卡卡上。
12、区间卸车只准在昼间天气良好时进行(防洪抢险除外)。
13、营业线区间卸车时,严禁机车与车辆摘钩。道碴、炉渣、河砂应以12km/h以下速度边走边卸;装运其他材料车不得边走边卸。双线区间卸车不得侵入邻线限界。邻线来车时,应停止向邻线一侧卸车。严禁打开两线间的车门。当卸车线高于邻线时,严禁向两线间卸片石、轨枕等滚动重材。
14、工程线与营业线并行地段卸料,必须指派有经验的卸车负责人。靠营业线一侧,严禁卸轨枕、钢轨等长大路料、机具;使用吊机卸料时,必须设专人防护,设置驻站联络员,与车站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营业线来车时,靠营业线一侧必须停止卸车。
15、列车通过时,不得在靠营业线一侧开关车门,靠营业线一侧的车门无论在打开或关闭状态,均须牢靠固定,不得侵限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
16、卸车完毕,应有专人负责清道工作,卸车负责人要认真检查车内余料不偏载,并按规定清道完毕后方准动车,当卸车地段较长,卸下的砂石较多,特别是卸片石时,用料单位应安排足够人员在开车后再复查限界,确认清道彻底到位。定位卸石料时,卸车负责人及各卸车组长检查石料未侵入限界、车门关好,经安全员确认后,卸车负责人方准书面通知司机开车。
附件四:
小车使用安全卡控措施
施工单位禁止在既有线使用单轨车(封锁线路除外)。 封锁线路使用单轨小车时执行以下规定:
1、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使用单位指定的负责人;
⑵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⑶备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及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
⑷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装),并持有年检合格证。牵引拖车时,联挂处应使用自锁插销,拖车必须有专人负责制动;
⑸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应有绝缘车轴或绝缘垫。
2、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⑴在线路上人力推行各种轻型车辆(养路、养桥机械等),必须派防护人员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规定的防护距离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⑵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推行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在瞭望条件不良区段内推行各种小车时,还应按第⑴项办法防护;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面对来车方向在外股轨道上推行。
⑶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随时撤出线路时,应立即使用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迅速通知就近车站或列车司机紧急停车,并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规定进行防护;
⑷小车跟随列车后面推行时,距离列车尾部不的小于500m。推行中必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列车过后再行显示。
3、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必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各50米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单轨小车原则上不得在邻近站台的一侧钢轨上推行。
4、手推四轮平车除封锁施工时间外,严禁进入营业线区间;
5、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防止被他人抬上行车线或侵入行车线造成事故。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使用。施工用小车,不得借给路外单位使用,劳务工使用时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和防护。
6、小车只准在昼间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夜间须在封锁施工作业时使用。使用小车时,施工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置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
附件五:
临时道口安全卡控措施
1、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施工单位须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由路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企法处)批准,并于审批截止日期拆除。临时道口由所辖地设备管理单位按审批的标准铺设和拆除,所发生的工料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3、临时道口设在正线上,应制定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有条件的须接通车站电话,并与车站签订《电话通知协议》。无条件接通电话的,须配置无线电话,并设置驻站联络员通知列车运行情况。
4、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须设有人看守。看守人员应经辖区工务段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临时道口栏木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道口停用时,应关闭和锁定栏木。
附件六:
爆破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1、邻近营业线(与营业线相距200米以内,以下同)的土石方爆破施工工点,必须纳入施工天窗(计划)后付诸实施。
2、爆破工点对既有通信、信号、水电、房屋等运营设备有影响时,必须在开工前将迁移、防护的工作处理完毕。
3、邻近营业线采用潜孔爆破施工时,必须在报送施工封锁申请计划的同时,将其设计资料与安全措施一并上报,以便共同研究协商,完善防护办法,补充必须的安全措施。
4、潜孔爆破施工,对营业线要有有效的隔离措施,如在路基以外设置缓冲沟、路堑上方设置截石沟,保证营业线的行车安全。
5、紧靠营业线地段的石方爆破工点,要制定对营业线的防护措施,准备足够覆盖钢轨的材料。如旧枕木、竹夹板、木板等,当有损坏线路钢轨、枕木等设置的可能时,还应备有一定数量的钢轨、枕木及抢修用的工具。
6、工点施工负责人应该根据批准公布的施工封锁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具体封锁时间另行申请,凭批准的调度命令执行。炮眼的部位、朝向和深度,都应以炮后飞石不影响营业线的行车安全为原则;紧靠营业线的路堑石方施工,开挖深度不宜从两端拉槽时,应采用由上而下,由里向外,分层分台阶的开挖方法。炮眼的布置和装药量应采用浅孔少药量的松动爆破,一般药量不准超过炮眼长度的1/3~1/4。
7、施工封锁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对炮眼的部位、朝向、深度、个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点,并布置好封锁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8、爆破后必须派专人对危石进行全面检查和彻底清除,对个别石块一时撬不下来,在列车震动下有可能坠入轨道危及行车安全,应立即处理或继续施爆。用膨胀剂进行静态爆破过程中,应派人看守。
9、及时清除侵入限界的弃碴,撤除覆盖物,全面检查处理其他有影响的障碍物,并指定专人查看线路方向和高低,用道尺检查线路轨距、水平,并做好记录。
10、施工负责人确认线路符合开通条件后,安排撤除防护,通知驻站联络员办理线路开通手续。
11、爆破后,如发现线路设备受到破坏不能保证行车安全时,应申请继续封锁区间线路,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并及时通知就近工务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尽快开通线路。
12、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13、涉及营业线的石方爆破施工,禁止发包给路外单位或地方民工施工。
14、浓雾、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和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附件七:
桥涵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1、营业线桥涵作业及影响行车的第二线桥涵的新建或修复,应根据施工特点、危及行车安全的程度,提出封锁或限速慢行计划,按规定报请铁路局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改建桥梁要在原桥墩台附近进行挖基作业时,应事先做好对原墩台的防护,密切监视施工过程中桥梁在行车时的动态,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3、在线路轨下近旁作业时,应张挂安全网或其他挡护设施,以防止列车震动落物伤人。
4、临时便桥所用枕木垛、木排架、钢塔架搭设的墩台必须经过承载力验算,连接部位如有松动或发现异常,应及时加固,临时桥面应设置避车台,铺设简易桥面,以利人员行车和避让。桥梁进行加固作业,当列车通过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撤到桥头的安全地点躲避。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在每次列车通过后,对施工段线路两端各20m范围内和便梁结构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
5、工作坑的顶进边缘距铁路外侧钢轨不小于2.5m靠路基一侧的边坡不得小于1:1.5,桥涵顶入路基前,如需挖去部分路基边坡,应在工务段的配合下,先做好架空线路工作后才准施工,并应有防护措施,防止路基坍塌影响行车安全。
6、在涵洞接长施工作业中,原有护壁或端翼墙较高,拆除后影响边坡稳定的,应分段拆除,做好路基防护,先拆除放置新洞身基础部分,以防路堤坍方,如拆除后有坍方可能,应及时用挡土板或草袋支护。需在对接接口处处理原有混凝土和砌体时,严禁采用爆破法施工。不宜在雨季施工,如必须在雨季施工,要事先改移排水系统,做好防水围堰,并对路基边坡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
7、新旧涵洞接头处的基坑开挖后,应立即砌筑基础,先放置一、二节管节或砌筑一段边墙,回填路基边坡,使营业线路基稳定后再继续施工。
8、新线与营业线并行,营业线无涵洞,新线先做的涵洞伸入到营业线边坡之内。施工完毕,应将边坡回填夯实,切勿存水,涵洞与营业线相接处应设防水墙,防止浸水软泡路基。
9、桥涵顶进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根据桥梁跨度、高度和地质、水文资料进行路基稳定检算,提出确保营业线稳定的安全措施,明确应选用的便梁、支墩以及工作坑位置与开挖坡等技术要求。桥涵顶进施工限速不得低于45km/h。
10、桥涵顶进施工的便梁、扣轨梁架设前,必须与轨道设备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和养护分工责任;架设后及顶进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日夜巡险养护,在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路基和轨面变化、便梁及支墩的技术状态,发现不良情况必须立即停止顶进,进行加固整修处理,不得拖延,必须确保安全责任地段的路基稳定和线路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施工完毕恢复线路原状后,应与维修单位办理安全与养护责任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除养护人员。
11、桥涵顶进施工扣轨梁、便梁的架设与拆除,必须向车站值班员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经列车调度员同意,根据调度命令施工。
12、桥涵顶进施工中开挖工作坑不得影响路基稳定,严禁过早和盲目开挖路基边坡。桥涵顶进中应严格控制超挖。顶桥作业应保持刃脚有足够的吃土量,不得超挖;顶涵作业一般纵向超挖不得超过30厘米,上部超挖不得超过15厘米,涵管下135°范围内及方涵底部不得超挖,以保持原状土的地基。并应按规定保持安全开挖坡度,防止坍方。 顶进中如发生坍孔危及行车安全,应立即停止顶进,并根据轨道变化情况向运输部门申请降速慢行或封锁线路,采取抢修加固措施。
附件八:
路基填挖及影响排水畅通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1、在营业线一侧填筑高路堤需开挖台阶时,应有确保营业线路基稳固的措施。施工前应对营业线进行调查,施工地段内的营业线路基有无滑动、沉落、坍塌等失稳现象,如有失稳现象,应与建设、设计单位研究处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阶段与工务部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营业线路基、道床、轨道的稳定情况。
2、加宽营业线路堤施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对路基本体进行开挖、填筑、夯实,并在营业线靠施工一侧距钢轨头部外侧2m处,设置警戒防护绳,所有材料、机具不得超越防护范围。同时必须保证既有路堤边坡的稳定。挖台阶应分段,并且随挖随即向上分层填筑夯实。若需拆除既有挡墙、护坡等建筑物,应分段拆除,拆一段加宽一段,防止引起边坡塌方。在电气化区段还应注意保护既有路基上的电杆、立柱和地锚的稳定。
3、为了避免因新旧路堤填料的不同、排水不畅而造成的路基病害,施工前要调查营业线路堤的填料类型,新填料应选用与旧路堤相同的填料。在施工中,新旧路堤间设置排水通道,当新建路堤标高超过既有路堤时,要设置纵向排水设施。如需拆除既有排水设施,需先做好新的排水系统和过度性排水设备,保证既有路基排水通畅。
4、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破坏营业线路基设施的施工,必须在雨季施工时,要制定并落实防洪措施,保持营业线的排水系统畅通。无足够可靠的防汛措施,不准进行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任何作业。
5、路堤帮宽施工,必须铲除原路基边坡的草皮、树根,清除原护坡,然后挖台阶夯填新土方,使新、老路基形成一体。如帮坡基脚有水塘或淤泥应彻底清除。施工时应采取由下往上,随拆、随挖(挖台阶)、随填、随轧(轧实)的方式施工,维护营业线路基稳定。施工单位应做好边坡的夯拍,路基边坡的密实度和孔隙率必须符合路基验标标准。
6、在营业线旁或两线间挖砌水沟,应注意保持既有路基和道床的稳定。必须分段跳槽开挖,并做到边挖边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开挖后长期暴露,必要时还应设支挡防护。
7、拆除挡墙施工,必须按规定搭建脚手架,由上至下逐层拆除,拆下材料转移至安全地点,并在营业线靠施工一侧距钢轨头部外侧2m处,设置栅栏或栏网,防止石料滚下,危及营业线安全。当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必须停止撬动石料等危及营业线安全的作业。挡墙基坑应根据地段采取跳槽开挖,尽量缩短基坑暴露时间,基坑成型后,应尽快砌筑挡墙。
8、在营业线桥涵上游进行土石方施工,泥石对派水设备有影响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必要时在桥涵进口前方设置临时拦挡建筑物,以拦截雨季大量泥石流入。施工弃土、弃石,不准卸在既有桥梁、涵洞上游,防止暴雨冲刷产生泥石流堵塞桥涵、冲毁路基。
9、拆除营业线护坡施工,在营业线靠施工一侧距钢轨头部外侧2m处,设置警戒防护绳,所有材料、机具不得超越防护范围。拆除护坡应由上至下逐层拆除,并按要求对路基本体采取加固措施。
附件九:
既有管线设备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1、营业线区间和站场禁止盲目开挖。 施工前,应事先约请通讯、信号、供水、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按照行车设备图表资料、征地图和现场交桩资料,共同确认地下管线(路)、光(电)缆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缆”)的位置、径路,划定施工红线后,划定需要防护施工的范围,做好标志,插上警示牌。因年代久远、资料不全、无法确认时,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地下管线探测仪”探查。施工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开挖监护协议”。 对已查明的管线、电缆路径两侧各2米范围,不得使用机械挖掘。 探挖作业应选派责任心强的正式职工带班作业,每次施工前,向施工队伍做好详细的交底。施工时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照协议派人到现场配合。挖掘时禁用铁镐和双齿尖耙,做到逐层轻插浅挖,直至“地下管线缆”暴露。挖出的“地下管线缆”应按照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人员提出的方法进行保护或迁移。
2、严禁在接近“地下管线缆”左右各2米的地面进行钻探,挖土、推土及压路机等机械化作业,并禁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等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等化学成分的液体物。
3、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工程机械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时,应取得电务、通信等部门对电缆埋设位置的确认,并现场配合,方准施工。
4、在施工挖坑、挖沟、铲土时,在营业线开挖深度达到0.4米时,应小心挖掘,以防挖伤在用设施,同时应制订可行防护措施,不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不造成设备隐患(如信号机柱、电杆倾斜,基础松动,碰坏信号管、导线,造成线路附近树木倾斜等)。
5、架空电线杆周围3米范围内不得挖坑、挖沟、取土。当在架空电线路附近铲土推土时,必须保证其建筑接近限界符合《通讯信号设备维修规则》的有关规定。架空电线杆两侧各10米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两侧个3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
6、施工地段需要迁移电缆(光缆)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向有关设备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上报局指挥部。对暂不能迁移而有必须施工的情况,应主动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制订有效的防护方案,并派专职安全员落实后,方可施工。
7、不得向电杆、电线、横担、拉线、信号机、握柄、导管、导线等信号、通信设备上抛掷杂物,搭挂各种临时线,确需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线时,应经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8、电缆埋设,必须坚持当天放缆当天埋设的原则。因特殊原因对当天埋设不了的电缆,必须事先征得设备管理部门的同意,共同商定防护方案,做好地下设施保护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严禁电缆裸露过夜。
9、电缆埋设后,应及时对电缆的走向埋设专门的电缆标桩,并加强过桥过涵等电缆的防护。电缆直线径路要设50米标桩,标桩要明显,折角或电缆分歧处,要设专门的电缆标桩,以便于识别。
10、施工期间对需要走路肩、护坡等关键区段,要主动做好防护,及时回填夯实,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施工完后一定有线路设备管理单位的检查签认,以策安全。
11、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零部件损坏,电线路被炸、地下设施外露或损坏,以及发现设备可能因施工导致处于不正常使用状态时,施工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车站和有关单位派员进行修复,防止损失扩大,保证行车安全。
12、在路基内、坡脚、轨枕底开挖电缆沟之前,各施工单位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定协议,在施工中,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配合。各施工单位在站场、区间信号设备、光缆、电缆径路上施工前,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定协议,施工时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派人到现场配合。
附件十:
信号联锁设备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1、施工影响营业线的通信信号设备时,应通知有关部门电务段派员配合处理,事先进行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方可开始施工。
2、在自动闭塞和有轨道电路区段,捣固机、起拨器、单轨小车、吊轨小车等养路机具和道尺、撬棍等检查作业工具,均须有与轨道电路的绝缘装置。施工作业中还应指定专人对扣件、绝缘垫片及连接螺栓等轨道连接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绝缘条件良好,严防轨道电路故障。取放工具、抬运钢轨,辙叉及金属料具,不得搭接两股钢轨及绝缘接头,引入线及轨距杆。 当信号机开放后,应停止有关工作,严禁扳动(或摇动)已封闭的道岔,严禁认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
3、在设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进行换轨施工后,必须检查轨道电路分路效应是否良好。如确认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必须在消记开通内容中注明“××区段因轨面生锈分路不良,请车站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对每辆列车通过生锈区段的残压进行全过程测试,当确认轨道电路分路效应良好(残压符合要求)后及时消记。
4、使用道岔手摇把的安全控制措施:
(1)道岔手摇把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道岔手摇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铁电字[2004]335号)的规定。
(2)施工人员需使用道岔手摇把时,必须按规定向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申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携带非本站申领的道岔手摇把进入施工现场。
5、使用道岔表示二极管的安全控制
(1)施工单位对于备用二极管或用于工程施工中制作模拟条件的二极管等必须带有明显标记,以防混淆。各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编制二极管型号及数量清单,分站集中加封保管,并建立登记、领用制度,严格管理。
(2)使用道岔表示二极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①室外有道岔时,严禁使用二极管沟通该道岔假表示,致使室外道岔的实际状态得不到检查。
②室外某一道岔已拆除或尚未铺设时,使用道岔表示二极管沟通该处道岔模拟表示,必须依据设计部门提供的过渡设计方可实施。
③根据过渡设计使用道岔表示二极管沟通道岔模拟表示时,应采用模拟盘方式进行,不得在分线盘或其他不易监督的处所直接挂接道岔表示二极管沟通道岔表示,以防事后遗忘,酿成恶果。
④设备开通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清查,确保二极管模拟条件彻底拆除干净。
6、禁止使用封连线
(1)重申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无条件禁止使用封连线,这是一条一贯和明确的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严格贯彻执行。
(2)施工中必须使用模拟条件进行联锁试验时,其模拟条件的设置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①尽可能不用或少用模拟条件。如试验自闭方向电路,可采用本站两端电路对接的方式试验,尽量不做模拟条件。
②设置模拟条件的位置和方式等必须在过渡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③所有模拟条件均必须采用模拟盘方式引出,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封连线制作模拟条件。
④施工中根据过渡设计进行的拆、配线,包括临时性配线,均必须保证焊接工艺,确保安全可靠。
⑤设备开通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清查,确保各类模拟条件彻底拆除干净。
7、营业线信号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信号联锁试验的“三不准”制度(联锁试验不彻底不准开通使用;联锁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不准开通使用;联锁试验主持人未签字不准开通使用)。每一次施工所涉及的所有信号联锁试验项目均必须在本次施工开通前全部完成。施工开通前,施工负责人必须检查确认联锁关系正确,并指定专人按规定履行设备开通签认手续。
8、道岔(包括临时道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做好信号联锁,经铁路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铁路局命令开通使用。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附件十一:
工程岔线安全卡控措施
1、因架梁、轧道等施工需要在既有正线、到发线和其它站线铺设工程用道岔时,均应按规定与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提报施工申请计划,经铁路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2、工程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时,应铺设安全线。岔道衔接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线或脱轨器等隔离设备。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米。
3、衔接正线、到发线的道岔及其安全线道岔(或脱轨器)均须与车站有关信号机联锁,同时,道岔握柄及尖轨处均须加锁锁闭。握柄处锁闭后的钥匙,由车站值班员保管;尖轨处锁闭后的钥匙,由施工负责人保管。在电气集中车站,车站值班员通过控制台能控制该道岔时,只由施工负责人在尖轨处加锁锁闭。
4、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在与有关信号机有联锁关系以前,应置于定位,钉闭加锁,禁止使用,由施工单位派人昼夜看管。如须经由该工程线道岔向工程线送车卸料时,在路局指定的期间内,还应采取在该工程线道岔尖轨处加装控制锁的办法。控制锁钥匙必须交车站值班员保管。
5、工程列车需要进入在正线和工程线之间进行移动的,应当提前与车务部门办理《取送车安全协议》,移动前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同意。
6、架桥机停放在工程线、站线等处所,必须有防溜措施,应安设脱轨器,必要时派人看守。进入工程线后,停放或作业地点与营业线的间隔,必须满足线间距的要求,并将工程线上外侧一根钢轨(长度不小于4.5m)拆除,同时设置带停车标志的脱轨器,防止架桥机逃逸。
附件十二:
过轨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1、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将施工材料、设备跨轨运输时,原则上应从营业线刀口或营业线桥涵下面通过,。施工单位的车辆和机具经过既有道口时,应听从道口看守工指挥,遵守道口安全制度。
2、重型、超高、履带式运输车辆或施工机械通过既有道口,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是,施工单位应提前与工务段或电务段联系,对既有设备采取安全和保护措施,在有关工务、或电务工长的指导下通过道口,在站内道口通过时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
3、需要在营业线的桥孔下或涵洞内(非正式立交)通过施工机械或运输车辆时,施工单位应提前与工务段商定安全措施,在通过未设限高架的桥涵前应认真检查,准确判断,确保不超高不超宽,并谨慎慢行。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除设置在桥下或涵内的临时道路设施,恢复原有水流条件,以利排洪。
4、如因道口及既有桥涵太远,需就地跨轨运输一般轻便施工材料及机具时(一人或两人可挑、抬的),应集中固定地点、派出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担任施工防护,当跨轨地点地形复杂,了望条件差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两端防护人员加强防护,必要时在车站设置驻站联络员,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在车站内跨轨作业,应按规定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办好确认登记手续,按规定设置防护,方可组织作业。
5、较笨重施工材料、机具(机械)需多人抬运过轨时,必须准备足够的劳力,必须派驻站联络员,用电话或对讲机与工地联系。过轨作业前,由驻站联络员登记申请要点经车站值班员书面确认后,用电话或对讲机通知工地负责人,在同意的时间内,按规定在作业地点两端做好施工防护,工地用停车手信号防护,方可过轨。如电话发生故障联络中断,应立即排除线路障碍,并停止过轨作业。
6、挑、抬运施工弃土弃石过轨,应将过道覆盖,及时清理,以防道床受到污染。
附件十三:
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卡控措施
1、自轮运转设备是指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施工单位运用的轨道车和机车、车辆、轨道吊机的设备质量状态,必须符合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行车规章,服从调度指挥。凡未张贴轨道车、车辆合格证,无轨道车司机、副司机驾驶证,无机车信号,无无线列调和机车监控装置的不得上线运行。因违章使用轨道车造成的事故由轨道车运用单位负全部责任,租用的轨道车由轨道车管理单位负责。
3、重型轨道车等自轮运转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讯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必须遵守铁道部《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4、架桥机在上线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否则不得上线运行和进行铺架作业。
附件十四:
既有电气化铁路旁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
1、在接触网的线路上:施工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体)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m。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装货物的车辆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2、不准在接触网支柱上或地线上绑扎照明线或其它物品。
3、施工用的水管不得跨越接触网,不得用射水进行圬工养生。
4、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的距离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5、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m的距离作业时,接触网可以不停电,但必须有接触网工在现场监护,否则不允许随意施工。
6、跨接触网作业,所有工具、材料必须有防止坠落在接触网上造成触电的保护措施。同时,还要有防止作业人员触电的绝缘隔离和临边防护保护措施。
7、使用吊车、架桥机等机械在距离接触网带电设备2—4m范围内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安全距离。
8、当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接触网上挂有绳索等杂物时,应立即同志设备单位(调度或网工区)处理,任何人必须在距离断电地点10m以外,并且按规定进行防护。
9、在距离接触网5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上(包括空压机、搅拌机、钻机等机电设备)均应设接地线。
10、在接触网支柱及拉线基础范围内不准开挖基坑,不准堆放杂物、大件料具和弃土,必须挖桥墩基础时要有通过设备等单位审核合格的《专项施工方案》,方可作业。
11、接触网锚柱坠砣下方法不得有任何杂物。
12、作业人员、施工机具与带电体保持2m以上距离。
13、为了防止碰坏接触网设备,在接触网附近或上方起吊、移动大型设备、物资、料具时,要设专人观察接触网设备,同时在拉线、支柱处设防护人员和警戒线。不能保证安全时要停止作业。
14、桥上泄水孔必须保证避开距离接触网设备2m以上距离。
15、桥面施工时,在接触网设备上方必须有防水装置,防止雨水或水泥砂浆流到接触网设备上。
16、卸污染环境的石灰、水泥等材料时,必须远离接触网或采取防护措施。
17、10Kv以下的线路跨铁路时要由地下穿过。
18、接触网支柱不得副挂其他供电线路设施。
19、桥上施工用电要固定良好,临时用电的电器、线路要设专人管理。
20、电力架空线路、电缆线路等电力设备与接触网要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跨越接触网时要有隔离措施,同时要执行要施工计划点停电施工。
21、凡是在电气化区段内施工前,必须联系设备管理单位到场监护,必须有施工安全配合协议方可开工。
附件14:《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施工安全协议书
一、协议双方:
附件14:
《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施工安全协议书
一、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施工单位 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六、双方安全责任、权利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责任):
二、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七、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四、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八、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五、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注:《施工安全协议书》为A4纸印制,空格不足或未尽事宜可附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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