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新黄皮书中的设计—施工理念
1FIDIC新黄皮书的适用范围
按照FIDIC新黄皮书前言的有关规定,FIDIC新黄皮书主要用于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以及建筑和工程项目,使用新黄皮书通常的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造物的任何组合。”
FIDIC根据下列原则编写了新黄皮书的通用条款,即:
(1)关于总价合同价格的期中付款,将随工程进展,按照规定的分期付款计划支付。
(2)如果通用条款中的措辞需要进一步的资料予以说明(除非这些资料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否则,应在业主要求予以详细说明),此时,条款指明该资料将包含在投标附录中,这些资料或由业主作出规定,或由投标人填写。
(3)在通用条款中处理某一事项的条款,可能与合同对该事项采用的合同条款不同时,编写此类条款的原则是:
(i)能够使用户简单地删除或不使用任何他们不想采用的规定,而无需另外编制通用条款中没有包含的附加条款。
(ii)如认为采用第(i)项办法不适宜时,应使该条款包含其他大多数合同条款均予采用的规定。
2FIDIC新黄皮书主要事件的典型顺序
FIDIC新黄皮书在前言中对主要事件的典型顺序进行了规定,其中新黄皮书涉及的主要事件的典型顺序见图4-1。
颁发招标文件 |
基准日期 |
提交投标书 |
投标期间 |
28天 |
颁发中标函 |
发出履约保函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颁发接收证书 |
缺陷通知 |
颁发履约证书 |
退还保函 |
28天 |
竣工时间 |
21天 |
承包商的延误 |
图4-1FIDIC新黄皮书中主要事件的典型顺序
第14条设想的付款事项中临时付款的典型顺序见图4-2。
第14.3款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报表 |
第14.6款 工程师颁发期中付款证书 |
第14.7款 业主向承包商付款 |
28天 |
56天 |
图4-2FIDIC新黄皮书中临时付款的典型顺序
第14条设想的最终付款事项的典型顺序见图4-3。
第14.11款 承包商向工程师递交最终报表草案 |
第14.11款 承包商递交最终报表和结清证明 |
第14.13款 工程师颁发最终付款证书 |
第14.7款 业主付款 |
工程师核实最终报表 |
28天 |
56天 |
图4-3FIDIC新黄皮书最终付款事项的典型顺序
第5条规定的设计程序,见图4-4。
承包商递交 设计师详细情况 |
承包商准备文件,按要求与工程师开会 |
承包商向工程师递交,或更正或重新递交文件 |
最
多
21
工程师同意 |
承包商要求工程师批准而不是咨询 |
否否
是是
工程师回复 |
否
无意见的批准 |
有意见批准 |
通知文件与 合同不符 |
承包商希望更改文件 |
承包商获得第1.13款所有必要批准 |
承包商获得批准 |
是
承包商开始施工 |
图4-4FIDIC新黄皮书的设计程序
第20条设想的解决争议事项的典型顺序见图4-5。
一方将争议提交DAB的意向书 |
第20.2款 双方任命DAB |
第20.4款 一方将争议提交DAB |
DAB作出决定 |
一方发出“不满通知” |
第20.6款 一方可以启动仲裁 |
28天 |
84天 |
28天 |
>56天天 |
向DAB 递交资料 |
友好 解决 |
图4-5FIDIC新黄皮书设想的解决争议事项的典型顺序
3FIDIC新黄皮书文件的构成和优先次序
FIDIC新黄皮书由下列文件组成:
(1)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编写指南;
(3)担保函格式,包括:
(i)母公司保函范例格式;
(ii)投标保函范例格式;
(iii)履约保函—即付保函范例格式;
(iv)履约担保函—担保保证范例格式;
(v)预付款保函范例格式;
(vi)保留金保函范例格式;
(vii)业主支付保函范例格式;
(4)投标函;
(5)合同协议书;
(6)争议裁决协议书格式;
(7)争议裁决委员会协议书
根据FIDIC黄皮书第1.5款的规定,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
(3)投标函;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业主要求;
(7)资料表;
(8)承包商建议书和构成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4FIDIC新黄皮书与新红皮书的主要区别
与FIDIC新红皮书相比,新黄皮书的大部分条款与新红皮书是一致的,其主要区别是:
(1)第1.1款定义中用“业主的要求”和“承包商的建议”替代了“规范”和“图纸”。“担保计划”和“付款计划”代替了“数量清单”和“日工计划表”,第13.6款仍提到日工计划表。
(2)为适应第1.1条定义的不同合同文件,第1.5款修改了文件的优先性。
(3)第1.9款“延误的图纸或指示”被“业主要求的错误”所替代。
(4)为适应不同情况,第4.1款对承包商的义务进行了修改。
(5)第4.5款删除了“分包利益的转让”,取代为“指定分包商”。
(6)取消了第5条的“指定分包商”。“设计”条款占用了原来的条款序号。
(7)第8.3款“计划”,第(a)项要求计划应包括试运行。
(8)第9.1款“承包商义务”改为“竣工试验”,包括试车前测试、试车测试和试运行所需的附加要求。
(9)删除了第12款“计量和估价”,新条款“竣工后试验”占用了该款编号。
(10)删除了第13.1款“变更权利”和第13.2款“价值工程”,以便适用不同情况。
(11)修改了第14条,以适应于总价合同项下不同的支付程序。
(12)将第20.2款“争议裁决委员会的任命”修改为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争议裁决委员会后才能任命争议裁决委员会。
上述合同的区别是由于在新黄皮书中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总价合同的性质造成的。在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总价合同中,无需对工程进行重新测量计量实际工程量,业主仅根据付款计划规定的里程碑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1999年版FIDIC新黄皮书将取代1988年版黄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