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统的物权理论,管理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在行使物的管理权时,这种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如支配性、排他性等。在传统的物业管理下,物业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业享有的所有权是完整的,涉及专有物业整体的,物业的管理权与其他物的管理权没有不同。物业所有权本身就包含了对物业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当所有权人取得某物业的所有权时,理所当然地也就享有了对该物业的管理权。物业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某一特定物,如土地、房屋、场所等等,行使保护、维修等权利。物业管理的权利基础即是物业所有权,物业管理权的行使不需要他人的配合、同意,并且具有排他性,物归谁所有、占有,就由谁来行使物业管理权,谁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样,在一物之上只有一个物业管理权,物业管理权具有对世性,权利人对物业的管理,可以排除权利人以外其他任何人的干涉。物权人行使物业管理权是为了使物业能够发挥更大的效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由于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分割的,所以,当所有权人将物业所有权的某些权能让渡给他人的时候,就会出现由他人来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情形,这时,他人所行使的物业管理权是在所有人之物上所设定的权利。
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现代物业管理产生于业主不仅独立享有专有空间而且还存在共有或公用部分,产生于物业之间相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或相互关联的整体。对于这种既有自有部分,又有共有公用部分的物业权属,即称之为区分所有。区分所有是一个复合型所有权,它既区别于独有,又区别于共有。在每一个业主均拥有特定建筑空间的所有权意义上,业主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但同时,因建筑物和土地不可分割及其共有设施的存在使得每一个业主必须负担共有部分的维护。在这个意义上区分所有权人义务要比一般独立所有权人的义务更加复杂。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条从根本上明确了现代物业管理的权利基础,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建筑物的区分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持分权和共同管理权构成的一种特别所有权。
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权是物权的必要组成部分,无疑属于私权利,现代物业管理权从实质上来说,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权能的一部分让渡给专业性的、超脱于所有权人之上的物业管理人行使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而享有的管理权自然也是私权利。物业管理企业所受托的更多是服务或事务处理,是职责或义务,而不是行政管理义务上的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