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罪书》:李庄的“藏头诗”
一、李庄《悔罪书》六条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宣判,经过了几个刑事诉讼程序,对我思想触动很大……缺失了一名职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的民事代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的反思……给打黑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浪费了极为宝贵的司法时间。
四、“罪行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是靠伪证可以推翻的……非常明显的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对我来讲“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也是一个人应当具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最后,恳请二审客观公正的审慎对待本人的上诉。
二、《悔罪书》中的“藏头诗”
上述六条,首尾相连“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